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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醉驾者被判死刑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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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SmdPUQ 发表于 2009-7-29 0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涛










成都醉酒驾车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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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招录2.3万余政法干警报考指南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孙伟铭死刑。这一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5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过重,而七成多网友则对这一判决“拍手称快”(7月26日《武汉晨报》)。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恶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不乏其例,但以此罪名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情况,尚不多见。从刑法理论上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可谓罚当其罪,因为孙伟铭醉酒违规驾车撞到一辆车后,继续驾车逃逸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驾车逃逸的行为表明,他为逃避惩罚而罔顾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恶性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
但许多醉酒驾车者认为,第一次撞人后,因为意识不清醒而不知已经撞了人才继续前行,接着撞到第二、第三甚至更多人,后面的行为不是逃逸,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严重后果。其实这种观点是立不住脚的。因为法律认为,醉酒并不会使人“完全丧失”意识,只是程度不等地使意识模糊而已。即使驾车者醉酒后意识确实非常模糊,在驾车撞到第一人后也确实认不清自己已撞了人而继续前行,但法律仍认为其行为造成后果是间接故意———法律不允许酒后驾车,驾车者喝酒之前就应当理智地选择酒后不驾车,而酒后驾车者实际上是持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发生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理所应当。
所以,成都判决的警示意义之一,在于告诫所有醉酒驾车者:不要以为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只会以交通肇事罪判三五年了事,而完全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面对可能突如其来的严重刑罚甚至死刑,醉酒驾车者最佳的选择是:不要酒后驾车。
成都判决的警示意义之二在于,对民众关于有效防范和惩治交通事故方面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有关部门须及时地予以回应。从民众对杭州飙车案、南京醉酒驾车案的严重关注,到对兰州老人“怒砸”30辆违章车辆行为的“力挺”,再到这次对成都判决的“拍手称快”,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交通事故不断增长这一突出问题的焦虑。
应该说,这种焦虑是有客观依据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803万辆,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2768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99%。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万多起,造成7.3万余人死亡、30余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亿元,交通事故已成为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杀手”。
民众的焦虑虽然是通过为数不多的个案透露出来的,但司法机关对个案公平公正的处理,只是稀释民众焦虑的一个微乎其微的方面。民众更希望看到的是,司法机关之外的有关部门,能及时认真地总结这些个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思自身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惩治日益突出的各类交通事故,实实在在地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老百姓一个踏踏实实的安全感———从这一点来说,尽管成都判决**律上说还没有生效,我们还是希望这一判决能成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一个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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