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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使死刑复核权2年半 过渡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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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yoyo 发表于 2009-11-5 08: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今已经2年半有余。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落实得怎样,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得如何?带着广大读者的关切,本期我们对此给予专门的关注。
——编 者
适用死刑更加慎重
对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不适用或者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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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某村的冯某与赵某两家的关系原本不错。2007年2月,冯某与赵某签订协议,把自己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赵某建房,赵某先付款7万元,余下的2万多元以后付清。
冯家与赵家在建房的过程中发生冲突,两家的矛盾由此产生并不断升级。
2007年5月13日晚上7时许,赵家人在新房附近的桥头与冯家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发生扭打。冯某见状,手持一把尖刀从自家冲出,先后捅刺赵某和赵家其他人,赵家一人右胸部被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有两人分别受重伤、轻伤。案发当晚,冯某由其妻子、妻妹陪同搭乘出租车逃至浙江省象山县,于次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对于该案,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冯某提供部分经济赔偿,认罪态度较好,但鉴于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2008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审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此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复核时认为,被告人冯某因邻里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是,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责任,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因此,依法不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案的刑四庭法官李勇告诉记者:“该案系由邻里建房纠纷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冯某系在其父、姐与被害方多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持刀捅人,属激情伤人,主观恶性不大,与其它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有所不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死刑案件。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宽严相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法院对那些危害极大、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那些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不适用或者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平稳过渡无大波折
  “这项重大的、举世瞩目的司法改革决策是正确的,实施是成功的。”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今已2年半有余。
              
         
        
      
      
         
         
        
      
      
         
           
            
              
对于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当初有很多学者担心:死刑数量如果下降过快,出现大起大落,引起社会治安状况反弹,可能导致重走当年复核权下放的老路。“我希望死刑数量的控制能缓和一些,慢慢降下来。”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当时对死刑复核能否平稳过渡非常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现有5个刑事审判庭,其中3个是后来增加的。他们中既有从地方法院选调上来的优秀刑事审判人员,也有补充进来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还有很多大学应届毕业生。
据了解,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第一年,有15%的死刑案件未予核准,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数量,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死刑的裁量标准得到了统一,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了保证,治安状况良好,社会大局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死刑核准程序。不过变化最大的也许是整个社会的死刑观念——孙伟铭案二审改判后受害者家属的表现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兴洪说。
“两年多的情况表明,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进展顺利,过渡平稳,没有出现大的波折,国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本身就证明了这项重大的、举世瞩目的司法改革决策是正确的,实施是成功的。”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死刑控制仍需努力
死刑的控制和慎重适用是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控制,还需要立法等控制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尤其是死刑判决被一些地方视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甚至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把破获判处死刑案件作为重大立功的条件。同时,由于“杀人偿命”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群众对于一些案件法院不核准死刑并不理解,甚至出现对抗情绪。
“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须有一个过渡期,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也需要一个磨合期,我们目前仍然处于过渡期,具体时间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不仅法院需要适应,公安、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也需要适应,社会公众更需要一段时间来理解、适应。”
李勇法官说,“法院对一些案件没有核准死刑,具有积极效果,它既保障了法律判决上的公正,弘扬了正义,又能解决受害人家属的生活困难,化解双方的矛盾,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肯定。同时,社会公众对法律也更加了解,观念也在无形中发生转变,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逐步深入人心。”
“一项重要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的支持,我们只有做好法院本职的工作,才能获得各方的支持。”这位负责人表示。两年多来,对复核权统一行使,从中央到地方都给予了理解和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协调各方利益,疏导公众情绪,做了大量的稳控工作。
死刑的控制和慎重适用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它与犯罪的治理和预防有着同步的关系,这不仅需要司法控制,还需要立法控制,需要公民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来促进,需要观念的转变来配合。
“在过渡期内,必须坚持平稳过渡的指导思想。第一,主观上坚持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逐步统一,这是复核权统一行使的必然要求。第二,要注意把握好节奏。逐步统一不能一刀切,不能一步到位,各地情况不一样,太快和太慢都不利于平衡。”这位负责人说。为了统一死刑案件标准,最高法院已先后通过案例指导、会议纪要、司法解释等方式,促进各地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记者 秦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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