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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要懂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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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anqbp 发表于 2009-3-23 20: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时评趋热,法治类时评更是热中之热。时评家关注法治议题,这对于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革除法制弊端,均有助益。面对法律事件,时评家见仁见智、各抒己见,不必强求统一。但既然谈法论法,就应有一个底线必须遵守,那就是:不能违背法律常识,不能犯简单错误。否则,不仅无以传播法治精神,而且会混淆视听、误导读者,罪莫大焉。1 Y! ]$ d: [, \: Q2 r0 u& N

* C$ Y5 Q& E; f  近来,一些法治时评屡犯常识错误,读之如鱼鲠在喉。如10月2日“红网”有篇时评《请问拘留权是不是“丹书铁卷”?》,评的是大学生蒋某未带身份证上北京街头、被警察扣留9个小时事件。这是10月1日《新京报》的一篇报道,笔者曾有所留意。报上的标题是《未带身份证,被搁派出所数小时》,文中也仅讲到蒋某被警察盘查、被派出所扣留9小时,并无“拘留” 二字。而且,在法律上,“拘留”与“盘查”、“留置”也有着本质区别。按说,评议的靶子该是警察的“盘查”与“留置”问题,但评论者却把“扣留”改成了“拘留”。如此张冠李戴,显然是缺乏法律常识所致。如此一来,文章再好,也难免文不对题、枉费心力!1 t2 G- |6 S9 t! q. l! W

  g1 X: R1 v$ t# b# E  R  此类时评还有甚多,再举两例:一是今年8月,媒体有篇报道《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形成,将加入藐视法庭罪》,引得少数时评家跟风叫好。孰不知,这篇报道犯下了常识性错误。因为,增加新罪名是刑事实体法的事,行政诉讼法如何能添新罪?另一例是今年3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问题的决定》,《现代快报》有篇时评《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破冰意义》。作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解释”。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司法解释非常少见”,因而令人“耳目一新”。这篇时评,从标题到内容均属错误,法盲评法,简直是亵渎“法治”!( ~' b) r' w% @! a; B

2 S5 D% O( I+ A1 ~) w  当然,我们不必要求时评家都是法律专家,也不宜提倡法治时评仅由法律专业人士垄断。但肩负传播功能的法治时评,至少不该再犯常识性的法律错误,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奉劝时评家们干脆三缄其口,留与他人评说。0 P: U. f) I' p+ D, B2 _: D

! A* f% r' }2 m6 C; S# R  Q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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