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从柯勒的法律与文明的相对性理论中得到启发,他发现,法律只与一时一地之文明相对存在,在文明的无限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普遍恒存的法律。而法律的使命除了维护现存的价值观和文明外,还要创造新的价值观,促进新的文明。而在新的文明已经发生时,固定的理性与权威性观念、机械的概念与逻辑都已派不上用场。庞德似乎找到了一个最有利于文明的尺度,就是经验,由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再加上受到经验考验的理性。二者的关系是:经验是理性的基础,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与霍姆斯的观点基本相同,庞德所称的经验,是指“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庞德显然认为理性必须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这里的理性之所以不同于逻辑(霍姆斯与庞德一致反对的),就在于这种理性不是固定的,而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与时俱新的理性。 在这里霍姆斯的名言——“thelife of the law is not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焕发了无比耀眼的光彩。庞德也曾推崇备至地引用霍姆斯大法官在1904年 “洛克纳案”中的惊世骇俗的“异议”来作为这一价值尺度运用的典范。但是霍姆斯受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太深,以至于他在很多时候强调经验的作用太过头了。所以庞德不断地告诫道,“我们必须永远记住: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