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释义已把维也纳公约中关于条约文字和准备工作资料的位置解说得相当清楚了,即:对条约文字的解释取义为首,准备工作资料仅属于解释不通时,作辅助手段。为了把这个习惯规则说得更透彻,再举一个航空法上的典型案例:1977年“福萨吉尔诉君王航空公司”(Fothergill v. Monarch Airlines)案。美国公民福萨吉尔夫妇从意大利度假归来,发现他们托运的箱子受损,一侧破裂,立即在机场填了“财物受损表”。待回家后,又发现箱内有部分衣物遗失,就通知保险公司包赔。然而,该包赔的保险公司却在一个月以后才向君王航空公司作代位索赔。按处理航空赔偿责任的1929年华沙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行李或货物若受到损坏,有受件权利的人应于3天(后改为7天)内提出异议。君王航空公司据此认为,保险公司一个月后提出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只能按福氏所填受损表赔12磅。原告把官司打到法院,其理由是:行李中的部分遗失(loss)并非华沙条约第26条的损坏(damadge),不受7天索赔期的限制。被告则举出1955年在海牙修订华沙公约的国际会议记录作根据。在那次会议上,荷兰代表提议,在“损坏”一词后面加上“部分遗失”,但美国代表硬说损坏包括有部分遗失的含义。会议记录写道:“按‘损坏’包括‘部分遗失’的理解,荷兰撤回了提议”。但主审的英国高等法院对这段记录,不屑一顾;上诉法院复审三人法官组中,也有两位坚持“损坏就是损坏,遗失是遗失”,均判原告胜诉。案件一直打到上议院,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勉强以被告胜诉结案。
第三,上诉机关在海龟案解释中对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的运用。也是既有深度又比较透彻的。一般说来,“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规则,比较玄奥难懂:它指的是哪些具体的东西呢?上诉机关指出:“第20条引言实际上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的一种表述方式……它制约国家对权力的行使”,这是一种“一般法律原则”。接着就引用郑斌教授的名著《论国际法院或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中的论证:凡所主张的权利侵犯了条约所含义务的范围时,责成它必须善意(bonafide)行使,就是说“合理地行使”。据此,上诉机关解释说,第20条引言,实质上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1994里各实体法规定(如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并引用《美洲国家间]公约》说,公约一方面要求按多边程序养护海龟,另一方面又明文规定了要遵守WTO协定(尤其GATT第11条),这样就在实际上划出了平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