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初次发表,它同边沁的许多著作一样,成书艰难,问世迟缓,最终出版时,它仍如边沁在那坦率直晨,言之有物的前言里所承认的那样,既非完整无缺,亦非尽善尽美。边沁淋漓尽致地显现了其刑法功利主义思想。其中第十四章关于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的论述就颇有启示意义。应当指出,这里的罪过一词与我国目前刑法理论中的罪过含义是有所不同的,边沁对此的注解是:在立法者看来具有产生损害的倾向的那些行动。从翻译的角度看,似乎译为罪行更为确切。因此,这里的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实际上就是指罪刑之间的均衡性。6 t7 ~/ U' p. q# Y. h g4 |
本书首先对功利原理(即边沁后来所称的“最大幸福原理”)作了阐述与辩护,认为其为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终极标准;进而解释了快乐与痛苦的来源,审查区分了人性的种种特征,逐项讨论了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形式,确定了决定惩罚份量及性质的应有准则,最后概述了有关刑法与民法之间区别的疑难点。 . C& r0 v! ]; r1 S) e) u.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