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88|回复: 0

廉政账户“重出江湖”于法无据

[复制链接]
中心qpe 发表于 2009-4-11 20: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颇具争议的廉政账户在消亡了一段时间后,又“悄悄”地把阵地转向了商业贿赂领域。广州市卫生系统最近通报称,9月30日之前,医务人员若主动上缴回扣到廉政账户里,就不再追究相关责任。8 p* Z5 E+ J& T# N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都开展了打击商业贿赂行动。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就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这种行为已涉嫌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在我国,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看此行为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形成了一个闭合的犯罪过程。即使犯罪既遂后弥补过失、恢复原状,都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是不可能免责的,至多也只能作为法官在量刑中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的考虑。# k. H/ {6 R- |$ e+ {
  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而职务犯罪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一般认为,即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也是不宜采取“简易程序”,以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进而导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而专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设立“廉政账户”、在期限内上缴收受款物的可免于或减轻处分的设计,使得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一般主体犯罪的犯罪人相比,拥有了特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z4 R& p. h2 D
  “廉政账户”还涉及到一个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的问题。刑法属国家基本刑事法律,而设立“廉政账户”的规定,只能视作规范性文件。一旦规范性文件与刑法相冲突时,理所应当执行法律。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如何处罚的标准,只能是刑法来决定。“在期限内上缴收受款物的可免于或减轻处分”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5 `8 f; U+ n3 @9 u. x7 F9 O  d8 M, ^$ e  治理商业贿赂将是今年我国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还是惩治腐败的角度,对于商业贿赂必须“重拳”出击,严格依法办事。“廉政账户”曾经被当作反腐倡廉的“新举措”,在全国很多地区推广。但在实践表明,“廉政账户”却成了贪官们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是他们愚弄百姓、嘲笑法律的“作秀场”。人们不禁要问,现在,廉政账户又“现身”于医疗行业,它真的又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灵丹妙药吗?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6-29 08:07 , Processed in 0.0707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