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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作业] 法2009级法理学作业之五:我是法治宣传员[10.20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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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09柳艳沄 发表于 2011-10-19 21: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趁着十一放假期间,在家中给自己的父母宣传了一下有关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 W5 V* p! ]2 p2 x$ x. E. ^' B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是自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热议不断。依据解释三中的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 r' B: ^# i# l% `, v' ]' N
    中国的现状就是基本上是男方的家里出钱买房。这就会使男方家长担心婚后因为子女的不合而离异导致房子被女方分走一部分。解释三的出台可以让买房一方的父母更加的放心,婚后不会因为子女的离婚而失去自己辛辛苦苦攒的大半辈子的钱买的房子。只要在事前把房子的归属、产权登记都办好了。而且也可以更好的杜绝一些人为了骗财而结婚,也给另一方大大的减少了危机也压力。虽说网上不少的网友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并不偏向弱者,没有更好的保护弱者的权益。但是我认为,这是个理性的选择。从根本上杜绝了一些有心人钻法律的空子。5 s9 ?1 }! U/ W+ M/ W
    跟父母聊过之后,自己觉得还可以。也说了一些别的内容,但是不是那么系统的说,所以在这里就没列举出来。父母听了我的解释,也懂了一些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效果还是不错的。虽说现在他们还用不上,但是多知道一些总比不知道的要强。同时也鼓励我,让我用心学习法律。为自己将来而努力。" R( g* h. Y# [8 c6 x1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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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10-20 22:28
法09程金子 发表于 2011-10-19 22: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对象:爸爸
) Q9 ~6 _3 @: E# v  c+ N8 ]普法时间:10月3日
3 u" N( }% z/ S+ r- y! W* L( l. S0 y, _* R普法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a& P0 Y4 i3 o( A3 ?6 P9 \, W& B- a宣传的主要内容:十一在家晚上陪爸爸看电视,吉林台有个节目叫《守望都市》,里面经常讲一些邻里和商业上的法律纠纷。其中有一个案子是一个居民在淘宝买东西之后,签收的邮件是损坏的。爸爸就说之前电视演过有一个手机经销商在进货时用的邮递方式,在签收之后发现卖方发货的手机都变成了手机模型。就起诉了快递公司,但快递公司以他已经签收了货物后发现损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后来不了了之。爸爸就说,现在邮东西送到地方都是先签字再给你东西。要先验货人家就不给你,宁可把东西拿回去不给你送了,签收之后发现损失人家也没有责任了。因为人家说那是公司规定,先签收再给东西。净欺负老百姓老实。我就给爸爸讲,法理老师和我们说过,公司的规定只是约束内部员工的,和第三人无关。而我认为老百姓被欺负不光是因为商家的阴险,更是因为老百姓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遇到纠纷宁可息事宁人。因为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一种软弱的现象,但是却十分普遍。我就给爸爸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其中包括消费者在消费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的问题等。我认为应该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这样才能让人更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让普通的老百姓不抱怨商家险恶,因为商家正是利用了他们的软弱性,才越来越险恶。: j5 e" K$ f/ ^9 U
普法效果:爸爸说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这种事情也不能得过且过了,得强势一点。* G; g( j/ s% d
个人表现:虽然我的专业知识讲的不是太好,但是我觉得我的目的不是让爸爸了解更多的法律,更是让爸爸有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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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10-20 22:29
法09徐信毅 发表于 2011-10-19 22: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时间 10.4  地点 家中 人物 李洪波 13842689960   % A: W9 D/ ]4 K
宣传内容:咨询我问题 我对其解答
+ q1 V0 q+ P7 K- {$ ~3 q' u4 Y    内容具体如下: 最近他把摩托车借给一个初中的学生,结果这个学生把人给撞了。问题是这个赔偿问题有谁来负责,并且李洪波已经赔付医药费等其他费用8000元,而那个学生家则是以家中没钱拒绝赔付。受害者花去医药费及其他后续费用共13000元,李洪波的意思是剩下的费用有那个学生家赔付,而学生家长拒绝,因此这是闹到法庭了。他问问我的意思是怎么办这事!并且这学生当初骑走摩托车是因为与李洪波关系较好,拿了钥匙就走了。 & D- Q5 ]4 B7 K3 b/ l
  根据《交通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四条到七十七条规定:第七十四条9 ?+ r# C8 i; ~+ ~1 i, t9 P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N( k' J* q/ N* X. D第七十五条( U! h, J/ y- \; T0 L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 S2 |  i' W4 b" T; P& a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D$ W7 Y$ h/ T: L0 W6 p1 c第七十七条
+ V, ^* Q# m# A$ @3 S' @) d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b" r- _$ m7 X% T% f
  因此我个人认为这次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所以赔偿是双方的。在我的告知下他也知道了些案件的赔偿问题,心中也有了信心。7 b) W  F& B, k0 I! I
自我评估宣传的效果:我个人认为我的这次宣传还可以说的过去,起码能让人家了解,我还没白学我的法学...李洪波也在我的鼓励下去找学生家长协商解决了这件事 双方没有上法庭解决这问题。
5 X0 P3 A0 `; H2 D自我评价自己在宣传过程中的表现:我表现的不是很好,刚开始问我这问题我有点不知道怎么回答,后来也是在打电话咨询同学才找到问题的关键,才对李洪波讲明事由,告知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上的知识我就是比他们知道的多一点点,所以这也让我对以后的学习指明了路线,对知识就必须深刻掌握,不能有半点虚的,有虚不单单是骗了别人更是骗了自己,让人家说学了4年的法律结果却连一个小问题都解决不了。

点评

+3.5。你这个作业有点问题。咨询是解决个案,普法则应是不特定的。而且,初中生骑摩托,应该是无证驾驶——这还会是“这次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吗?  发表于 2011-10-20 22:33
法09洪静 发表于 2011-10-19 2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法治宣传员4 _) U3 D# }  B# G1 F1 _4 u
十一,祖国62周岁的生日。在这伟大的日子里,我们安徽老乡又一次以聚餐庆祝祖国的生日,在餐桌上我不忘自己的使命,对十几个老乡集中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与其说是我对他们进行普法宣传,还不如说是不同专业人对法律知识的一次交流。4 R1 x6 I1 ^) n# F/ [5 d( @
我对他们提出一些法律问题,征求他们的意见及处理方式,现将结果总结如下:; {/ q& }* a1 ]
非法律专业的同学对《婚姻法》的认识还是蛮高的,对解释三的内容更是特别关心,还说将来有需要请我做委托代理人,让我好好学将来给他们多争点财产之类的。. P+ |' w; ~4 F3 U1 h' X2 b
知道几个简单的刑法罪名,不能杀人抢劫盗窃之类的,但对于其他领域范围内的罪名几乎一无所知。只有比较朴素的法律意识,基本靠道德及公序良俗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 _) o# Y/ }: t2 ~1 E! J- X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也知道经营者侵犯了自己的一些权益,但大多忍忍了事,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救济,再说一般是“石沉大海”。
  F. f9 P+ v0 p6 Y, E4 j其实,这也是我意料之中的结果。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其原因之一就是当前我国大学生都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高等院校对法律基础课不予重视。你说大学生都这么缺乏法律意识,我就不想说其他普通的老百姓了。- q4 ]4 _& o+ ^; e3 ]
但是,这一切只能批评谴责我们大学生吗?就算有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又怎样,比如拿我自己来说,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还跟自己说以后上街买东西、上饭店吃饭一定记得跟收银员要发票,可是十一期间饭吃了那多顿,衣服买了那么多,每次都是结完帐才记得索要发票。所以说,就算把我们大学生都培养成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又怎样?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执法司法制度的实施问题上,为什么我们的维权意识不高,为什么我们不相信法律,因为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最后还是没有结果,还可能被“穿小鞋”,法律被一些有钱有权的人所操纵了。8 j3 b$ f0 e7 k% w. G
还有一点就是中国的法律文化氛围不浓厚,大家的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如果一个人去做了,身边的人会跟你分析利弊,打消你的想法,久而久之,仿佛维权的人会成了“异类”。再者,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制宣传工作做的不好,大多是上级布置了任务,下级在社区摆几张桌子,再从学校找几个学生过去,上级过来拍几张照片了事(从本人几次的普法宣传亲身经历中深刻体会);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的大门总是紧紧闭着?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那么多的实习一次法庭旁听的机会都没有争取到????
, A8 G* G: p3 }, y9 U& T' I祖国已走过了62年,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法制建设依然停滞不前,《秋菊打官司》虽说是上世纪90年代的作品,但当今我们身边的“秋菊”少吗?- ]7 k/ D" o$ A
在这次的普法宣传中,我将一些维权意识和维权手段灌输给了我身边的人,不知道会有多大影响,但我确实尽力了。希望我们所在国家的法制越来越不只是“纸上谈兵”,法制越来越完善。
5 K8 v8 S) ^8 _6 e8 ~$ K, J
* ?- S; b6 V$ x) }% b# b8 E' S                                       2011年10月7日晚
3 V+ |* E; c9 W5 t                                          于寝室& ?0 _% t% H) V) K- x$ u+ ^

点评

+4.5。扣分是因为你的老乡都是校内的同学吧,未结婚却先想着找你多分财产,是你普法但没有立场所致,你理应给予正确引导的。另外,我们身边的“秋菊”多吗?  发表于 2011-10-20 22:37
法09郝振华 发表于 2011-10-20 0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时间:2011年10月1-6日+ u  y- [4 x4 E6 H; P1 o" j' d, {" z4 u
宣传的地点:辽阳市唐马镇刘坨村- x) l- O( G$ }% Y7 `: a% X
人物对象:该村的村民# f0 Q& {4 J) C' x# g6 i8 T
宣传的内容:
3 _3 A3 c! L2 D这次恰逢民生之窗搞下乡活动我也正好为了完成作业,将自己在课堂上学的那点关于《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与他们可能有关的法律知识在农户交谈中向村民谈到法律问题,许多群众纷纷咨询自己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家住安福镇王家坝村的王天胜深有感触地说:“以前因为文化低,不懂法律知识,不知道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权益收到侵害也不知道怎么维护!在广州打工时老板曾拖欠我的工资很长时间,都不知道怎么向他们要钱,今天让我受益很多。”
& Y# E1 @. o2 E- a宣传效果:
4 D% y! _( r2 q; L/ R% L  通过“我是法律宣传员”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群众以法兴农意识,也算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x# Y( B  \* z( b9 F
自我评价:下乡与村民交谈是下乡的常事,但第一次向村民传达法律方面的知识,突然发现自己对所学的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准确,今后真该多用点心了!

点评

+3.5。扣分是因为你的作业有些过于简单了,而且更重要的在于,我认为你最应该告诉吃过亏的老百姓,怕吃亏,先去问律师。否则,他们永远都只能是吃一堑才长一智了!  发表于 2011-10-20 22:41
法09管泽超 发表于 2011-10-21 17: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09廖强 发表于 2011-10-15 19:19 % E5 x  m) Y3 r) y; U' [
普法宣传4 y9 F, l- N8 f& Y7 h
时间:2011.10.04
: r, V1 I6 I$ f# e; C- `地点:家 村委会
. t6 e1 {6 ~" Q
  也不是很大,写函调证明时和他们聊聊就开始了,因为很多人和我父亲都很熟,他们也都认识我,聊聊就开始和他们讨论上了!
 楼主|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11-15 13: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09管泽超 发表于 2011-10-21 17:47
% k2 {! X! G# S3 Q/ h3 E; f也不是很大,写函调证明时和他们聊聊就开始了,因为很多人和我父亲都很熟,他们也都认识我,聊聊就开始 ...

$ x8 X$ h+ ]  t" |4 v$ p1 K看来,相熟仍然是我们“推销”法律的前提。可是,有的时候,太熟,却反是我们“推销”法律的绊石。& k, [; {/ J2 W; v5 ~
于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对“陌生人社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对西方很多国家比国人冷漠的亲情有了新的思考——也许,法律注定要与“冷酷”结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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