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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技分开”的弊端与侦技一体化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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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dfgkj 发表于 2009-2-11 10: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以来,刑事侦查部门总是沿袭着这样的一种方式开展侦查工作:案件侦查前期(现场勘查阶段)所涉及的技术工作由“技术员”承当,而侦查措施的采取及侦查中所涉及的其他“非技术工作”由“侦查员”负责(本文将此侦查工作方式称为“技术与侦查分开”式,简称“侦技分开”)。在这里,人为地将具有相同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分成为“侦查员”与“技术员”,并将“技术工作”与后期的工作割裂开来。技术员勘查完现场后,就把“材料”抛给“侦查员”,由“侦查员”开展侦破工作。
    人们对这种侦查工作方式习以为常,渐渐地将这种工作方式当成了一种不可撼动的侦查定律。几十年来,全国各地、上下各侦查部门都采用这种传统的方式办理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各种刑事案件。人们认可这种方式,几乎还没人认真地去反思此工作方式的利弊。
    其实,只要我们稍加探究,就会发现此工作方式有许多弊端。
    首先,这种工作方式最致命的缺陷是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
    科学的认识规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依赖于实践,实践对认识起着决定作用。还认为一种真理性的认识,往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多次反复才能达到。这种科学的认识规律对各种社会活动都有指导意义,当然也适用于侦查办案。据此规律,要求侦查办案过程中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实践”,就是深入犯罪分子接触过的空间,获取线索。而对那些有犯罪现场的案件而言,首先要做的就是勘查现场,吃透现场。无论任何案件任何人都没有例外。从古到今,那些坚持科学办案的侦探们都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福尔摩斯有这么两句传世名言:“没有粗土,我做不出砖头。”“没有材料,就会使判断产生偏差。”我国著名的侦查专家乌国庆(公安部局级侦查员)说过:“办案时,如果没有到过现场,就不会轻易作出判断。”正因为他们重视现场,吃透现场,坚持科学的认识规律,才使他们成功地侦破了一起又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成为永垂千古的神探或被人称道的侦查专家。而如果我们在侦查过程中违背这一认识规律,则必然使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制造冤假错案。
    而采用“技术与侦查分开”的侦查工作方式,将导致办案人员中的主要力量——“侦查员”只浮游于现场的表面,无法深入现场的内部;只了解现场上一些皮毛的东西,而无法把握现场的内核与全貌,最终导致“侦查员”无法深刻地认识现场,无法全面地吃透现场。更有甚者将导致有些参与办案的“侦查员”只是去了现场,或者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去过现场的情况出现。而所出现的这些情况恰好是违背科学的认识规律的具体表现。出现的这些情况对侦查工作是极为不利的。它影响了办案人员全面地把握案件情况,正确地对案情作出分析判断,常使办案人员陷入主观、狭隘的唯心主义境地。建立在这种工作方式上的侦查只能是低层次、低水平的侦查。
    其次,它导致侦查工作的薄弱环节--“技术员”不足问题长期无法得以解决。
    “技术员”在这里的确切含义是指刑事技术人员。刑事技术人员不足问题说了十几年,人们也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可总是收效甚微。问题无法得以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采用“技术与侦查分开”的工作方式办案则是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原因,而且这个原因常常被人忽视。
    这里我们根据福建省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福建省2000年共立案156934起(福建省1999年狠抓立案统计专项清理工作,2000年的立案数据较准确、客观地反映了福建省的刑事犯罪情况)。据2001年初统计,全省刑警总数是4846人,而刑事技术人员为252人。①另据统计,在所立的15万6千9百34起案件中,存在有明显现场并有勘查价值的约占95%,也就是说,2000年福建省有149087个现场需要勘查。我们假设,勘查一个现场平均需投入技术员为4名,那么,每位技术员在2000年里要勘查现场2366次。这个数据是个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每个技术员在全年没有双休日、节假日的情况下,每天要参加现场勘查6.48次。大家知道,现场勘查是一项十分复杂、艰苦细致、需要投入、需要技术、需要花时间的活动,每天要参加现场勘查6.48次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252名技术员是远远无法满足福建省侦查工作需要的。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增加技术员;一是其他途径。先说增加技术员。到底要增加多少技术员才算合适呢?笔者认为,每个技术员的工作量为: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除去后全年每人实际工作时间为240天),每人每天参加一次中等现场的勘查工作较合适。因为,勘查完现场后,还有诸如制作照片、整理笔录、绘制正式现场图等工作要做。更重要的是,“技术员”除了从事这些“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外,还肩负着其他“提高性技术”和“超常规技术”工作,同时他们还担负着技术点的建设,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等任务。如果每天勘查一起以上的现场,那么勘查现场的后续工作便无法完成,其他技术工作就得放弃,这样得不偿失,对侦查工作是不利的。因此,可选择减去双休日、节假日,每个技术员每天参加一次现场勘查为标准。据此标准,福建省2000年需要的技术员应是:149087起÷240天×4人=2484人。就是说要保证现场勘查工作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正常运转,2000年福建省还缺技术员2232人。福建省的情况与其他省的情况大同小异,如实立案后,福建省2000年的立案数与以后年份的立案数不会相去大远。
    据上述分析可知,如选择增加技术员这一途径来弥补福建省技术力量不足这一缺口,那么,就是在立案数不增加的情况下,以每年增加200名技术员计,也要花10年时间才能补好缺口。显然,选择这条途径是被动的,是不切实际的。试想,在福建省增编技术员2000多人,这尤如天方夜谭。以上分析结论适用于福建,也适用于其他省份;适用于2000年,也适用于以后的年份。
    但是,由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缺乏反思,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总是一味地想通过单纯增加技术力量达到解决技术力量不足之问题,其结果是,尝试了多年但收效甚微。
    那么究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问题呢?笔者认为,通过侦技一体化之途径可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其操作很简单,就是由所谓的“侦查员”担负起案件侦查初期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工作--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而所谓的“技术员”另司他职。
    第三,致使“侦查员”的知识结构严重缺陷。
    采用“技术与侦查分开”的侦查工作方式,客观上使“侦查员”仅浮于现场勘查工作的表面,而无法深入其中。“侦查员”只负责外围的调查,甚至可以不去现场,连现场都不看。这样,久而久之,慢慢地就形成了一种习惯,勘查现场成为“技术员”的事,而与侦查员无关。这种情况的出现,使“侦查员”的知识结构体系变得不合理,使一些人原有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荒废了,而使另一些原本知识就残缺者始终无法在侦查实践中弥补自己在刑事技术方面的不足。
    刑事技术是一名侦查人员不可或缺的知识结构内容。要想成为一名能适应时代发展变化需要、高素质的侦查人员,他的知识结构中不能缺去刑事技术知识。如果在一名侦查人员的知识储备里缺少刑事技术知识,那么这名侦查人员的思维、观察及其他各种能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名侦查人员的素质也就得打个折扣。“技术与侦查分开”的侦查工作方式,使“侦查员”与“技术员”各干各的,它导致全体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都变得残缺不全。
    由于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当代中国的侦查效率极为低下,侦查工作极其缺乏艺术性,还使在现代的中国,令人信服的“神探”十分难寻,整个侦查工作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据此笔者认为应改变“技术与侦查分开”的侦查工作方式,重构新的侦查工作方式,实现侦技一体化。
    实现侦技一体化就是将刑事技术有机地融入侦查之中,构建的具体思路是:
    (一)将侦查中所涉及到的技术分为基础性技术和提高性技术,常规技术与超常规技术。
    在这里,笔者首先按照传统的分类法将侦查技术分为记录技术、勘验技术、鉴定技术及其他技术四大类。记录技术包括侦查照相、录音录像、计算机记录、侦查测量、侦查登记等;勘验技术包括痕迹勘验、枪弹勘验、文书勘验、会计勘验、尸体勘验、涉案物质勘验等;鉴定技术包括同一鉴定、种属鉴定、事实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其他技术主要是指包括测谎、夜视、声纹、计算机、激光等技术在内的新兴技术。然后又依据新的标准对四大类侦查技术中的具体技术进行重新归类。这一新的归类是:1、将侦查技术中的记录技术、勘验技术归入基础性技术。如,现场勘验中的现场照相、现场录像、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客体物数量特征的测量、登记等技术属于记录技术;现场勘验中的痕迹勘验、物品勘验、会计勘验、枪弹勘验、尸体勘验等属于勘验技术,这些技术均归入基础性技术。而将侦查技术中的鉴定技术、其他技术归入提高性技术。如,侦查过程中的同一鉴定、种属鉴定、事实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属于鉴定技术;测谎、夜视、声纹、计算机、激光等技术属于其他技术,将这些技术归入提高性技术。2、将侦查记录中的普通记录②,勘验技术中的痕迹勘验、物品勘验归入常规技术。而将记录技术中的特种记录,如红外线、紫外线照相,激光技术记录;勘验技术中的会计勘验、枪弹勘验、尸体勘验;采取侦查措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侦察技术;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决的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均归入超常规技术。
    (二)不同的人分担不同的技术任务,各司其职。
    赋予“侦查员”与“技术员”新的含义。应将侦查人员分为“侦查员”与“技术员”理解为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划分,只是为了工作的方便,而没有其他的意思。新时代的“侦查员”照样要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侦查技术种类繁多,可将庞大的技术体系分解开来,让不同的人分担不同的任务。上述分类中的基础性技术中的常规技术占的份量最大,与基础性的常规技术有关的问题划由“侦查员”解决;提高性技术可由包括法医在内的“技术员”(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刑事技术人员)及聘请来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承当;而侦查中涉及到的超常规技术问题则由法医、技术行动部门等“技术员”及聘请来的司法会计、计算机专家、爆破专家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共同解决。
    在侦查实践中,各种人分担的技术工作的具体情况是:“侦查员”必须掌握基础性技术中的常规技术。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由侦查员承当。这些技术是基础性技术中的常规技术,是“侦查员”必须掌握的技术,这就象古代的农民应该会耕地、插秧,现代的大学生会英语一样。如果一名侦查人员不会基础性技术中的常规技术,那么,他(她)将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没有什么区别;同一鉴定、种类鉴定、事实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凡是涉及鉴定、检验等提高性技术问题的都由通常所说的“技术员”承当;而侦查中涉及到的超常规技术问题:尸体勘验由法医负责;采取技术侦察手段由技术行动部门负责;涉及计算机、会计、税务、爆炸及其他专门性技术问题则可聘请司法会计、计算机专家、爆破专家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解决。
    (三)“侦查员”除负责解决与基础性的常规技术有关的问题外,还负责案件的侦办工作。
    “侦查员”是办案的“主主体”,从受案、立案开始,到采取侦查措施、讯问、查证,至侦查终结所涉及的一切工作都由“侦查员”负责,而“技术员”与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只是“辅主体”,只是在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才出现在侦查过程中。
    这样,技术有机地融于侦查之中,侦查与技术实现了有机的结合,这种结合勾画出了一种先进的侦查方式。
    其好处主要有:
    (一)使侦查工作按照认识规律进行。实现侦技一体化后,侦查工作的主主体“侦查员”可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深入地介入侦查工作,全面地进行现场勘查。这样便可按照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去认识犯罪、揭露犯罪。由于侦查破案的第一手资料是由“侦查员”亲手所获取的,所以“侦查员”能很好地理解资料,很好地运用资料,从而使现场勘查所获取的资料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有利于适应侦查工作改革的需要。近几年,侦查工作改革中的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一是组建责任区侦查中队;二是队内的人员组合实行探长制。这两大问题改革的成功程度直接左右着整个侦查工作的改革。“技术与侦查分开”的侦查工作方式极不利于两大问题改革的深入;而“侦技一体化”则有利于两大问题的改革。我们知道,依靠现有的技术力量,每个县(区)公安局(分局)往往只设一个技术中队,而且这个中队的所在地通常都在县(区)公安局(分局)内。如果在责任区侦查队的辖区内发生了刑事案件,最先抵达现场的是责任区干警,而当责任区干警抵达现场后,如果它们不懂得刑事技术,不会勘查现场,那么,他们就得等待技术中队的“技术员”来了之后才能工作,才能勘查现场。而在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的速度往往是缓慢的。等技术队的人来了才能开始工作,这就使设立责任区中队的意义失去了一大半。同样,实现“侦技一体化”有利于探长制的真正落实,使探组真正成为办案的实体,切实担负起从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各项任务。
    (三)有利于解决技术员不足、技术落后之问题。实现侦技一体化,由“侦查员”担负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这样占侦查技术相当份额的技术工作便有了着落,技术力量不足问题便以最快捷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而目前既从事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又忙碌于提高性技术工作,还肩负超常规技术工作的“技术员”则可从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提高性与超常规的技术工作。他们可以专心于技术点的建设,着力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各种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效能的产品,并将它们应用于侦查实践。这样,各种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不但能使侦查工作顺着健康的轨道稳步前进,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在这种状况下,解决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就成了一件比较容易的事,只要在解决侦查力不足的同时对技术力量不足问题稍加倾斜就可以了,而且刑事科学技术水平也将在这样的良性环境里得以不断提高。
    (四)使“侦查员”的知识结构变得合理。由“侦查员”担负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这就要求“侦查员”必须会从事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这也就迫使“侦查员”必须学习并掌握刑事技术知识。如此一来,“侦查员”的知识结构就变得合理起来。久而久之,整支侦查队伍的各种能力、素质就渐渐地得以提高。
    (五)有利于为侦查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提高办案质量。由一支具有较为合理知识结构的队伍从受案开始就介入侦查,亲自全面地主持、深入地参与现场勘查等各项侦查活动,这样侦查工作的基础也就能得到牢固的奠定,证据意识的树立也就有了基本条件。同时,由于侦查“主主体”的前后一致,也可增强侦查办案的责任感。在此状况下,侦查效率、办案质量也就能得到相应的提高,侦查工作也就有艺术性可言。
    实现侦技一体化是必要的。但根据目前的侦查队伍状况,实现侦技一体化有没有可能呢?笔者认为实现侦技一体化是可能的。
    理由有四:
    一是在侦查队伍中的那些受过侦查专业,或者受到公安专业教育的人已经掌握了所谓的“基础性常规技术”。对这些人来说,只要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学到的侦查技术知识运用于侦查工作实践就可以了。当前这部分人在侦查队伍中已占了相当的份量。
    二是基础性的常规技术是容易掌握的。那些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只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这些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必花很大的代价就可掌握相关的基础性常规技术,并在侦查实践中加以应用。如前所述,基础性的常规技术是指侦查技术中的常规记录技术(包括照相、录像、计算机记录、测量、登记等)和常规勘验技术(包括痕迹勘验、物品勘验),这些技术是“侦查员”应具备的基本功,而且也是不难学会和掌握的。
    三是开展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所需的技术装备要求不高,侦查部门只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最基础、最一般、最常规的仪器、设备就可以顺利地开展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开展基础性的常规技术工作不需要高投入,对绝大多数的侦查部门来说不存在财力上的问题。
    四是随着责任区侦查中队建设的深入,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与责任分工更加明确,这也为实现侦技一体化提供了有利的组织要素保证。
    当然,实现侦技一体化的道路是漫长的,但它是可行的,对侦查工作是极为有利的。侦查部门必须勇于实践。【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公安厅2001年全省刑事侦查工作会议材料汇编
②区分普通记录与特种记录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各地的技术状况、水平灵活界定。【出处】
  《公安研究》2002年第2期【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刑事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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