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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看中国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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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tfrc 发表于 2009-2-4 12: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严打”看中国的刑事政策必要性
    四月初,中共中央根据中国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面貌。随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全国各级政府立即开始部署,新一轮“严打”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此次“严打”斗争的重点是:“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帮团伙、暴力和盗窃三类严重的治安犯罪。
    “严打”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重要惩治方针,也可以说是我党和政府面对猖獗的刑事犯罪时的一贯武器,它是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内容。邓小平同志在1983年“严重打击刑事犯罪问题活动”的讲话上就曾提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彭真同志在198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曾谈到:“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就是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决不能宽容,决不能讲什么仁慈。这是个原则问题,对那些反人民的坏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就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践踏。”
   
    刑事政策是对国家司法的指导,是刑事法律的必要补充。打击、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需要针对犯罪的态势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刑事对策。
    所谓刑事政策,简略的说,就是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为达到有效一直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提出和实行的方针、准则、决策、措施和方法等。我国古代没有刑事政策一词,但自从国家形成后,有了犯罪,也就有了统治阶级如何对付犯罪的方策,实际上就是刑事政策。早在奴隶制的周朝,就有了“明德慎刑”政策、“刑罚世轻世重”政策。法学家韩非反复主张:“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这一重刑思想对秦国的刑事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致后来商鞅相秦,实行重刑政策、株连政策、什伍连坐制度等等。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同敌对阶级和各种犯罪做斗争的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革命年代,我党在对敌斗争中,处理革命队伍和根据地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问题就形成了很多政策,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党所确定的“锄奸政策”,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对顽固的汉奸和反共分子坚决镇压,对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给以宽大处理,这就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解放战争时期,我党我军对蒋方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实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建国后,伴随着“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等大规模群众运动,以及维护社会安定,巩固政权和对战犯、罪犯的改造等实践活动的开展,党和国家把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提出的一些对敌斗争政策和策略进一步系统化,并根据新的形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刑事政策和策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得以充分贯彻。这一基本政策还指导了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这一次全国范围的“严打”整治斗争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对我国犯罪态势、治安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与会人员们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也很突出。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污染社会风气。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不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据此,会议确立了要重点打击的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严打”政策的出台,是以社会现实的科学分析为前提,符合客观现实情况的。它与我国的刑事法律配合,积极有效的打击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也正体现了刑事政策对社会治安管理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刑事政策作为一种政策,是一种政治措施和行动指南,因此,导引作用是刑事政策的首要作用,即规定刑事执法活动的政治大方向,确定一定时期的刑事执法活动的基本任务,政策具有强大目的性,而所有政策目的和政策措施都是建立在随时变化的客观现实的基础上的。刑事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性相对来说是较原则、抽象的。这就决定了政策对刑事执法活动导引作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其次,刑事政策也具有调节作用。相对原则、抽象的刑事法律和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之间是较难直接对应的。而刑事政策则能把刑事法律同现实紧密的联系起来,即确定一定时期刑事执法的基本倾向或侧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刑事执法活动中的轻重缓急。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且对刑事执法活动中涉及到的对象、范围、标准、界限、限度、重点、步骤等诸方面问题的确定不断提出具体的要求。第三,刑事政策具有对刑事法律不能调整或来不及调整的部分进行弥补作用。政策的范围和内容,较之刑事法律内容要广泛的多,具体的多。同时,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把现实的需要及时的反映出来。刑事政策的弥补作用,主要是针对“立法不足”和“立法滞后”两种情况。对前者就是通过政策变化或调整产生的新的政策内容,弥补法律中那些已经明显果实的规定或者由于经验不足而尚未来得及做的规定。从而使刑事执法活动在遇到上述两种情况时,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来解释、适用法律,使刑事执法活动更加符合客观形势的实际需要。
    与刑事法律相比,刑事政策具有其特定的优越性。在内容范围上,刑事政策比刑法要广泛的多。刑法是通过对既存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来达到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也就是说,刑法功能的实现要以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刑事政策除以既存的犯罪行为为对象外,还要着重研究对其他危害行为如何采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来预防犯罪。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所包含的各种处分方法,从广义上讲,除采用刑法的方法外,还包括与预防犯罪有关的其他法律的或行政的处分措施。而这些刑事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或行政的处分措施并非都必须以既存的犯罪行为为其前提。例如,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工读学校制度等等社会保安措施,并不都是以被教养人或被教育人的习惯内外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的。
    此外最主要的一点,刑事政策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法律一经制定,在时间上就要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连贯性,刑事法律规范尤其如此。因为法律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人们只有明白了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就无所适从,这样,法律就不能起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所以,尽管法律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随之做出某些修改和调整,但是,从整体上说,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应当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然而,相对于刑法而言,作为政策之一的刑事政策却具有灵活性的特征。这是因为,刑事政策的制定不需要经过严格定式化的程序,它本身不具有法律规范性的特征,刑事政策是随着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根据不同社会治安状况而制定出来的,在时间上它具有随时性、应时性特征。尽管刑事政策也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但是由于社会条件、社会状况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所以具有随时性、应时性特征的刑事政策就比刑法更显出其灵活性的特点。在立法上,具有上述特征的刑事政策往往正是促使某种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雏形;而在司法上,刑事政策也往往能够提供法律规定而做出某种司法解释的标准,而这正好可以弥补某些情况下,立法滞后于社会条件变化之不足。
   
    有人认为刑事政策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及司法的独立性,例如“严打”中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要求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这里的“从重”、“从快”是否就会影响定案的准确性及量刑的公正性。其实,认真理解就可以看到,这里的“从重”方针与刑法上量刑中的“从重处罚”,既有相同的内容,但意义却有所不同。刑法上量刑中的“从重处罚”,主要上在量刑时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中存在着法定的或酌定的情节而言的。而“从重”方针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评价,它明确指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是我们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所在,这鲜明地表明了我们法律和政策对这些犯罪的法律和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二是含有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处罚,亦即对这些犯罪分子在实际处罚时,应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就高不就低。具体表现为,在具备法定“必须从轻、减轻”情节时,从轻、减轻的幅度比平时要小一些;在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在具备法定“必须从重”情节时,从重幅度要大一些;在具备法定“可以从重”情节时,则应予以从重处罚。但从重不是加重,从重处罚应是在法定量刑的幅度内,不能出格,否则就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从快”也不是一味的求快,而是指在法律程序范围内迅速而及时地办案,讲求高效率,高质量。这主要是基于在特定时期内,同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之所以要“严打”,是因为目前的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有恶化的趋势,我们就可以通过加重刑罚的方法来达到威慑、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但是,刑事政策提供某种司法解释的标准,并不是说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任意加以解释,也不是说刑事政策可以取代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是说由于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人们在解释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含义时所依据的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而实际上这种价值判断标准往往正是由刑事政策或其他社会政策所提供的。在现行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一致时,司法解释不能超出法律现行规定的范围;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时,这种冲突就有待于通过立法来解决;在此之前,还是应当以先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我国刑事政策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它是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制定可是我国同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概括,因而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侦查、检查、审判、执行以及预防犯罪的工作中,发挥巨大的威力,因此,刑事政策在国家治理上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参考书目
    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
    中国刑事政策学马克昌武汉大学出版社
    刑事政策论杨春洗北大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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