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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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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c1778 发表于 2009-2-6 17: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综述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2002年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于今年的9月20日至22日在中国公安大学召开。会议由公安大学承办,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郝宏奎教授主持。在简短的会议开幕式上,公安大学副校长李文燕教授致词,著名的犯罪侦查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立根教授、北京大学的张玉镶教授等知名学者在主席台就坐。在为期三天的研讨过程中,应邀参加的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一起围绕着经济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背景下侦查程序的法制化、侦查学基础理论、侦查实务改革与发展等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一、经济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背景下的侦查程序法制化
    经济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背景下的侦查程序法制化是本次侦查学术研讨会的主要议题,为此大会组织者特意邀请了著名的青年法学家、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对此做了题为《法制现代化背景下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的专题学术报告,着重论述了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制原则对传统侦查模式的挑战。陈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一种“行政治罪式”的侦查模式,以便利和效率为制度构建的主要目标,其与法制现代化相冲突的表现就是当前众多的侦查程序违法现象缺乏有力的程序规范制约,如律师会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遭遇。强制侦查是以大量剥夺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在法制现代化的背景下,效率不能是侦查制度构建的唯一目标,要提高侦查效率只能通过提高侦查资源的利用效率来达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损耗,减少侦查机关对其他社会生活的介入程度;第二、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陈教授认为,科学合理的检警关系对于提高侦查效益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侦查体制下,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既不受公诉的制约也不能为公诉做准备,这各检警关系既不利于侦查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站在诉讼的轨道上来看,侦查只能是公诉的准备,而且只能是公诉的辅助。新型的检警关系是公诉引导侦查活动,公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收集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密切检警关系,形成检察公诉机关与警察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胜诉利益共同体;第三、目前以侦查为中心、口供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应当向以程序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转变。在当前的诉讼模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向证据的转化过程仅仅是法庭对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口供的确认而已,侦查卷宗就成了法庭审判的基础,法庭审判缺乏一个完全独立的直接、独立、言词的审查过程,法庭缺乏应有的纠错能力,不能对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进行必要的制约,由此导致了侦查中的口供中心倾向。要扭转这种倾向,就应当转变诉讼模式,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必然地转换为诉讼证据,应当以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当庭供述为依据,证人证言也应当以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当庭陈述为依据,这些其实就是司法活动的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要建立完善的诉讼程序裁判机制,对诉讼程序过程,尤其是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进行制约,对因侦查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程序违法而权益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公民提供一个有效的权益救济途径,比如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程序违法。第四、关于审判前羁押问题。陈教授指出,在当前的侦查实践中,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被广泛地利用,超期羁押、违法羁押等程序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极大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制尊严的损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羁押场所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即侦查与羁押不分为羁押期间的种种程序违法现象提供了便利,只要看守所等审判前羁押场所仍由公安机关管理,刑讯逼供将无法遏止,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审判前羁押期间存在众多的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的机会,对羁押期限的延长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使得众多的羁押从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合法的,但是从实质上来说都缺乏应有的正当根据。在法治社会里,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价值理念,审判前羁押不应当是一种常态,而应当是一种例外。第五、沉默权等一系列的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等问题应当进入侦查价值观念。陈教授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坦白从宽是全球通例,但是,抗拒从严世界罕见。抗拒从严其实质就是辩护从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剥夺。从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可以暂时不确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抗拒从严、如实供述等规定应当废止。国家不应把一切的资源都用来发现犯罪、打击犯罪,这样只能是竭泽而渔。第六、法制现代化对侦查人员素质提出的挑战。法制现代化对侦查程序和诉讼的证据规格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我们的侦查模式还未摆脱人类诉讼史上以口供伪中心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法制现代化下的以科学证据为中心的诉讼阶段,从侦查人同的观念上来看,侦查人员还将侦查活动政治化,将侦查当成一种政治性任务,还没有将侦查看成是一种专业化的诉讼活动。最后,陈瑞华教授总结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的背景之下,讨论中国的侦查所受到的挑战及应对要有“中国问题的意识,世界高度的眼光”。
    对同一议题,公安大学的崔敏教授也做了发言,崔教授对百年来的中国的两次法制现代化之不同,及何谓法制现代化进行了概括,认为法制现代化的首要标志是(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文明化、科学化。提出法制现代化需要以人们观念的更新为先导,尤其是要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公正执法意识;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要改变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树立抑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意识;要改变只重领导批示、忽视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要改变重临时突击、轻正常执法的观念,树立平衡执法的意识。在面临涉枪、涉爆等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日渐猖獗的犯罪形势之下,侦查工作一方面要进行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的改革,以促进侦查效率的提高,如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转变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改变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机构的设置,以进行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刑侦与技侦部门分设对侦查效率的提高就相当不利。另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以人找案”、“以案找案”和“先抓人,后取证”的办案模式,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文明办案。为此公安机关要确实搞好侦查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侦查队伍素质,同时,侦查机关应当改善设备、科技强警,以现代化手段提高侦查破案能力。
    在法制现代化背景下,侦查模式的转化是这一主题之下的重要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为本次大会提交了题为《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的论文,对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转换当前的侦查模式势在必行,侦查人员的观念应当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在会上樊教授还就刑事诉讼法修正讨论中与侦查有关的部份做了介绍,特别是有关证据法方面的几大热点问题大多与侦查活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口供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鉴定问题、证据交换问题、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运用问题。提出当前证据立法的价值取向倾向于淡化口供等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高诉讼证据标准和规格。侦查工作要有“正当程序”观念、要树立侦查程序中的“抗辩观”,侦查程序应当如何体现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也是值得理论研究者和立法机关重视的一个问题。就现存侦查模式的缺陷及转变的问题,还有公安大学的郝宏奎教授提交的《侦查模式若干问题思考》,对侦查模式进行了理论上的类型界分,对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进行了分析。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院的郭晓彬教授提交的《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再构建》,对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进行了概括,指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存在的缺陷,并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为制度的价值核心对我国侦查程序的再造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公安大学的周欣副教授提交的《我国侦查制度的设计缺陷与改革设想》、毕惜茜副教授提交的《侦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等文章,从各自的视角对现行侦查模式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从微观的层面上,就侦查程序的法制化问题也有论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邹明理教授提交了《侦查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一文,并在会上就此作了主题发言,对我国有关侦查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侦查程序立法与法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提出要在将来的侦查立法中体现侦查权及侦查原则,应完善对侦查措施的立法,对一些常用的侦查措施在立法中应当细化,对技术性措施和秘密性措施应当逐步法定化,应当逐步确立沉默权制度。此外还有学者围绕着在侦查程序中如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这一价值核心就侦查权的分配问题、侦查程序的提起及完善问题、技术侦查工作立法问题、侦审合并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研讨过程中也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二、侦查实务与改革
    侦查实务与改革是本次会议的另一主题,围绕着中国加入WTO和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与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以来自侦查一线的指挥员、侦查专家提出了他们的看法。
    公安部刑侦局黄祖跃副局长在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侦查研究要贴近实战的需要,研究侦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如绑架犯罪、抢劫、抢夺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要加强对侦查改革和侦查信息化的研究,促进侦查工作的发展,在当前侦查资源紧缺、办案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的现状下,要进行侦查改革,实现侦查信息化、情报信息资源共享,才有可能实现侦查工作跨赿式的发展,才能提高侦查效率;侦查理论研究要结合实际,(理论)要避免过于超前(实际),避免脱离中国实际的研究。另有来自在侦查一线的专家认为在犯罪态势继续在高位运行的治安形势之下,犯罪的暴力性、有组织化、职业化特点相当突出,传统的侦查破案方式受到了挑战,需要推动侦查破案方式的转变,以提高侦查效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说,我们对现代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还研究不够,侦查思维方式还未能与现代犯罪发展同步。要应对现代犯罪态势,侦查破案方式应当转变,实现侦查工作的网络化、侦查情报工作的职业化、要注重犯罪现场的重建工作,实现侦查实验的科学化,他还以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侦查工作中的失误及成因。
    另有学者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犯罪的诱因增加,如就业竞争加剧、失业率进一步上升、敌对势力的渗透、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犯罪态势严峻。面临这种现状,过去侦查部门一些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将不得不进行扬弃,以适应新的犯罪态势。尤其有必要的是应当根据犯罪诱因的变化来建立科学合理的犯罪预警机制,对犯罪侦查、预防和形成提前控制,而不是滞后的打击。与中国加入WTO有关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入世之后犯罪态势的变化、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等诸问题,就此提交的与会论文有《论加入WTO后侦查人力资源的开发》、《加入WTO对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挑战及其对策》、《中国加入WTO后侦查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加入WTO后国内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论入世对广东侦查工作的挑战与对策》。前述诸文所论及的中国入世之后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于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犯罪态势的严峻,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跨国犯罪呈多发之势对传统的侦查方式、方法提出了挑战;第二、侦查人员的个体素质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侦查环境,如对国际经济贸易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对国际刑事诉讼准则的了解和掌握情况、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技能不足;第三、传统的侦查体制对侦查人员个体积极性的压抑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有必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能够充分调动侦查人员积极性的新体制;第四、社会转型期的思想、秩序混乱及社会控制力量的减弱使侦查基础工作受到影响,如传统侦查方式中的摸底排查、侦查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原则等都受到了挑战。为此他们提出的应对之策主要有:第一、加强培训,提高侦查人员个体素质以适应形势的需要;第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第三、深化侦查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侦查制度;第四、增加侦查资源投入,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第五、转变侦查价值观念,树立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观念。
    在微观层面上,有学者和专家就侦查体制、侦查基础工作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如有人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出发对实践中的招标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和经验总结;也有来自一线的侦查指挥员对加强责任区刑警队建设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概括;有学者著文论述了当前刑侦基础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出路、网络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通信信息痕迹及利用通信信息痕迹破案的方法与谋略、毒品犯罪区位特点与广西缉毒对策、禁毒情报若干问题等具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
    三、侦查学基础理论
    侦查学基础理论问题是本次研讨会的又一主题,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为侦查学进行学科定位,与会的徐立根教授、邹明理教授、张玉镶教授、王传道教授等侦查学界的著名学者均一致认为学科的定位对于学科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而当前的侦查学在学科定位对于侦查学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邹明理教授指出,当前的侦查学学科定位在学科归属方面相当混乱,存在错位现象,其表现是在本科教学中侦查学属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而在研究生教育中,侦查学却是属于法学科下诉讼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而侦查学的学科归属无论作出哪一种选择,或者属法学科下的三级学科,或者属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都是一种二难选择。如果归属于法学科下的三级学科,由于学科阶位较低不利于侦查学发展空间的拓展,不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而如果将侦查学归属为公安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相对而言侦查学在公安学科中是理论发展较为完善的一门学科,有利于侦查学发展空间的开拓,但是由于公安学的意识形态色彩局限,又不利于侦查学与国际上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当前的形势下,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将侦查学归属于公安学对其自身的发展相对有利一点。而张玉镶教授则从另一个角度阐发了他对侦查学学科定位与归属的看法,他认为,侦查学应当和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一起构成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应当与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一起作为刑事法学中的一门学科。其理由是,在实践层面上,侦查是为了实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徐立根教授认为现在的侦查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只是诉讼法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属法学下的三级学科,为了给侦查学创造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应当争取把侦查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学科地位提升为二级学科。
    就侦查学的学科体系问题有学者撰文进行讨论。瞿丰副教授著文《侦查学学科名称及体系探析》,对侦查学学科名称的中心词和限定词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认为学科名称不能与某个部门的实际工作划等号,而且无论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还是检察机关等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在侦查方法的使用上大体一致,作为学科名称,还是使用“侦查学”较为科学、简练,也可以避免学科名称在中心词和限定词上的无谓争论。关于侦查学的学科体系,该文概括、分析了理论研究中的诸种分歧,认为对一门学科完整体系的概括,既不能跟在实践的后面,对实践进行滞后的总结,也不能脱离实践,把它建立在唯心主义的空洞理论条文上,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当是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份构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高春兴副教授则将侦查学学科体系概括为六大内容:即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侦查程序研究、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研究、侦查对策研究、侦查方法研究、侦查技术研究,在此基础上深化侦查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拓宽侦查学的研究领域,使其一个完整而又科学的大侦查学学科群,以适应现代侦查理念,要规范课程体系,对一些相对较成熟的学科定义、概念和原理,要尽快启动规范化研究(或者称标准化研究),用以指导和规范全国的侦查学教学、科研和实践,并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侦查学学会”,作为中国警察学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本次研讨会参加的人员相当广泛,有全国公安高等院校从事侦查学理论教学与研究的理论工作者,有来自公安机关侦查一线的实践专家、还有来自国内北大、人大、西南政法大学等名牌高校的从事侦查学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知名学者。大会讨论的议题紧扣时代脉搏,广泛而又深入。大会研讨的过程热烈而又不失秩序。具有很大的意义,促进了交流和科研,鼓舞了大家对侦查学的研究热情,正如徐立根教授在大会总结上的发言所认为的那样,是次成功的大会。
    综观研讨全过程,就法制现代化背景下侦查程序的法制化这一主题是本次大会的核心议题,在研讨过程中就侦查的程序正义价值与效益价值之争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理论研究者多持程序正义价值应当优位于效益价值之主张,而实践专家或者与实践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理论工作者则多持效益价值应当优位于程序正义价值之已见。窃以为眼下我们正处于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司法改革是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在侦查程序的程序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的争论中,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的背景之下,并不存在着一种普适的、永恒的价值标准。我们如果看看欧美法治国家刑事司法政策调整的轨迹,不难发现:第一、法律价值的永恒是一种动态的永恒,或者说是一种矛盾的永恒,是不同的法律价值理念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停地冲突之永恒。程序正义和效益是充满着矛盾的法律价值体系的不同方面,二者不断的冲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互为消长,但任一方面都不可能成为一种永恒。第二、法律价值之间不存在阶位之高低,亦即不存在程序正义价值与效益价值孰轻孰重之争,只有在同一个阶位上的价值才有可能成为矛盾冲突的两个方面。第三、司法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构建应立足于社会现实之上、根植于司法实践的土壤之中,而不是脱离现实的、事先抱持的某种先验的价值理念之反映。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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