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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桔还是枳 认清原产地──原产地标记呼唤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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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on.yip 发表于 2009-2-6 17: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在选购商品的时候,大多数人的习惯都是认牌选购,“名牌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商品的原产地标记却常常被忽略,不少消费者因此吃亏上当。有的厂商在原产地问题上含糊其词,有意无意地将其“淡化”。在商场的家电柜台,日本名牌彩电往往注明是“进口”或“日本”字样,但它们真的全是日本本土生产的吗?实际上,很可能是马来西亚、菲律宾或国内生产、组装的。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跨国投资、企业联营、商标转让、定牌生产越来越多,有一些商品(尤其是名牌)往往并不全是总厂生产,却可能是几千里之外的分厂生产。而生产、经营者却经常不标注原产地,甚至假冒原产地。有的无中文标识,用外文标明是美国、日本的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o* I8 y8 V- ~6 w  d5 a/ e
  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同一种类但商标不同的商品,由于原产地的差异,其实际价值并不相同。有的是因为该地的自然资源、地理环境适合该产品的生产,如新疆的哈蜜瓜、西湖的龙井茶。有的是因为该地有悠久的传统工艺或某种产品生产规模大,如山西的陈醋、金华的火腿。有的则是某产品首创地或企业总厂、公司总部所在地,消费者对其信赖程度高于分厂产品。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上海制造”名闻遐尔,就是因为老百姓对上海工业产品的信赖。不同产地的商品,知名度不同;原装和组装产品在质量上,也可能有悬殊。而且,由于劳动力价值、原材料、运输条件的差异,价格往往也不同。2 j0 \; u% h- D7 ~
  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原产地标记同商标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除商标、专利等外,还包括“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我国1985年加入该公约,因此它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该公约第十条就规定“对带有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我国八十年代曾大量生产的“香槟酒”之所以被禁止生产,就因为侵犯了以生产葡萄酒著称的法国香槟省的产地名称。
& c' x# y/ L7 J  F9 ?  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记,原产地标记则是区别产地的标记,二者都属知识产权,但又有区别。商标可以依法买卖、转让、许可使用,但原产地标记则不行。商标一经注册,即归注册者所有,但原产地标记则不能为某一特定厂家注册或独占,该地域范围内生产者均有权使用,具有有限的排他性。《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县级以上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历史上沿革下来的除外),就是出于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6 r6 |& u% J  p4 U# v8 Q1 q1 x( Q3 U
  我国目前专门规定产地标记的法律法规a>还是空白,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强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和管理。因为原产地标记一旦被侵权,受害者往往是众多厂家,单个企业往往无力或不愿请求司法保护。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打击假冒原产地标记行为,取缔无产地标记的商品,对无中文产地标记的商品应禁止销售。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认请产地再掏腰包,尤其是购买“原装进口”商品时,应索要正式发票,一旦发现有欺诈行为,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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