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警察对任何公民实施逮捕、搜查或扣押等强制行为,一般都必须事先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并说明实施逮捕和搜查的正当理由。只有在治安法官经过审查发布有关的许可令状之后,警察才能实施具体的逮捕、搜查、扣押行为。警察对任何公民逮捕后的羁押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但经具有较高警衔的警官批准,可以将这一期间延长12小时。警察在上述期间之外如果还要延长对嫌疑人的羁押期间,就必须取得治安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合法授权。当然,即使经过法院的授权,警察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一般也不得超过96小时。在此之后,警察必须将嫌疑人提交治安法院。后者将就是否对嫌疑人进行羁押作出裁决。在侦查期间,在押的嫌疑人有权向羁押警察直接请求保释,如遭到拒绝,则可以向治安法院提出请求。治安法院将就是否保释问题举行听审,届时警察和嫌疑人及其律师作为控辩双方,到庭陈述意见并进行辩论,法官将就此作出裁断。如果有关保释的申请仍然遭到拒绝,或者治安法院确定的保释条件过于苛刻,嫌疑人可以将此程序性问题上诉到高等法院。此外,在侦查阶段遭受不当或非法羁押的嫌疑人,还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庭申请人身保护令(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这一法庭一旦接受这种申请,就将专门就羁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举行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法庭审理活动,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