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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绑架学生致死 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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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发表于 2009-2-19 05: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tar 于 2009-2-19 05: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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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干脆废除死刑!
9 I! D2 c9 ?. `% K- d看样子,早晚是会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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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C& v5 K3 @8 ?3 l8 M" D补充说一句,这个‘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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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绑架学生致死 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 D. ?7 y$ `: ^. \
新闻来源:北大信息网; O5 w3 L0 T1 L$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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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被以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梁红亚来说,17日的庭审对她显得格外重要。   2月17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礼堂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 当梁红亚被法警带到审判现场时,尽管一直低着头,但她还是把目光投向了旁听席。 与第一次庭审时相比,旁听席上的人不仅多了不少,而且第一排坐着8位神情凝重的特邀代表,他们手里均拿着一份开庭征求意见函。 这些特邀代表就是此次庭审的“陪审团”。 担任审判长的河南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潘家玲在庭审正式开始前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合议依据之一。”   案情回放:女教师为还赌债绑架8岁学生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查明,2006年3月以来,遂平县实验小学29岁的女教师梁红亚与其亲戚于联合一起,多次参与赌博,为此欠下数十万元的赌债。为还赌债,二人决定绑架梁红亚曾经教过的学生、遂平县实验小学三年级学生小兰(化名),对其父母进行敲诈勒索。 2008年3月7日早上,梁红亚将小兰从学校骗到家中,然后哄骗她服下7片安眠药后,带其到卧室休息。其间,梁红亚数次和于联合联系,让于联合向小兰的父母勒索钱财,但电话未能接通。梁红亚对小兰实施绑架不久,接到学校要求其回校的电话,而当时小兰又哭闹着要离开。梁红亚恐事情败露,就趁小兰上卫生间之机,先后用手和塑料袋捂住小兰的鼻子。小兰昏迷后,梁红亚又用透明胶带封死小兰的口鼻,最终导致小兰窒息死亡。 2008年8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梁红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从犯于联合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梁红亚以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为由,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上诉人哭着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说后悔 在庭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及被害人的父亲与梁红亚及其辩护人,围绕着对梁红亚是否该处以死刑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予以维持。 “我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也有一份令人尊重的职业。但迷上赌博后,我总是输,越陷越深,欠下了几十万元的债。在精神几乎崩溃的情况下,我把学生骗到了自己家。我真的只是想弄些钱,根本就没想着杀她。我深感罪孽深重!我悔恨!我8岁的女儿、两岁的儿子将失去一个正常的家……”“我向小兰的家属道歉,希望他们能早日从悲痛中解脱出来……”不管是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还是在最后陈述阶段,梁红亚都是声泪俱下地表达自己的忏悔。   正面回应:判不判死刑“陪审团”有发言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专门把“陪审团”成员秘密召集到一起,征求他们对庭审和对上诉人量刑的意见。 “陪审团”向合议庭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后,记者采访了部分“陪审团”成员和河南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潘家玲。 “我认真负责地亮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涉及到审判秘密,我不便公开说明。总的感觉是,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怠慢!”几乎每位“陪审团”成员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案件的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死刑二审中来,是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结果。因为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对犯罪分子该不该判死刑,是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他们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潘家玲正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其实,潘家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提出这种想法后,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大力支持。张立勇力排众议,鼓励“陪审团”模式在死刑二审中进行尝试,适时在刑事审判中进行推广。 “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死刑认定中的‘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等字样的内涵,往往只能由法官判断,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最终可能会异化为法官的‘个人看法’。”张立勇向记者表示,“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做到疑罪从无,宽严相济。在这方面,法官必须审慎地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仅仅以民愤过大作为死刑判决的前提,要懂得认清不理性的民愤、基于误导的民愤和理性的民愤;二是在民意严重偏离被告人犯罪事实等相关问题时,司法机构要秉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调查真相,排除疑点,竭力避免错杀。” 张立勇说,只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就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者 邓红阳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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