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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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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stop 发表于 2009-2-4 09: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  
    刘方权1陈晓云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刑事和解被认为是平抑社会纠纷,实现对刑事被害人权益救济的一种在刑事诉讼价值多元化的理论指导之下的理论选择。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内心动因的理论基础是刑事和解程序所固有的恢复、平衡和为被害人提供一个叙说被害体验的空间之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以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就一直是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题,并不断的引起理论研究者们的注意。刑事和解方案(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即VORP)是刑事和解的实践操作模式之一种,该模式通过为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一个直面会商的机会,而达到刑事和解的目的。会商受一个经过训练的人(通常是自愿者)鼓励和促进,也被称为“刑事和解方案”或“被害人补偿方案”,但在大多数情形下,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推进在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参与该类会商的被害人有机会向被告人提出问题,表达他们因犯罪及其后果而受到的伤害,并且寻求补偿。  
    这样的会商持续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受害者们经常提问这样的一些问题,诸如:“为什么受害的是我”,“你在看我吗”,“你对这一切为我带来的伤害你可有什么主意”。至于补偿的方式,有时是由法庭确定的一个正式的补偿合同,其内容包括金钱支付,或由被害人设计的为特定社区服务的“服务补偿”,此外,该类协议有时还包含有“行为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协议里,犯罪行为人必须更直接地为其行为负责:他们要亲耳聆听由其行为所造成的受害者的陈述,并承担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一些案件中,这类责任也包括向被害人做出真诚的自责。  
    通常这种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直面会商被寄望达成各种各样的目标,诸如减少受害者的痛苦、使刑事司法程序显得充满人性化的色彩、增加刑事违法者的责任、给受害者提供有意义的作用、提供补偿、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提供一个和解的机会、加强社会对刑事犯罪和刑事正义的理解、与其他刑事制裁结合,建立一个立体的刑事制裁体系,减少对传统意义上的惩罚之依赖。尽管目标各异,但是这些方案似乎共同说明了霍华德.泽赫(Howard Zehr)对正义所作的优雅描述:“犯罪引起伤害,伤害带来义务,正义即意味着将一切都恢复正常”[1]这正是正义之要旨所在。为什么被害人要参与刑事和解?这种和解的结果会是什么?我们对正义的通常理解是什么,在刑事和解这一特殊程序中又会是什么?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实践所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是下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John R. Gehm)在其《刑事和解方案,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一文中提出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2]下文对此做一简要介绍作为分析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内在动因的切入点。  
    恢复正义理论  
    恢复正义理论试图通过指出以被害人心理康复、重建为目标,和对正义的整体观念为基础的早期社会规范的恢复来重构对犯罪行为的当代回应。这种理论指向与传统的犯罪处遇理论模型及其对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复归社会、社会评价和被害人赔偿等的强调是相一致的。从本质上来说刑事和解理论是一个表达了社会和文化规范及公众对正义的期待和关注的更高形态的社会秩序理论。当前与此有关的理论探讨众多,其立足点有对于这种理论的描述和特征的概括,以及对恢复正义理论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的适当的测定标准之讨论,或认为这一理论模型当前只能说在宏观上具有更大的意义,或把这种理论描述成是对社会和文化价值标准的某种改变,如认为是对国家刑罚独占权的挑战、是对传统的刑法、刑罚理论、犯罪学理论的挑战等。  
    西方学者有关刑事和解的讨论大多在“恢复正义”的语境中进行,恢复正义在当下通常作为“当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之时,由政府和犯罪行为人通过司法程序按照系统的法律规则来决定其责任并对之施加痛苦”之“报应正义”之对应范式而被提出。[3]  
    恢复正义理论在强调犯罪是对政府规范违反的同时也认为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应当直接介入这场冲突以弥补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恢复正义理论首先强调的是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犯罪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多方面的伤害,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甚至对犯罪行为人本人的伤害。其次,恢复正义理论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恢复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  
    恢复正义理论还认为政府对犯罪行为人简单的处罚并不比授权被害人直接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寻求冲突的解决更为重要。同时,该理论试图对犯罪行为人施加真正的个人影响以改变其行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人和被害人在社会对犯罪作出回应和冲突平抑过程中都应是积极的参加者。就如霍华德.泽赫所认为的那样,恢复正义理论把犯罪看成是“对个人和人际关系的侵犯。犯罪行为生成了其使一切复原的社会义务,司法介入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和社会寻求更好地弥补、协调和安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去。”[4]  
    如果试图把恢复正义理论作为一个解释框架,就必须将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并很有可能从中受益是因为刑事和解程序与当下的刑事司法程序模式相比更接近于更为真实和纯正的正义这一观点理论化。这些观点倾向于在某种程度上假定当下的刑事司法程序模式的发展轨迹中曾不当地绕开了刑事和解这一模式,恢复正义理论和刑事和解通常被看作是代表了正义模式回归的适当路径,是平抑社会冲突的更为人性化的模式。从这种观点来看,如果社会正义观念更多地倾向于恢复正义而不是报应正义的模式,那么社会就可以为市民们提供“更好”的正义(如更为公平、正义实现的成本降低、正义实现的进程加快、更具体而不是抽象的正义、更少的非个人化正义、更高的成本收益等)。  
    刑事和解程序积极结果的“恢复正义”之效可以归结于刑事司法程序的性质。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美学上的解释,其与中庸的、诸如为什么这种模式对某个被害人来说是有吸引力的而对另一个被害人来说则不然等个体差异机制没有太大的关系。从个人层面来说刑事和解程序并不适合做一种经验性的测评,然而作为一种比较模式,其对构建关于社会对正义模式的假设讨论框架却是有益的。其效用或许在于为一些特别的社会群体或亚文化群体确立一种共同的“正义思潮”。在这种讨论语境中,它也许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为正义故事的听者之责。  
    平衡理论  
    平衡理论代表了以个体的心理为基础的解释模式。在这种理论模式之下,被害人参与“这样或那样的和解程序”也许在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在社会平衡被打破之时,在“成本―收益”效能之下被害人认为可以用来重构平衡的某种工具而已。  
    冒着粗率或过于简单的风险地说,平衡理论是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形之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有其自己的合理期待这一相对直白的观念为前提的[5]。当这种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能帮助他们恢复他们所期待的那种平衡的策略和(司法)技术。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他打你,正义就是你打他一下以获得平衡,这是一样的道理。选择哪一种方式来处理,取决于该方式的功能和行为人对其的预期成本。所说的预期成本当然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成本在内。例如在前述的例子中, 或许以牙还牙就不是这个社会所能接受的行为模式,或者在报复过程中被对方打了个鼻青脸肿的潜在可能就是进行身体报复的巨大成本。从平衡和恢复二者的选择的排列来看,被害人都有一个成本-收益的计算行为,虽然有时这种计算只是个非常短暂的瞬间。被害人通常选择的是最适合其自身需要的方式。平衡理论认为,进一步地说是,如果一种平衡―恢复方式成本赿低,被害人选择该方式的可能性也就赿大。如果社会规范允许宗族会议、老人会或其他的和解方式,这些方式被被害人选择的机率或许就会非常之大,尤其是在宗法观念具有深厚基础的中国。  
    然而只要这种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面会商的方式会有所收益,必然的也就存在着相应的成本。很明显的是,对有些个体来说从其心理渴望程度来看,参与直面会商的成本不足以抵消经济赔偿所带来的收益或通过情绪宣泄所带来的心理平衡。平衡理论认为,对和解成本问题的考量,特别是对心理成本及和解方案收益的预期问题的考量,也许对于分析刑事和解发生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刑事和解能否得以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的利益考量及其价值选择。  
    参与刑事和解的被害人也许有其与弥补或恢复正义相一致的简单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参与刑事和解使被害人感觉文雅一些并因此而代表了一种成本较低的选择。例如,在欧洲一些地区,刑事和解现象的发生是与门诺派教会的对争端、冲突解决方面的调停和替代(转处)传统的发展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的。在被害人行为本身当中也仍然保留着一种强烈的、以圣经教义为基础的成份,包含了对冲突的调停和在传统制度之外的社会正义实现方式的替代之必要的思想。其实对以制度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模式,有时我们也可以带一定的积极的怀疑论来看待之。  
    一些被害人选择刑事和解的方式等替代模式也许是因为他们对现存的刑事司法体制曾有过的消极体验,如诉讼程序的复杂和漫长,在中国而言,被害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或许会成为刑事和解得以存在的心理基础(如在农村大量的私了案件)。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再次与犯罪行为人直面给他们带来的是过高的心理成本,因此他们拒绝参与会商。然而,也有一些被害人通过与犯罪行为人的直面会商获得了心理上的平静,通过这种形式他们获得了比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人更多的忏悔(相对而言被害人的心理成本减小了)。要将平衡理论作为一个理论模型,我们就必须更更好地理解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所负担的各类成本及其在和解过程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就如下文所要讨论的一样,必须找到一条能将这些理论加以整合的理论框架。  
    叙说理论  
    叙说理论在此作为讨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与对社会秩序重新整合的第三个理论基础被提出来。并试图在两个层面(指恢复社会正义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解释之间进行联结。叙说理论作为平衡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的生成理论,使我们能够把从犯罪被害中得到赔偿本质上作为一个事件叙说过程来思考。这是对回归或(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在个人和文化层面上所作的富有意义的一种解释。它使我们对基于人的叙说本能和忠实听众的需要而参与刑事和解的模式进行探究和发展。为使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解释真正实用,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个体和社会的需要。  
    叙说理论的焦点在于给被害人直接向那些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的机会。被害叙说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或增强自我意识的工具已具有较长的传统[6]。事实上,作为精神病治疗法本身,回溯到弗洛伊德和荣格,也许都可以概括为是以叙说作为心理和精神治疗的手段。此外在大部份的土著文化中都赋予了叙说在创伤愈合和族群团结方面以极大的意义。在土著居民的冲突平抑过程中这种传统的大部份都得到了体现[7]。  
    在刑罚处罚的语境里,叙说具有和刑罚一样的威力,虽然至今对这种效果的理解还很有限。作为一个医疗社会学家,安德鲁.弗兰克在其对叙说和心理疾病理论中所作的开创之说中认为,叙说过程是人的心理结构的重新整合过程:“把心理疾病转化为故事叙说的人把宿命转变为一种经验””[8]。同样,受伤害的人体验着一种自我控制丧失,把伤害转变为故事叙说,其实质就是一种衍生控制,就如弗兰克进一步所作的评论:“严重的心理疾病就是过去引导着患者的‘目标和地图’的遗失,患者不得不学会‘不同的思考’方式。他们通过聆听自已的故事来学习,通过叙说来听取其他人的反应,并由此来体验他们的故事被大家共享的感觉”[9]当我们在叙说我们的故事之时,其实我们在说给别人听的同时也是在说给我们自己听,我们在聆听我叙说我们自己的故事的过程中完成了对自我的重构。  
    刑事和解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被认为是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体验的叙说同样代表了正义恢复的某种路径,被害体验的叙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可以根据他们故事中的新的人和事来重铸自我。刑事和解过程被认为实质上就是一个包括情节、人物和主题的故事叙说过程[10]。将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联结在一起的是动态的叙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叙说者与受众的互动而不是叙说者孤立的表演,故事得到了圆满的成功。也就是说,故事如果不能与其他人的故事发生互动,其本身并不会给人带来任何感觉(其实质在于叙说过程中被害人与其他参与人员之间的情绪互动)。“每个被害人都需要一个犯罪行为人来填充其叙说故事中的互动作用。”在这种叙说模式下的和解参与人的作用就是通过与叙说者一起分析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换句话说,就是参与刑事和解的人员在聆听被害人叙说被害体验的同时也对被害叙说进行着解构,然后和被害人一起确立一个共同的、全新的故事主题,以最后完成对叙说的重构(到最后,被害人所完成的叙说并不一定是其最初所设想的那个故事)[11]。参与人员在被害叙说过程中可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但更多的是起一种推进作用。叙说过程的关键不在于故事的内容如何,更重要的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12]。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过程与大多传统的叙说理论中所描述的非常相似,而不是将故事概念化为一个理性的、线性的叙说过程,刑事和解之叙说过程有其多维的领域。故事中的每个人物都有其独特的精神、历史和对事物的理解,甚至对伤害的理解也是独特的。没有两个人会有相同的故事。  
    叙说理论有时给人一种矛盾和冲突的感觉,其实其代表了该模式的两个层面:故事和叙说。“故事”仅指内容,“叙说”则指故事内容的交流方式。从故事的表层来看,所有被害人的故事有时惊人的相似:家里被盗、财产被毁坏,然后一一罗列具体情形,愤怒的感觉等。而从更深层次上来看,“叙说”则取决于每个故事的叙说者,取决于他对“家”、“财产”、“愤怒”的理解。让被害人充分地叙说其被害体验,参与者以其视角全身心地投入倾听,接受其在定性方面的一些差异。这与大多数土著居民的冲突调停和处理的模式较为一致,在一些土著居民的冲突调停和处理的模式中,让想叙说的人能充分地叙说是其重要的内容。  
    人们的大部分想法都包含在他们叙说的故事之中。故事叙说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当个人面对一大堆的混乱的、充满着矛盾冲突的社会信息时”的个人体验。这种叙说是受人们对这样一些意义的需求的趋动而产生的:1)对事物因果关系联系的探究的需求;2)对人的道德上的善恶判断的确认需求;3)个人作用信心的需求;4)对自我价值潜在威胁的排除需求[13]。由别人讲述我们自己的故事的程序(在这里指通常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缺乏作为诉讼主体而有的主动性)总没有那些能让我们自己来书写故事的结局,特别是能加入我们的创造性和个人的丰富情感在内的自我叙说过程所取得的成效大。例如在对一个家庭被侵入案件的后果叙说为例,描述一个家庭的传家之宝被破坏的那种令人痛心的感觉的叙说并不适合检察官的需要或与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相一致,但是在刑事和解程序中以被害人自己的话语来描述其被害体验却是整个犯罪事件重构的重要手段之一。  
    如果叙说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那么程序是什么?研究表明诸如在叙说中发生的情绪宣泄是进入、体验和表达事件所具有的意义的重要方式。心理学理论认为在人们的内心有一种叙说表达的本能生理需求,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叙说和聆听可以给人们一条有效的降低内心焦虑的途径[14]。  
    布齐(Bucci)谈到语言和其他认知、情绪和生理系统之间的互动,并简短地谈到在叙说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如何用语言来表述个人强烈的情感体验问题。表述个人强烈的情感体验有时相当困难,通常人们常说“我太愤怒了,实在无话可说”。但是在克服了最初的困难之后,这种强烈的情绪可以通过讲述一些具体的事情特定的人物和情节来表达。故事中的一些印象深刻的、细节的人物形象提供了制造有参考作用的联系的素材,人物形象赿具体赿好。一个好的故事要求有特别的细节,这正是刑事和解程序所提倡的。  
    当个体在讲述或书写带有强烈情绪的事件之时,其生理上也会发生一些生大的变化。个体在讲述伤害经历时,其血压显著的降低、肌肉紧张、皮肤导电在这期间也发生着变化并在后来迅速得到恢复。这种变化在叙说者带有强烈的情绪之时比仅仅是单纯的事件描述之时表现得更是明显[15]。  
    在叙说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特别是叙说中主要是一些具体的事例时,叙说者的焦虑明显降低。通过给那些含混不清命名为恐惧、害怕、怀疑或喜欢的情绪,并为之在叙说者自己制造的故事里打造一个角色,人们发现这些情绪从叙说者的身体里被排除出去,也变得不再那么可怕了。斯康克(Schank)曾以此来解释为什么当我们从恶梦中醒来时,急于将梦中的情形向别人叙说的体验。通过把恶梦向别人叙说,我们把恶梦变成仅仅是一个梦而已,而不再是一张由众多并无二致的恐惧构成的拼贴画。同样的是,如果我们在叙说中总是绕开事情发生的情形,而把这样一个伤痛留给自己,伤痛也许继续地刺痛着我们,或许在多年以后因为一些我们自以为早已被遗忘的情境再现时,这种伤痛又如幽灵一般地出现在我们的面前[16]。  
    通过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研究表明在参与和解的被害人当中,他们的恐惧和焦虑都得到了明显的降低,无论是对被特定的犯罪行为人再次加害的恐惧还是其他一些不特定的焦虑情绪。对“被害人影响”(Victim Impact)法庭参与者(指被害人在法庭上叙说其被害体验以供陪审团和法庭参考)的恐惧降低情况和那些向法庭提交影响陈述的被害人的心理机能改善情况的研究表明,其结果与叙说理论的假设是一致的。  
    结语  
    虽然这些研究的主题只能引起人们的兴趣,但却不能为构建“公平叙说的恢复正义理论”的宏观体系提供任何的基础。但是,这些研究基础却为研究者们、政策制订者们和实践工作者们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思考进路。因为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人们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从一元走向了多元并重,传统意义上国家对刑罚权的独占地位也赿来赿受到来自理论研究者和市民的挑战,这一切都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多层面的、整体分析方法。这样的一种多元的研究视角和研究进路也许是当下所特别需要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传统的价值选择模式之下,人们被植入这样一种唯一的“正义模式”并引导其行为,而不是根据人的心理或生理方面固有的内在需求来决定人的行为,而在刑事和解理论模式之中,人的这种“恢复”、“平衡”、“叙说”等本能行为也许就在某些方面对既存的正义模式作出了细微的改变。尤其是心理学理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使我们的考察视角从社会本位的正义价值观念大胆地朝个人本位主义迈进了一步,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更为具体的角度。  
    恢复正义理论解释了这一新的“正义思潮”及对这一思潮所作的回应的理论调适。平衡理论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人类在一种较低需要层次上的选择:对个体人来说什么是其最想要得到的,而什么又是其现实中所能得到的。如果我们把人在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这种调适作为一个故事来看,那么叙说理论也许将帮助我们把人类各个层次的需要重新整合,并为我们构建一个与刑事和解有关的理论框架提供一个很好的思考进路。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将叙说一些什么,谁来听取被害人的叙说,对这一叙说可能有什么样的回应(诸如在叙说过程中,故事的主角——犯罪行为人何时出现,叙说要不要以书面/口头的形式记录下来,这种叙说是一种正式还是非正式的形式)。以及从生物学的角度上来说,这种叙说对人们会产生什么影响?恢复正义理论是作为一个非常敏感的理论被提出来的。也许在提到这样一个问题——这样一种丰富了恢复正义理论的多样性的思潮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被害人在平衡和恢复之间的选择时,该理论或会被当作一种“可变的思潮”。被害人的选择行为是否同样影响着这股思潮?   
    前述研究给我们的第二个启示是有必要进一步考察被害体验叙说与被害人的精神健康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刑事和解情境中。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生理动力对和解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此外,人种学研究认为被害人叙说种类和叙说方式与开辟一条被害人补偿路径之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考虑到种族问题时,这样的分析也许特别地显露出与种族有关的一种双边关系,特别是为了确定语言是否叙说理解的一大障碍之时。控制试验调查表明在公开叙说和非公开叙说者之间存在的生理方面的差异及随后的结果变化也呈有序状态。  
    有限的研究距全面的理解刑事和解之潜在的效用尚距遥远,尤其是对于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害人心理方面的影响的研究还非常不够。情感生理学和叙说理论研究者认为,对于痛苦体验的叙说是人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要求,特别是在经历了紧张和烦恼等消极情绪体验之后,比如被害人的犯罪被害化倾向情绪。  
    对刑事和解模式显然需要进一步的细致研究,如需要设计一些实验来验证或确认刑事和解的双方直面会商对其的影响是否要比其他一些方式,如书信叙说、日记叙说、在法庭上的被害影响陈述等方式来得显著或更不明显。是否参与刑事和解的这种积极效果能够持续?这种积极效果是否可以通过对被害人情绪意义、具体的叙说情节等方面的指导而得到加强?最后,一些不善言辞的被害人是否会受到这种叙说和直面会商的再伤害。  
    刑事和解观念代表了在被害人援助方面的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最初的研究是充满吸引力的,并且代表了丰富的多样的研究内容,虽然对大多数的犯罪和社会正义研究者及政策制订者来说,这些都是尚待探察的领域。  
      
      
      
      
      
      
      
      
      
      
    注  
    [1]Zehr.Howard 1985.Retributive Justice. ELKhart,IN:Mennonite Central Committee Office on Criminal Justice.   
    [2]参见Gehm,Jlhn R. 1998.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 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s. 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 Available:http://wcr.Sonoma.edu/v1n1/gehm.html  
    [3]Zehr,Howard.1990. Changing lenses: A New Focus for Criminal Justice. Scottdale,PA: Herald Press  
    [4]同[3]  
    [5]Walster,Elaine,G. William Walster and Ellen Berscheid. 1978. Equity: theory and Research. Boston,MA: Allyn and Bacon.  
    [6]Bettelheim, Bruno. 1976. The use of Enchantment: The Meaning and Importance of Fair Tales. New York:Knopf.  
    [7]Simpkinson, Anne A. 1993,Sacred Stories.  
    [8]Frank, Arthur W. 1995. The wounded Storyteller: Body, Illness, and Ethics. Chicago,IL: Univerdity of Chicago Press.  
    [9]同[10]  
    [10]Rifkin, Janet, J. Millen, and S. Cobb. 1991. Mediation Quarterly 9(2):151-164  
    [11]Gosling, Jonathon. 1992. Paradigms of Mediation: The Story of Mediation and the Mediation of Stories. Mediation Winter:6  
    [12]同[9]  
    [13]Baumeister, Roy F. and Leonard S. Newman. 1994. How stories Make Sense of Personal Experiences: Motives That Shape Autobigraphical Narratives.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20:676-690  
    [14]Borkovec, Thomax D. Liazbeth Roemer and John Kinyon. 1995. Disclosure and Worry: Opposite Sides of the Emotional Prossing Coin.Pp47-70 in Emotion,Disclosure and health, edited by J. Pennebaker. Washington, DC: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5]Pennebaker, James. 1995. Emotion, Disclosure, and Health: An Overview Pp.3-10 in Emotion,Disclosure and health, edited by J. Pennebaker. Washington, DC: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6]参见Schank, Roger C. 1990. Tell Me a Story: A New Look at Real and Artificial Memor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评价资料来源:Gehm,Jlhn R. 1998.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 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s. 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 Available:http://wcr.Sonoma.edu/v1n1/gehm.html  
    作者:  
    刘方权,男,1972年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法学学士  
    陈晓云,女,1972年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讲师,心理学学士  
    联系方式:  
    刘方权,0591-3700792,13960975044,Email:liuyun1210@163.net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刑法->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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