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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官司”让人不敢打 受害方胜诉难亟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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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tfp 发表于 2009-2-23 20: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海门市麒麟镇居民丰叶兰日前向法院起诉,状告麒麟中学食堂产生的噪声及油烟影响其正常生活。该案件是海门市去年初实施律师参与环境信访以来,群众以司法途径维护环境权益的第一案。
    2008年初,海门市环保举报中心开展了律师参与环境信访活动,实施环境维权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然而活动开展近一年,
咨询后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基本没有。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真正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不足1%。
    为什么很多环境维权在司法程序面前止步?海门市环保局环境信访随访律师张振龙分析,诉讼风险和诉讼收益之间差距太大是群众不愿打官司的主要原因。环境维权对于证据要求比较高,而鉴定费用之高让人咋舌。如村民老陆反映海门港东部工业区排污管道内污水从承包田中的窨井溢出,怀疑是造成油菜蚕豆等作物死亡的罪魁祸首,要求经济赔偿,可当地植保植检站现场查看认定为冻害,一时双方相持不下。2008年2月,在多次上访未果的情况下,老陆有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当得知土壤的鉴定要到省里,且一棵油菜的鉴定费用近万元时,一辈子务农的他左思右想最后作罢。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曾长期从事环保法制工作的李恒远认为,我国没有独立的民事环境污染赔偿法律制度,这是民众环境维权在司法程序面前止步的原因之一。当环境污染对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实际损害,群众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侵权人进行赔偿。但目前的法律对污染造成损害后怎么赔偿,规定得很粗。
    其次,环境维权诉讼主体的不确定造成立案难。环境维权诉讼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而现代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往往是有多个固定或不固定的污染源共同造成的复合性污染,被告主体及其责任比例的确定也极为困难。如海门市开发区五七农场场北村村民林水生承包的13.8亩鱼塘因受上游通州客水污染,造成大量鱼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500元。林水生也想打官司,可不知道告谁,因为与鱼塘相通的相关水域的上游有几十家企业,很难确定是哪家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致鱼死亡,最后不了了之。
    “要索赔就需要鉴定原因、评估损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说,“老百姓自己没有能力鉴定,受污染后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哪有钱来请鉴定机构做鉴定?”举证难,证据保全难,缺乏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鉴定标准,是横在环境维权道路上的另一大难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际中,受害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依然不得不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由于缺乏统一的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污染受损鉴定标准,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认定,受害方胜诉难度大。(林 洪 丁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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