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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暗访也扣上钓鱼执法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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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野猫h 发表于 2009-11-17 18: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查黑车之乱,令钓鱼执法一词风靡大江南北。当“钓鱼”成为人人声讨的执法方式时,合理正当的暗访与抽查难免也被莫名其妙戴上了“钓鱼”的帽子,一时个个都气愤得很。11月16日《南方都市报》消息说,深圳社保局现今陷入钓鱼执法迷局,多家社康中心指使该部门人员假扮患者,假装有紧急病痛让医生马上治疗,不给医生核卡机会,逼其造成工作失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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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最大的冤屈莫过于诬陷。钓鱼执法的非正义性不只在于手段如何、目的怎样,而在于公权恃强凌弱,与私权进行不对等的博弈。换言之,不要说查黑车,随便查查公民某种悖逆公序良俗的行为,只要公权伸出钓钩,往往一钓一个准。在这个问题上,普通公民没得选择,只有被钓的份儿,这种诬陷是无可规避的。反之,如果是私对私——比如记者暗访,或者私对公——监管部门装作是普通民众抽查职能工作,则同样的手段与目的,就不能称之为“钓鱼”。道理很简单:这些“鱼饵”对行为主体不构成诱惑力,也没有胁迫力,充其量只是参与、见证或者重现事实而已。
正因如此,北大医院教授死亡事件后,当事方发表声明称,央视记者采访使用暗访曝光涉嫌钓鱼,一时舆论哗然。公众不只在追问事件背后的真相,更对当事方认定媒体“涉嫌钓鱼”的逻辑大跌眼镜。记者暗访是正当采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你可以说它失真或夸张,却无可认定其钓鱼。同样,社保局对社康中心的暗访,也是监督检查的一种合理形式,你可以认定其手段或方式上存在瑕疵,却无法将其归入钓鱼执法行列。因为在这一类问题上:一方面,暗访是以私权的形式合理出现,创设了一般性的生活情境,没有动用公权力逼其就范;另一方面,暗访的手段合法,程序基本正义,目的也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与社会道德并不悖逆。更为关键的是,暗访的对象是区别于一般民众的主体,它们或者是公权部门,或者拥有特别话语权,最需要监督,而“明察”又显然发现不了问题。
对待普通公民,法治社会讲究“疑罪从无”的道理,即首先应该假设大家都是好人,判定其有罪,需要笃实的证据,而不是创设证据;对待公权力,民主政治上有个“无赖假设”,即在设计制度时必须把公权关涉方都假定为“无赖”,从而设计更优良的制度,使得私欲和丑行得到遏止,捍卫公共利益。这也是制度优于人性的基本道理。
当然,我这么分析,并不是说深圳社保局的暗访就横竖有理,具体是非可以辩论,但其暗访权力与行为的正当性与正义性是无可置喙的。我们要警惕行政执法中对普通群众的“钓鱼”行为,但同时也得理解社会监督对公权与特殊领域的合理暗访——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共同取向都在于规范权力、保护公益。(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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