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医疗服务业的挑战———兼论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趋势
刘鑫孙东东
“入世”的钟声已经敲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一,在享有规定的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医疗服务领域,我国已经做出开放的承诺,因此,在“入世”后,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 我国医疗服务业面临的挑战
WTO的规则首先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从法律上制度上来规范行业的行为,并对境内外成员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这不仅仅是要求我国的医疗机构对于外国人的医疗消费实行与国民一视同仁的接待、收费、处置,而且也要求政府按照其承诺允许外国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国的财团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医疗机构(合资),并具有同其他中国医疗机构一样享有同样的政策优惠。因此,在过去经常讨论的医疗机构的福利性、公益性和政府在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态度和做法都要遭遇挫折。同时,外国的医疗机构因其具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因而在国内的医疗卫生人才市场上会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其发展的优势将会很快显现出来。这将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制定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规则,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服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服务贸易按提供的方式分为4种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①,因此,在我国批准加入WTO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是对这4种方式的开放程度及限制作出规定和说明。我国签署的加入WTO的有关文件表明,我国允许开放医疗、牙医服务两个部门。在《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关于“医疗和牙医服务(CPC9312)”的具体内容1)市场准入限制: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者诊所,没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应允许持有其本国办法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2)国民待遇限制: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和医务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有关国民待遇的水平承诺,主要是在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医疗服务方面,对于目前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不作承诺,即政府对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不予补贴。
在我国设立外资医疗机构的具体操作法律是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颁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只允许成立合资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成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
在加入WTO之前,我国已经设立了一些合资的诊所和医疗机构,但是竞争并不明显,也不激烈,这些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经营范围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在加入WTO之后,政府将会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投资自由化的规定和我国做出的承诺撤去对本国医院的特殊保护,对外资的医疗卫生系统给予国民待遇,这样,国内的医疗机构与外资的医疗机构将会展开真正的竞争。这种竞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竞争中,国内的医疗机构只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3·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9卷(第1期)①跨境交付:它是指由某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境外消费:是指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其境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其存在的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自然人流动: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到其他成员境内,向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水平,提高医疗技术,增强医院的活力,否则医疗机构将被淘汰。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一些医疗机构将会发展壮大起来。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在中国投资建立医疗机构,可以弥补中国医疗经费不足,同时带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还带来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总体上提高我国的医疗保健水平。作为医师个人也将获得更多的施展自己才华和技术的机会,人员竞争也将彻底改变我国过去人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医疗机构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者建议:
(1) 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应该转变职能,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开、竞争和有序的医疗市场。
(2)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快立法和医疗资源规划的步伐。对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做出合理的规划,用机构设置规划来引导医疗机构的设立,以充分利用国外的医疗投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资源为我国人民服务的作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立法的力度,定期把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向社会公布。
(3) 卫生行政部门在宏观上要加快医疗机构的改革步伐,解决目前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增强医疗机构的活力,提高竞争力。(4)医疗机构要尽快调整自己的位置,强化内部管理职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院的竞争力放在首位,切实增强医疗机构在医疗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 医疗纠纷处理出现司法救济的趋势
正当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迟迟出不了台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岁末率先在其新近制定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与去年卫生部提出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宗旨有很大的出入,不知这是否表明了即将出台的《办法》的新观点,还是意味着我国卫生行政与司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对抗。在新的《办法》公布之前尚不得而知。但是,从医疗行为的本身属性、证据规则的要求和国外的做法来看,这个规定显然是合理而科学的。然而,也必须强调,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超出目前科学所能够达到的水平,不能让医疗机构举证目前没有能力证实的事实和科学理论,否则在民事诉讼上显失公平。因此,不可过分强调举证责任倒置来增加医疗机构的负担,尤其是不能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强加给医疗机构。
加入WTO之后,对于如何处理医疗纠纷也出现新的情况。外资合资的医疗机构出现,使得医疗服务领域将难以再用简单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来划分,医疗机构的所有权性质、经营性质等问题都将变得更加复杂。从这个层面看,现行的带有明显行业保护性的《办法》已经明显不能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而换汤不换药的处理规定仍然难以抵抗加入WTO之后我国医疗机构所面临的这一重大变化。目前我国已经有200所左右的合资医疗机构,这个数字还将进一步增加。外资医疗机构的营利性质非常明显,其收费和服务与其本国的水准差别不大,对于这些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仍然适用“补偿”几千元的规定吗?如果不适用,那么中国政府就有“歧视”之嫌,没有执行“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是中国政府就可能面临一场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诉讼。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办法》将会放弃过去的保护性的规定,让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步与国际接轨。这样,司法救济将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医疗纠纷的一个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出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9卷(第1期)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诉讼法->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