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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撞死劫匪 触动情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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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RYTYi 发表于 2009-3-11 21: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于3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6998.78元。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6 A7 f/ }; s& ]. c# l  案件在当地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宣判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他们觉得,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况且本案死者行劫在先,被劫司机只是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如果放任劫匪逃跑,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而法院乃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法律界定,无论公民因为什么原因超越这个范畴对他人造成伤害,都将触犯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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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u* i5 y0 x  p1 {& y) g. H! j  的哥遭劫撞死劫匪被判三年半
# R- d. V" ]6 Y% O3 \3 \- V& U( \  案件发生在2004年8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搭载姜伟和另一名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一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将车停靠在超市后$ ]6 P/ f6 E& q, j. Y% N

8 Q5 `/ d# a  w4 ?) ~面的铁门边。车尚未停稳,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两人将车钥匙拔出扔在地上后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驾车追赶两人。由于劫匪已不知去向,黄便在附近绕圈寻找。发现两人正准备搭乘一辆摩托车欲离开后,黄中权先将摩托车撞翻在地,并驾车继续追赶。这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随后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一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此时,姜伟欲跑上不远处一布艺城西头楼梯逃走,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将其撞倒在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案发后,黄中权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o# A5 u& M* J* F$ s5 c4 r& R: X
  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上认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车内的黄中权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黄中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上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同时相应减轻黄中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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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8 R& W$ l! `" h" F7 u# z; D  长沙市民:这个的哥有点“冤”
. x- x' f* m; o) }  k; q9 H  笔者来到案件的发生地点——长沙南湖市场。姜伟倒地身亡的布艺城周围的经营户大多对当时的情景还心有余悸。黄中权当时撞倒姜伟,现场很多人还以为是一场交通意外。知道事情的原委后,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并没有想到黄中权会被判刑,认为他这是和劫匪作斗争。
: i! P3 X2 [0 v, f  南湖市场一家建材店老板指着姜伟当时倒下的楼梯对笔者说,这一带是建材、家具、布艺等商品的集中销售地,来往人流密集,很多不法人员也混在其中,一是便于下手偷盗,二是作案后便于逃走匿藏,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很多人遭劫后也追讨无门。的哥与劫匪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的哥撞死劫匪,只是意外而已。现在的哥被判刑了,以后人们再遭劫,真的不知该怎么做了。8 L# a9 R+ V) Z4 ^8 x5 D
  这种观点在长沙的士司机群体中尤为强烈,大多数被访的士司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士司机再遭抢劫该怎么办”。他们的困惑在于:遭劫后不追等于让劫匪逍遥法外,但如果赤手追赶,在凶狠的歹徒面前又无疑以卵击石。: @0 C' P- e( C! S/ @
  一些司机提议政府仿照某些城市推行出租车前排只准坐妇女和小孩的政策,降低劫匪抢劫得手的可能性。
% \& Z. a! A0 f3 N+ _  开出租车已3年的长沙的哥李飞对黄中权的经历可谓感同身受。他曾被劫去了400元和一部手机,他当时第一个反应也是开车去追,可惜被劫匪拐进小巷而摆脱。他对笔者说:“黄中权的案件已经成为的士司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黄中权驾车撞劫匪是一个本能的反应,总不能叫他赤手空拳地和持刀的歹徒搏斗吧?他的本意是要将歹徒撞伤,然后扭送公安机关,最后撞死了也只是一个意外。在那么短的距离内,再有经验的司机也没有把握将人撞伤还是撞死。的士司机,特别是夜间行车的的士司机是遭劫的高发人群,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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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这么近,那么远
& m: Q1 j0 Z# j4 D  黄中权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一直是外界关于此案的一个争论点。
( h6 R  a+ [  Y# [3 G  G" H. F2 z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一些市民希望黄中权能被判无罪,这些同情情绪和不理解情绪正好反映了一个普遍性问题——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要符合法律对此规定的条件,一些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防卫不实时”、“过当防卫”等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公民不能因为遭到不法侵害就能无限度地、不择手段地取回自己的被劫财物。
" o3 r5 Q! ]6 E( A: X  赖忠说,我国刑法具有两个机能,一是惩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机能;二是人权保障机能,这一点尤其侧重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分子的人权。如果公民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对被告人的人权的漠视,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 I4 ]8 V9 e3 A+ z# Z5 N  “如果将公民防卫权过度放开,只会带来以暴制暴等不良后果,这并非法律的进步,而是法律的倒退。目前,许多法学专家已对无限防卫权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赖忠说。1 M7 A, V# F& r5 h3 K
  赖忠还认为,法院的判决已经是相当轻了。根据我国法律,这原本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但由于黄中权自首和被害人姜伟有抢劫的重大过错,最后判三年六个月,已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酌情原则。$ e9 S' T$ I) N7 L  j" ^) f
  黄中权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a>事务所律师a>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引用国内一些著名学者关于侵害行为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人还没有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受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可视为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并且,姜伟抢劫后逃跑,是为实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逃跑行为和抢劫的主观意识统一,侵害行为依然没有结束。7 s4 r  t! ?$ H" f( i7 u( i
  刘幼其说,在当时劫匪持刀的情况下,黄中权只能借助驾车这个方式与之搏斗。原本的意愿是将劫匪撞伤,使其无法继续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且黄中权追赶劫匪,很大意义上是他长期形成的痛恨不法分子的人格特征使然,是为伸张正义而进行的。
* L2 T: K+ u8 {' v% \  提到黄中权现在家中的情况,刘幼其用“太惨了”来形容。黄中权是湖南省汨罗市新塘乡的一名村民,案发前和妻子在长沙租房居住。不久前,他的妻子刚生下了一个小孩,现在家里的经济支柱倒了,一家人非常彷徨。刘幼其说:“他们夫妻事后对我说,如果遇事淡漠一点,就不会惹来这么多麻烦了。”* V9 s9 q, }( b4 G
  本案死者姜伟一家是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公田村的农民。姜伟的伯父姜六林对笔者说:“我们都是农民,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虽然姜伟抢劫在先,但黄中权并不能因此而开车撞死他。这给姜伟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法院的判决太轻了,难道一条人命只值三万多块钱吗?”姜六林表示他们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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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J. }$ B/ C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a>事务所的曾技芝律师a>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妥当,充分照顾了情与法的关系。他说,案件在律师a>群体中引起了关注,法院判决与律师a>们的观点也基本吻合。案件涉及到情与法的问题,对日后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等行为有启示作用。如果当时撞人事件发生在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中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抓捕行为和正当防卫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9 H* u; r3 z7 U  赖忠说,其实的哥被劫和普通公民被劫没有太大的区别。的哥遭劫,可以开车追,可以报警,也可以适当自救,但不能不择手段地追回损失,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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