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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内容和学习方法简介——什么是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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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wvhfh 发表于 2009-2-6 17: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犯罪现象的系统研究,在世界范围来说萌芽于十八世纪末,形成于十九世纪初,在我国则开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后又中断三十多年,于七十年代末从着手研究青少年犯罪而逐渐恢复起来。现在正方兴未艾,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起来。专著、教材和文章等研究成果象雨后春笋一样崭露头角。因此,一般人们对它有些陌生。但是,犯罪学思想研究在我国却是源远流长,早在我国有“刑”之初,当时的有识古人就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光辉思想。这一思想不仅为我国历代统治者奉为经典,而且在世界刑法学界特别是犯罪学界也有深远影响,并视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项基本原则。
    尽管说,“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理想,但在为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而奋斗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确是终可实现的长远目标。犯罪学的研究正是为此而奋斗的,在当前的近期目标则是要把我国社会现实存在的犯罪现象压缩到最低的限度,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但是,我们知道,把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向来是刑法学,何以又有了犯罪学?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进入垄断阶段后,犯罪现象与日俱增,特别是累犯、惯犯和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仅靠刑事镇压已不能解决其社会内犯罪现象的恶性膨胀问题,为适应资本统治在新情况下的治理要求,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刑法学者,一方面在继续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其现行刑事镇压政策重新调整的同时,另方面又设想在社会控制上对犯罪现象进行有计划地预测和防治。犯罪学就是在这种社会需要的客观形势下应运而生,先后在西方和东方一些国家里建立了起来。由此,不难看出犯罪学是导源于刑法学而归流于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展现在现代人们的面前,表现出蓬勃的生机。
    犯罪学与刑法学,虽有许多共同特点,但其不同点还是主要的。后者只着重研究构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条件和依法对刑事犯罪处以适当的刑罚即所谓定罪量刑;而前者不只研究犯罪和刑罚本身,同时更着重分析犯罪之所以产生的根源、原因和条件,确立防治对策,防患于未然,以保障社会免遭或少受犯罪的危害。由此观之,犯罪学比之刑法学来讲,不独开拓了研究领域,而且改被动的事后惩处为主动地事前预防,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这就是在有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刑法学之后,又需要犯罪学的重要原因吧!即使如此,犯罪学也党政军不能取代刑法学。因为对人的刑事惩罚后果严重,影响深远,不能不由专事犯罪的刑罚研究的刑法学来担当。再加上刑诉法学、证据法学、刑侦法学和被害人学,分工负责,共同协作,就构成了刑事法学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以便更有效地同犯罪现象作斗争。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犯罪学既然把犯罪原因作为重点研究课题之一,那就势必要分析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学就构成了犯罪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犯罪心理学由于其在犯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也可分化成独立的一门学科。但从科学体系来讲,犯罪心理学又只能是犯罪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离开犯罪学单讲犯罪心理学。这里有一个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问题。讲授犯罪学又必然要讲犯罪心理学,否则,罪犯学的学科内容就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只讲犯罪心理学而不讲犯罪学,那就失去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前提。这就是我们这门课程名称叫“犯罪心理学”,而我们的教材名称和教学内容却是犯罪学的缘由。
    可见,犯罪学不仅是个边缘性的交叉学科,同时又是个包含生理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内容的综合性学科。
    那末,究竟什么是犯罪学?根据其内容特点,归结如下:
    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发展变化规律,并据以确立防治犯罪对策的刑事社会科学。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犯罪观看来,一切犯罪归根到底都是一些行为,犯罪行为的突出特点,就是它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它不只危害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阻碍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剖析清楚犯罪行为的这种社会属性和特点,那就必须牢牢把握住直接研究犯罪行为这个大方向,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和道德上作出恰如其分的社会评价,凡属犯罪的,坚决禁止,依法惩办;违法的,明令取缔,予以处分;不道德的,舆论谴责,道义抵制。净化社会空气,安定社会秩序,是犯罪学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这种作用是任何别的学科都不能取代的。
    犯罪行为固然都是有意识的,其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另方面又是其主观心理的过程。我们在犯罪学的研究中,一定要从客观存在内化为主观意识,又从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这一整个心理过程的往返演变中,掌握行为意识的真实内容和特点,从而对其行为的社会属性作出准确评价。这对于正确认定行为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犯罪学实为行为法学的一个分支。这是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行为所决定的,同时又和刑法学划清了原则界限。此乃犯罪学的一大特点,并以此使之与其最相近的学科刑法学区别开来。就是同总的法科学也划清了界限。
    再者,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但不是等同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在其内涵和外延上都丰富于,并大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仅包括了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包容了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乃至还包括了不道德行为。既然研究对象复杂,这就决定了对策的多样化,以使处理的方法要适应不同对象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学所担当的社会任务,最适合于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战略方针要求。它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不同渠道,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方法,对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以恰如其分的处理。这无疑是别的任何一个单独学科所不能胜任的。它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多方面内容都包罗无遗了。
    犯罪学在外国尽管早已兴起,我国也早已开始,但从未象今天这样被人们所重视,这一方面固然同人们的认识发展有关,更重要的同国家的刑事政策关系密切。我们知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首先是在一九八一年初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搞好治安对于保障安定团结和经济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充分认识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和各种困难;要充分认识在一定范围内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地存在,对少数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提高警惕。因此,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工作,才能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犯罪学就是在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客观要求下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二者之间决不是偶合,而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认识的深入和提高,在刑事政策和社会科学诸方面的共同反映。
    社会实践的需要产生相应的科学,科学建立起来以后,又要反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制。而且还保存了一定数量的私有制。这一方面固然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和前提;但另一方面又为社会犯罪的滋长留下了余地。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里还存在有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条件,那么犯罪现象不仅不能消灭,而且还会发展。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客观规律。它虽然不能为人们所改变,但人们却可以利用它来安排我们整治社会治安的工作,把我国社会的犯罪现象压缩到最低限度。犯罪学就是要向人们揭示社会犯罪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以便我们依此规律,制定对策,更有针对性地同我国犯罪现象作更有效的斗争。预防犯罪,惩处犯罪,改造罪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们犯罪学的学科内容体系,就是根据我们对犯罪规律的清楚认识,依照国家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战略方针的要求,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安排如下五大部分:一、犯罪学绪言;二、犯罪现象;三、犯罪原因;四、犯罪对策;五、几种重要犯罪。
    这个体系本身,既反映了人们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又符合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要求。从人们对事物认识的过程来讲,它符合由现象到本质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两个发展阶段。从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工作进程来看,它又是一项完整的社会系统工程,体现了综合治理的要求,需要社会方方面面通力合作,充分发挥一切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固然是先个别后一般,但在系统阐明事物时,又总是先一般而后个别。这一个反复才构成认识事物的全部过程。这就是我们把几种重要的具体犯罪放在最后一篇的道理之所在。当然,一般学科也都是如此安排的。比如,刑法学也是先讲总论,而后才讲各论的。不过在历史上也有先安排具体犯罪的规定,而后才安排一般原则的,但这只是个别情况,如中国战国时魏国《法经》六篇,其“具律”总则则是放在最后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和发展,从三国时曹魏《新律》起就把它颠倒过来了。这样相沿不改,已经两千二百多年了。足证它是符合人们认识和解释事物的客观规律的。
    犯罪学在论述同犯罪作斗争的问题上,还有两个突出特点:
    其一是以惩处犯罪为基点,向前、后两个方向延伸。向前延伸到对犯罪的预防和预测,不以惩处犯罪为限,重在防范更具主动性和积极意义;向后延伸到对罪犯的改造,又不以惩处犯罪为满足,使不再犯,善始善终。这对于减少犯罪乃至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必要的条件,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其二是方法多样,足以适应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危害社会行为处理的需要。以思想教育,劝阻不道德的行为;用纪律处分,处理违纪行为;以行政处罚,制裁违法行为;用刑事惩办,惩治犯罪行为;以劳动改造的手段,清除其犯罪思想,防患于未然,以实现对社会治安的全面治理和彻底治理。中国古人早在二千九百多年以前就说过“罚惩非死,人极于病”。(《古书•吕刑》)意思是说刑罚惩治犯罪,并不是为了把罪犯置之于死地,而是要治病救人使他们身受痛苦不再犯罪。当时这是针对奴隶制刑制而说的,故言身受痛苦,在我们彻底废除肉刑的今天,主要是使其知恶改过,不再犯罪了。办法就是彻底改变其世界观,使之重做新人,即使对那些判处死刑的案件,也还有个做戒不法的社会教育问题,也不能一杀了事。
    犯罪学以其特有的内容,决定了它的特定体系。同样,特有内容还决定了研究它的特殊方式,这是由于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定要适合它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的要求所决定的。
    犯罪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和全部内容,归根结底都是围绕着犯罪这个主题和有关解决犯罪的有效措施展开的。谁都清楚,一切犯罪既不是神使鬼差,也不是任何人们头脑中的想象,恰恰相反,反有犯罪都是社会的个人在社会中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说,犯罪都是在社会中发生的。为此,不深入社会作调查,那么犯罪的本质、特点和危害以及它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谁也弄不清楚;不了解犯罪的这些情况而冒然处理,那又肯定是处理不好的。为能做到对症下药,切实有效地惩罚犯罪,改造罪犯,保护人民,安定社会,以下方法是应当为犯罪学研究所采取的:
    首先,从方法论上来讲,唯物辩证法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就是说每一种具体方法的采取都应当是唯物的和辩证的,既不能搞唯心论,也不能搞机械论。
    其次,从具体方法上讲,有社会调查、数理统计、比较论证和阶级分析等。因为一切犯罪都发生在社会中,故必须重视社会调查。其中又有一般调查、专题调查、个案调查和追踪调查等。在一般调查中必须占有一定数量,才能发现规律和趋势,这就要求有数理统计和计算,计算机技术的采用更是少不了的。掌握各项数据资料之后,还需要进而予以比较。比较可以从历史发展变化中进行纵向的比较,也可以从地区不同上进行横向的比较。俗语说: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能前进,揭示规律,把握趋势。由于犯罪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其发展变化总是对有些人有利、对有些人不利,故又要作阶级分析,重点打击带有政治色彩的违法犯罪活动,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最后,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晨,结合犯罪现象的时代特点,当代科学的“三论”法、即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在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应当和可能采取的。
    总之,只有采取了科学的方法,才能顺利完成任务,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一切研究任务的完成都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当任务确定以后,方法问题就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犯罪学的研究也不例外。
    这就是我们研究犯罪学,首先要向同学们介绍的有关犯罪学的大致轮廓。
   
    【写作年份】1991【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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