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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法学研究需要想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谈法律与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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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2-5-20 12: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海报


电影《秋菊打官司》


电影《手机》海报


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镜头



学术研究是否必然枯燥刻板?是否能与自己的兴趣爱好相结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君子游于艺”也不失为一种至高的学术境界。多年来,他一直倡导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接连发起设立“影像中的司法”和“文学中的司法”两项法律与人文领域的研究课题,提倡一种轻松、诗意的治学方式。近日,由他主编的《影像中的司法》一书已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从这本书中,我们或许可以一窥徐昕“诗性正义”的学术、生活态度。

徐昕: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社会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主要成果有独著《论私力救济》、《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译著《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公共知识分子》等;合著《影像中的司法》、《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等。


电影为法学研究打开了一扇窗

记者:能否谈一下您策划《影像中的司法》一书的初衷?

徐昕:这本书是我的一个项目“影像中的司法”的研究成果,收录了有关法律与电影的影评和专论58篇,所评论的影视作品的内容与法庭、审判、律师、司法制度有关。

策划这本书,当然首先是个人兴趣的原因。我喜欢看电影,又从事法律工作,把两者联系起来应该说是很自然的事。很多年前,我就想组织一本法律与电影的书,只是因为工作繁忙而不断往后推。

其次是出于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学术视角。多年来,我一直倡导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影像中的司法”和“文学中的司法”就是我发起设立的法律与人文领域的两项研究课题。

出这本书的第三个因素,应该是我所推崇的诗性的学术态度。学术研究既可以撰写严肃作品,也可以有轻松、诗意的一面。学术事业须认真对待,但学术并不意味着苦修,法学并不必然枯燥刻板,它可以是丰富多彩、活泼有趣的。学术只是一种生存方式,一种兴趣爱好,甚至一种智力游戏。这样,学者们也许可以活得不那么累。法律与电影,可以提供这样一种轻松地研讨法律的视角和姿态。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在我看来,“君子游于艺”,也不失为一种至高的学术境界。

第四个因素,是我想为研究生提供发表文章的机会。《影像中的司法》一书中不少文章发表于《法制日报》、《方圆法治》、《中国青年报》、《清华法治论衡》、《法律与生活》等报刊。这不仅使学生满足了“就读期间须发表若干文章”的体制要求,也有助于激发其学术兴趣,提高写作能力,还使其多少有些稿费收入。

记者:这本书号称是“大陆第一部法律与电影的专论”,真是如此吗?

徐昕:这是出版社的宣传策略,但事实也没有夸张。国外有些法律与电影方面的文献,如Thomas Harris的《Courtroom’s Finest Hour In American Cinema》 (1987),Paul Bergman、Michael Asimow的《Reel Justice: The Courtroom Goes to the Movies》。后者编译成了中文,即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影像中的正义》。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出了本《看电影学法律》。但在中国大陆,《影像中的司法》一书可谓第一部法律与电影的专论。当然,此前有不少人写过这方面的文章。

记者:在常人眼中,法律是严谨的,电影是轻松休闲的,这二者似乎风马牛不相及。那么,在您看来,法律与电影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徐昕:法律与电影确有不同,但至少有共通的一点,即法律与电影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电影用光影声色生动形象地描写生活,法律用严谨的规则和逻辑编织生活。生活是一出戏剧,每个人都是主角,而电影是银幕上的生活,从各个侧面影射甚至细致刻画出社会、历史和人生,是真实生活的再现,甚至可说是生活本身。电影可能涉及各种法律问题,诸如,展示作为人类文化中最理性部分的审判场景,法律人的生活,冲突、纠纷、案件的解决,甚至演绎一段真实的故事,以最贴近民众的方式展示正义的实现,或者揭示实现正义之艰难。电影为法律分析提供了生动形象、活泼有趣的素材,通过电影可以揭示出深刻的法理。电影反映了社会生活,展示了大众文化视野中的法律,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当然也包括对法律的误解,因此电影可以是法律人与社会公众实现沟通的另一种途径。

记者:法律与电影的研究如何进行,其价值何在?

徐昕:法律与电影的交叉研究,属于法律与人文、法律与大众文化的范畴。其主要分析框架:一是电影中的法律;二是法律对电影的规制,即电影可能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如名誉权、肖像权、作者身份、版权、电影分级制度、电影审查制度、言论自由等。这次我主编的《影像中的司法》一书主要探讨“电影中的法律”。比如,选择《肖申克的救赎》讨论对正义、自由的追求;选择《杀死一只知更鸟》讨论律师的角色;通过《因父之名》讨论司法黑暗与人权;通过《我的堂兄维尼》讨论美国的法庭审判、律师和专家证人;通过《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探讨法律规避、法律与秩序等法治问题;通过《卡拉是条狗》讨论法律对民众的侵扰;通过《刮痧》讨论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通过《手机》讨论婚外情、现代科技与隐私权问题等。

法律与电影的研究,其价值主要是提供一种学术视野、方法和姿态。一部好的电影具有极大的学术张力,它可能蕴含着关于社会、人生以及法治的深刻主题。法律与电影,完全可以研究得非常深入。同时,以电影作为研究对象,也为枯燥的法学研究打开了一扇窗,迎来了一些清新的空气。微言大义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趣味、快乐也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目标。为什么不以一种轻松的姿态面对学术呢?而且,我认为非常重要的是,法学研究需要放飞想象的翅膀。


以诗性的姿态对待生活

记者:您的另一个项目“文学中的司法”听起来也很有趣,您如何看待文学与法律的关系?

徐昕:法律与文学看起来相隔很远,法律很枯燥,文学很有趣,法律很机械,文学很有灵气。但两者的交叉研究则是一个极好的组合。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于1970年代,美国的詹姆斯·怀特写了《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后来陆续有不少文献,波斯纳也写了本《法律与文学》。就中国人而言,法律与文学领域做得最好的是冯象先生,他的《政法笔记》、《木腿正义》等书影响极大,朱苏力教授最近在三联书店出了本《法律与文学》。

“文学中的司法”这一项目自2005年底就已启动,目前有些稿件,审稿和修改工作将于今年9月份开始,预计年底完成。选题与法庭、审判、律师、司法相关,且所评论的文学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中外皆可,但有关中国文学作品的评论优先采用。

秉承《影像中的司法》之风格,《文学中的司法》一书也将力图以优美、轻松的诗性语言,贴近大众文化,展示法律的理性,放飞法律的想象,实现法律与文学的有机结合,通过引人入胜的文学故事展示法律和司法的“实践”。我希望,所推出的作品一本比一本更精彩。

记者:您在正义网法律博客(http://blog.jcrb.com)上的博客名为“诗性正义”,这表达的是什么态度?

徐昕:博客取名“诗性正义”,这不仅是我追求的学术风格,也表达了我对生活的基本态度。以诗性的态度对待生活,生活会多一份乐趣;以诗性的姿态对待学术,学术会多一份自由。在《诗性正义:法律想象与公共生活》一文中,我是这样表达的:

正义与诗性,虽然是两个极端:最理性和最感性,最抽象和最形象,最逻辑和最直觉,但两者可以融合在一起。正义的事业,沉重而艰巨;诗性的生活,轻快而浪漫。人生需时轻时重,适时转换角色和心情。既追求正义,也享受生活;既理性分析,也偶发诗性;既勤奋努力,也情怀浪漫;既充满劳绩,也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记者:您对于电影、文学的偏好,是否与您的生活经历有关?

徐昕:我想是与兴趣爱好有关吧。我小学时就喜欢读书,尤其喜欢各种文学作品,小说、戏剧、诗歌、散文,很有些废寝忘食的样子。不仅爱看,有时也会写些文学性的东西。如今,即便写学术作品,我也比较注重文字的可读性。对电影电视也非常喜爱,一看连续剧就会牵肠挂肚,往往会到网上找出剧情介绍,先看个究竟。

记者:通过电影、文学对法律进行研究,角度别致有趣,但是因为这个领域比较新,会不会遭到一些误解?

徐昕:确实会引起一些误解。比如,有人就觉得法律与电影的研究没有学术价值。显然,这是因为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学术并不局限于所谓“概念-特征-问题-原因-对策-立法建议”之类的“八股文”,法律与电影的文章也可以是学术论文,甚至在思想性方面还可能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另外,写文章为什么一定要有学术价值呢?写作还可以只是为了记录、介绍、评论或者别的目的。就本人而言,写法律与电影的文章,纯粹是出于一种对灵感的记录。比如,看了《圣皮埃尔的寡妇》,我有一种强烈的写作冲动,希望把通过电影所感触到的关于生存与死亡、生命与人性、罪过与惩罚、报应与宽容、死刑与赦免、司法与民主、程序与正义、法律与人情以及爱情与婚姻的思想记录下来。后来,这篇题为《没有断头台的小岛》的影评发表于《法律与生活》2005年第24期,《读者》2006年第5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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