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741|回复: 2

成教院合同法复习

 火... [复制链接]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9-11-29 19: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澄清一个问题,像四隆小吃那样的广告,因为标的明确、价格清楚,应该视为是内容确定,所以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S: z" Y+ T0 s8 i0 I
如果不视为是要约,而只是邀请的话,那么消费者拿着标着特价的小广告去消费,商家就可以拒绝了,他会说那是邀请,合同还未成立。而这是不合适的。例外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应该算是要约,而不是邀请。
! j4 l, i' f/ q7 j( G请大家注意更正一下!上午讲课的时候是错误的!一定改正!
catsun 发表于 2009-12-1 19: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我真服了你了。题什么时候上传呢?呵呵。我不关心法律是怎么定义的,只关心考试是怎么过的。呵呵。
13841287447 发表于 2010-12-5 13: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太高了    不会弄啊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2 03:36 , Processed in 0.08287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