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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之前的国际法司法考试真题不完整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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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0-6-30 21: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内容仅作复习参考,并未一一核对题目原文和标准答案。请阅览者注意。0 D* y) u7 l7 s7 A" @" v/ C" O
% B8 |& b$ a) C* h

  B5 u" W+ b' N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 l+ S$ @! I! ]! j% I& w8 I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3 [. s$ i. K8 c$ G( B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8 r* x1 M# I' @& [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 z' K- e4 m2 q

答案:A、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公法概论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下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联系:一国内政标准有二:是否属于国内必须管辖的事项,是否违背国际法的义务。

本题中的“君主立宪”对考生易造成迷惑,现今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君主立宪制了。

解析: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对外拥有独立权,即一国在与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即政体,制订对外政策,申请参加国际组织,自由地决定同他国的建交缔约、互派使节等。A项即属于一国自主选择确定本国国家形式的问题,C、D项都是一国自主决定对外交往的权利内容,都应选。B项考查的是人权的问题,根据二战后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种族隔离、种族灭绝、以不人道的手段迫害、驱赶难民,进行国际恐怖活动,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国际法禁止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不得以“内政”为借口逃避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因此B项不当选。

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1 s* v4 i6 t3 i/ V) S3 O

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2年卷一多选第57题)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 L. u) c3 J# \2 T4 r

答案:A、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解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A项错误很明显,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并非都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而是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根据上述分析,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特别是在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B项正确。C项仅在民商事领域是正确的,在其他领域则不完全成立,D项错在没有考虑到条约保留问题,因而表述不准确。

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 N+ W, D3 L! `( c+ N5 o

) z$ X, R) v+ o3 j

国际法主体

* F) S0 @7 o8 b/ }  F9 X5 `

1.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 i3 |3 W* E# q. U, {4 A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特定的民主解放组织。

本题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里面有6大机构)——秘书长的选举这条线串下来。

另外注意,什么是安理会的程序性事项,什么是实质性事项,各自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去决定,以及所举的例子,还有大会中有一部分重要问题要求出席的会员国的2/3进行表决。

解析: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其产生办法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另外,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即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故正确答案为C.


) j- k. |+ M9 v1 F7 n% a5 o% D2 A

2.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2006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 ?) R/ M- k6 v2 D

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空间——领陆——界水的利用。

解析:界水的利用

纳列温河是两国的界水,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通常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地,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渔民只能在界水本国的一侧捕鱼;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的,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ABC三种行为都须经乙国同意。而界水的沿岸国都具有平等的在界水主航道上的航行权,不需要征得其它国家同意,故D选项正确。


* R& z2 v$ z# t. n5 E& f5 x6 W$ h

3.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4 a. U: }8 r3 a  d3 {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措施。

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职权中最为基础的东西很重要。

解析:安理会的职权与表决程序

依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它可以在任何时候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维护和平。故A项错误。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表决时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的方法,对于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故B项错误。同时,在联合国实践所形成的习惯法规则表明,在“大国一致”原则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执行,故C项正确。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做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做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而无需得到当事国的特别同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 p; G" \, ]# a& @

4.“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0 K; P$ Y; S! `

答案:B、C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非政府间组织(新兴的组织,民间性的跨国联合,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对它进行调整,只能依据它注册登记国的国内法对其进行调整。它跟联合国可能发生联系,可能具有联合国咨商地位这样一种身份)

解析:各种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决议,注册咨商地位的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关于非政府组织,其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在某个国家注册或登记的该国国内合法团体,这种注册或登记依照该国相关的国内法进行;其行动应当受到该注册国法律的规范。同时,在国际法层面,这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也不是由政府间的协议创立,而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该组织若在其他国家进行活动,也应当尊重所涉及国家的相关法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所以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


  N: [& D! v5 W& J; y

5.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2006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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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上的空间——领土——领土的取得方式(注意,不必要记忆具体构成要素,主要看承不承认)——先占。注意:只承认历史上的先占。

解析:领土取得方式及其限制

先占是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之一,指的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南极地区、北极地区、国际海底区域及月球虽然符合先占的一般条件,但由于其特殊性,都不再允许成为先占的对象。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依照1959年《南极条约》的规定,已经冻结各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所有国家都可以对南极进行科学研究和考察,因此南极已不可能成为先占获取主权的对象,故A项正确。

北极地区位于北极圈以内,主要部分是是北冰洋,其中大部分为公海,虽然有少数国家曾按照“扇形原则”提出对北极部分地区的领土主张,但遭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因此也不可能成为先占的对象,故B项正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故C项正确。

《外空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对月球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它任何措施,将月球据为己有,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选A、B、C、D.


8 z' U1 Q; M8 y. {1 x

6.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2005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 {2 M0 T  w$ y

答案:A、B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重点是哪些构成默示承认,哪些不构成默示的承认,跟豁免处有关。

解析:国家的承认

国家的承认形式包括明示承认方式和默示承认方式两种。默示承认方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者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根据题目中给定的情形,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和乙国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丙、丁两国不构成对S国的承认。因此,选项AB正确。


% [6 a9 i  x( s( n

7.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 {! C. y% v$ {8 W+ e  e

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家——领土取得方式——时效;注意:国际法上不承认时效。

解析: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

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中尽管有些已经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但它对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仍然意义重大,所以应当了解和掌握,尤其应注意各种方式所适用的条件,若条件不具备,则不能发生领土取得的法律效果。

本题中,案例里突出强调了“40年”,“未采取武力收复”等,表面上似乎符合了时效取得的要件,但千万不能疏忽题目中所透露的其他信息,诸如“至今一直主张”,“不断抗议”,从这些字眼判断出乙国的占领未能满足“不受干扰的”这一要件,所以不能实现领土取得的法律效果。大家也可联想到我国的台湾问题,尽管有国际上和台独分子的阻挠和叫嚣,我国始终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台湾的国际法地位不会得到国际法上的认可。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共有五种,分别是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每一种均有其适用条件,本题旨在结合案例考查考生对时效这种领土取得方式条件的理解和判断。故A、B、C项均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项。


. J0 X& {3 w8 N0 t' G6 v9 A/ {

8.关于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下列选项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单选第18题)

A.它是联合国大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B.它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

C.它是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D.它是联合国国际法院下属的刑事法庭

) r$ y; l3 g( Q! W* R

答案:B

提示:本题考点是联合国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都是同一性质的,都是临时性的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的。

解析:前南国际法庭的法律地位

根据安理会第827号决议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该法庭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设立的初衷只是处理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问题。在处理完前南问题以后,该机构即会解散,并且该机构与国际法院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国际司法机构。由此可见,A、C、D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另外,需要了解的一点是: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的设立与通常的国际性质的法庭设立不同,它不是依据条约而是依据安理会的决议设立的,与它相似的还有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


( I" K# D" V% c6 @

9.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多选第57题)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 a# f  y% Q; C! x/ ?

答案:B、C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家主权豁免

联系: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特征;哪些行为构成豁免,哪些行为构成明示豁免,哪些行为构成默示豁免,哪些行为不构成默示豁免。4种行为构成默示豁免,3种行为不构成默示豁免。另外还有两个重要的主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主义两种立场;前者是指国家的行为及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未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的措施。后者则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由于甲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立场,故A项表述错误。国家豁免权可以放弃,放弃的方式一为明示,二为默示。明示即国家通过条约、合同等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表达豁免权的放弃;默示方式则是通过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积极行为表明放弃豁免。故此,D项不构成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故表述错误,B、C当选。


& w; d7 F) k; j% {3 q2 C

10.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  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2002年卷一单选第15题)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5 n, K7 N: v/ z& e% t* P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家的继承——条约事项的继承——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非人身性条约予以继承。

解析:条约的国家继承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按照国际法,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所谓“人身条约”,例如政治性的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平友好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而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划分、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中立化等问题的条约,一般应当继承。结合本题案情,A、B、D项属于“非人身”的“处置条约”显然都是要继承的,只有C项属政治性人身性条约可以不予继承。故本题答案为C项。


( k$ |  N0 N( s8 P- H" u: c9 m1 d0 e

11.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那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多选第56题)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 k4 @) O( f  a3 A* G9 [

答案: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上的空间——领陆——边境制度——界标的维护。

解析:边境制度、界标的维护

边境制度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界事件的处理等。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所以,结合本题案情,C、D两项是正确的,B项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则明显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D项。


9 a1 }; c) @! g! t& ?

12.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2000年卷一多选第61题)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C.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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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提示:本题考点是继承——债务的继承。

回忆: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前两者统称国家债务,不是恶债的情况下是要继承的。

解析:政府债务的继承

在国际关系中,从国家继承的角度可将债务分成三类:一是国债,指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二是地方化债务,指由国家承担的用于地方的债务;三是地方债务,指用于地方且由地方当局承担的债务。依国际法,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

本题中,A、B项分属国债和地方化债务,C项属于地方债务,而D项则是普通的民事债务,丙国政府应继承A、B项的债务。故本题答案为A、B项。


( _( ]4 {+ k6 C

国家行为及法律责任

1.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传统法律责任中,行为可以归于国家——间接责任,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教唆或者放纵。

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首要要件就是可归因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乙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总结各类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的共同特征,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代表了国家意志的行为。因为国家本身不是类似于人的生命体,而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职能的人去表达和实现,这些机关或人既然是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事,他们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国家的行为。本题中有两个陷阱。首先,警察具备执行国家职能的特殊身份,似乎暗示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次,受伤的人员包括享有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也似乎暗示行为违反了国家承担的保护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国际义务。但该警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国家的积极教唆或指使,也没有国家消极的默认或纵容,所以没有满足可归因于国家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国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D项正确。

2.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2002年卷一单选第16题)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答案:B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导致的国际赔偿责任——4个公约,3个态度的问题。

解析: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通常,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但是,二战后,科技迅猛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探索以及国际海底开发等领域活动日益频繁,给别国带来的威胁或损害也越来越多,这些活动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际上为了解决这些行为给别国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问题制定了一些公约,如《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本题题干中的两个公约。根据这些公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责任是一种新的国际责任,其“新”表现在实行严格责任,只要行为带来损害,行为国就要承担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为责任的构成前提,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恢复原状,没有限制主权这一项。责任主体分为三种情况:(1)国家承担责任。(2)国家与营运人(具体致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本题,国家应保证营运人赔偿,营运人无力赔偿部分由国家负责赔偿。(3)营运人自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所以B项正确。

3.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0年卷一单选第25题)

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D.不承担责任

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叛乱运动机关导致的责任不归于国家,由其叛乱运动机关自己承担责任。

解析:叛乱政府的责任承担

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存政府的行为,即不能因其发生在境内而被视为该国的行为。当叛乱运动已导致在现存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上组成一个新政权时,其所作所为应视为将来新政府的行为。当叛乱团体已掌握了政权时,而由新政府承担责任,甲国政府对其作为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4.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2000年卷一多选第64题)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军队

答案:A、B、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归于国家。

解析:国家行为

一个国家机关不论是属于制宪、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权力机关所属机关,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也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只要在有关事件中作出行为,其行为即应视为该国国家行为。从总体上看,一国不能将上述机关的行为割裂开来以分担或推卸责任,而应将国家机关视为一个整体,以国家的名义去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一国不得以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因而政府不干涉立法和司法为托辞,拒不承担由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责任。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军队的行为均为国家行为。本题A、B、C、D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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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

% U- k1 O. Q( v, `/ t$ |

1.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多选第69题)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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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案:B、D

提示:本题考点是内海的港口制度,重点是港口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回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大陆架和海底区域

强调:船籍国、船旗国(船获得相应身份来源的国家)、船东国籍国是不同的概念。

解析:海洋法的港口制度

港口属于内水的一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驶入其港口的外国商船和船上人员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但是如果船上的行为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该船只的范围,沿海国不行使管辖权,而由船旗国负责。也就是说管辖一般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会对船舶内部事件管辖。关于刑事管辖,港口国得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罪行的后果危及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外事官员请求;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本案中丙国作为港口国,对发生在外国商船上的非丙国国民的斗殴事件,只有在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时,才得以行使管辖权。B、D两项符合港口国对停泊在其港口的外国船舶上刑事管辖中的第三种情形,所以入选。A项是迷惑项,当事双方的请求并不能使港口国行使管辖权,因为当港口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实际上是影响了船旗国的管辖权,但凭当事方的请求显然不当;C项是在以“船东国籍国”的概念偷换“船旗国”的概念,应当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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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进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2003年卷一单选第19题)

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

B.甲国有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

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D.公海自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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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海洋法——海底区域,主要有两点:海底区域的性质(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与平行开发制。

解析: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新的海洋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开发资源要遵循其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  c* E7 H/ |4 q$ @% A; V- L, P1 q! E
本题中,甲国船舶的行为属于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开发,因而要遵循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所以C项为正确答案。


# I' N/ E. f, I  i! @5 x

3.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多选第58题)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我国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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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点是海洋法——领海——无害通过制,另外,无害通过制是针对船的,不针对飞机。

解析:

领海制度、领空制度、无害通过

根据我国1996年《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约协定、协议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因此,A项对,C项错。根据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D项也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如本案中的赛艇表演不是无害通过行为,这种行为必须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因此B项应当选。

1 h3 m1 B% c) u* F! m! s3 [

4.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如果发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国际性犯罪行为时有权登临检查。下列哪些船舶可以成为登临的对象?(2000年卷一多选第62题)

A.一国渔船

B.一国军舰

C.一国商船

D.挂任何船旗的船舶(这个选项涉及公海管辖权的问题中有关挂旗的规则的问题,如果不挂任何船旗,将成为无保护国的船舶,谁都可以进行登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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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提示:本题考点是海洋法——公海——六大公海自由的例外——登临权,还有一个是紧追权。

登临的主体、客体、对象

解析:登临权

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被登临的船舶只能是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船舶。被登临的船舶必须涉嫌从事公约所列行为,即:海盗行为、贩奴、非法广播、无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却拒不展示旗帜等。

根据以上分析,A、C、D项所列船舶均得成为登临的对象。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登临权和紧追权,以下讲解请您认真查阅:

登临权和紧追权:针对外国商船(非军用、政府用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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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临权(临检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有合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从事了某些不法行为时,可命令该船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这些不法行为一般包括: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船舶。检查结果证明没有不法行为时,军舰的所属国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2)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应遵守的规则:

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资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所管辖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由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船舶对该区域权利或大陆架权利有关的法规的违反。

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沿海国如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应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0 L4 N! s* ?: F9 m) N8 p2 D6 ]

5.列选项哪些是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2000年卷一多选第65题)

A.船舶在航行途中,可以根据需要悬挂不同国家的旗帜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国家船旗

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船旗,则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

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的船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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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提示:本题考点是海洋法——公海——公海管辖权——船旗国管辖中的挂旗规则。

解析:悬挂船旗规则

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为无国籍的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A、B项错误。故本题选择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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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2000年卷一多选第66题)

A.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张

D.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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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提示:本题考点是海洋法——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必须经过宣告才可以存在;大陆架不需要宣告或者有效占有即可以存在。

解析:大陆架

对大陆架的权利是专属的,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另外,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故只有A项表述正确,BCD项均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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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法

1.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空间法——外层空间法。

外空活动原则中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很重要的原则。

解析: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首先大家应当明晰,国际法上通过一系列条约或习惯法确立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针对月球,国际上签订的《月球协定》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上述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是通过国际法施加于国家之上的国际法律义务,国家根据条约信守原则应当遵守,同时应当保证本国国民的遵守,不能通过国内法而改变上述国际法的效力。针对本题,只需明了月球不得据为己有的法律原则,则问题可迎刃而解。其次,我们依据常识判断,前苏联,美国等均对月球资源进行过开发,中国等一些国家也计划探索月球,各国只要科技、经济等条件具备是可自由探索月球资源的,既然是各国均有探索自由,也就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据为己有。或者退一步想,现代国际法奉行国家平等原则,允许外空据为己有是与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国家都不能成为外空包括位于外层空间的天体的所有权人,位于国家管辖权之下的个人自然也不可以了。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适用和占领的方法,和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包括不得被国家、自然人和团体占有。所以ABD项错误,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项。

2.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多选第59题)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点是空间法——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登记、营救、责任制度。

这里考察责任制度:分为绝对责任、过错责任、共同责任。

解析:外空损害责任制度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涉及外层空间的国际责任可归纳为三种:(1)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损害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责任;(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发生过错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3)共同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甲国发射的卫星与乙国发射的卫星相撞,两国之间责任按过错原则处理,故D项正确。乙国卫星碎片撞上丙国的民航飞机及砸伤行人,按绝对责任处理,同样由于乙国卫星碎片掉落是和甲国卫星相撞引起,根据共同责任原理,甲国也应就丙国所受损害承担责任,而且是绝对责任,故A、B两项亦正确。至于C项显然错误,因为丙国无过错。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

3.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入乙国境内,飞船上载有三名宇航员,被乙国军队监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列哪些行动?(2000年卷一多选第67题)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D.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答案:A、B、D

提示:本题考点是外空活动制度中的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营救制度都要备报给联合国秘书长。

解析:国际营救

1968年《营救协定》规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登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无须通知外空委员会。A、B、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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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居民

1.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答案:D

提示: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丧失——顺带涉及国籍法的第12

解析:国籍退出的限制

《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戴某为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退出中国国籍。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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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多选第77题)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1 X7 B/ W$ g: E

答案:C、D

解析:A项错在“直接”二字上面,纵容和教唆行为只是间接行为。B项错在“立即”二字上面,该项应该适用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家行为与外交保护

国家行为指引起国际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能够根据国际法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称之为间接责任。该警察的行为虽然构成对哄抢行为的放纵,但只构成间接国家行为,故A项错误。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对照本题,可以得出结论:廖某应先寻求用尽当地救济,若救济未果,甲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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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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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引渡和庇护

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要想让某个国家承担引渡、庇护乃至外交保护的义务,必须有条约的规定才可以。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领事馆在接受国应当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得将领馆馆舍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的用途。纳某在甲国从事了犯罪活动,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受到甲国的管辖。因此选项B错误。乙国领馆无权行使领事裁判权,不能对纳某进行审判,因此选项C错误。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人指控为犯罪或者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送交该国审判或者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国家一般没有引渡的义务。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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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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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提示: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和第16条。

解析:国籍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6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题目中陆某虽然申请到了甲国的国籍,但是陆某一直未离开中国,没有定居国外,所以陆某并没有当然的丧失中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陆某要丧失中国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则他必须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经过公安部的审批,因此陆某仍然是中国公民。故选项A正确。


+ C0 t! N" e$ S

5.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

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1 \1 I! b3 m& G9 V; _0 Q

答案:A、C、D

解析:B项最高检和最高法不可能有这样的工作关系,D项叫做“罪名特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重要性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要加以重视。

附条件引渡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根据上述的规定,选项A、C、D正确。

关于引渡,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都有题目考到,甚至在2002年、2005年都分别有两道题目涉及到这个知识点,出题的难度也在不断的增加,由最初的只是单纯的考引渡的含义,到引渡和其他知识点如庇护综合起来进行考试,再到考核引渡附加条件的情况,可见,难度是逐年在增加的,这是国际法上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建议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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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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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A项外交保护没有“应该”的问题。C项外交团分为狭义和广义的外交团,狭义的外交团是由各国使馆馆长组成的,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一般外交人员和相应的家属,外交团没有法律上和政治上的权利,只有礼节上的权利。

外交保护的概念及条件

外交保护这一概念涉及三方:甲国,甲国人,乙国。当在乙国的甲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乙国的不法侵害,而依照乙国法律又不能得到救济时,甲国可根据其对甲国人享有的属人管辖权对甲国人进行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其属人优越权所获得的权利;外交保护是国家的,而不是其国民的权利。根据属地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的原则,外交保护需要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能行使。针对本题,可以首先排除A选项,因为詹某应当向其国籍国甲国而不是乙国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B项詹某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正是乙国属地管辖权的体现,用尽乙国行政和司法程序仍无法得到救济之后,才能行使外交保护。C项提出向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也是错误的,因为“外交团”是由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方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考生只要明确了外交保护的行使主体是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国这一点就可排除C项了。D项错在“立即”两个字,忽略了外交保护的行使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所以正确答案应当是B项。

" z5 E6 A* Y9 N

7.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不定项第89题)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 P/ E$ n+ d4 o4 Q

答案:C

解析:D项的刑事诉讼,它是一国的特定的有国家职能的公诉机关才有资格,作为甲国国家来讲,没有这样一种资格可以去乙国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国际法上的引渡的主体和庇护制度

引渡和庇护的对象都是自然人,进行引渡或庇护的主体则是国家。一方是国家,一方是自然人(且非本国国民),面对自然人(力量弱小),国家(力量强大)是没有义务将他们引渡或对他们进行庇护的,因为在国际法上,国家之间主权平等,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国家颐指气使,国家一般情况下只受依其自身同意对之有效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约束,对与之平等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承担义务。 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出,选项AB是错误的。再看D项,依常理亦可将之排除。因为我们知道针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是一国执行特定国家职能的公诉机关,而国家本身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家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国的公诉机关怎能到另一国领土上执行本国的国家职能呢?所以D项排除。而C项则是正确的,引渡和庇护的关系就好比甲受乙追杀,遂投奔丙请求丙的保护,那么丙的消极不保护甲,不等于积极的把甲交给乙杀害,所以不庇护不等于引渡,一国既可以不庇护又可以不引渡。故本题答案为C项。


1 a: y- N6 Q* N

8.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单选第17题)

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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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引渡的性质与规则、国家普遍管辖权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它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同样,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结合本题,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A、B选项都不正确。詹氏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当选。D项不对,是因为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A、B、C、D

解析:保护性管辖权、引渡规则

本题考的是保护性的管辖权。所谓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权利,本案中国对甲国人贾某在甲国严重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当然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A当选。“罪名特定原则”要求“何罪引,何罪判”,不可以转引渡,所以B项错误,当选。在本案中,贾某未曾到中国来,因而不能拘捕,更不能派人到其所属国去抓人,这是干涉他国属地管辖权的行为,C项当选。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国际上只限于民商法领域,所以D项也当选。

根据引渡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乙国作为请求引渡国,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国以伪钞罪对贾进行审判,若以其它他罪名审判惩处或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必须经原引出国同意, B项也不对,应选。

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项。

10.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2000年卷一多选第69题)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答案:B、C、D

解析:当时2000年的大纲有些混乱,这本应该是国际私法中的考点,但2000年,因为理论上对国籍冲突的考试范围不是很清楚,所以就放在这里解决。

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依此,本题应选B、C、D项。


7 s6 U4 Z% Q& Z1 N- Q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1.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2005年卷一不定项第95题)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答案:A、D

解析: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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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使馆的职务之一就是就是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但是使馆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以明示的方式
% h# v& G! C6 l1 Y作出,因此,选项C错误。对于外交人员,一旦其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对于行政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为“不能接受”。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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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的措辞范围是不同的。使馆馆长和一般外交人员是“不受欢迎的人”,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为“不能接受的人”。

2.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2003年卷一多选第60题)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答案:B、C

解析:外交人员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重点),其中有两个是绝对的,一个是刑事的,一个是作证方面的,除此之外,享有有限制的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豁免。

外交人员民事管辖豁免有以下例外:(1)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3)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4)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不能对与主诉有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A项赵某以使馆名义购买房屋发生纠纷,可以管辖豁免,不合题意;B、C项分别属于上述第(2)、(3)项管辖例外,合题意,应选。D项纯属国内债务问题,而且当事人均为甲国人,可以在乙国法院豁免。

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2003年卷一不定项第93题)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案:C

解析:条例和公约对特权豁免的人员范围分别做了放宽和限制。对外交人员方面进行了放宽,对配偶和子女方面进行了限制。

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颁布之前,A、B、D三项所列均是《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我国先后均予以接受。《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在保留这些内容之基础上,新增了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C项正确,当选。

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以下讲解请您认真查阅: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绝对)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保护义务,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财产、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来往公文、外交邮袋、外交信使、明密电信。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4.使馆免纳捐税和关税

派遣国及使馆馆长对于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此项免除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应收的费用,如水电费等,也不包括派遣国或使馆馆长订立承办契约依接受国法律应缴纳的捐税。使馆办理签证、护照等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纳一切捐税。使馆的公务用品入境,如办公室家具、车辆等免纳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6.有权使用国旗和国徽/ {# c, m) ]7 H6 V+ M, M& _+ f/ Z' Q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馆长和外交职员)

1.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留,接受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名誉受到侵犯。但这并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犯罪行动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人员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的他人正当防卫的实施。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并不排除接受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

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

(3)作证义务的豁免:

(4)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要注意的是,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4.免税免验

(1)外交代表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有几项例外: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除外);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自接受国境内获得的私人所得或投资课征的捐税;为提供特定服务所付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抵押税等。

(2)外交代表或与之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包括其定居所用的物品在内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免税之列的物品,或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可在外交代表或其代理人在场时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4.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卷一不定项第94)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推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答案:A、B、C

解析: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本题首先明确一点,即秘书和随员都是外交人员,都享有特权和豁免(随员是等级最低的外交人员)。其次,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同时外交人员免除作证的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第三,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只能由其派遣国明示地放弃,外交人员自己没有放弃的权利, 因此AB项说法是错误的,均错在外交人员自己没有放弃豁免的权利,C项错在对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的明示方式作出,沉默不能推定为同意放弃,D项说法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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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1.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解析: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的创设不需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但是义务的创设、取消、变更都是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的。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一般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也不创设权利。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些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本题中,甲、乙两国缔结的条约,开放一条流经甲、乙、丙三国的河流给丁国,对于该项条约,丙国和丁国都是第三国。丙国已经正式表示接受该义务,丁国也已明确接受该项权利,因此,未经丁国同意,甲、乙、丙三国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丁国的该项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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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解析:A项国内立法是国家内政行为,国际法不能干涉,B项立法是可以的,但是会引起国家责任的问题,所以正确。D项国家责任之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归因于国家,二是违背了国际义务,所以它和国家性质没有关系。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也作了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约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内国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因此,甲国有权通过与其签订的条约不一致的立法,但是不能以此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故选项ACD错误,B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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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答案:D

解析:条约效力——条约缔结的程序

条约缔结的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一定的手续。条约缔结的程序一般包括:条约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条约的议定是指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进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当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是指任何缔约主体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条约的拘束的表示,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受条约的约束。因此,根据题目中的表述,甲国总统的签署行为是对约文的认证,甲国的议会的做法并不违反国际法,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并不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虽签署但未经议会批准,该条约对甲国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而只有甲国议会的批准才是表示受条约的拘束。所以只有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ABC错误,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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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答案:C

解析:条约的冲突

只要掌握了解决条约冲突的几种方法,该题即可迎刃而解。(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3)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首先熟悉关于条约的性质和效力特征、然后依据逻辑上的分析,也可解答本题:条约的效力来源于当事国国家意志的同意,条约的效力类似于国内法上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条约生效或失效均是针对当事国而言;再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观念 ,可判断:A项,旧约是甲乙丙三国的贸易条约,未经三国意志的协商修订仍然有效适用于三国之间,所以A项正确;B项,新约仅为甲乙两国之间签订,效力无法扩展至非当事国的丙国,因此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该项正确;C项,新约既然是甲乙两国之间签订,其生效、失效是针对甲乙两国而言,其生效不以丙国同意为要件,该项错误;D项,以甲乙丙三方为当事国的旧约未经其共同意志修订,因此,在甲乙丙三方之间仍然适用旧约,该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应为C项。

3 V/ n5 o# V/ o8 l9 y/ u9 J

5.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2003年卷一单选第20题)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权——全权证书

条约谈判代表授权证明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的对外代表机关主要有三类: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此三者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均无须授权证明即具有全权代表资格。注意政府首脑可能是总统、总理或首相,不包括副职,副职只有接受正职委托或授权时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所以需要出示全权证书。 本题中,总统甲某、总理丙某,外交部长丁某均系对外代表机关,无须证明。只有副总统乙某需出示全权证书,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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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3年卷一多选第58题)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答案:A、B、C、D

解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否违背国际强行法的问题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如具备条约文本、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实质要件包括:具备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条约的无效有多种原因,其中一种是违反一般国际强行法,如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灭绝种族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是国际罪行,含有这样内容的条约是无效的。由此可知ABC三项均选。至于D项,甲、乙两国共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因此D项也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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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0年卷一单选第23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分歧,该条约无效

答案:A

解析:A项既符合了善意原则,又符合了作准文本的原则。

国际条约的解释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3)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4)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之条约没有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的根据,如遇解释分歧而且按照上述办法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依上述第(3)项规定,本题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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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

答案:C

回忆:和平解决国家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强制方法中有5种方法,非强制性方法中包含政治性方法和法律性方法。政治性方法有3对概念;法律性方法中包含仲裁和法院的方法。本题考点是政治性方法中的一对概念——斡旋与调停。

斡旋和调停都是非强制解决方法,没有谁是必须有义务的。

解析:调停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者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的解决。调停一般是由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争端当事方或者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当将这种行为视为不友好。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调停国对于进行调停或者调停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者结果。因此,选项A、B、D的表述均错误。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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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4题)

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强制性解决方法中的法律方法的法院解决法。

解析: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

国际法院有权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但无权强制执行。判决的执行需要靠当事国的自愿,或者当事国拒不执行时,申请安理会做出建议或采取行动。 本题是考查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对于国际法院的判决,作为案件当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必须承诺履行。遇有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他方得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采取办法以执行判决。解答本题,可从了解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入手。在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中,国际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依据其诉讼管辖权做出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但其无权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在联合国体系内部,惟一有权采取执行行动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当争端当事国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时,另一方只能请求安理会做出建议或采取行动,而不能由国际法院本身执行其判决。

A项错在认为国际法院本身有权指令执行判决。

B项错在认为国际法院自身可强制执行判决,国际法院自身无执行庭。

C项是正确的,当事国拒绝执行时,对方的合理措施就是向有权采取执行行动的安理会提出申诉,由安理会做出建议或直接采取行动。

D项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只负责法律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没有对案件的管辖权,更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故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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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消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单选第18题)

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

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强制性方法的反报和报复的问题。

解析:反报与报复的区别

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的回答。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通常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而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即违反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义务的行为。作为强制方法之一的反报,通常被认为是行为国的合法的对抗措施,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反报是允许的。
7 T& Y7 M) z. N5 K; Z本题中,甲乙两国间没有贸易方面的双边、多边条约,这意味着在贸易领域两国之间不存在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AB两项都是错误的。既然乙国的限制进口措施没有违反其对甲国承担的国际法(条约、公约)上的义务,也就不是国际不法行为,从而甲国的加征关税以限制乙国化工产品进口的措施也就不是报复措施,其目的仅在于迫使对方改变对自己的不公正的行为,因而是反报措施,而非报复措施,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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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仲裁裁决无效?(2000年卷一多选第63题)

A.仲裁协议无效

B.裁决遭到一方当事国的强烈反对

C.仲裁员犯有诈欺行为

D.裁决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答案:A、C、D

解析:仲裁是非强制方法中的法律方法。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无效:(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庭越权;(3)仲裁员犯有诈欺行为;(4)裁决理由不足或者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裁决遭到一方当事国的强烈反对并不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效,B项错误。据此,本题应选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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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考点:该章每年都会有一道题目。重点是两个体系:《海牙公约》体系是规定战争规则和手段的,《日内瓦公约》是规定保护战争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

1.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2006年卷一单选第34题)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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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战俘待遇

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歧视,注意不得歧视指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不同对其加以歧视,但可以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而有不同的待遇。故本题选D.

2.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一种武器本身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2005年卷一单选第34题)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毒气化学类武器

D.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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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海牙体系规则”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极端残酷的武器,这类武器的典型就是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在1899年的《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25年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者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中对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的使用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因此,选项B、C、D已被明确禁止。对于核武器的问题,国际法院在1996年针对“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出的咨询意见中认为:一般的,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是违反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的,特别是违反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的;但是就国际法目前的状况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而言,对于在危及一国生存时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作出确定的结论。因此,选项A尚未被明确禁止。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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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2004年卷一不定项第90题)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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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提示:本题考点是《日内瓦公约》体系的适用范围问题。由于《日内瓦公约》有一种人道主义理念,所以整个国际社会给予它以一种最大层面的适用。

解析:战争及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战争法规则中许多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自18世纪中叶开始,国际社会对战争法进行官方的编纂。这些条约和习惯规则,构成了当代战争法体系的框架。其中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习惯规则的日内瓦四公约不仅适用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公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对于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缔约国也有拘束力。这是由公约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目的和宗旨决定的。本题中,A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国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不论战场位于何处,甲国均应受公约的约束。B项也是错误的,因为日内瓦四公约普遍适用与战争及武装冲突,不管是侵略性的还是防御性的。C项错在尽管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之间的武装冲突时,甲国仍然要受公约的约束,这来源于公约本身的规定。D项也是错误的,因为日内瓦四公约是对传统国际习惯法的编纂,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不以参加公约为前提条件,对非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依据一般的条约法上的原理,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是有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则是例外,因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主要来自于对国际习惯法的编纂,仍然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性质,除非当事国一致反对,否则对非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另本题中D项表述涉及到条约效力的一个例外情况,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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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下列哪种方式不意味着战争状态在法律上正式结束?(2000年卷一单选第24题)

A.无条件投降

B.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一般由战胜国宣布

C.交战双方共同宣布战争结束

D.缔结和平条约

答案:A

提示:开始——是否有交战的意思;结束——敌对行动的停止或者战争状态的结束,它们各自有三种表现;建议记住战争状态正式结束的3种方式。

解析:A项只是敌对行动的停止。

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

结束战争的方式包括交战双方共同宣布战争结束,双方缔结和平条约,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等三项规定的方式,B、C、D项正确。而无条件投降的法律意义在于:标志着战败国的彻底失败,战胜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置敌国,包括暂时接管战败国的最高权力。投降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战争状态的结束还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A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敌对行动的停止,以下讲解请您认真查阅:

1.停战。

停战是根据交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停止军事行动。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

2.无条件投降。

是指战败国只能按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的投降。

3.停火与休战。

是目前经常使用的停止军事行动的方式,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在武装冲突发生后,常常会作出要求各方停火的决定。停火的效力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被要求的地区内绝对停止敌对的武装行为;而休战也是停止敌对武装冲突行动的一种方式,但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更少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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