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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拆迁制度改革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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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版主 发表于 2010-1-13 15: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集五名专家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并表示新条例一旦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这次由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并没有向媒体开放。但是,参与座谈会的专家向公众粗略介绍了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五位上书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对记者说,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他认为,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其一,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其二,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其三,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其四,新条例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记者发现,目前各界争论的焦点大都集中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现行拆迁条例往往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混为一谈,结果导致激烈的对抗。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认为,拆迁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如果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利益,政府就不能征收和拆迁。由此可见,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之争的背后是利益的争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将公共利益的范围设计得越广,他们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方面可操作的余地就会越大,反之,则会束缚其手脚。
事实上,公共利益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所以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但是新拆迁条例又不能回避公共利益界定问题。对此,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在新拆迁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一定不能弹性过大,同时应该给公众一个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的机会。
在五位上书全国人大的专家建议中,走司法程序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他们认为,如果被征收人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就应走司法程序,而非如拆迁条例所规定的由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在与拆迁方对抗中之所以不惜“以命相搏”,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制度框架内的利益诉求渠道发生了梗阻。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指出,保护公民财产最重要的、最后的一个手段就是有效的司法救济。现在涉及土地、房屋等财产权保护的救济措施是缺位的,特别是涉及拆迁,法院很多情况下是不受理的,或受理后明显袒护政府。所以,要给公民司法救济权,不能把公民挡在司法门外。
曹康泰表示,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还会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现行拆迁条例的废除已无悬念,可以说新的拆迁条例对拆迁思维的改变是颠覆性的,限制公权、保护私产,将成为一个准则。不难想象,新条例出台后政府的拆迁将不再如过去那样“行云流水”,成本一定也会增加。这就从另一方面警示我们,在旧拆迁条例仍未废除前,一定要警惕某些地方政府赶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进行突击拆迁。(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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