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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砸了17名公务员“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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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gas 发表于 2009-2-6 16: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浏阳市公路局原局长刘某与司机合伙敛财获刑12年;达浒镇安监站杨某对‘11·10’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有5个单位人均招待费用逾两万元……”在2月3日召开的湖南省浏阳市全市公务员大会上,浏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梁仲毫不留情地点名通报了该市2008年国家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点名批评面之广、语气之强硬在当地都是“前所未有”的。

    据了解,2008年浏阳市参加考核的24609名公务员中,经考核有35人不称职(不合格),辞退4人,行政开除13人。

    会上,梁仲主要从“工作散漫,失职失责”、“利欲熏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作风粗暴”、“奢侈浪费,挥霍公款”、“自律不严,腐化堕落”五个方面,痛陈了浏阳一些公务员存在的问题。

    如此“不留情面”的考核,让浏阳一些公务员深受震撼,称“这是浏阳最严肃的一次治吏行动”。他们认为,这说明“今后的考核不会再‘一团和气’了”。

清理不合格公务员国家早有规定 浏阳辞退开除17名公务员却引“地震”
砸了17个“饭碗”为何令闻者失色      
    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在湖南省浏阳市城管局工作的于某收到了一件特殊的“物品”———一纸辞退令,因为过去一年他连续违纪旷工10天以上,没能通过年度绩效考核。

    与于某有着同样“礼遇”的还有在浏阳广电局古港广播站工作的杨某。
   
由于连续3年拒不参加年度考核,依据浏阳市相关考核条例的规定,杨某在今年的绩效考核中再次被评为不称职,并将被辞退。

    所有不光彩名单,由市长梁仲当众宣布,点名批评面之广、语气之强硬前所未有。
    据记者了解,这次丢“饭碗”的除去一些无能违纪的公务员,还有些人触犯了法律。浏阳市公路局原局长刘魁榜、浏阳农业园原主任邱友初、农业园项目融资科原科长寻立之工程科原科长罗会武等人,都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丢了“饭碗”。

    浏阳市纪委的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在2008年浏阳市国家工作人员考核中,丢“饭碗”的一共有17人。
    “这是历年来浏阳最严肃的一次吏治行动”,记者接触到的浏阳当地公务员,对这次考核结果给出的评价,如出一辙。
    “一次辞退和开除17名公务员,在我们这里极为少见,看样子是动真格的了。”说起两天前的那次公务员大会,浏阳市某政府机关公务员小张依旧唏嘘不已。

    “以前总以为自己进了公务员队伍,就像进了保险箱,捧着‘铁饭碗’,但在浏阳这个地方,绩效考核却成为一项硬指标,公务员都觉得工作压力很大。”在浏阳市某政府部门工作的刘先生告诉记者。

    刘先生说,这次的通报结果令我们深感震撼,也给我们全市公务员敲响了警钟。这次大会后,没有人敢在岗位上混日子了,大家都真正体会到了绩效考核的严格性。

    浏阳不过是依法办事而已,人们之所以感觉新奇,是因为在全国像浏阳这样依法辞退考核不合格公务员,还未形成常态
    “其实,浏阳市的做法并不奇怪,对考核不合格的、触犯法律的公务员就该辞退、开除,浏阳市不过是依法办事而已。”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说。

    据了解,早在15年前,我国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就已初具雏形。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条例对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分别进行了专章规定,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作出了“开除”的规定。

    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同样包含这些内容。公务员法的第八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出现“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等五类情况的公务员,均予以辞退。这条规定为公务员的辞退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而刚刚过去的2008年,则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视为“在公务员退出机制上具有突破意义的一年”。
    从2008年年中印发的“反腐五年规划”中出现“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再到此后不久国家公务员局透露的“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着手研究起草辞职、回避规定”中,无不透出“公务员退出机制渐行渐近”的味道。

    2008年12月3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的规定,得到了媒体相当积极的评价。同月8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布,让社会各界对“公务员退出机制”又多了一份期待。

    但现实中,这些规定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
    记者在湖南某地公务员群体中调查发现,因考核不称职而被辞退的案例非常少,公务员只要不是触犯法律,一般不会被辞退或开除。

    浏阳市纪委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以往在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评中,尽管也存在诸种问题,但在群众测评这个环节上,大多数人出于人情、关系等多种因素,总是给同事评了称职或优秀。

    记者从国家人事部网站公布的数据发现,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年均辞退率只有0.05%。

    唐超华认为,正是因为在全国像浏阳市这样依法辞退考核不合格公务员还没有形成常态,人们才会对浏阳市的作法感觉新奇。

    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建立依旧任重道远,我国还没有形成正确看待公务员退出的社会环境,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不够完善
    采访中记者发现,人们普遍的愿望是,早日实现“公务员从‘铁饭碗’变成‘瓷饭碗’,‘干部能上能下,公务员能进能退’”,但是,一些了解内情的业内人士则认为,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建立依旧任重道远,还有一些制约这一制度发展的深层因素需要跨越。

    张虚仁在浏阳市某政府机关工作已近三十年,凭借自己多年的亲身感受他发现,我国还没有形成正确看待公务员退出的社会环境。公务员除了由于工作年龄等原因离开职位外,其他原因离职的往往会引起种种猜测。

    “人们没有把公务员退出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总认为‘上’就是荣,是有能力的体现;‘下’就是辱,是不称职的结果,不能正确对待退出的公务员。”张虚仁说,这种从社会到家庭的偏见,导致退出的公务员要面临较大的心理压力。

    据介绍,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务员管理基本属于包下来的体制,一旦当上了公务员,就意味着生老病死都有了保障,地位随之提高,只要不犯错误,就不会从“官”位上下来。

    “这种思维定势,对公务员退出机制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张虚仁说,由于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可避免地导致极少数该上的公务员上不去,该下的公务员下不来,造成人们的心理错位,使正常退出的公务员认为自己退出来是因为“关系不够好”、“后台不够硬”,从而不能正确对待和接受。

    张虚仁说,当前实行公务员退出制度的主要困难在于,配套制度和政策不够完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公务员的问题。

    据了解,当前各地往往把公务员退出的重点放在调整不称职公务员方面,而没有考虑到即使是“称职”的公务员也存在一个“下”或“退出”的问题,因此导致公务员正常退出的一些关键性制度,如任期制、辞职制等制度的建设滞后。此外,退出的标准不够科学和准确,也极大地影响了公务员退出制度的实施。当前对公务员退出的标准往往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

    “如何引入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机制至关重要。”唐超华告诉记者,公务员考核和政府绩效评估,是一门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不能从制度上加以细化,公务员考核机制会落入形式主义,甚至演化成某些单位一把手的一种特权。

    据记者了解,依据最新的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的主要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执行考核的主体是内部化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而缺少作为公务员服务对象的“社会公众”这一群体,容易造成“惟上不惟下”,仍是一种公务员自说自话的考核。还有,考核的目标、标准、程序规定得比较笼统,“德、能、勤、绩、廉”的内涵、界限究竟是什么,难以准确评判操作。

    “这就造成很难全面掌握考核对象情况。通过以此得出的考核结果来作出公务员退出的决定,就很难令被要求‘下来’或‘退出’的公务员信服。”采访中,很多公务员这样说。

    据悉,为了使公务员考评考核更趋科学合理,浏阳市今年还将成立民意调查小组,由统计局向普通百姓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对公务员队伍的意见和看法。

    梁仲表示,从今年开始浏阳将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主动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赵文明 徐松竹 许智 邓丽霞)
    编后
    应当说,能进不能出,历来是人事管理的一个痼疾。而实施公务员制度之后,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仍不尽如人意。

    公务员退出难除了公务员本人的原因之外,有关任免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严格依法管理显然是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同时,对那些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的相关人员,应当实行问责制,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威力和刚性,才能真正建立起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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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13名国家工作人员被行政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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