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
2 h7 ~' U7 J6 p: e, j# M2 e0 u 短短的假期在游山玩水中度过了,出门游玩就当然免不了食宿,当我住在酒店,食在餐馆时就会发现餐饮业很多都明示或者暗示着“谢绝自带酒水”,当然初出茅庐的我也遇到了这个尴尬的境况。饥肠辘辘的我们也只好选择妥协了。
) ^0 `( |/ Z3 p, m B 法律自诞生之日就有定纷止争的功能,那么对于普遍存在的这样的问题法律该如何处理呢?有人会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从经营者角度而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依照法律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因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一样都有选择彼此的权利。而且,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食用的酒水食品安全并没有保障。
0 v3 g: n+ l. a; r 而我却不同意上述似乎合理的观点,从法律和法理的方面简单谈一谈我不同意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这一规定的几个观点。1 T, {% w; ?; i& ^
<1>.我们的法治必须有法可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不购买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一种服务”。“谢绝自带酒水"这一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法》对这一行为有着明令禁止的规定。我们应该与这一不合理的商业行为作斗争。' `, i3 q5 i7 W7 P2 D: U, D
<2>.从对消费者人权的保障,和公序良俗的维护方面而言。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大多会太高自家酒水的价格,而这种抬高价格,强制交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消费秩序,如果长期盛行将严重有染社会主义善良风俗。而且《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拒绝强买强卖的交易行为。为了广大消费者的人权保障,对酒店的这一行为应予以制裁打击。
% R: r" c4 a% ^" m: W: w <3>.在法与自由方面,在有违消费者自由的情况下,就有了法的公益干预原则,即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消费者有自由消费的自主选择权,这种选择自由权对消费者而言是举足轻重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酒店都“谢绝自带酒水”,形成垄断,酒店势必抬高自己的酒水价格,那么消费者岂不是要“吃干饭”,不喝水。因此为了保障这种消费权益,法律就应为公益而干预,限制经营者的这种行业规则行为。
2 s7 m7 d3 g& i" a' t <4>.法律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利用顾客在自己酒店消费,趁机抬高酒水价格,若顾客不遵从,酒店则索取服务费。不管从哪方面而言,酒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的交易规则,损害消费者利益,是没有公平可言的。
: }3 r3 x* x) |& d- n! q( C 综上,我们当前的立法虽然比较完备,但客观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比如“谢绝自带酒水“的这一行业规定,需要我们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才能根除这一有违法理法律的行为。" \7 X5 p* \, T: A2 d( s9 D# w& ]
法12 陈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