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和学说的移植最多只能提供一个实践的参照,而不能代替制度的内在演化和实践者的自我塑造(“前言”,第2页)。程序的建构过程也需通过程序,以程序为业的法律家群体的职业理性和伦理的塑造,不能一味求诸外在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更应落实到日日的职业实践中。作者在寻找中国法律解释制度变革的出路的时候,特别强调法院在书写判决书中论述判决理由的重要性。“立足于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内部制衡和外部归责的这样的监督措施比院长旁听制更能抵制来自权力的干涉,比摄影机进法庭更能保障议论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比直接追究法官个人的误判责任更能防止司法上的陋见和偏见。”(第144页)。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rule of law)或许就是法律人之治(rule of lawyer),不过这里的“治”的对象,既包括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也包括自我的培养,程序法治主义的良药,不仅要推荐给国家作为治理沉疴重疾的处方,还要每天坚持服用以治疗自我的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