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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作业] 法2014级法理学作业之二:小长假的法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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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董纹 发表于 2016-10-15 12: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姑姑家2008年在海城一个商场购买了一处店面,也签了合同。商场在2012年整顿重新装修,我姑姑就又把店面反租给商场,并约定于每天的1月20号交付租金,租期10年。根据海城同类商场价格,商场在几年租期内不仅没有涨价,而且今年的租金拖到现在也没给。在10月1假期间,这些业主一起去商场,进行沟通。但是,商场以资金不足为理由进行搪塞。这让我深深感受到“欠钱才是大爷”这句俗语。我国的《合同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相对于商场来说,为弱势群体的业主们,真的能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吗?习主席说,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行。身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学习越深入,我越觉得法律的社会实行越困难,这需要我们法律人的身体力行与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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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能不能呢?  发表于 2017-1-13 08:43
法14李晓君 发表于 2016-10-15 13: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我观看了一部现在超级火热的电影《湄公河行动》,看完这电影我心里真是进行了无尽的赞叹,也对湄公河事件感到无尽的悲叹已经中国人民为国民利益的争取的伟大。泰国以故意编造中国人民是贩卖毒品为由杀害了中国13名船员,但是却没有收到国际法的相关制裁,涉及到国家管辖的方面出现冲突,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里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便有关主管当局可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国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调查机构。如无这类协定或安排,则可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调查。有关缔约国应确保拟在其境内进行该项调查的缔约国的主权受到充分尊重。中国和老挝同为签约国,但是在湄公河事件上严重侵犯了中国该主权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中国人民惨受伤害。从国际角度来说,刑法有明确规定了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证明中国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应对犯罪分子实施惩治。, ]' ?& _, {! @, B; k6 a  X9 d6 q
此外值得反思的是中国公民的权利随意收到侵害,这回中国政府积极为公民争夺权利,但是难保这样的事不会发生第二次。我们确实应该在公民收到侵害时维护他们他们的利益,但是我认为我们更应做的的是在最开始能杜绝这种惨案的发生。中国在国际上确实有一席地位,但是地位的大小程度我们也可想而知,设想如果是美国的船员泰方是否还敢如此肆无忌惮的夺取他们的生命。中国应不断在世界的整体发展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地位,在法律的要求上更加严格的把侵犯公民的权利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确定将中国的管辖权强有力的实施,在国际上也应更加树立刚正不阿的地位,严厉表面不论是什么地方的人都不允许钻法律的空子!不过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提升确实有待提高也并非易事。, A3 H9 K" a4 G
最后此案是涉及贩毒,毒品在现在简直非常常见,有关毒品的法律确实存在但是还是希望能再次加大打击贩毒的力度,毕竟毒品的危害度实在过大,只有法律制定过严格了,才不允许非法行为在世间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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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8:44
法14旺姆 发表于 2016-10-15 15: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十一期间,我有个学妹得了急性阑尾炎,要住院做手术,办住院手续时医生问我们有没有医疗保险,但是我们又不是本地的家那边的医疗保险这边也应该用不上。这时想到了当时报到时交的那个校园学生平安保险,当时交那钱时觉得有点多也觉得没必要,但这次学妹住院时居然用上了。, e  v7 K' I2 M( q9 t) u# O
     学生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对象是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通知》。一般都根据花费的金额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到九十。所以我建议后这种方面的学校要整的多一点,对于外地学生来说是一个维护自己的好的途径。' y+ r3 p; N5 ?  j) z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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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13 08:45
法141刘思然 发表于 2016-10-15 15: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假期回来的这几天,偶然听说我的高中杀人事件。大概的情况是一个寝室的上下铺两个男生,因文化课成绩和体育成绩闹出矛盾,上铺的男孩对下铺有嘲讽的意思,致下铺这个男孩怀恨在心,一时想不开,在晚上大家睡着以后,用水果刀扎到上铺男孩脖子上,当救护车来时,上铺的男孩已经不行了。
" f" n1 g  I- t) T$ m! ~& w5 h    杀人的这个男孩构成了故意犯罪,但是如果他已满16周岁,或者在14到16周岁之间,根据《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为他杀了人,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56条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第57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根据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公检法等机关办理此案时,应当注意到这些规定;社会媒体也应该保护其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因该学生犯过罪而对其歧视。(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 P3 J& t# M8 q! i2 g+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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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都是法条,哪里是观点?  发表于 2017-1-13 08:47
法14李明成 发表于 2016-10-15 15: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长假期间,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了一件运输小纠纷。公交车采用的是无人售票,既可以刷公交卡,也可以投纸币。所以有位旅客上车就给投币箱投了两元,公交站牌上标注的也是全程两元,乘客投币之后司机师傅说从城郊这块上车到终点站得投币四元,旅客就问司机师傅:“公交站牌上写的是两元啊”,司机师傅回答说:“因为这儿是城郊,离终点站远,比别的公交线路长,所以这块上车四元。”旅客也就默认了,结果翻找零钱时发现自己只有两块的零钱已经投了,所以旅客表示没零钱,结果司机师傅表示他可以破零钱,这话让旅客觉得好像是司机师傅自己加价,所以旅客直接拒绝破零钱加投两元,司机师傅不客气的说:“那你下车。”旅客反驳:“我已经投了两块,为啥让我下车。”司机师傅回答:“因为这块上车得四块钱车费,你要么加投两块,要么下车。”旅客表示:“站牌写的两块,我为啥投四块,我还不坐了,退我的两元。”司机师傅以投币箱无法打开唯为由拒绝退钱。
2 s1 @  A% S* E8 T& K3 g       这让我想到买票坐车属于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从这个小纠纷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机师傅有权利要求这位旅客下车或者补交票款,旅客也有权利要求退款。当然纠纷中出现的站牌写的两元,而实际收费四元的行为是不是符合运输规定,是不是符合市场交易规则,我们很难分辨。当然纠纷的结局以旅客以两块钱的车费坐车到终点站而结束,但是留给我们思考的还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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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思考到哪里才能结束?  发表于 2017-1-13 08:49
法14项依琪 发表于 2016-10-15 15:37: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期间,发生在身边的一件事情。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和一辆小汽车发生刮蹭,之后的危险品运输车把一辆面包车撞倒了,后面来了一辆货运车把危险品运输车给追尾了,并没有人员伤亡。警察看了录像,划分了责任,货运车赔偿危险品运输车5000元,由于看录像也没清楚最开始的两辆车如何发生的,就把主要责任划分给了有各种保险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小汽车和面包车都没有保险。了解到这件事情,我就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我认为这件事情处理的不公平,没有让小汽车承担它应有的责任。所以我认为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责任划分还不够详细,还需要不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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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想法是好事,但从事实出发是前提。  发表于 2017-1-13 08:50
法14张晓 发表于 2016-10-15 15: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和室友一起去了趟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玩耍,出了车站后,有很多蹦蹦车对我们进行拦截,有的说我们只需一元即可参观景点,还有的说他们有景点票,我们不需要买票,只需坐他们的车就行,等等。到最后我们也没有坐他们的车,而是走几步就到了景点,到了景点附近我们便听见了景点宣传车传出的声音,“希望各位旅客注意,不要听信景外虚假宣传,维护旅客自己的权益。”这一切不禁让我陷入了反思。
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私家车有偿载客应该按照“黑车”来处理。私家车有偿载客行为表面看起来合情理,但不合法。私家车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如果载人收费就是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旦被查出要按“黑车”处理,依法罚款并扣车。
为何“黑车”屡禁不止,背后原因:管理机制不合理、市场需求还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令人反思。如何解决“黑车”问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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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这个问题,真的可以再多想想。  发表于 2017-1-13 08:51
法14任珊珊 发表于 2016-10-15 16: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和几个朋友出去玩,打车时坐了一辆奇葩司机的车,司机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鞋拔子脸,长相微怪,但这并不是重点,重点是他全程都在用手机播放着视频,是一段韩国女子组合的舞蹈,其间还将视频往回调了一些,似乎在表示有一段没看见,这里反映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开车可以看手机么?甚至边开车边看视频?这是将乘客的安全置之度外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三项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依情节予以处罚。
对于那些开车玩手机的朋友来说,车速60km/h时,低头看手机3秒,相当于盲开50米,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至少需20米。据统计,开车看手机时发生事故概率是普通驾驶的23倍,开车打电话时发生事故概率是普通驾驶的2.8倍。由此可见专心开车至关重要,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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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你完全有权利制止他!  发表于 2017-1-13 08:52
法14吴赛男 发表于 2016-10-15 18: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刚回家,听我爸说我家空置的牛场要出租出去了,承租人是通过我家亲戚介绍的,后来在我家跟我爸面谈,最后洽谈的结果是跟我爸合作,我爸出场地,出人力,出技术,包括买卖牛,对方只管出金钱,一切都是口头协议,利益对半分。洽谈之后,通过关系了解了一下这个合作人,老实可靠。我爸没有跟这个合作人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以及合同。我爸开始完善牛场,去内蒙草原买牛。十一过半,我爸从内蒙买了一车牛回来,结果对方迟迟不肯出资金。合作就这样泡汤了,虽说我爸可以继续自己养牛,但是毕竟农村人那么大资金滚动还是让人吃力。这件事让我小难过,作为学法律的人,没能在我爸合作过程中给出一些明确的意见。- L2 {/ S( o  u0 N7 f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0 w0 W. E0 \" ~5 a' U8 F" q, P5 k这件事我爸没有追究合作人的责任。只不过这件事过后,我想我会更加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的,不仅仅是因为自己所学的专业,更想以后在生活中遇见事情的时候,能冷静分析,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帮助身边的人。6 O2 o& g,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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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乡差别,你应该更有发言权。  发表于 2017-1-13 08:53
法14于昕彤 发表于 2016-10-15 18: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0.1假期期间并没有遇到类似问题,但是暑假的时候确实遇到过。暑假的时候在一个电玩城做兼职,认识了一个哥当时在场内做主持人,他和电玩城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他的工作内容以及各项权利和义务。他所在的电玩城是一个分店,经济效益很好。但是他和店长关系很紧张,所以店长在每周的考核表上总找他茬。按劳动合同规定,他的工作任务是每天炒场4次,每次40分钟,但是店长总要求他每天双倍的工作量,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履行。由于他的工资比店里其他的主持要高,所以也没有太多怨言,根据店长的指示工作,可是后来,店长在每周的考核表上都会说他不按要求工作,热长时间不够,场次太少等等。每个星期都会以此为由扣钱。但是实际上,他每天都按店长指示完成两倍的工作量,并且他的工作态度和完成质量所有同事都是看在眼里的,他的实际工作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额度,店长不仅不补偿,反而克扣工资。我们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 m% R/ x2 J, U! u' v' i) n; t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V0 ~- a$ ]* j- ^9 f/ s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3 z; q9 A) @, w8 ^$ m& g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b" Z7 R  _% p. l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K0 m: Z* H' |0 d  W+ t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 R8 w- v) r; ?" [' p+ d3 }2 o5 X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0 Z/ c, s2 |3 y* P) S( R4 E
  很明显,他所遭遇的扣工资并不在上述情形范围内,后来,我们希望他能和店长沟通解决,但是店长态度很恶劣,和解无效。随后,我们知道,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再不可以,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利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同时,通过自己亲身经历的这件事我也深深意识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以后还是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帮助自己或者他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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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途径可是最好的选择?  发表于 2017-1-13 08:55
法14樊铭 发表于 2016-10-15 18: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家里的工程队出现了工伤事故,一名建筑工人在工程完工后不慎从高处坠落,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在经过多次交涉后,最终其仅仅要求补偿医疗费,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等其他款项都没有哦作出要求。从这里我感觉到了我国的法律宣传工作还远远不够,一个国家无论法律多么健全,制度多么完善,如果公民都没有维权意识,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法律、制度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我认为我国的法律建设应该把普法宣传放在首要位置,只有公民都懂法,才能跟好的去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更加的安定,国家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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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你应该借机普法……  发表于 2017-1-13 08:56
法14夏铭彤 发表于 2016-10-15 1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期宅在家里看日剧,中文翻译过来的名字没记住,英文的倒是很好记,叫《legal high》,是一个看起来【只要有钱什么案子都可以辩护而且绝对会赢,在别人看起来特别黑心但其实有很正的三观】的律师,里面有骗保险的剧情。其实看多了日剧就会发现,日本剧里关于【骗保险】的情节还是很多的,还有母亲为了保险将自己儿子活活热死的。我想到了我国的刑法__2014年保监会95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8 _7 n$ m7 T! d4 e1 A' e    刚开始的时候,脑子里的第一个想法就是:第一反应,怎么给这么少!我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是民商事意思自由啊!10万元能补救一个家庭么!难道小孩子的命都这么不值钱么!3 C& K6 b* R, i+ e! }
后来证明了我实在太天真,特别是在看了许多日剧后,再回想我国的法律规定,真的是有它合理的地方。杀婴骗保,虎毒食子,在中国社会是存在的,杀了孩子还没卖了好啊,卖了可能超过十万啊!既保了孩子,又减少了投保人罪责,更降低了社会潜在风险。5 }* N" h: W9 |! p0 u9 f
可这么想过之后,我同时想到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祖国的花朵】们的保护是在逐步上升的,法律自然有合理的地方,也有完善的,值得夸奖的地方。
2 g# T0 O; v8 t! V/ F% i儿童保险是必要的,可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及蔓延,我们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儿童。我国的法律固然有不完善的地方,可是在对比了其他国家的法律之后,我国的法律也有着优越的地方。死亡保险金对于低龄儿童没有作用,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d. F6 G* c+ o" v
故有该条法律存在,禁止低龄儿童投保死亡保险。法律合理,规避道德风险的作用远远大于未成年人家属无法得到保险金的缺憾。寿险的初衷是当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时,去保障依靠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而生活的受益人不至于受到过大的经济冲击。- z- ^4 ~& B: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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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8:59
法14李梦南 发表于 2016-10-15 20: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我去电影院看了《湄公河》,电影刚开始讲述了中国船员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害,为什么我国能够对此进行管辖呢?仅仅是因为遇害的是中国人吗?
+ K+ R+ {1 t5 S8 K# G. U; n其实,这里涉及到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影片中,船员在中国的商船上面遇害,中国当然对此享有管辖权。
, e  n6 [* C4 k4 r当全副武装的中国警方蓄势待发之时,观众或许有些疑惑:为何这些行动都要秘密进行?围剿行动直接和当地警方一起行动不就好了吗?
& n3 {$ p2 g+ R+ R5 F其实,这些秘密进行的活动是“非法”的。根据现行国际法惯例,中国警方在国外是没有执法权的,只能配合与调查,私下抓捕的行为会破坏他国的主权。' @5 k9 D4 I: }: ?8 a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为什么非得要把糯康带回中国审理呢?) [2 P$ u) c3 b- s* w# p
影片中,糯康在缅甸、泰国和中国都犯有罪行,三个国家都对他有审判权。如果中国不率先将糯康抓获,而导致糯康被他国警方逮捕,则中国很难对糯康进行审判。/ d8 q8 \! _. Y# I$ \" ]
中国若想从他国将糯康引渡回国进行审判,但是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的话,势必会拖入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不仅难以慰藉惨死在湄公河上的十三位中国公民,更难以令公平正义得到及时的实现。6 X; B) G3 c8 c* i8 ~5 c
一部电影竟然出现了这么多法律问题,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这更让我下定了决心要认真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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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9:00
法14严迪 发表于 2016-10-15 21: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小姨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宣传单中承诺,赠送阳台,但是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提及。在付款过程中,工作人员报出的价格却是包含了阳台的面积,也就是说,承诺赠送的阳台还是需要自己付款,这与早前的宣传严重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楼盘误导消费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惩罚。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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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好像还有更明确的规定哦!  发表于 2017-1-13 09:01
法14黄宇驰 发表于 2016-10-15 21: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十一期间印象最深的是垃圾堆积和处理不当的问题,在农村地区的垃圾处理一直是一个难题。垃圾投放的地点较少,另外处理方法也多为就地焚烧。我认为在农村地区应当增加垃圾投放点,设立垃圾回收机制,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人类社会的发展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此人类应善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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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垃圾问题的终极办法,我认为是分类和节约。  发表于 2017-1-13 09:02
法14姚有成 发表于 2016-10-15 22: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在朋友圈中总能看到一些所谓的事实真相等谣言信息,还有很多微商的销售广告,我一直在思考如果因此产生社会恐慌或者有人购买了其推销的商品出现纠纷时,该如何解决,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是不是法外之地,可以“畅所欲言”而不计后果,十月一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微博朋友圈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来解决案件,我认为此规定的出台的很有必要,可以对社交平台的谣言乱象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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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13 09:04
法14陈国振 发表于 2016-10-15 2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出行,在游览景区洛阳桥的时候发现桥上有游客刻字。上前劝阻,被骂多管闲事。我告诉他大哥你这个违反了《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法》中的条例。我说我是景区管理员,你在这样做我要对你进行录视频进行罚款了,后来这个人害怕了。没有继续刻字。还被旁边的人指责了一番。我是贼开心。在景区刻字,不仅仅损害了文明古迹,损害了公共物品,也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文物及公物不能轻易放任,国家旅游局宣布制定并实施《游客旅游不文明记录管理办法》景区及相关部门应严格调查及处理,让这种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他们不敢再犯。景区更应该加强游客相互监督,有奖监督,让我们的名胜古迹后辈去参观游览的时候还是曾经的样貌。而不是变成人类的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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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虽然骗了人,但还是可以点赞:)  发表于 2017-1-13 09:05
法14张建全 发表于 2016-10-15 22: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7 z& L8 `" z, T/ O十一国庆期间,我和家人来到白河湿地公园游玩,发现晚上河边有小贩在卖东西。然后过来一个人对她说,你快走吧,一会儿有人来收你的东西,小贩表示知道了,但是还有顾客付钱了,她服务完顾客马上就走。突然,过来几个身穿制服的人,上来就打翻小贩的部分商品,并开始抢夺其他的经营设备;小贩顾不上被打翻的东西就开着电瓶车仓惶离去。听人说,穿制服的人属于河道管理部门。我这个管理部门不熟悉,但是感觉和城管差不多,就是管理的区域不同,但是暴力执法在这里也相当普遍。我国法律反对暴力执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了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同时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被执行人经鉴定构成轻伤或者以上,依法应当追究伤人城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希望政府部门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依法行政,反对暴力执法,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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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南阳吗?南阳是个好地方。下次你可以录像,曝光他们!  发表于 2017-1-13 09:07
法14单鹏 发表于 2016-10-15 22: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楼下的邻居与物业发生了争执,物业说邻居的车停在小区花坛边上,占用了公共区域,要收取占道费,但邻居说了,我的车天天停在这,这里又是块空地,也没有妨碍到谁,怎么就要占道费呢?小区不是大家的么?我可以停在这。物业说我们负责管理小区,有权收取停车费。我听了之后,就回家查了查相关资料,《物权法》有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邻居停车的地方,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又没有妨碍交通,那物业是无权收取费用的。
7 z3 n1 q0 F' \1 z-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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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9:08
法14路遥 发表于 2016-10-15 22: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国庆,决定出去为祖国庆生。跟同学去的是省内一个五A景区,在住宿登记时就出现了问题。按照公安部宾馆住宿实名制登记制度住宿需要进行实名登记,但是店家并未主动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反而是我主动询问后店家才对我进行身份登记。这之中,我同学没有出示身份证,且我的身份证件也没有在电脑上记录,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开房记录没有,出了意外要找到也会很麻烦。店家明显是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且景区常在,店家不可能不知道这个规定,这就可能嫌麻烦等原因造成店家故意消极对待。这也是我国法律执行中的一个问题,法律条文都很到位了,但是实行上却不如人意。我认为这是一个过渡阶段,过渡到有法必依的阶段,这中间国家可以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公民加强守法意识,相信在之后的日子里,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也可以达到有法必依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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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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