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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笑、不悲、不怒,只是理解——解读严译《法意》第十九卷“复案”(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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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远山 发表于 2009-2-8 21: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页482。
    《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收入《梁启超论清学术二种》(朱维铮校注),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页124-25。
    《严复集》,前揭书,页364。
    同上,页393。
    《桐城吴先生全书》尺牍一,页159。
    参见其文“《社会通诠》商兑”,收入《章太严学术文化随笔》(张勇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页214。
    《严复集》,前揭书,页566。
    参见其文“关于文化与中国文化”,收入《牟宗三学术文化随笔》(王岳川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页74。
    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十九卷,页406,正文。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牟言,页2-3。
    《严复集》,前揭书,页1。
    详见其著:《中国文化要义》,收入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页310。下文所引梁先生的论著皆出自《梁漱溟全集》,此注。
    《法意》,页406,复案。
    同上,页403,正文。
    同上,页417,正文。
    同上,页403,复案。
    严复晚年曾回忆说:“仆当少年,极喜议论时事,酒酣耳热,一座尽倾,快意当前,不能自制,尤好讥评当路有气力人,以标风概,闻者吐舌,名亦随之。”(详见《严复集》,页720)少年才俊,恃才傲物,跃然纸上。
    对孟德斯鸠的中国法律文化观产生重要影响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对中国的社会弊端津津乐道,对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却心存偏见”的传教士的义子黄嘉略,另一个是“对中国病态性排斥”的传教士法国人傅圣泽,这决定了他看待中国问题时怀疑、否定的基调。(详见史彤彪:《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9-32。)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自序,页11。
    “《社会通诠》商兑”,见前揭书,页213。
    《法意》,页411,正文。
    《礼记·礼运》
    《法意》,页415,正文。
    同上,页410,复案。
    同上,页411,复案。
    《中国文化要义》,前揭书,页85-86。
    中国古代的法,大致可分为“礼法”和“刑法”。前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没有相应的公力救济,应归于“礼”的范畴(当然里面也含有一些行政法的色彩);后者基本上就是“刑”,轻则皮肉之痛,重则斩首之罚,严酷血腥,与追求“情感丰富”的生活和“关系和谐”的社会是很不相宜的。而且法家只讲一赏一罚,“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治”(《管子·任法》),这与伦理社会讲亲疏贵贱、等级有别格格不入。法家之所以不得势,此岂无关乎?
    有学者基于人类学家R·Redfield“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二元框架来分析中国古代(主要是清代)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并指出“观诸近代各国法律发展,习惯法必先为司法所吸收、法学家所整理才可能被改造而纳入具有较高形式化与合理化的法律体系。然而……这样的条件在中国传统社会始终未能具备。”(详见梁治平:“清代的习惯法与国家法”,收入《梁治平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68。)此可为佐证。
    《左传·隐公十一年》
    《礼记·曲礼上》
    《后汉书·陈宠传》。这一观点在古代典籍中屡见不鲜。例如,《尚书大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唐律释义序》:“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法制已然之后”;等等。
    梅仲协:“礼与法”,载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76)。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306。
    昂格尔认为:“由于高级法具有一种神圣源泉且因此超越时空,它就被人们看作是评价一切社会制度的类似于古代提水设备支点的东西。……幸亏由于自然法观念的发明,对社会安排进行激烈的批评才第一次有了可能。”遗憾的是,他把“自然法观念(高级法概念)”的源泉归结于“多元文化”和“超越性的宗教”,认为早期中国宗教在追求超验性和拥护内省性的摇摆以后者的胜利而告终(神的观念被非人格化、自然化了),并据此否认了中国“自然法”的存在(虽然他没有直说)。详见: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页72-104。
    乔·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页196。
    详见《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前揭书,页309-10。
    DeReRepublica,transl.C.W.Keyes(LoebClassicalLibraryed.,1928),Bk.III.xxii.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4。
    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35。
    《荀子·修身篇》
    W.S.APott.ChinesePoliticalPhilosophy,(N.Y:AlfredA.Knopf.1925)p.34.转引自《从传统到现代》,前揭书,页17。
    《法意》,页2,复案。
    《法意》,页2,复案。
    同上,页1,正文。
    DelVecchio,PhilosophyofLaw,transl.byT.O.Martin(Washington,1953),p.450.转引自《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前揭书,页175。
    此关系与理性、正义、平等、安全等不能作为“人为法”之对应范畴同理。
    参见《说法活法立法》,前揭书,页27。
    严复不仅赞同孟德斯鸠的观点,还进一步指出:“吾国之礼,所混同者,不仅宗教、法典、仪文、习俗而已,实且举今所为科学历史者而兼综之矣”。(《法意》,页411,复案。)
    《说法活法立法》,前揭书,序言,页2。
    殷鼎:《理解的命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页169。
    ]《从传统到现代》,前揭书,页140-45。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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