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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象背后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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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27h28 发表于 2009-2-4 13: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法》颁布至今已逾七年,相关配套的劳动法规、条例也一个个相继出台,但明目张胆违背劳动法规的事件的新闻报道却仍然频频见诸报端。随手拈来:拖欠工资屡禁不止、试用期随意延长以至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强制加班等五花八门,更有甚者严重侮辱打工者的人格尊严、侵害打工者的身体健康。所有这些现象仅仅用法律不够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或打工者不懂法、不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看来都不足以将其解释清楚了。在这些表象的背后必然存在着某些更深层次的原因。
   
    我们如果把雇佣关系也看成一种广义上的“交易”,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此“交易”中又总是吃亏,法律就应该考虑对他们的特殊保护了。在雇佣契约问题上,就表现为现代劳动法的产生和它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在如今的现实社会中,劳动法规也的确通过对最低工资、最长劳动时间、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和集体合同的效力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为受雇的普通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确定了一个底价。只有在这个底价以上签订的受雇契约,法律才承认它的效力。
   
    但是法律不能强迫雇主必须去雇佣一定人数的劳动者,而普通劳动者却迫于生存的压力又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去争取订立雇佣契约的机会,获得一份属于自己立命的饭碗。因此在面临就业日益困难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迫不得已时只好“自愿”放弃劳动法对自己的特殊保护,继续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为微薄的报酬而从事超过最长劳动时间的劳作。处处忍让、处处小心,甚而在自身的人格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也不敢走上将雇主诉诸法律的道路。因为在漫长而曲折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过程当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普通劳动者所要付出的“高额”成本,使其很难赢得一场真正意义上的胜诉的官司。到头来,往往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种现象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上则更加普遍和严重。而此时被劳动者冀于厚望的劳动法,一纸冠冕堂皇的法律文件在活生生的社会现实面前便会显得是如此的脆弱。
   
    由此可见,真正要保护劳动者各项权利,大讲所谓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和纸上谈兵式的依法维权的实际作用似乎都是不太大的,这样做只能使得普通劳动者在内心里更加失衡,加深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劳方与更多情况下偏向于资方的政府之间的隔阂。只有承认了劳动者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的结社自由,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打任何折扣的落实到实处,劳动者的困境就会自然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解脱,契约公平原则才可能在雇佣关系领域得到了真正的实现。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经济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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