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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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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Y 发表于 2009-6-27 09: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他们正处于人生的起点,应该有一个美好的开端,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是一个让人痛心的问题,未成年人尚未成熟,本应是一片净土,但却因种种不良因素的影响而笼罩上邪恶的阴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未成年人是无辜的,因为他们无法选择自身所在的环境。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上社会各界均应积极的负起自己的责任,保证这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流动人口具有其特殊性,其在流出地的时间较短,绝大部分时间待在流入地,因此,流入地社会各界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起责任。笔者认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预防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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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1 y) p/ \. l8 v* p- S$ _8 W  一、宏观上,政府、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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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Q( ?; C7 O7 B% P' M  1、政府应加大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以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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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文犯罪的特点中提到,流动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整体文化程度偏低,普遍低于本地未成年犯罪者。这一现象的发生与政府教育投入不足,教育发展不平衡,家庭教育负担过重有很大关系。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则教育的费用很大部分由家庭来承担,而对于一些贫困的家庭而言,这笔费用则是很大的负担,负担过重上不起学,只能辍学回家,一方面,这些辍学回家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闲混,给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潜在的威胁,同时也加剧了地区教育的差距。教育是国家之本,教育的投入比例体现一国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我国教育投入较低已被联合国多次批评,笔者认为应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在预防、减少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政府应加大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从而减轻其家庭教育负担,缩小教育地区差异,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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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 w4 n; _  2、学校应走出教育误区,进行教育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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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学校应给予成绩差的学生更多的关心,而非一味追求升学率对其责骂,甚至责令退学。学生成绩好是其学习能力的一种体现,但成绩差并不意味着其能力一定差,可能因为顽皮不想学习或是受到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而不愿学习,对成绩好的学生应鼓励其继续保持,对成绩相对落后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多与其沟通、交流,找出其落后的原因所在,帮助其树立学习的信心,向好的方面引导。相反,一味的责骂只会使其产生逆反心理、抵制心理,给其心理上留下阴影,而且一旦被责令退学,在社会上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上述心理则极易发展成为犯罪心理。据笔者了解,在流动未成年犯罪者中,有不少是因为在校成绩不好被老师责骂或被责令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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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j, n/ z0 H, I  (2) 学校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尽管学校里均开设了思想道德课,但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片面重视知识教育,导致这门副课事实上被所谓的主课挤掉,根本没有老师上课,思想道德教育成为一片空白,且老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也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给他们造成误导,认为学习成绩才是最重要的,其他的都无所谓。无数事例表明,许多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常常是因为道德素质低下,从违反道德规范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学校在注重知识教育的同时 ,应切实落实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道德观,提高其整体素质,增强其对不良因素的抵制力,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b% V' h" R9 V4 W% n0 d( Z(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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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a! R! H, S9 t  (3)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小学和中学阶段的法制教育是缺失的,只有到大学才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笔者认为在小学阶段即开设法律课程是很有必要的。在小学阶段,小学生对于善、恶已有一定的认识,但并不是很明确、稳定,极易受不良因素影响,因此,在这一阶段即开始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可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分清善与恶,明确哪些是违法行为,从小便树立起守法意识,帮助其抵制不良因素影响。而在流动未成年犯罪者中,文盲非常少,基本上都接受过小学教育,从小学开始便进行法制教育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因此,学校应从小学阶段开始便进行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律的一般预防的作用。: [0 k1 z  T1 j4 f3 [1 m. l* q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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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I  T" z6 |3 |& u  二、微观上,流入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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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流动未成年人犯罪还要做好微观上的工作,宏观上的预防措施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实现,而且制度上的问题需要政府出台相应政策予以解决,因此,加强流入地各部门对流动未成年人的有效管理才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笔者参照康树华著的《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第五章第五节治理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措施:* z' ^( V1 I, Y: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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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租房屋实行“旅馆式”管理. {' F& c. m, d' q2 ^# m- ]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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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进入大城市打工以出租房屋为其主要住所地,由于出租房管理欠缺,导致流入地对流动人口的失控,对了解流动人口的情况及预防其犯罪很不利。扬州市公安局率先将“旅馆式”管理这一特种行业管理形式移植、发展到流动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管理上来,管理的主要形式有四个“一”:一块牌,由出租户户主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审核批准发给一块“房屋出租户”的牌;一本“房屋出租户,承租人员登记薄”;一份责任保证书,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一套管理制度包括房屋出租审批制度、私房出租户登记制度、信息上报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这一做法收到了很好效果。7 J5 ^5 x+ Q; b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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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V4 b/ ~, p% ?9 ~1 ]  “旅馆式”管理很值得借鉴,这一做法可以加强流入地社会对流动人口的控制与管理,帮助流入地社会了解流动人口的情况。笔者认为房屋出租户、承租人员的登记信息还应交一份给社区管理机构,社区管理机构将本社区内的所有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登记存档,对其中的流动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管理。这样,流动未成年人的情况则在公安、社区的控制之下,而其他相关部门只要到公安机关调取登记资料,也就掌握了流动人口的情况。' N+ y' }. U* F5 j6 Z( 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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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其成立专门的培训组织的职业介绍机构" X& {1 R/ v! W; C( y)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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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f( Q$ s; p3 O% \4 x' L  “旅馆式”管理仅仅获得了流动未成年人的情况,这只是预防其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未成年人到大城市的主要目的是打工赚钱,因此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找工作,找工作则又需要有一定的技术,而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存技能。针对这一问题,流入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其成立专门的培训组织,加强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如1995年初,在劳动局和辽宁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大力配合下,由大连市公安机关牵头,成立了“大连市暂住人口培训中心”。未成年人经培训以后则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其到相应的企业工作。这里有一点必须注意,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对未成年工(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予以特殊保护,因此,培训组织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充分考虑这一问题,充分落实法律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训组织和职介机构应本着服务的宗旨,积极地为这些未成年人服务,而不是戴着有色眼镜对他们进行歧视,态度不好。社区在这一环节中也要起到积极的作用,表现在社区在获得该区内流动未成年人的信息以后,应及时为这些流动人口联系培训机构和职介机构,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初来乍到,对城市非常陌生,自己联系有一定的困难,而由社区联系也体现了社区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关怀,使其一到城市便可以感受到社区的温暖。未成年人只有学到一技之长,顺利地找到工作,成为流入地社会中的积极的一分子,才会产生城市的归属感,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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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3 `0 d- K. ?  3、加强社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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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n" H! `% E/ f- U  一般情况下,家庭应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负主要责任,但未成年人来到大城市,脱离了家庭的监管,而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年龄段,他们虽然正步入成熟,但尚未成熟,是非观尚未确立,因此,需要有人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则应肩负起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填补这些未成年人家庭监管的空缺。社区的监管应当是全方位的,首先,社区应对本区内所有流动未成年人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这一点,“旅馆式”管理可以帮助解决,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则要开展各项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如关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介绍,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使其更进一步了解自己,增强其道德观、法律意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充分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害性,增强抵御不良因素的能力。社区可以采取定期组织活动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平时应该不定期的找其谈心,了解其近期的情况,对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还可以在社区的海报栏内设未成年人专栏,引起全社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尤其是流动未成年人。社区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若遇到有流动未成年人进入黑网吧的,一方面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严肃查处那些黑网吧,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总之,社区在预防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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