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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门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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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霉m 发表于 2009-4-13 19: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0 @1 P( `/ \- h# d: m$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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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t4 i; {, G" u  艺术需要有艺术家去表演,法律需要执法者去实施。好的艺术家在不违背原作精神的情况下可以不拘泥于台本儿而有所创造,从而激发出更好的艺术效果。好的执法者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情况下可以不机械地解释法条而将情与法融为一体,从而教化人们感恩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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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意;法律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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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 [  _' |  好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伟大的艺术表现的是民众心理,其目的都是引导人们崇尚真、善、美。艺术需要有艺术家去表演,法律需要执法者去实施。好的艺术家在不违背原作精神的情况下可以不拘泥于台本儿而有所创造,从而激发出更好的艺术效果。好的执法者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情况下可以不机械地解释法条而将情与法融为一体,从而教化人们感恩服判。这就是同一个剧本,由于不同演员出场演出,可能会使观众感觉效果不同,同一部法律,由于不同执法者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和社会效果的原因。% @9 x! h& g; d; \3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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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0 \  L* f! y# U) F  贵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曾在公交车上当场抓获一个小偷吴某,警察在清理吴某身上物品时,发现除了作案工具外,还有一副老花镜。吴某恳请警察“不要没收这副眼镜”,原来吴某因身体不好没有工作,全靠母亲的退休金生活。母亲节这天,吴某想给母亲买件背心当礼物,但手上的钱不够,便用仅有的钱给母亲配了这副老花镜;此后,吴某还是想给母亲买件背心,身无分文的他便想到了扒窃。警察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吴某是初犯,于是在征得分局领导的同意后,破例陪同吴某来到其家中,将老花镜送给了他的妈妈。为了不让母亲难过,吴某还对母亲说同去的警察是他的朋友,他要和朋友出趟远门办点事。在这样的警察面前,吴某是不可能不心服口服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的。7 H8 q9 I9 |; C* C% v, c-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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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9 [+ x  g- C; n3 E  17岁的小阮曾是一名驰骋街头的“飙车族”,一年前他看中了别人的车,在作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件移送到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发现,小阮上过职业学校,现在辍学,闲散在家。从盗窃物品价值金额上看,追究他刑事责任并无疑问,如果对他实施“诉前考察”有一定的风险。但当检察官看到小阮的父母因小阮犯罪所受到的打击和小阮的悔改态度后,决定试用“诉前考察”。此后,检察官经常找小阮谈心,安排他参加公益劳动、列席入团仪式,在小阮思想有所进步时,检察官马上送去了热情的鼓励。后来,小阮在一家外企找到了工作,他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在企业成为人见人爱的服务明星。当卢湾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小阮十分激动地说“如果当初被起诉,我就没有今天”。在本案中,如果检察官们例行公事地提起公诉,我们的社会就多了一个罪犯而少了一个服务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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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 q5 k8 Q/ U  江苏省宿迁市原市委常委、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曾鸿翔受贿一案处理也很成功。在“双规”期间,办案人员没煽耳光,也没有罚站,而是对其关爱有加。曾的身体不太好,办案人员多次请医生为曾作全面检查,“B超、CT一起上,尤其是脑部,检查格外认真”;办案人员也没有让曾饿肚子、不给水喝或者让他饿、渴两天之后让他吃十分咸的饭,而是“保证顿顿吃上热饭热菜,隔三差五给其调换口味”;办案人员更没有“加大审讯力度”几天几夜不让他睡觉,而是“审查期,曾鸿翔每天有一个多小时的午休,晚上说话不超过10时半”;办案人员更不存在侮辱人格问题,没有把曾本人及其亲戚贬低得一无是处,而是“不仅在生活上关心,更在人格上尊重,早晨见面第一句话就是问候”,“办案人员让其坐到沙发上和颜悦色地询问,这一切使之倍感亲切,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双规”办案人员的人道精神感动了曾鸿翔,使他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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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E) {7 p  当然,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也有不少不懂得执法艺术的执法者。远的如湖北的佘祥林a>案,近的如安徽某地的几个中学生被无辜关押案;同样的受贿案,有的地方法院能正确理解法的精神,把人们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的和亲友馈赠排除在受贿数额之外,有的地方法院则不分青红,一概认定为受贿。前者让受贿者口服心服:“我犯罪了,我罪有应得”,然后服判入狱,认真改造。后者让受贿者心怀不满,申辩不断:“你们就没有亲朋好友,你们就没收过亲友的钱财?”于是就出现了丈母娘将女儿嫁给法官实施“性贿赂”的奇谈:说法官应该用机器人代替,在社会上不能有三朋四友,因为法官的亲友逢年过节给你法官送礼都是为了以后遇到什么事时好有个“关照”,是行贿;你法官如果不是在法院上班,你丈母娘也不会将女儿嫁给你,丈母娘把女儿嫁给你法官的实质,就是丈母娘为了以后遇到什么纠纷时打官司方便,提前实施的性贿赂——这是针对那些无限上纲,把亲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正常馈赠一概认定为受贿的荒唐判决所演绎的黑色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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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s9 z, V' }- N# E) h# V0 R7 T  然而,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还有更多的深谙执法艺术者,于是便有了关于余斌案的判决——对于没有具体托请事项的礼金不作受贿认定;于是便有了关于文建茂的判决——对于将贿款用于公务开支者,从贿款中扣除;尽管笔者对此也有不妥之感,但将此作为从轻情节考虑还是应该的,否则我们岂不是硬要将人心中仅存的“善”推向“恶”的一面;于是便有了关于王建民的判决——对于收钱后回赠贵重礼物的“礼尚往来”行为不以受贿论处;更有上海检、法两院冒着被不少民众甚至学者误解的危险,以《研讨会纪要》形式,对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作了正确地理解和解释。这些案例和解释对刑法中关于受贿犯罪的正确理解不仅使我国的反腐政策和法律日趋成熟,也给我们的法律注入了理性,更有利于我们的反腐斗争长期、稳定地继续下去。) e( k- G" i/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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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 a$ v( R% G  2002年6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警察在抓获系列麻醉抢劫案的作案人龚文君时,发现“屋里有一个女孩对眼前这一切没有任何反应,她瘦小的身影缩在一个角落里,一声不吭地写作业”,她就是龚文君的女儿珍珍。在审讯中,龚文君始终不配合,一说到她女儿将生活无着时就歇斯底里,用头撞墙。此后,办案警察刘继平不仅在生活和学习上关心珍珍,为了让龚文君放心,刘继平甚至还与龚文君签订了代养协议。2006年珍珍在刘继平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下考上了大学,狱中的龚文君得知女儿的好消息,给刘继平写了一封长达9页的信:“当我提笔给您写这封信时,心里对您的感激之情是无法言表的,我 是一个有愧于家庭、孩子的罪人。我感谢党培育了您这么好的干部,是您,托起了一个长刑犯的希望,改变了一个孩子的命运!”) f8 k, m* a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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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3 D# s& k$ }  现在,笔者欣喜地看到,在我们“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有的地方推出了“不在被执行人办红白喜事时执行”的做法;有的地方提出了“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的理念;更有一些学者在警方利用亲情抓捕“杀人狂魔”邱兴华之后提出了“亲亲相隐”的观念,认为我们惩治少数人的犯罪,不能以泯灭多数人的亲情、良心为代价,“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一旦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人类本能之爱和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成都的冯先生因举报杀人的弟弟,不堪承受情与法的双重压力,在分别给警方、父母、妻女和亲朋留下4封遗书后上吊自杀的事例,使我们不得不再次考虑: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社会价值观是否应作一些修正,以呵护我们内心最柔软并已经十分脆弱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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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8 U/ A( z8 R2 T; Q3 J  有人说法律是无情的,笔者以为法律是有情的,并且应该是最有情的。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在一个十分和谐的国度里,国家意识所代表的就是人民大众的感情,请问,我们在制定哪一部法律的时候不是首先考虑人民大众的感情?既然我们的法律是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之情而立,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让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时带上对社会发展、对民众情绪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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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法律是统一的,而案情却是姿态纷呈的。而如何让执法者象一个艺术家一样把法的主旨、法的魂魄渗透到每一个案件里,让民众感叹,让罪犯服判,这不仅需要有一个好的台本儿——我们的法条,更需要我们的执法者要怀着一颗悲悯、同情的心去办理每一起案件。清朝余治的《身世十二戒》中有此说法儿:对于法律,我们不能不遵守,而对于情我们也不能不考虑,他有可杀之处,我不杀他是放纵罪犯,而他有可不杀之处,我若杀了他也是不对的。让一个犯罪者带着感激之情去服刑,让一个死囚怀着感恩的心去上路,这是我们每一个执法者应该追求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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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执法者在解决案件当事人狭隘的具体权益之争或对某一个罪犯作出具体量刑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判断是否符合我们倡导的以人为本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价值理念。这不仅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有较高的执法艺术,也需要我们社会和民众的理解和宽容。我们不能对自己不理解或现在看起来有些“出格”、“超前”的法制理念大加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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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 I  Y9 p2 o' W* a: b  毕竟法律是一门艺术,而伟大的艺术家在表演艺术的时候是不会仅仅拘泥于台词的。( t% @$ V2 {) @+ u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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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 k# [. x3 b$ |  [参考文献]1 `& z7 t2 {' r9 s  r3 s*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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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梁治平《法意与人情》0 v7 Y" i/ A0 R2 H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Z" p! z; A$ ?+ j1 ^: w
  3、陈东新、蒋卫民《法官与法之灵魂》
% I3 V4 L4 C( L& B8 r  H7 m  4、王文昌《三个“当”字的蕴味》、《苏东坡审案的智慧》: P5 W9 e' I/ P$ d' S
  5、《北京青年报》:《对举报弟弟杀人后自杀的思考》7 Q7 w, ~3 I0 v# Y: u! K& l  p
  6、《南方都市报》:《抓捕“杀人狂魔”,该不该利用亲情?》
/ U+ g4 P2 X6 w$ M  W! j1 L, j9 G$ t  7、《法制文萃报》:《受贿款公用可否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8 K, R# A4 I  \2 G* U2 T0 K7 Y  8、《法制日报》:《收钱后回赠贵重礼物未认定受贿》
1 `" N; l$ X1 q. O" v  9、《新民晚报》:《起诉前,给失足孩子悔改机会》/ ^$ C6 z  W2 E, ]+ a) w1 W  l
  10、《解放日报》:《错位的法律人性化》
% C( ^4 w: Q/ E: _6 ]# m0 w  11、荆楚网:《抓妈妈的警察成了“爸爸”》
; l5 {7 x; M9 a8 ?6 p2 v  12、《贵州都市报》:《警察小偷演绎母亲节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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