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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作业] 法2009级法理学作业之五:我是法治宣传员[10.20截止]

 火...   [复制链接]
法09韩昊洋 发表于 2011-10-18 16: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点,舅舅家1 L- |$ ?8 j- z. S, e5 Z
人物,大二的妹妹6 z% z* W7 `  V' T8 Y
内容,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
% M% p- m1 z/ L9 _, m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而时下的丈母娘们对女婿的硬件要求与日俱增,其中房子更是硬性指标。
/ s5 K. e1 E$ Q% V  t* G- t于8月13日正式公布并予实施的婚姻法解释夺人眼球。
' j) ~2 s! G9 j" O$ x# ^; }) C; l其中对房产的解释让人欢喜让人忧。  E5 E* d% p+ }3 o( ?' c# W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z; `+ t. i8 X' W( S1 w$ Y
6 _8 S: \' l( T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3 G, ^4 e* g7 U2 Z6 |6 F

3 b9 z9 S  K5 \! J  新婚姻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 A5 b8 n2 p, i这就与人民习惯中的,不管是谁出资的房子,不论婚前还是婚后,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
8 i) M" `4 |% \9 |& q" F个人认为解释三更倾向于消费者~~。
* p6 c$ M; n+ J- H* h当然了,没有人希望结婚后离婚。9 @7 D8 u" j2 c
个人表现:; x3 }) ]4 K7 A- l7 G8 @( w: m
向我妹妹的表达中较为严肃,也许我认为这是一件严肃的事吧
2 H, `3 {- 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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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完成就是好的。只是,是不是需要考虑一下,怎样才能更让人接受,并且愿意践行法律或认可法律的利害?  发表于 2011-10-19 18:34
法09熊家旺 发表于 2011-10-18 17: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时间:2011年10月16号
3 L& w! {/ m. s5 Z: P3 m9 |宣传对象:金融09 张文远
6 L$ D* D: {, H: \普法内容:知识产权法
) p9 F8 R) e9 n) W$ `, n( `普法地点:龙源公寓G516
# \9 @6 @4 }6 V7 d; z$ p, ]我一直有个问题,或许也是个小不满吧,就是为什么我们院叫经济与法律学院,而别的学校有专门的法学院,我们却要和经济合称!因此,借此普法宣传的机会就和金融专业的同学交流下。8 m  `8 e* }3 f* U# q" q
首先,张文远同学就问了我一个问题:“如果我有写一篇小说的想法,故事人物姓名,性格以及故事梗概都构思好了,只是还没写,这时候有人发表了一篇小说和我想的差不多,那我可不可以告他侵犯我的知识产权?”我回答他:“小说是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作品包含3个特征,即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情感、思想本身;二作品应当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虽然你有了写小说的构思,但你并没有用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你没把它写出来,你仅有的只是构思,因此不能构成作品,当然也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著作权法保护人的思想和情感,举个例子,如果说谷歌这个搜索引擎刚出来时,每个人都说我早有研发这个搜索引擎的想法,那就必然会出现混乱!”0 W& D% W7 I7 b. _! s: D
然后,张文远同学又问了我一个问题:“腾讯OICQ和ICQ很相似,QQ农场和开心农场以及很多腾讯产品都和一些软件应用程序很相似,甚至可以说是一模一样,那腾讯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呢?如果侵犯了,为什么腾讯的这些产品还能使用呢?”厄,对于这个问题,我支支吾吾了半天也没给出个回答,查阅了法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还是一无头绪,其间我们还讨论到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问题。我个人觉得,腾讯确实是模仿了其它软件,至于为什么别人告不倒它或许是在举证上的困难吧,毕竟腾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抄袭”。然而对于这个问题,我一直也没有给张文远同学一个明确正确的回答,还望老师解惑!!
7 d/ f% d: Q; F3 @宣传效果:让金融专业的同学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了解到金融和法律专业的同学在看待问题上有不同角度。
9 S0 f0 w  q9 Z自我评价:对于最后的尴尬,只能说,学艺未精!!!+ t% @/ u  ^. |. q% W! s
最终,我才明白,经济与法律本就有相通的地方,经济与法律学院就是经济与法律学院,既不是法学院也不是经济学院!
- ?; j% `  }+ a! ?- |: j# x%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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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哈哈,经法学院确有历史原因导致此名称的一面。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大家能善用其他专业资源,则善莫大焉。腾讯抄袭了构思,而不是软件的代码,是否算是侵犯知识产权呢?  发表于 2011-10-19 18:38
法09马凯 发表于 2011-10-18 17: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王鹏的一次法制宣传* L" t" E# b$ s  o) i. h1 [! T
宣传内容:婚姻法2 T  |' D2 m3 U) \* K7 m, j' e
半开玩笑似得和哥们讨论了一下婚姻法,搞的他吃下去的饭差点吐出来。+ E. r' i$ O& A: T. O' J
王:行行,你说说吧,婚姻法到底有什么?
; Y4 u1 K0 V% N% x; k' N我:什么叫到底有什么,知道现在结婚证多少钱一本不,就你现在的资产连结婚证都买不起。7 ^$ I& k& A$ m* c) M
王:真假?
8 p( N1 N1 x2 G/ O. m我:假的。晚点结婚,结婚证还能降价。正好配合计划生育。你注意点3 u9 g; \, p0 g: K5 q- U# C
王:你赶紧说重点那
4 R# r* L; Z9 c" }我:好,现在吵得最热的就是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跟你没多大关系,你结婚后又遇不到这点。跟你再说点别的。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孳息是什么知道不?4 e6 L, f0 z+ w7 c5 H
王:知道,再说点别的。( ?7 T. P5 w% y, ^! v6 f
我:懂得还不少,这次修改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就是说假如你要去做亲子鉴定看看孩子是不是你亲生的,你对象不让的话,然后以此理由你要跟她离婚,那法院肯定会支持你的。这个你可能会用上,嫂子长的太漂亮,哈哈哈。
( C# C3 y; T2 J- @5 H! y+ r王:我靠,说点别的,你小子就知道损我。( ~2 f1 r- r) s# V( x
我:刚跟你开个玩笑,不过这次修改的确实挺多,对于一些城市人,思想开放的能用的较多,对于农村普通百姓其实没有多大实质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很少有那种拿婚姻开玩笑的,今天就这样吧,以后有什么事尽管找哥们!
# Y  v. {+ W$ b* h6 j! d王:我靠,找你,你还不得把我弄进去$ c& r  m0 Z& v
我:.....! r8 t) b5 }3 g+ E: @" n! k7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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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点另类,倒也真实。  发表于 2011-10-19 18:46
法09滕达 发表于 2011-10-18 18: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18日星期二
+ L  O: ?8 d, ~8 x% b普法地点:G5163 j- `" q# m, v( y6 Q
普法对象:王庆祥
" J* B; l$ K+ H涉及法律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4 U6 N4 m8 x0 R) v7 x- V 国家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婚姻法解释(三)》它的实施引起的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 a7 H+ y7 f) f  ?. i1.《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看来,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了立法的便民,更方便的解决了当时人的纠纷。% x- @# X" f1 x- E
2.《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t) N7 H$ F: E  |( Y
3.《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 l8 k$ _9 C- K. a( H
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k. ^( I; r* G$ [. C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D  Z' e1 i2 `+ f- f4 @0 e4 U- W7 P
5.《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5 {& O/ V7 S9 g2 H# B+ l) m2 K5 Z$ E
王庆祥提到了这样的话女方离婚,那还能得到什么那?对于家庭主妇,,她们没有工作,一旦要离婚,就很可能净身出户。其实这样看了是对这些人群是不公平的,但是反过来想生活中男方是要养家,也照顾了整个家庭。这样也是比较平衡的…社会应该是人人都平等的!不能说是婚姻法解释三给男方一个不负责的台阶下,如果要是婚姻法解释三拾取了平衡,有怎么会被颁布呢!+ X! S( k8 \, ]" C/ m
普法效果:王庆祥对婚姻法解释(三)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一定的内容。让他知道了出了问题,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方法——当然不止婚姻法,让他对法律更感兴趣了!/ k0 o7 O, @8 Y9 D1 M
普法中的个人表现:本次的普法我大多还是依照法条,有点生搬硬套的感觉。自己的知识还是不行啊!!. Y$ x/ a$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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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过“要是婚姻法解释三拾取了平衡,有怎么会被颁布呢!”这句,不仅有别字,而且逻辑也成问题!  发表于 2011-10-19 18:49
法09马健 发表于 2011-10-18 18: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时间:2011年9月30日" h) o" [& K4 B; P/ ]# o, v  A
宣传对象:楼上齐奶奶0 s4 m, _) U$ N0 Z
普法内容:关于旅游过程中意外死亡的责任承担及死亡赔偿的标准
5 V" ^8 [; W/ X. W. O& U, k普法地点:家中3 O/ I! ~9 X3 @1 B6 c4 N
说起来很凑巧的,楼上的齐奶奶一个亲戚前一阵子去本溪旅游,旅游的内容是漂流。但由于不善水性,在漂流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于是齐奶奶想找我大伯(在法院工作)了解下情况,当时我在家,于是向齐奶奶解释下相关问题,并借此机会完成此普法作业。
( Q3 Z& n. u; q/ h& j2 n( I具体经过就是齐奶奶家的那个亲戚跟团去本溪漂流,旅行社并未实现为其购买相应保险,只是简单的发放了救生圈和进行下水钱的热身。不幸的是,齐奶奶的亲戚在漂流过程中意外溺水身亡。齐奶奶就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具体能赔付多少进行咨询。就这一事件,我的解释是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负责,对当事人家属进行赔偿。理由是漂流作为一项具有危险性质的旅游项目,组织者理应为游客投保,而该旅行社没有尽到该义务,且旅行社没有尽到对旅客人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当事人的意外死亡负责。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实施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8 c  i# T. Z$ T
宣传效果:对于我的解释,齐奶奶表示还算满意。我也从这件事中体验到将法律学以致用的成就感和为别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荣幸。; g% l; m8 J! E
自我评价:只是还是不够扎实,解决问题时并不能做到手到擒来,还需多多阅读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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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说“组织者理应为游客投保”可有依据?若旅行社让旅客投保而旅客不愿出保费呢?  发表于 2011-10-19 18:53
法09吴昊 发表于 2011-10-18 1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宣传

% h" Q/ }; P4 K' N( ~1 n: q, I普法时间:10月6号
. F  ^9 F$ @, i6 V3 q+ P0 M普法地点:龙源公寓G516
; q2 J4 s" i. }/ b$ V普法对象:金融09李根冲, `; ]# Z2 A9 j; u1 Q: Z
普法内容:
5 L( N! d7 f: e+ @2 |$ V  G+ G/ C       这天晚上,我和李根冲同学看了一部电影,电影中有这么一段情节,有一对青年男女夜里在女方家里约会,正亲热时,女方父亲回来了,男青年慌乱中就躲到一筐衣服当中,女方父亲以为家里来了小偷,遂抄起一高尔夫球杆就往那筐衣服中打去,结果把男青年打死。/ w: @5 l% _3 s+ j' O
       看到这里,李根冲同学问我这个父亲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我正好就借此机会对李根冲同学进行了关于刑法正当防卫的普法宣传。我先向李根冲同学介绍了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需要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且这种不法行为必须是客观现实的。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三、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条件。所以在本案中,首先并没有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女方父亲假想有不法行为发生。其次,就算女方父亲没有可能判断出男青年不是小偷,那所谓的“小偷”也躲了起来,此时,女方父亲再拿铁质高尔夫球杆攻击“小偷”已属防卫过当,从而导致了男青年死亡,这个行为应该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加重结果。3 ^9 P! S, q3 l8 m# g/ G
       通过这样一个小小的普法,使李根冲同学了解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是什么,哪些行为又不算正当防卫。在本次普法中,发现自己刑法方面有很多已经忘记了,有的不能准确界定清楚,对此以后需要不断加强巩固已学过的知识。同时,通过这次普法让同学对某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有了大致了解也使我非常开心,学有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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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0-19 18:55
法09齐雯 发表于 2011-10-18 19: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4日) [( g1 C! C  O$ U
普法对象:我的朋友及其同病房的朋友  W$ i/ f% J3 n
普法地点:医院& i% ]$ T$ k& P/ q
宣传的主要内容:工伤相关问题
  ]; n: P/ _& C5 c1 e这次普法是很偶然的机会,有个朋友住院了,正好他一个同病房的病友在工作中左手拇指被机器割掉半个,就问了问我有关工伤的规定。$ u* F8 M5 Y/ c& l
首先,可以肯定是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受伤。: s% |/ ~6 L' p, L4 b. n; Z
其次,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 a* v4 r$ s. D7 N$ p# E& S7 d第三,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9 H. v" r3 }1 s% W$ X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R6 }# ]4 d" Y4 E
第四,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 T) O' [! o2 R5 V7 Z, @  ^7 x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 B9 w3 T1 I, o5 d1 e/ |
前几天打电话问这个事情,朋友告诉我说病友他们单位的领导说,住院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每月还按原来支付工资,每天有20元的伙食补助,但是定不了工伤。但是仔细琢磨,和工伤的待遇又差不多,所以就接受了。可是我不理解为什么不能定工伤呢?是因为怕程序太繁琐?8 U' b* S( n" G3 H+ v0 H$ D
个人表现:比较满意,但是还是要找许多资料才敢给人家讲,最后还出现了为什么不能定工伤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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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了工伤,有的领导怕是要担责任的……  发表于 2011-10-19 19:01
法09王曼荻 发表于 2011-10-18 19: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时间:10月5日
2 L1 g8 Q/ s1 C) I" h. e/ u普法地点:舅舅家
' r% i5 O0 h1 o2 e普法对象:姐姐* C2 n# e4 f. j
普法内容: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内容
+ p9 K' U  o: Z5 X    十一放假回家,正巧姐姐也回家了。因为我上学,和姐姐很长时间都没有见面。我们聊了很多,在这一期间,我给姐姐讲了很多有关她自身利益的法律知识。5 A  w# _$ M3 P4 j: G' \
    姐姐大概明年就会结婚,我问她,是否知道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她摇了摇头。我打开电脑,搜到了法条。我告诉她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问题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像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等。在之前的婚姻法中,对这个问题解释是不完善的。如果一个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婚姻登记程序而被宣布无效,我觉得这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D  J% F8 a. J
    我又向她讲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姐姐还没结婚,我很邪恶的告诉她有关离婚的知识)当下,很多家长为了儿女结婚买房而不断奔波。在这个问题上,他们付出了金钱和心血。父母为儿女买房,实质上就是将房子送给了儿女,这不是买卖,也没有什么协议存在。因此,很多父母害怕儿女离婚时被另一方占到便宜。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样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 A* L) W& q# F# e. @& i3 z    在我与姐姐交流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在社会中,有很多人并不知道有关他们自身利益的法律知识。尽管在网上有很多关于法律的更新的信息,但他们根本就不关心。只有在出问题的时候,才很着急的四处咨询。姐姐马上就要结婚,但她其实对婚姻法一点都不了解,不了解财产问题,也不知道财产公证。7 q6 Q, [" S) {
   我知道老师给我们布置普法作业,不仅想锻炼我们与他人交流的能力,而且也是想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运用它,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嘿嘿,小猜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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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还用猜?我说过这意思吧……  发表于 2011-10-19 19:06
法09赵玥 发表于 2011-10-18 22: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对象:姐姐* V, X4 I) \6 R1 @$ P# ]
普法时间:十月二日$ J3 V7 D- o, j9 m
普法内容:婚姻法解释三
( B8 _7 }' C; \8 a9 k- D$ }最近,走到哪里碰到熟人说不到两句,几乎每个人都会问我:“诶,听说以后结婚房子........”确实随着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几家欢喜几家愁”是最贴切的形容了。5 J7 X; f  z2 M" N2 N5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中旬公布施行,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大部分父母为儿女买的婚房几乎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看似合理,可是这么公平的法律似乎应该建立在完全公平的社会里才能实现法律代表的真正的公平吧。先不提美工总是攻击的我国的人权问题是否属实,就拿我们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来说,也足够证明我国离男女平等的理想社会状态差之甚远。这条看似公平至极的司法解释却从实际上直接侵害了女性原有的利益。俗语说“女人三十豆腐渣”,现代社会科技发达,驻颜有术的女性不占少数,可是离婚后的男女再婚率和再婚质量也还是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的。如果离婚时女性带着孩子(必须承认,想要独自抚养孩子的男性数目远远少于女性。而且,不会有那个母亲舍得把自己的孩子扔给后妈养。)而且得不到原有的房子的产权,后果可想而知。长此以往,不得不担心中国男女比例会不会失调,会不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9 d  ^  w1 y+ }. q$ \9 F

: i0 V) d% L, V% v9 ^' c" Q5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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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规定内容未写明,有点像自言自语啊?  发表于 2011-10-19 19:43
法09代国强 发表于 2011-10-18 23: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2011/10/6
' Z0 m- l, P& m9 ]0 g- ?地点:家里: _+ d$ P" ~3 K+ i( l3 J; l
对象:父母
6 K& A7 W( p/ J内容:普法的道路真的很漫长,城市里的人可呢能会有一些法制观念,但是对于农村人来说几乎就没有法律观念。我身在农村我很了解农村的状况,农村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很低,文化程度几乎都是小学初中。其实,有时候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自己都不知情。普法真的是太重要了,尤其是在农村。+ e% _" T6 ^5 D0 v) ]! B
    日常生活中购物与我们息息相关,所以跟老爸老妈介绍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句俗话说得好:“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介绍该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先跟父母说说该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v7 g. R5 Z# u0 q
普法效果:生活中都有买到假冒商品的时候,但是有些东西太小,也不能因为买到一瓶假杀虫剂就告他吧。因为事情太小不值得。法律规定是介绍了。但是在生活中真正能用到吗?我真的持怀疑态度。因为法律观念应该渗透到骨子里,普法才能真正起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真正要普法,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 E8 I, c# {. E: `5 X# Q个人表现:因为面对父母,不紧张。表达还算流利,清晰的表达了知己的想法。
4 F( g' Z5 f7 b* D%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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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看看其他同学的作业  发表于 2011-10-19 19:44
法09李冉 发表于 2011-10-18 23: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对象:母亲% S* n  Y& N2 X' S& z2 H" w
9 S7 k$ Z  g& s! i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4日
: E. @" Q  j3 X% Q, K' k
# }5 g2 c2 z! {  }. s4 n普法内容: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 Z! J# }* Y( Q+ V& B
  q2 R) Y( R& X2 i6 ^3 v
秋日已近,天气渐凉。难得回家一趟,心急的母亲便趁着假日拽上我去买衣服,算是顺便给我添置一些秋装和冬装,正好遇见一条裙子,母亲甚是喜爱。问了一下,原来不是店里卖的东西,是店主自己找的样子,在裁缝店自己做的。于是母亲我们两个辗转找到了这家裁缝店要求做一条类似的裙子,只是在细节上稍微改动了一点。两日后取货,发现和原来答应要做的样子微微有一点出入。暂且不问这件事的处理过程究竟如何但是结果还算圆满,店家决定努力改好。改后,母亲感觉样子可是接受,倒是给了钱。
2 ]0 ]4 f3 Q2 g3 X/ C6 \" h9 N2 }0 a% Q  T* l
回家之后,与母亲聊天时正好聊到这个问题。于是开始了以下讲解。(文章内容为整理,为了内容简练,去除了一些不必要的东西)7 K/ b" e& y" z% V% O& U3 z. _
) k# e! h& w9 i6 p' C
我:说到买东西,必然要有一定的基础认识,买东西其实就是一种合同,和平时我们所说的合同文书不同,这种合同叫做口头合同,但是也是合同中的一种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 Y' U% f/ p# q: f$ o6 `
合同分为很多种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 p0 C! X$ |8 W
' Z' K1 p4 M1 L$ I5 P母亲:那么今天买裙子是一种买卖合同喽?3 z2 E+ W1 ~+ m: p

+ ~# H+ H4 D# D3 Q我:其实不然,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用通俗的话解释就是:“卖东西的人把要卖的东西的所有权转移给买东西的人,而买东西的人要支付价款。”今天的事情,虽然和像买卖合同,但其实不是,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种。; o3 x6 v/ _8 X9 W8 y+ p1 @
母亲:那么什么又是承揽合同呢?6 y- C; Z$ O  V6 M  N2 |9 c( R
( i- w9 U/ S* H2 T. j
我: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v6 y1 _! k6 c, h0 v2 v母亲:这样听起来很好理解,可是感觉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好像,甚至是买卖合同包含这承揽合同一样,可不可以说承揽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呢?1 E/ Z1 k) w+ U6 I- F' v
1 z- x/ E6 H5 W( R2 m; I
我:1.标的不同
& z4 A4 D2 Q. ]% s6 u     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既可能在合同
, u' ?3 I5 e: x- O# a6 n7 K                                     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
! t2 O% o- A7 Q$ g5 d5 N    承揽合同的标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            
7 N' w( W' Y% h. _* x  v                                    不存在6 V  {$ _8 R& U( l
    2、性质不同
1 f6 R2 {3 F; O( }8 j; L' v    买卖合同-----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而且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9 x- b2 {: H% h9 ^, `& D
   
1 o3 `6 `8 E1 a    承揽合同-----一般不涉及转移物 的所有权,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7 w% V9 Z2 x6 R7 }: e                         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也只是承揽人的   4 a8 `' f, S: k% p$ u
                         从属义务;  
. [3 c* m6 ]8 s* D5 C# { 3、买卖合同------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 H4 P$ h: m) e1 }& ]
                            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
0 @. Z' N7 s2 ~& A0 w$ I- B     承揽合同------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
% T% M1 p2 A- {. d5 l                            的特殊需要;
2 g7 v4 c. j% L& u4.当事人的检验监督权不同
1 {+ W9 ^5 U& X- R" G" V% C         买卖合同-----买方对卖方标的物的形成过程无监督权,仅对卖方交7 u- J' L" y8 T2 \- p; `
                               付的标的物有检验权;+ }4 M  D! T- d# [5 r) y
         承揽合同-----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
% [7 i3 R! q  h3 z4 x4 b * x. x+ l- g& I/ [& H2 U
  5.当事人解除权不同
: ]4 [1 ]& N3 m8 g5 Q          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随时解除权。
6 w# E5 K  }( W: Q1 e0 ^3 ^          承揽合同------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 f+ }# Q/ A7 x    6. 担保权利不同2 k: ~( u  G$ ^, o5 m& {! i' N
        承揽合同----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
% o- h  X+ l; F4 G- l+ a$ ~5 V        买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1 z( X# k2 ~$ L9 U$ T
    7.风险负担不同
1 C6 n: r, n9 N1 L        承揽合同-----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
; M; |- _1 N; v. @9 f# M                             只能由承揽人承担;* a& O( t. ]7 v" p9 i
       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
0 E  }3 x  ]1 t: _: M                             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 p' R, s4 z
以上多个不同点可以看出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时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了吧!
5 t6 ]0 _; }% F7 v/ R0 w8 n母亲:明白了,差不多明白了。
# G* t; d  B8 K
( F, D! w/ a% w- y/ u1 H我偷偷暗自在一边笑。% o$ T. k7 X- g& e; H
: t1 O  X  [: q( B+ l
这时母亲却正襟危坐的看着我,我有点莫名其妙于是也不再偷笑,很老实的看着母亲。
3 Y$ j7 \8 t, A2 _0 l4 L母亲:看得出来,你在学校也学到了一些东西,我很开心也很欣慰。但是有一些话也是要说的。你有没有想过今天的表达有什么问题吗、
. w* c0 R( e! t& N& b3 B3 m3 M3 n  w7 I  N
我迷茫的看着母亲,微微的还有点不服气。0 v( f: G" f0 O$ K3 q! K$ x

$ v# J8 D7 Q4 \% I- ~9 ]! v母亲:你所说的东西可能没有错,因为我不是专业的,我不如你了解。但是毫无疑问你的表达方式是有错的。我曾经自学过一些法律方面的文书,勉强可以听懂一些法律术语,理解还不算困难,若是你今天说的这些话换另外一个人,可能他就不知你所云为何。学法学的人,要习惯用法学用语这没有错,但是要针对不同的听众能说不同的话,不要只会一种表达方式,要学着让所有的人都能听明白你的表达。要不然怎样才能普法呢?否则的话做的都是一些无用功而已。你还小,没有进入社会,所以沟通的人难免有点单一性,但是以后你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各种人,如果不能更好的学会这种技能的话,不要指望所有的人都能听明白你在将什么,如果还有人不能听明白你说的是什么,那么这种普法就没有意义,什么叫普法,通俗的说就是让大众能明白法,你的讲解就会让一大部分人望而却步的。% B, M3 b% f. q- {! G
: U- v& |5 A% l  S' P3 e
刚刚的一点得意之情都被母亲的一盆冷水浇灭。
3 |7 i- w$ u/ j: x  M
) H; O+ z/ i% ^' C, z0 n8 p2 T母亲:不过学的很好,值得表扬,至少能学以致用了。
% O+ }" h# y. J3 L2 E; R6 c% H4 M" `& o/ b2 Q. G& i  t. g7 s
自我评估以及思考:自我感觉中等,究其原因还是母亲所说的东西。这些话过后又引起我深深的思考。都说普法普法,但是我们的普法是否都普在了形式上呢,空洞的讲解,陌生而又遥远的词汇,这些东西很难让人提起兴趣,尤其是在法律意识弱的偏远地区。中国的社会飞速发展,导致城乡发展的巨大差异,根据目前的情况,这种情况只能加剧。这种畸形会致使城镇与乡村的居民的法律意识的相差更加巨大,如果这种差距继续的拉大,可能导致以后立法和乡村的生产生活的严重脱节,使这些法律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甚至导致有些懂一点法律的可能横行乡里。想到假若这种连锁真的产生,会产生什么后果,不寒而栗。文章已经很长了,再写的话可能就要超过论文要求的长度啦,也怕老师审美疲劳啦。(*^__^*) 嘻嘻……就不针对这点细说了以后,要是有机会一定针对这方面细细的研究一下。总之,我国普法之路还有很长的一段要走。而这段路将会非常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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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5。我相信,她会看到你的成长,这一次,以及将来!  发表于 2011-10-19 19:46
法09杨璐嘉 发表于 2011-10-19 01: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对象:我妈妈
/ \7 b" O' W( ]3 a+ N' B1 E普法时间:2011年10月16日8
6 X  u$ t  e) B! T1 e& E- \普法内容:关于近期各个论坛讨论很热烈的女童遭两次碾压案
0 D2 q( \/ L0 K7 k9 y& i
3 W3 F6 h: Q) s4 o( W& D( R/ }5 X9 M+ [起因:我老妈给我挂电话说鞍山车开的那么猛,让我走路看着点车,我还纳闷我老妈怎么突然说起这个问题了,我老妈就巴拉巴拉把两岁小女童被碾压两次的事和我说了~~~~~其实前一天我已经在天涯看到过很多议论这个案子的帖子了。好吧,就在刚才,我还发现我在一个帖子里被人喷了,原因仅仅是我替法官辩解了几句。咳,伤不起。。。。
9 t: ?! o0 @+ y; b2 Z% L! E% m& D0 L4 O# s% l7 U$ P) Y, A
先贴上新闻里写的内容 :
0 d# {4 H+ L* o- z. p- v+ E记者从监控视频中看到,10月13日17时25分,穿黑上衣、红色裤的小悦悦歪歪趔趔走在路上,不时回头察看。此时,对面慢慢开来的一辆白色面包车突然加速,撞倒小悦悦,右前轮碾过她身体。面包车停了一秒多,之后再次加大油门,右后轮慢慢碾过小悦悦胯部。小悦悦翻个身,抽搐了几下。面包车慢慢开走。- P. F1 k9 |7 }) Y+ y6 X- ]9 u& z
紧随其后是一名白短袖、深色长裤的年轻男子,他若无其事左张右望,紧挨着躺在地上的小悦悦而过。之后,陆续经过的几个人,有的特意绕开,有的直接无视。( w  p; S8 z/ d4 a$ {* A8 W
在被第一辆车撞40秒后,一辆小货车匀速开来,右前后轮再次在小悦悦下半身碾过去。此时小悦悦手臂尚不时能抽动一下。雨越下越大,3辆电动车、2辆三轮车、3名路人经过,却无人帮忙。其中一名中年女子带着一个七八岁的女孩,母女二人看到小悦悦,仍然离开。  
8 n8 o7 _& m% X2 D17时31分,一名背着口袋的拾荒阿婆经过,发现异常,放下口袋,快步走到小悦悦身旁。小悦悦左手摆动,阿婆喊旁边店铺的人,无人出来。再朝其他处喊,无果。阿婆费力将小悦悦扶到路边。半分钟后,小悦悦母亲出现了,慌乱地将小悦悦抱走。
( J1 j% P  a! g6 t# O
4 I2 z# P$ S4 u6 E1 ~最近听新闻里说要判司机交通肇事罪,我有疑问。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监控视频对第一辆面包车描述是:“慢慢开来的一辆白色面包车突然加速”看似司机有过错,但是我觉得更主要的是要了解司机当时的车速是否超过了这条路段的限速。而且当天天气很不好,已经傍晚5点多了外面还下着大雨,这条路也没有路灯,司机事后辩称自己当时没看到小女孩我认为是有可能的。而且我看视屏中小女孩东张西望的,根本没注意自己是否安全就过马路,我认为她本身有过错。交通肇事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所以我不觉得他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b9 g9 r# M, |; N- p7 T  K
再说说网友们说应该算是故意杀人罪,我觉得这个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当时面包车前轮碾过小女孩后,司机不可能没有感觉,再碾压第二次的时候就差不多是故意了。但是事后他辩称自己感觉压到的是物,不是人。很多网友都质疑这是不可能的,压到什么了你当司机的难道不出来看一看么?但是我觉得这也是有一定可能的(好吧,我是混蛋) 首先我觉得首先当天天气状况不是很好,既是傍晚,外面还下着大雨,而且面包车旁边的车窗还是黑的,所以司机很难从车内不开车窗就看到车下的女童。当天本身外面就下着大雨,谁愿意打开车窗脑袋伸外面去观察下压到的是什么呢? 重要的是,司机事发时是24岁,驾龄顶多也就6年,也算不上是有经验的老司机,仅仅从感觉上去判断,也不可能判断出他压到的是人,且女童本身才两岁,身体也很小,的确难判断压到的是人。
' V) `. U! x$ L& u以上都是我的胡思乱想,已被我妈批斗。。。。。。。
7 t4 w' i1 O) `  M: ?0 I再看新闻,那些冷漠的路人多数已经被人肉出来了,而且在新闻中被大肆报导,很多人的生活也受到了不必要的困扰。现在的新闻真的搏收视率,点击率什么都不顾了。难道不知道随便人肉别人是违法的么?网友是法盲你们也是么?还有人呼吁应该出台关于见死不救的法律。。。我真是笑了,且不说立法有多难,就是实施起来何谈容易,难道中国想出现第三第四个彭宇么?我们没有救人的能力,救人的成本太大,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很多人说难道打个120也算难么?彭宇案之后有个案子,就是路过的打了120.结果法官说,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打120?!也许说这是法官的素养不够,仅仅是个别,但是谁又能不保证这个别落到自己头上呢?人人仅仅是自保而已,没必要去道德绑架。
0 k: c! T! U5 R1 v" z9 R% u普法结果:被亲妈说我没良心,完全是诡辩。不过她也接受了我自保的观点,这次普法也算是有作用滴~~- U0 t# n, ]8 e" B. w, `
个人表现:还算可以吧,表达挺流畅的,搞笑成分挺多,不够严肃~~~~~' r1 Y8 f3 \3 p9 J$ S# p
PS:刚刚百度了下,说小女孩已经死了。。。。。。默哀~~~~8 X; O5 i4 }. e- U6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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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分是因为要求在十一期间完成,你拖沓太久了。至于内容么,理论的,逻辑的不多,希望再接再厉!  发表于 2011-10-19 19:50
法09史红博 发表于 2011-10-19 11: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时间:10月3日. K9 ]: c$ B+ o, \
普法地点:家里$ y7 F  y% ~- f3 v8 U" u
普法对象:弟弟妹妹7 }2 H) G, B& A) ]5 S# F7 X/ I
普法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0 _! [% Q9 [- D# P; O7 {/ Q

3 ?. s; c! y& L5 I3 Y5 h% N    我之所以会选择对弟弟妹妹讲这个话题,是因为在上周实习周的时候,老师要求的那篇读书报告里、我写的内容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觉得未成年人犯罪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不懂得如何去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才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我认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 ~9 k8 {6 l8 c- K" U7 S( h    我主要给他们讲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关于家庭保护的内容。具体是一些关于家庭暴力、虐待等家庭问题、还有父母应该如何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正确的处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问题。 5 d% q; _4 U/ R- X) b# M
    第二个是关于学校保护的内容。这也是我主要给他们讲授的内容。因为在前一阵子,我听妹妹说,他们的老师有恶言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还有体罚等等问题。虽然说现在已经是法制社会,体罚这些应该是已经被消灭的行为。但是我们大家都清楚,由于社会的种种原因,这些现象根本不可能完全的被废止,上课罚站什么的,太平常不过了。在我上初中的时候,我的老师就因为我父母没有送礼而使用一些小手段进行暗示,所以我对老师这个职业一直抱有一点个人的看法。当然、这些情绪是不能教给弟弟妹妹的哈。我主要告诉他们一些,在学校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
4 Y. A; p! R; Q2 b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3 F- {: n3 ]1 H& v9 M1 U- Q' M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 E2 @$ v2 v& Q" h4 x& t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4 G8 q4 k5 l8 X, Y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m& q  i# J6 }- h" `: D+ z. P让他们在学校期间也能知道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自己。
! \" M; X+ z) T: _( f, R1 Q2 w/ d    第三个是关于社会保护的问题。因为现在的社会比较复杂,有些危害青少年成长的东西经常会出现,像淫秽、暴力、赌博等等,这些东西多在网吧等娱乐场所出现。有些网吧根本不会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上网,所以经常会看到一些小学生在网吧进进出出。未成年人对这些新奇刺激的东西接受很快,只能提前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哪些东西是不好的、不利于自身成长。让他们具有自己的分辨能力,远离这些有害的事情。1 [8 g( L% z$ i, Q8 j2 i7 K
    因为他们的年龄比较小,都在上小学,所以对他们不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只能用最简单、易懂的语言让他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能在合适的时候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我会经常的找他们,向他们灌输一些法律思想,虽然他们也许会觉得很烦,但是时间长了,他们会觉得有用的。* y* s0 }+ c8 a9 t$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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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普法,最重要的还是方式方法,需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有所改变。希望你能坚持!  发表于 2011-10-19 19:51
法09姜楠 发表于 2011-10-19 12: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时间: 2011年10月5 P" }. E! Z7 |2 p0 q& y8 O, y( N; V
普法地点: 辽宁省铁岭市
; W; h  ~' N: t5 p$ ?普法对象: 小学同学普法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及其解释,重点是婚姻法解释(三)8 @) u# O2 P/ ]1 e; a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D/ q2 G; C% v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 z) M5 Z8 D( K" P  l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Q9 F7 r# w: b# k* `    主要和同学讲了以上三条,更多的是关于感性的理解,也许婚姻真的是一座围城,我在城外只有关于法律与自我观点的表达,同学在城内,讲的都是生活与实际境况,给她们普法的同时,也感受到了现实与理论的差距,让我收获很多。, l- g) `; K, A# h) P, B
普法的效果: 使同学大致了解了婚姻法的相关内容普法普法普法 过程中的个人表现: 时间过得真快,在学校里是并不觉得,回到就别的农村老家,看到几年不见的小学同学,竟有些诧异,一半的女同学都已经结婚,结婚的基本上都有了宝宝,在她们眼里,我就成了个长不大的孩子,谈了谈什么恋爱观,婚姻观,自然大家就都想到了最近饱受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三),这也是出乎我的意料的,从没想过大家会对这感兴趣,就我个人来讲,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女生,对这部法律是一直都持有保留意见的,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沉淀,也许,就理性上来讲,这部法律是平等的,是公平的,前提是现实社会中的男女是真正平等的,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吧,中国法律受传统观念影响,更注重实质平等,法律大多时候都更倾向于保护弱者,《劳动法》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我不否认现实社会中确实有人以不良的目的去结婚,可那毕竟是极少数,婚姻法是人对爱情的向往与相信的保障,人们相信爱情,相信婚姻,相信法律,在一段婚姻中,宁愿牺牲自己的事业或者财产,当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不禁让人失望,这是建立在想象着社会中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婚姻中,生理与心理上绝大多数女性是出于弱势地位的,现在情况来看,对于女生,婚姻就真的是一场赌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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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我们面对着一场赌局,该怎么赌才好?  发表于 2011-10-19 19:53
法09张苏 发表于 2011-10-19 18: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时间:十月六日
3 m$ w$ G5 M5 b) U$ a- p普法对象:高中同学
+ w, q+ @) S2 C( F0 J5 k普法内容:
$ `% ?/ Z9 @7 w% P成家立业
- L# y! t+ n0 T) `. t/ a我们已经20多岁了,所以在我看来成家立业这件事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是很遥远了。“成家”,那就应该好好了解一下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而“立业”,在我看来就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劳动法的东西了。
% `% J. e+ w, o6 T( o% I4 n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例如年龄和近亲禁止结婚,这些都是知道的,而我们最关心的事情无外乎就是关于财产的问题!所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有就是在解释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第十八条中同样也有关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而且也是可以在婚前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的。新出台的解释三中规定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共同所有。而且在这样闪婚闪离的心事社会中,父母辛苦半辈子的钱也就不会轻易被分掉。在婚前也是可以订一份婚前协议,分好双方自己的财产。虽然在还没结的时候就研究离婚的问题这样不好,但是可以保住自己的辛苦钱,这样做也是必要的!新的解释虽说是争议挺大的,不过如果说夫妻不离婚的话那些不过就是一纸空文而已,毫无用处,所以还是搞好夫妻感情最重要~
  E$ R, d" I  C8 Y9 m" {很快还有一年多我们也要毕业了,所以应该知道一下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事是要确定自己和单位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个问题可是有关很多问题的,尤其是现在的三险一金之类的,还有就是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话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进入单位我们都是有试用期的,要看好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时间确定自己的试用期,最多的就是三年以上的合同是六个月的试用,期间的工资应该是正常工资的80%,而且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是鞍山的话应该是900吧。要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合同内容,要保证自己一周最多的工作时间在40个小时。还有就是经济补偿,劳动法46条及有关法条的规定。
+ i/ A& g: g( u' @7 r. ]9 o效果:我觉得还是有一点小小的效果的,最起码我的同学对婚姻法和劳动法还是有了一点点小小的认识,总是有点了解了的。
- g, p# Z, R, u6 S! F0 e( z* F自我评价:经过这次的普法宣传,我认为我的知识水平还是需要提高好大一块的,对法律的了解还是不够细致,而且在语言上也是缺乏锻炼的,熟识的人还是可以说的东西很多,但如果在我对面的人不是我的朋友只是随便的一个路人甲的话,我想我的组织能力只会更差劲,不知所云,所以我还是要好好的练习一下的。不过这样的话,我提升自己的空间也是蛮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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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呵呵,继续提升吧!  发表于 2011-10-19 19:56
法09史丽娜 发表于 2011-10-19 18: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活动:
3 D3 R; F5 b/ G  i5 Z! I一普法时间:2011.9.30      地点:学校      对象:男朋友3 C9 T" k9 z0 F" r8 t
二宣传的主要内容:婚姻法及其解释
4 S! b; P0 c- L$ Y* e8 o5 G. d% [        选择我男友普法有三个理由,首先,他是婚姻适龄的非法学专业人士;其次,我们年龄相仿关系亲密,没有距离感好沟通;第三,他作为我现在的男友很有可能成为我未来的配偶,对他普及一些婚姻法有关知识,让他知道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他对我都有好处。! |1 S) F$ m( r2 u( `( |
        一些基础的属于比较大众的法律规定就没和他讲,比如法定婚龄、婚姻登记等。首先和他说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夫妻可以财产约定,而且这些约定对夫妻的约束力是优于法律的。又和他讲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之后又讲到离婚,讲到离婚法院对财产处理的原则,有过错和没有过错的区别,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大体就讲这些。
4 A1 D3 Y7 N( N$ L/ Z        自我评估宣传效果:我认为效果很好,因为婚姻法本来是很好理解的法律,婚姻法的一些原则也都是与普通道德伦理相锲合,所以不会有理解障碍。
+ m0 ?" ^4 s. m) q$ y2 K自己的表现:在给他讲的过程中用的最多的是举例子的方式,觉得这样自己的表述会简单一些,我认为自己讲的很好但语速稍快,应该改进,再给别人讲解些东西时语速稍缓一点比较好,这样更有利于听的人的理解。

点评

+5。严格说,你不是在普法,而是在为自己谋划……你男友可曾冏否?  发表于 2011-10-19 19:57
法09郝雪 发表于 2011-10-19 18: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对象:爸爸、妈妈% D( q( S  ~( k
普法时间:2011.10.6
" e& [5 m: |" I- P普法地点:家里
0 s/ |3 K9 \9 {: U普法内容:上次中秋回家,听妈妈说起当本家叔叔和伯伯及堂弟一些     将邻居张叔打伤至住院一事。本来是与我家无关的,但是他们几人打架时正在我家帮工,这就与我家脱不了关系了。当时并未有意,直到此次国庆节回家,发现爸爸妈妈被此事弄的很是郁闷,因为事隔一个月,仍未定案,对方总是在找人、验伤,验伤再找人,直至今日仍未上法庭。于是,用自己少的可怜的民法知识告诉爸爸妈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绑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认为虽然打架时,几人都是在我家帮工,但其打架时并未处于帮工活动中,故邻居张叔遭受人身损害时并未处于帮工活动中,我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听完这些话,爸爸和妈妈才稍微的放宽心,同时他们还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轻伤和轻伤害是不是轻伤害重些,因为张叔和叔叔伯伯现在主要是找人帮忙强调所验之伤为轻伤或轻伤害。于是,我说,两者角度不同,轻伤是指伤者伤的程度,轻伤害是指实施者实施行为所构成的伤害承担。其实并未有太大的区别后果,都是自诉案件,不需要太过分区分。
7 a2 ]* `% y! W0 g- k自我评估宣传的效果:爸爸,妈妈的心情好了点儿。( X2 g: \* f0 d0 W# w
自我评价自己在宣传过程中的表现:虽然知识一件小小的案件,对于我来说却是第一次真真正正的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使本人清晰的认识到知识储备量的不足。虽然爸爸妈妈知道与自家关系不大,但是看着往日关系很好的邻居反目成仇,案件拖拖拉拉还是很郁闷,既为自家哥哥弟弟着急,也对邻居感到关望,这又带着乡村法治的特点。

点评

+5。这件事我有印象……  发表于 2011-10-19 20:00
法09管泽超 发表于 2011-10-19 19: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3日/ e: Z. }$ Z* r! d3 m# C
普法地点:龙源公寓
* y! ?( b& [/ y9 C普法对象:工商学院  谷明冲. S3 N6 j  S5 w8 W/ y) L5 R1 r" A0 b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繁琐细小的事,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但又不足以让我们起而反之,诸如买到一件有残缺的物品。如果是信誉较好的商家,兴许我们还可以要求退还,但人家要是不理睬,我们又当如何处之呢?与他们争论有失风度,我们常讲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告他们费时费力,说什么为了公众的1块钱而诉讼,我想一般人的境界也没那么高。我想说的并不是如何用法律解决这些小事,而是当我们遇到危及我们的尊严、生命的时候,应该具备法律意识。作为非法律人士,不要求你们熟记法律条文,而是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利用法律的威慑作用巧妙地解决问题。也许你会说法律意识人人都有,那么我就要问你:假如你在一辆公交车上,这时有人着急的说他的手机被偷,借用另一人的手机打本机,恰巧铃声从你口袋传出,为了敲诈你同伙添油加醋的说是你偷得,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当然是从口袋里将手机拿出来看看”,大多数的人第一反应就是下意识的这么做,然后呢,你百口难辨谁也无法证明你是清白的。而如果你是用手帕拿,向车里的众人说“你们都在场,我没有用手碰它,如果上面有我的指纹说明是我偷得,如果没有说明不是我,是你们诬赖我,现在我们可以去警局做鉴定。”那么这种骗局不攻自破。可见法律意识是多么重要。
9 \0 g( l2 w. ], P# X; u     还有一件真实的事:一人走在漆黑的路上,突然窜出一个劫匪,这时通过观察劫匪的身体特征,还发现身上有油渍,闻到一股葱花味,就说“听口音你不是本地人,而且你是一名厨师吧”劫匪说:“既然你知道了,就不能留你了”这个人说:“对一个将死的人,你能否告诉我你是哪里人”,就这样劫匪告诉了他,这个人突然拿出手机说:“你说的所有内容我已经将它传到家里的电话录音里了,如果我平安到家,我销掉录音,你我相安无事,如果我出事了,你也跑不掉。”最后劫匪放了他。其实他家的电话并没有录音功能。
4 T" O9 A( _! m; n- n6 c) I     所以,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
6 C, z$ p) ^$ A+ h# u- a自我评价:我通过小例子生动的阐述了具备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觉得比生硬的讲解法条更能让人接受,我认为自己这次宣传还是很成功的。

点评

+5。你的这个法律意识方面的要求有点高……  发表于 2011-10-19 20:06
法09王珊 发表于 2011-10-19 20: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1.宣传的时间:2011-10-6" O3 f6 K% S! C8 B6 a& c
2.地点:学校寝室
0 z0 Q6 k, B" g5 U3.人物对象:大一学妹/ I5 y, D/ R6 ?
4.宣传的主要内容:谈论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问题。7 A- ~( t7 K" o$ v: F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消费观也发生了变化,就吃饭方面来说已从原来的只求果腹到现在的追求多样化营养丰富的膳食体系,可以说现在的人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吃不到的。但是随之而来的安全卫生问题更是如洪水猛兽般涌来,每年我国都会发生一些重大卫生安全事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弄得大家现在惶惶不安,生怕再遇到像“三鹿奶粉”“问题肉”“黑豆芽”等食品,前一阵农夫山泉还弄出了虫卵事件,唉,连矿泉水都出现了问题,这世上还有什么可以吃喝呢?肉有激素、菜有农药、还有一堆加了食品添加剂的副食品,怪不得有人说中国人的胃是铁打的呢,在这么多的问题食品中生存下来着实不易啊!
% u1 y: l5 {+ ]8 E民以食为天,健康绿色的食物供给是老百姓的生存基本要求。然而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又是什么原因呢?我觉得首先是因为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完善,过于以注重盈利目的,在这种思想的带动下,一些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为了经济利益弃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问题于不顾,生产经营低成本、低质量的假冒伪劣食品甚至有毒食品;政府作为引导者没有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为了税收或经济效益放纵黑心厂家的运行;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法律亟待完善,09年的《食品安全法》是一个重大发展,但是它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补充,其他还有很多原因,像处罚力度太弱、公民维权意识薄弱、地方保护主义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2 ]# F! S( z3 f. ?5 z- `
解决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的共同努力:作为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绝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数字姑息那些违法者;生产经营者要端正积极的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违法行为不可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认识到经济不是最重要的,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寻求救济,可以向消协投诉、找商家商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在发现违法行为时要勇于揭发(《食品安全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大家的利益。9 u* x9 y7 b3 j1 {& Y. P
只希望以后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能越来越少,也好让我们老百姓安心呐。
$ C9 L3 @! D! \& Q6 U1 ~+ G9 x
1 R/ c/ H% u. A7 A# w; z5 l! S4 P- k自我评估宣传的效果:效果尚可,但是由于时间问题,许多问题没有详细探讨。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是当前关注的社会热点,被宣传者也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我加深了对法律的了解,双方各有收获。) p9 c, a" J9 l, ]
自我评价自己在宣传过程中的表现:有些紧张,语言组织能力尚待加强,基本上把想说的都说了,鉴于不好自夸,也就评个良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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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不太想是普法,更像是在讨论问题,而且多是自言自语。对方听得懂么?  发表于 2011-10-20 22:21
法09杜志明 发表于 2011-10-19 21: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对象:高中同学. a" _7 B7 S+ M0 T2 w6 v3 `$ z
普法事件:2011年10月2日
* A6 @/ T" v: w普法内容:婚姻法解释三
% c, K, E. m4 l3 p/ r. ^宣传的主要内容  S% y6 O5 A; a: h  Q, i! T* }) R
   十一黄金周,一日与同学相见,闲聊之时,其表明已开始实习工作,准备在近期内找个有钱人结婚,本人同学姿色尚可,如果是在过去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这种想法倒也可行,可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这种想法便未必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 h' U8 \9 }: T6 g1 V8 l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0 k5 E. Y8 {0 q6 |( ~& c
  这一条的规定无疑将许多女性想走的一条捷径堵死,在当代很多女性想凭着找一个有房的男人或者有着能为子女买房的父母的男人,以求自己不必奋斗,在离婚后也可以分得部分房产。这条法律的出台,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维护了绝大部分男同胞的利益,使得许多父母花积蓄为儿子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后不至于在离婚后被分走。为什么会有着这样的社会反响?很多人担心多于安心,其实这条法律的出台,如果双方不离婚,这条法律根本不会被适用,而且,这样也会使着婚姻的牢固度加强。社会在发展,如果我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想着离婚怎样去分财产,无疑是社会文明的倒退,道德水平的地下,婚姻,也只将作为一种交易。
( C2 \* {1 \- H+ z普法效果:经过与同学的一番探讨,她明白了靠别人是不行的,也打消了短时间结婚的念头,准备自己奋斗一段时间,当遇到志趣相投的人再考虑婚嫁。2 s* O1 L% j4 S; N) w5 z0 w
个人表现:普法的目的是让我们将所学的知识传播给身边的人,让更多人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最新的变化。在这次普法中,由于是熟悉的同学,表达还算不错,但如果在公共场合进行普法还有一些语言上的欠缺。而且对于一些法条记忆不太清楚,需要不断提高。, ]% F; A( Q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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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像是在宣传人生箴言……  发表于 2011-10-2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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