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现自己被骗的直接反应之一是不符责任地拒绝兑付信用证。但是,信用证代表的是一种不可撤消的付款义务。信用证就好象现金一样,一旦开出,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则银行就要付款,对于无辜的信用证参加人(比如偿付行、保兑行、信用证下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就更是要付款。除非有确凿的受益人欺诈的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明康在今年4月间的一次讲话中说:“同志们,现在外国银行状告忘我们商业银行开了信用证不按时偿付、不履行议付行和偿付行的责任、不履行担保人的责任、不履行承兑人的责任等时有发生,而且在个别国有银行中有上升趋势,这样下去会把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毁掉,也会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企业的国际形象总是和这个国际的信誉和形象联系在一起的。”情况确实相当严重,瑞士银行环球贸易融资部亚太区总经理Rolf M. Berweger在今年中国国内举办的一个研讨会上说:“据我所知,目前除中国银行等大银行以外,其他中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在国外被秘密加保,否则出口商不接受。”
另外,笔者想要提到的是,牟其中其实很可能是银行业务失误的牺牲品。因为本案的牟其中完全是用一个商人的商业常识(Business commercial sense)来进行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他所做的无非是用一个陷于财务困难的商人为解决其企业资金困难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上的一种财务安排。如果控方仅以牟其中在今年1月7日被扣押时没有换一分钱就推定牟其中没有还钱的意思,那么我就要为控方的推理能力感到吃惊了。如果开证行河北省中行在开证前审查了南德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获得了足够的担保,又或者开证行在承兑受益人开来的汇票时,恪守银行小心谨慎的义务(duty of care),牟其中玩的那点雕虫小技,应该瞒不过中国从事信用证业务时间最长、时间最早、经验最丰富的中国银行信用证业务人员。相信牟其中今天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