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默的自由》一书的开端,易延友先生运用中国学者一贯的历史分析方法,从英国寻找这一舶来品的历史脉络,经过一番精心考证:他认为,沉默权的起源是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的过程;沉默权的发展是从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过程。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使古老的英国结束了法律不统一的状态。1215年经过拉特兰宗教会议改造后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形成了纠问式的诉讼程式,法官有权依教会法去定罪,并且要求被告人忠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会遭到定罪处罚。起初,作为个人为了维护其个人的尊严,本能的起来反对教会法院的规定,与此同时,国王控制的世俗法院为了限制教会的管辖权,也反对运用“依职权宣誓”这种程序,这在客观上起到了配合被告人反对认罪宣誓的作用。当国王成为宗教的领袖并成了异端压制运动的领导人时,反对纠问程序的力量就受到严重的削弱,专制得到加强。王座法院、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都发展了自己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包括强迫被告人当庭自供其罪的纠问宣誓做法,这种程序与普通法院所形成的弹劾式诉讼发生了冲突,在这期间,反对特权法院运用“依职权宣誓”的斗争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书中为我们列举了包括了“丁德尔和杰梅恩等人的宣传、宗教事务委员会对托马斯·雷(Thomas Leigh)的审判、星座法院对威廉姆·沃克斯勋爵(Lord William Vaux)的审判、怀季夫特(Whitgift)与高等委员会(the High Commission)对反对意见的镇压、詹姆斯· 莫里斯(James Morice)对“依职权宣誓”的抗议等一系列斗争活动),其中,1568年的托马斯·雷一案打响了反对“依职权宣誓”程序的第一枪,该案中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院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戴尔这一做法,后来被译为一句名言: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1641年的约翰·李尔本(John Lilburne)一案,使沉默权与纠问程序之间的斗争出现了一个转折点,沉默权赢得了胜利;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主教违抗他关于取消所有反对极端主义的法律、命令一案,使沉默权在英国牢牢站稳了脚根,在拒绝承认过抗议国王的命令的请愿书时,大助教圣克罗夫特(Archbishop Sancroft)诉诸这样一句名言:我有权合法地拒绝发表任何使我自证其罪的言论。有人称此是沉默权产生的“高级阶段”,即16世纪被告人开始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中行使沉默权以抵制法官提出纠问式问题的阶段。
总之,作者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弱势与强权持续几百年抗争的宏伟画卷,这里有王权与教权的利益纷争,也有被压迫者对统治力量的抗衡,所有一切都有助于消除不文明、非正义、非理性的制度。正如,易延友先生所述,沉默权的产生与确立一开始是教会法院为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后来则是在国王的纠问机构中为争取政治自由而斗争。这种错综复杂的斗争,使得沉默权的渊源趋向于多元化,其中既包括英国的普通法传统(the England Common Law Tradition)和以罗马法和教会法为内容的大陆普通法(Ius Commune),还有《大宪章》和拉丁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