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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运作中的四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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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lFpWv 发表于 2009-2-4 13: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试运作中的四组矛盾
    相对于任意和特权,考试是一种较为公平的选拔人才方式。考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中把考试列为一种国家权力。
    考试是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在任何社会选拔人才,“红”与“专”都是重要的衡量标准,因此考试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国家意志,尤其是一些选拔国家重要岗位人员的考试。可以说考试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运用。考试对公民来讲又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关系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权、发展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考试可以说是公民在公领域中的一项权利。在考试的运作中,国家权力会与公民权力发生一定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公正性与公开性。在行政领域,一般来讲公开能够保证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考试的运作恰恰建立在一套国家权力运作与公民权利行使的隔离机制上,通过这种隔离保证不同身份的人在获取信息上有平等的机会,每一个考生都是在参加考试的那一刻才知道考试题。考试的这种非公开性往往是针对考试的实体内容而言,但国家对这种非公开性的运用却有一种扩大的趋势,扩大到程序方面,使得考试权力的运做对于公民来讲成为一种黑箱,考试也就凭借这种不可知性来维护其权威性。但另一方面,正是这种不可知性为特权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开放性与客观性。考试的内容应尽可能保证客观,能够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衡量考生的考试水平。然而过于客观性的考试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限制了考生自身能力的发挥,也往往使考生在一段时间内把自己的精力局限于考试内容,从而剥夺了从事其他事情的机会。
    第三,可救济性与权威性。正是因为考试有非公开性和客观性,它主要是一种书面审,不是一种在考生充分陈述的基础上判断的形式,考试的可救济性对考生来讲是极为重要的。但考试要维持一种公定力和权威性,不允许去轻易改变它的结果,目前考试对考生的救济途径是极为缺乏的。
    第四,平等权与报考资格。考试为了保证其选拔的人才的起始水平,往往设定一个报考资格,这实际上是避免了考试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偶然性。但如果报考资格用地域、性别、年龄、资历来限制无疑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目前的高考、考研已放宽了这些限制,但档案制度仍然没有放松。
    考试权是资源有限情况下国家权力的运用,在考试中如何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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