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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为“孝”专门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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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h 发表于 2009-2-12 13: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的李宗发律师a>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他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在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10月7日新京报)1 d4 x( o2 S. h1 h7 \( F1 {
  “孝”这个字在封建社会里,堪称是儒家思想的精髓之一,儒家通过“孝”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由于当时受各种条件限制,“孝”甚至成为封建社会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现代这个社会是从封建社会走过来的,并没有完全抛弃这个从封建社会传承下来的“孝”,而是对其去除糟粕,留其精华,给过去的“孝”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新的精神,如制定的道德纲要和各种法律法规a>就是对“孝”的思想继承和提升。
4 J# t! S+ r4 [/ ^) m4 o  “孝”已经为我国的道德纲要和法律法规a>所吸收,不仅成了文化思想最厚重的积淀,而且也成了维系中华民族持续发展最宝贵的精神财富。首先,在我国制定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公民提出了20字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同时还提出了家庭、学校、单位、社会“四结合”的道德教育模式;其次,从我国制定的法律来看,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以及婚姻法,都对“孝”这个问题有所提及,刑法还对不尽“孝”道,把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虐待、遣弃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刑事处罚。在民法和婚姻法中强调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否则就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应该说,我国对过去称之为“孝”的儒家思想有了更加完备的规范,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规范体系。9 A. S! |( U% L1 p5 Z
  李宗发律师a>提出要为“孝”进行立法,不仅要将其作为规范公民在家庭中的一般行为准则,而且还要将其作为对公务人员招收、聘用、晋升的考察条件。对此,我们不怀疑他的出发点和动机,可以将其看成是为现在的道德在人们心中失衡而发出的呐喊,但是这种呐喊并不一定就需要再通过用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同时,对“孝”进行立法与“自古忠孝难两全”也是冲击。“忠”可以看成是为国,而“孝”则是为家,这一公一私岂可通过单纯为一个“孝”字立法所能解决的。6 m' H: I( h; i9 m8 c; ^$ [: }
  前面已经提到,我们对封建社会的“孝”已经赋予了新的内涵和精神,在制定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律法规a>都已经将“孝”字涵盖了,只要我们严格执行这个纲要和法律法规a>,就足以能够实现“孝”字。因此,再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专门规范人们的“孝”,实在是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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