Larenz教授在其《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eissenschaft)一书中,明确地将法学限定为法教义学,即是以处理——规范性意义下——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从而区别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其他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如果对法学采Larenz教授的界定,则法治需要什么资源、司法制度如何改革等问题,就不是法学的问题,或者说,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就不是法学的主要任务。在对法学的这一界定下,民法学也就应界定为民法教义学,即以处理在规范意义下民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学问。史尚宽先生则将民法学区分为广义的民法学和狭义的民法学。广义民法学包括民法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民法立法政策学(立法论)、民法解释学、比较民法论;狭义民法学则“谓以实证私法为其研究对象之法解释学,因其以阐明现行法规范之意义为考察对象,故亦称法规范学。因其叙述法规范之体系,故亦称体系的法学。” 亦即专指民法解释学。史尚宽先生所说的法解释学实亦即Larenz教授所说的法教义学,前者对狭义民法学的界定与后者关于法学的界定可谓一脉相承。如果以Larenz教授关于法学的界定来界定民法学,对民法学采史尚宽先生的狭义民法学的界定,则是否在婚姻法中创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在公司法中创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否将让与担保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等问题,就不是民法学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其研究就不是民法学的主要任务。
目前,司法实务界普遍地存在不读法学著作的现象,或有人将此归责于实务界人事的素质,但笔者更多的认为这是由于法学著作不适合实务界需要所致。起码就民法学著作而言,著作的内容更多是阐述作者对有关法律制度设计的私见,作为其对有关立法的主张。要是实务界人事对这种以提出立法建议为主要目的的著作不感兴趣,岂止不应责怪他们不读书,还应鼓励他们不读这种书。实务界人事,面对大量的司法实务问题,其任务是具体案件的处理,而不是探讨立法应如何规定。如果法官只顾探讨立法问题,轻则有不务正业之嫌,重则导致其为追求其所认同的法律之应然,而勇于超越现行法律之实然而为裁判,实际即不依法裁判,严重威胁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当然,目前法学界并非完全忽略司法问题,每出一法,必随之以大量的“阐释性”著作,其量之大,甚至惊人。据说《合同法》颁布至今,有关《合同法》的著作已不下200种,其发达之程度,为古今中外所罕见。其中有以两天不眠而完成的,也有集各家精华的攒凑之作。能基本达到法教义学所要求的阐释水平有多少,实在不敢乐观;而能达到如英国的Common Law Library系列、德国的Staudinger Kommentar、日本的“注释民法”、史尚宽的“民法大全”等对实务界具有高度参考价值的,又有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