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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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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狗皇帝 发表于 2009-2-7 17: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引言
    从1764年切萨雷·贝卡尔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至今,犯罪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理论体系日趋严密,学科结构也日益明晰,但是专门讨论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的文章尚不多见。本文的目的是,根据200多年来犯罪学学科体系建构过程中涉及的研究领域和学者们已经创设出来的犯罪学子学科及其内容,将犯罪学体系内各子学科及其相互关系作些整理,以便于犯罪学的进一步研究中的各具体研究有一个体系上的参考性坐标,进而促进犯罪学体系的完善。
    对犯罪学研究中已经涉及的研究领域和学者们已经创设的子学科及其内容作考察,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包括一系列子学科。给这些子学科归类,可以分为:1、犯罪现象研究性学科,称犯罪现象学,包括犯罪行为学、犯罪比较学、犯罪史学等;2、犯罪原因研究性学科,称犯罪原因学,可以分为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理学(内含犯罪病理学等)、犯罪心理学、犯罪环境学(又包含犯罪地理学、犯罪地形学、犯罪区位学、犯罪生态学等)、犯罪社会学(又包含犯罪经济学、犯罪文化学等)等;3、犯罪危害研究性学科,有犯罪危害学(含犯罪被害人学等);4、犯罪对策研究性学科,称犯罪对策学,包括犯罪预防学(内含犯罪预测学和犯罪控制学)、犯罪矫正学等;5、犯罪学研究工具性学科,有犯罪分类学(犯罪类型学)、犯罪统计学等;6、犯罪学反思性学科,有比较犯罪学、犯罪学史等。
    下文对上述各类学科作些具体的论述。
    二、犯罪现象研究性学科
    犯罪现象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一些犯罪学著作或犯罪学教科书,将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划分为三大块:犯罪现象研究、犯罪原因研究和犯罪对策研究。如,周密主编的《犯罪学教程》(1990),王牧著的《犯罪学》(1992),储槐植、许章润等著的《犯罪学》(1997)等,其内容都是主要分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阴家宝主编的《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1995)》(1997)的五编内容之中除第一编“犯罪学绪论”和第五编“犯罪专题论”外,主要的三编是“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犯罪现象有其特殊的结构,具有历史性、区域性、时间性和随机性,具有自身的规律性,所以,犯罪现象学是一门重要的犯罪学的内部学科。
    犯罪现象学(criminalphenomenology)研究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一定时间和地点在社会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总和。它是犯罪学的最重要的范畴,从建立学科理论体系来看,在犯罪科学中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具体犯罪行为、个别犯罪行为和个人犯罪行为等多种涵义的基本范畴提出来的。”所以研究犯罪现象离不开研究犯罪行为。在刑法学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中的重要因素,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行为的内涵在刑法学的基础上有所扩充,所以,犯罪行为学研究的内容包括:作为的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故意的犯罪行为和过失的犯罪行为,初犯、偶犯犯罪行为和重犯、惯犯犯罪行为,既遂的犯罪行为、预备的犯罪行为、未遂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中止行为,单独犯罪行为、团伙犯罪行为和有组织犯罪行为,区域犯罪行为、流窜犯罪行为和跨境跨国犯罪行为,青少年犯罪行为、成人犯罪行为、老年人犯罪行为和妇女犯罪行为,自然人犯罪行为和法人犯罪行为,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犯罪行为。
    犯罪现象既具有国别特点、地域特点,又具有时代特点、阶段特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犯罪,其犯罪现象会有不同,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也会不同。①所以,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对犯罪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应该称为犯罪比较学。其研究方式主要有:1、横的比较,即对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整个犯罪现象或某些类型的犯罪的各个方面作横向的比较研究,以探究国家间或地区间的犯罪的异同;2、纵的比较,即对不同时代或不同阶段的整个犯罪现象或某些类型的犯罪的各方面情况作纵向的比较,以探究随时间变化而产生的犯罪情况的变化;3、纵横综合的比较,即既对各国或各地的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作纵的比较研究,又在此基础上对各国或各地的犯罪情况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
    在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现象进行综合的和比较的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犯罪作历史的研究就有了可能,并且具有了意义。犯罪史学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根据其研究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犯罪史研究、某一国家的犯罪史研究、某一区域的犯罪史研究、犯罪集团的犯罪史研究和个人犯罪史研究。如,英国马丁·费多的《西方犯罪200年(1800-1993)》,就可以看作是一部西方社会的编年性的犯罪史著作。
    三、犯罪原因研究性学科
    犯罪原因研究也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犯罪学学术史上,欧洲不少学者主张,犯罪学研究主要就是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认为“犯罪学的结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②尽管这种狭义犯罪学观点没有被犯罪学界普遍接受,但犯罪原因研究是所有犯罪学必须关注的重要方面,是不容置疑的。所以,犯罪原因学(criminalcausation)是犯罪学中最为重要的学科,也是不容置疑的。从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来看,其各派学术理论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犯罪原因研究的不同角度和不同成果。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各自都是在犯罪原因的研究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取得了自己的成果,因而坚持自己的学术主张。我国犯罪学界一直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除各种犯罪学论著皆以犯罪原因研究为重要内容外,对犯罪原因的专门研究也取得了成果。③从上述的各个学派和各种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归纳出,犯罪原因学中的各个子学科: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环境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犯罪文化学等。
    犯罪人类学(criminalanthropology)研究人种与犯罪的关系。意大利学者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是犯罪人类学研究的经典之作。犯罪人类学的核心主张是人类社会中有一类生来就要犯罪的“天生犯罪人”(borncriminal)。这一理论观点是龙勃罗梭以其长年的实证研究结论为依据提出来的,其学生恩里科·菲利和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对“天生犯罪人论”作了继承和修正。后来,又有英国的查尔斯·巴克曼·格林和美国的欧内斯特·艾伯特·胡顿等人运用人体测量学、统计学等手段,进一步发展了犯罪人类学。今天,“天生犯罪人论”已经被犯罪学界所扬弃,犯罪人类学也已经式微。
    犯罪生物学(criminalbiology)研究人的生理与犯罪的关系、遗传与犯罪的关系等。现代犯罪生物学研究盛行于20世纪初期,是19世纪后半期犯罪人类学研究的延续和发展。它与犯罪人类学的差异是:(1)犯罪人类学着重研究身体的外部形状与犯罪的关系,并用隔代遗传来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现代犯罪生物学强调身体素质(包括生理与心理两个方面)与犯罪的关系,并用生物学理论解释犯罪人独特的身体素质的形成原因。(2)犯罪人类学家主要使用直接观察、身体测量以及身体解剖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身体特征;犯罪生物学家使用血液检查化验方法、性染色体分析方法、内分泌测定方法、脑电图测定法等更加精细的研究方法。(3)犯罪人类学家倾向于从犯罪人的外部特征来研究犯罪人;犯罪生物学家倾向于从犯罪人的内部结构或状态研究犯罪人。犯罪生物学理论有遗传生物学研究和体质生物学研究两个分支。④犯罪病理学,又称犯罪精神病学(criminalpsychiatry),是犯罪生物学的一个子学科,专门研究处于持续性或临时性精神异常状态下的人所进行的犯罪活动,是对于犯罪的一种特殊原因的研究。
    我国犯罪学研究复兴以来,对于犯罪生物学理论也有涉及,但据王顺安的考察,我国关于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成果很稀少,尤其是中国学者亲自调查、实验的科研文献极端匮乏,尽管有一些青年学者呼吁开展犯罪生物学研究,但响应者寥寥。⑤王顺安也呼吁开展中国犯罪生物学研究,但他自己撰写的《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第七章,则是关于“犯罪的生理因素”的研究。实际上,犯罪生理学(criminalphysiology)是犯罪原因学中的另一门子学科,专门研究人的性别、年龄、血型、体质、疾病、性功能等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原因研究的另一重要途径是犯罪心理研究。关于犯罪心理或犯罪人心理的研究从犯罪学创立以来从未间断过,甚至在犯罪学出现之前,思想界就有不少关于犯罪心理的讨论。但犯罪心理学的真正创立,是以1897年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犯罪心理学》一书的出版为标志。西方的犯罪心理学理论有心理病理学理论、心理分析法理论、社会心理学理论等。我国犯罪学界对犯罪心理的研究一直很重视。一些论著专章或专节论述犯罪心理问题,并出版有《犯罪心理学》专著(罗大华,1983、1991),取得了不小的研究成果。
    犯罪心理学(criminalpsychology)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从犯罪人的心理这一特殊角度,探索犯罪原因的学科。人的心理主要包括感觉、认知、需要、动机、兴趣、倾向、情感、意志、观念、理想等等方面(这些心理方面可以外化为人的气质、性格等)。犯罪人实施犯罪,他的这些心理方面有无异常?产生怎样的变化?发挥怎样的作用?应该是犯罪心理学研究需要涉及的问题。人的心理又无时不处于某种状态之中。心理状态一般有平静、犹豫、忧愁、激动、欢乐、悲伤、愤怒、克制、镇定等。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关系也是犯罪心理学需要重视的研究内容。人的心理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环境的左右和制约,所以个体心理、团体心理、群体心理以及孤独者心理都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不能忽视的方面。
    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皆侧重于从犯罪人的自身探究其犯罪的原因,犯罪环境学和犯罪社会学则是侧重于从犯罪人与其所处的外部世界的关系之中探究其犯罪的原因。
    犯罪环境学(thecriminalenvironmenttheory)研究产生犯罪的环境原因。环境与犯罪的关系,学术界很早就有研究。孟德斯鸠、凯特勒、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都论述过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当代,德国学者施奈德在其《犯罪学》中专门研究“犯罪地理学、生态学和地形学”。我国台湾学者谢文彦撰有“犯罪区位学之研究”。犯罪地理学(criminalgeography)、犯罪生态学(criminalecology)⑥、犯罪地形学(criminalgeomorphology)都应该是犯罪环境学下的子学科。美国学者D·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在他们合著的《犯罪学》中专章讨论“街头犯罪”。我国不少学者重视城市犯罪研究、农村犯罪研究或家庭犯罪研究。当前,对于社区犯罪的研究成为新的热点。这些都可以纳入环境犯罪学的内容之中。此外,季节、气候、时段、特殊空间等与犯罪的关系,也属于犯罪环境学所要研究的内容。
    犯罪社会学(criminalsociology)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从广阔的社会环境层面研究犯罪的原因。因此,法国《世界百科全书》“犯罪学”条称犯罪社会学派为“社会环境学派”。意大利的恩里科·菲利于1884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标志着犯罪社会学的诞生。早期的犯罪社会学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拿破仑·科拉扬尼、德国的弗兰茨·冯·李斯特和古斯塔夫·阿沙芬堡、法国的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和让·亚历山大·欧仁·拉柯沙尼以及苏格兰的威廉·莫里森等。他们是在犯罪人类学等的基础上,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的原因,把社会环境因素作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进而探讨宏观的犯罪对策。西方现代犯罪社会学对早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作了扬弃,不再把犯罪人视为心理不正常的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完全是各种社会条件促成的结果。这样,犯罪社会学在对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西方现代犯罪社会学学派林立,有各种理论观点。特拉维斯·赫希、拉里·西格尔等学者曾尝试进行分类。赫希分为紧张理论、控制理论和越轨理论;西格尔分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和整合理论。⑦其中默顿的失范理论、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等是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不过,从学科归属的角度看,是否标榜社会学理论,并不应该是判断是否属于犯罪社会学学科的主要依据。现代化与犯罪关系的理论研究,批判犯罪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研究等,实际上都应该归属于犯罪社会学之中。
    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内容应该非常广泛,其中的大问题应该有:社会生产力与犯罪,生产关系与犯罪,社会分层与犯罪,社会分工与犯罪,社会变迁与犯罪,社会制度与犯罪,人口与犯罪,贫富与犯罪,家庭与犯罪,宗教与犯罪,文化与犯罪等。所以,从犯罪社会学中可以派生出犯罪经济学、犯罪文化学等等子学科。
    学术界往往把犯罪经济学和犯罪文化学作为独立于犯罪社会学的学科进行各自的研究。犯罪经济学(criminaleconomics)除了研究犯罪的社会经济原因外,还很重视对犯罪本身的经济运作进行研究。犯罪的成本效益问题,犯罪所得的经济转化问题,其中的重点如洗钱问题,是犯罪经济学研究很为关注的问题。犯罪文化学除了研究犯罪的社会文化原因外,还很重视研究犯罪者的文化,一般称作犯罪亚文化研究。
    四、犯罪危害研究性学科
    20世纪,一些犯罪学研究者开始关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但直到1947年,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才被提出。⑧犯罪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关于犯罪危害研究的重要学科,主要研究被害现象、被害人、被害原因、被害补偿、被害预防等方面内容。我国学者比较重视对于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先后出版有几部研究专著,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效。此外,目前我国研究界也开始注意对于犯罪的国家被害和犯罪的社会被害的研究。实际上,犯罪不仅危害个人,也不仅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而且,部分犯罪危害自然,许多犯罪会危害全人类。所以,关于犯罪危害的研究应该称为犯罪危害学,其研究内容有着广阔的拓展空间。
    五、犯罪对策研究性学科
    犯罪对策学(scienceofcountermeasuresofcrime)研究对付犯罪的策略、方法和手段。
    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都具有犯罪对策学的性质。但即便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都是犯罪对策性学科,也应该是处于犯罪学学科体系之外的学科,不属于犯罪学的内部学科之列。刑事科学的犯罪对策学意味比较浓,其中的犯罪侦查学、刑罚学是较为直接的犯罪对策性学科。但犯罪侦查学(criminalistics)和刑罚学(penology)皆是犯罪学学科以外的学科,都是刑事科学中的学科。正因如此,侦查学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探究如何查明犯罪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获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而刑罚学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探讨罪与刑的对应和适应,以及刑罚如何恰当地执行。两者的研究目标都不直接指向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所以,从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来看,关于犯罪对策的研究应该另有具体的学科。犯罪预防学和犯罪矫正学应该是犯罪学的对策性学科。
    犯罪预防学(thecrimepreventiontheory)是进行犯罪预防研究的专门学科,具体研究如何在犯罪预测的基础上从事对于犯罪的防备和控制。犯罪预防一直是犯罪学家极为重视的研究内容。贝卡尔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既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分析对犯罪的预防,又从传播知识保障自由、发展科学追求真理、司法公正、奖励美德以及完善教育等多个角度,分析讨论对犯罪的预防。菲利则在《犯罪社会学》中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教育领域等多方面系统讨论“刑罚的替代措施”,以探讨对于犯罪的社会性预防途径。因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上犯罪学界一直存有诸多分歧,犯罪预防理论也观点难一。在这方面,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和美国的“综合犯罪防止法”代表了犯罪预防理论中的综合预防理论观点及其成就,是犯罪预防学理论成熟的一种标志。
    在犯罪预防中,两项工作极为重要,一是犯罪预测,二是犯罪控制。所以,从犯罪预防学中又可以派生出犯罪预测学和犯罪控制学。犯罪预测学专门研究犯罪预测问题,其具体的研究有犯罪预测的目的研究、原则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和成果应用研究等。犯罪控制学专门研究犯罪控制问题,其具体的研究包括如何防备犯罪发生的研究、如何遏止进行中的犯罪的研究、如何防止和控制犯罪危害扩展的研究等。
    犯罪矫正学(thecrimecorrectiontheory)的研究范围应该比目前刑事司法研究中所涉及的罪犯矫正问题更宽阔一些。毫无疑问,罪犯矫正应该是犯罪矫正的重要方面,但犯罪矫正不仅仅是对于罪犯的矫正,而应该还包括对虽未成为罪犯但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或可能产生犯罪意图)的人的行为习惯的矫正,如,对于违法者的矫正,对于有越轨行为者的矫正,等等,此外,还应包括对于有可能导致犯罪的不良行为习惯者的矫正,如,对于吸毒者的矫正,对于严重嗜酒者的矫正,对于嗜赌者的矫正,等等。犯罪矫正学与刑罚学的区别也正在这里。
    六、犯罪学研究工具性学科
    从事犯罪问题研究需要研究工具。从犯罪学的发展历史来看,研究犯罪问题的主要工具有两种是极为重要的:一是从事犯罪实证研究所必不可少的犯罪统计,二是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进行归纳分析的犯罪分类。所以,犯罪统计学(criminalstatistics)和犯罪分类学(criminaltaxology)应该是犯罪学中的两个工具性子学科。
    对犯罪现象进行统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到了19世纪,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统计,从而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解释犯罪在某些方面的规律性,使犯罪学得以成为“科学犯罪学”(特伦斯·莫尔斯语)。法国学者安德烈·米歇尔·格雷和比利时学者阿道夫·凯特勒是当时运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代表人物。他们因运用统计学研究犯罪问题取得很大成就而被称为犯罪统计学派。
    犯罪统计不仅是学界的工作,而且是一项官方的措施。根据施奈德的考察归纳,犯罪统计有四个方面的功能和作用:1、官方的犯罪统计,是实施正式社会监督的主管机构——警方、法院、缓刑帮教和监狱用于自我表述的工作报告;2、作为研究手段的犯罪统计,它能说明居民参与犯罪的规模,为提出犯罪成因的假设和理论提供数据基础;3、用犯罪统计向居民通报关于犯罪案件的数量、种类、发展和分布情况,向居民指出成为被害人的危险性和可能性并且免除他们对犯罪行为的恐惧心理;4、犯罪统计有一种监督、引导和计划任务。]
    从19世纪到20世纪,犯罪统计工作得到不断的拓展,不仅手段越来越科学,而且规模越来越宏大。1954年,国际刑警组织尝试编制国际犯罪统计,以各国警方的犯罪统计为基础汇集谋杀、性犯罪、盗窃、诈骗、伪钞和毒品犯罪这六种犯罪的数据。联合国于1950年开始研究国际犯罪统计的比较问题,其后数次开展全球性犯罪调查。自1963年起,欧洲议会致力于编制一种国际犯罪统计。同时,犯罪学界尝试通过不同的途径研制一种国际犯罪统计的测量工具(桑斯顿·塞林1967,马文·E·沃尔夫冈1967,莱斯利·T·威尔金斯1970),主张避免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对犯罪统计的干扰,充分考虑被害人数字、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类型和程度、被害人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价值来编制国际犯罪统计。
    今天,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统计工作的发展也更加迅速。相比较而言,我国犯罪学界长期侧重于对于犯罪问题的定性分析,定量研究工作做得不太充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重视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把犯罪调查和犯罪统计作为重要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周路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他在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的支持下,已经在天津进行了四次大型犯罪调查(1990,1993,1996,1999),调查对象累计达1.6万人,取得了丰富翔实的研究资料,建立起了“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正是在实证调查和犯罪统计的基础上,周路主编出版了《当代实证犯罪学》(1995)和《犯罪调查十年——统计与分析》(2001)。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一些学者已经在运用犯罪统计工具从事犯罪问题实证研究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对于犯罪统计这一科学工作本身的研究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这方面,我国学术界远远落后于西方。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犯罪统计的标准、途径、方法、数据分析、成果应用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建立起犯罪统计学。
    开展犯罪统计必然涉及到犯罪分类问题。实际上,犯罪分类问题是犯罪学有史以来一直为研究者所重视的问题,也是犯罪学界观点众多、分歧极大的问题之一,许多犯罪学专著都设专章研究犯罪类型。我国犯罪学界也很重视犯罪分类,大多数犯罪学著作都把对犯罪类型的研究作为重要内容。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1991)专门有一编研究“犯罪类型”,名为“犯罪类型论”。但康树华、王岱、冯树梁共同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1995)却没有收入“犯罪分类”或“犯罪类型”词条(仅收有“犯罪类型学派”词条),倒是杨春冼、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共同主编的《刑事法学大辞书》(1990)收入了“犯罪分类”词条,并做出刑法学的和犯罪学的两种解释。
    犯罪分类学应该是犯罪学中的子学科,专门研究犯罪分类的标准、体系、方法等问题,并探讨犯罪分类与犯罪统计、犯罪研究、犯罪防控等之间的关系,以利于更有成效地进行犯罪统计、犯罪研究和犯罪防控工作。
    七、犯罪学反思性学科
    犯罪学发展到今天,对其本身进行观照,进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反思犯罪学的发展历程,就会形成关于犯罪学的史学,即犯罪学史。观照研究犯罪学发展历程中各个学派和诸多学者,比较他们的诸多学术主张和观点的异同,则又形成比较犯罪学。
    区别于犯罪比较学(前文论及)的对犯罪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犯罪学(comparativecriminology)是对于犯罪学的比较研究,其中包括对于犯罪学不同学派的比较研究,对于犯罪学不同学术观点的比较研究,对于不同的犯罪学家的比较研究,对于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犯罪学研究的比较研究,对于不同时代的犯罪学研究的比较研究,等等。
    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犯罪比较学)是早期犯罪学家就很重视的并且始终很受犯罪学研究界重视的方面。相对而言,对于犯罪学作比较研究的比较犯罪学则是犯罪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开始的。应该指出的是,大部分学者在从事比较犯罪学研究时往往既重视对于犯罪学的比较研究,也兼顾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以英国学者赫尔曼·曼海姆(1965)和波兰学者布鲁诺·霍维斯特(1982)的著作为代表,比较犯罪学综合地从事犯罪的比较研究和犯罪学的比较研究。我国的比较犯罪学研究(如,康树华,1994)也是综合性地对于犯罪和犯罪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犯罪和犯罪学都进行比较研究实际上已经渗透到犯罪学研究的许多方面。大部分的犯罪学著作都有意或无意地要涉及对于犯罪的、对于犯罪学的或两方面都有的比较性质的研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犯罪学中的比较研究的泛化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学比较研究水平的提高。比较犯罪学一方面需要纯化,应该剔除掉对于犯罪的比较研究(使之归于犯罪比较学之中),另一方面需要与犯罪学史结合起来研究,从更宏观的方面观照把握犯罪学发展历程的各个阶段的不同的人文基础、社会背景和由此生发的对于犯罪学研究的人文需求和社会需求,以及由这些基础、背景和需求所引导出的各个学派或各位学者的学术追求和学术贡献。
    比较犯罪学与犯罪史学的区别在于前者关注学派或学者间学术主张、学术观点、治学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点,而后者注重学派之间、学者之间的继承、扬弃和发展。
    八、结语
    犯罪学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蕴含丰富而强健的内部张力。其内部学科的自生殖能力很强。所以,上述的各个方面的子学科,只是就到目前为止的犯罪学的学科结构情况的简述。这种简述本身也很可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本文对于目前的犯罪学内部学科结构作归纳表述,谈不上有什么创新的内容,只是有几点可能与犯罪学界已往的提法有些不同:一是区分犯罪比较学与比较犯罪学。二是认为犯罪被害人研究只是犯罪危害研究的一个方面,用犯罪危害学的概念才能涵盖整个犯罪危害研究的内容。三是指出犯罪学的犯罪对策性学科与刑事科学的犯罪对策研究有学科性质上的区别。四是强调犯罪统计学和犯罪分类学研究的学术重要性。五是对犯罪学的内部学科作归类,认为犯罪学的学科结构由“犯罪现象研究性学科”、“犯罪原因研究性学科”、“犯罪危害研究性学科”、“犯罪对策研究性学科”、“犯罪学研究工具性学科”和“犯罪学反思性学科”六类组成。这些提法是否妥当,有待方家和同行的指正。
    【注释】
  ①目前,犯罪现象呈现着新的变化。在“中国犯罪学前沿学术问题研讨会”(2001,北京)上,储槐植教授提出:从“9·11事件”的发生来看,犯罪学需要重视对于犯罪发展问题的研究。
②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③参见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④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251页。
⑤参见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259页。
⑥美国“芝加哥学派”尤其重视“犯罪生态学”研究,称为芝加哥人文生态学派(theChicagoschoolofhumanecology),我国台湾学者的犯罪区位学实际上是犯罪生态学(criminalecology)的另一种译法。
⑦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441页。
⑧1947年,以色列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在罗马尼亚精神病学学会上发表题为“被害人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首次提出“被害人学”的概念。其后,汉斯·冯·亨梯出版《犯罪者及其被害人》(1948),雷德里克·沃瑟姆出版《炫耀暴力》(1949),亨利·艾伦伯格发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学关系》(1954),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生物心理科学的一个分支:被害人学》(1956)、《被害人学》(1956)和《当代科学——被害人学》(1957)。1958年12月,荷兰—比利时犯罪学会议专门讨论了被害人学问题。1959年4月号的《刑法与犯罪学杂志》(RevuedeDroitPenaletdeCriminology)出版被害人学专版。这样,犯罪被害人学正式建立起来。【参考文献】
  [1]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犯罪现象”条(王牧撰),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英)马丁·费多著《西方犯罪200年(1800-1993)》,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3](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4]许金春、马传镇、陈伟平等著《犯罪学》第十章,(中国台北)中央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印行。[5](美)D·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著,谢正权、邬明安、刘春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6](意)贝卡尔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8页。[7](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陈中天校《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9-99页。[8](英)赫尔曼·曼海姆著《比较犯罪学》,英文版,1965年,第222页。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9](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马君玉译《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82-183页。【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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