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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法2014级法理学作业之二:小长假的法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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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6-10-13 08: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自身阅历出发,发现并思考、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人培养和锻炼法律思维的必经之路。十一长假期间,你有哪些思考?写下来,留作以后的回顾之资吧。% K% H3 l- p0 j: r" s" T) b) G9 D+ x
选择值得思考的小事,引申法律或法学的思考;不要选择热案新闻之类的话题;不要讨论非法律法学的话题。
; D  _5 l8 Z/ r  w字数不限,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即可。
$ }3 i' Y3 B# N请于本周内完成,周日晚间本帖关闭,将不能回复。6 E% D9 ?$ q) |; }5 m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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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王晓萌 发表于 2016-10-14 11: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父母是黑龙江省在职教师,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每个月国家都从工资卡扣除一部分划到教师医疗卡中,但是从今年3月份开始,再也没有往医疗卡里打过钱,已经6个月了。每次去问往卡里打钱了吗,都迟迟没有音信,而且没有任何人给个说法,这让所有人都心存怀疑这钱到底去了哪里?什么时候才能打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而现在基本医疗保险不但减免而且干脆不给补发,这是让人十分气愤和不平。我认为国家应该重视教师的待遇,让教师的医疗待遇和医疗保险等措施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让老师的待遇进一步得到保障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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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只呼吁国家是不够的,尽量在现有体制下通过法律途经维权为好。  发表于 2017-1-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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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刘思铄 发表于 2016-10-13 13:48: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庆节时,我的表姐和表姐夫感情不合,决定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在分割财产上发生了分歧,在当初结婚的时候两个人刚毕业,手里并没有钱去交付房屋的首付于是当时我姐姐昌我姑姑姑爷借了钱垫了首付,并且在银行贷款,房产证上写的我姐姐的名字,我姐姐现在认为南方没有权力争房子,而前姐夫认为后来的房子剩余款项是两人一起交的,他也应该有权去争房产,而我姐一分钱都不想给他,这件事情引起了我的思考,到底具体会如何分割,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吗?于是我去寻找相关的法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中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在银行贷款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归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法条我知道我姐姐可以得到房产但是两人共同还的贷款可以由我姐姐把这部分款项给姐夫,这样就解决了。遇到问题多联系法律问题,会使我们把问题变简单,更明确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是我们以后日常生活中要勤加练习,养成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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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这主要还是一个部门法的问题。  发表于 2017-1-13 08:38
法14王天娇 发表于 2016-10-13 14: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假期并没有什么法律见闻,但是听大人聊天的时候想到二零一几年有一回的沈阳市对于商业网点的消防严打,那时候的公安局长是许文有,沈阳市人民亲切的称呼他们为黑警,许文有实行严打政策开始就导致沈阳市接近瘫痪,没有商家敢开业,由于他们的消防手续和设备不全,最后连餐馆和浴池都不开门,沈阳市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对于我来说,这次真是印象深刻,走在大街上连鬼影都看不见。到这不就开始思考这次行动是好是坏,而且这次行动在经济角度或是可行性角度来看都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终严打还是以失败告终的,本来就是一个不太经济景气的城市几天下来更是捉襟见肘,到最后警察还发出通知,不开业就罚钱,我在想,为啥开店的门槛那么低,却到后来劳民伤财的严打,为啥不提高门槛,后来一想,门槛高了又无法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终究还是定下高门槛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审查比较能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这就是我在十一期间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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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和消防应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发表于 2017-1-5 20:06
法14胡馨予 发表于 2016-10-13 14: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假期和家人一起去大连西山水库看景,偶然间看到了一个蓝色标识牌写着“水源地准保护区”。我的第一反应是那不应该保护的如此粗糙。下面简述一下当时看到的场景:中间是一条双向车道,右侧是山左侧类似河道距离地平面有一定距离,十分陡峭,沿河设有木栈道,此外并没有对河道进行其他的隔离或保护的措施。大连的森林公园就设在此区间(请注意是森林公园不是森林动物园)景色自然不必说。是大连比较偏僻的郊区称为大连西郊。下面就水源准保护区开始科普:水源准保护区出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 f) R& |" o+ Z; }4 C  S; W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1 }0 D! F& i1 k* F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 O. X8 E. K6 q% U1 k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9 c: [4 ?) S3 x% E, I- y1 a那么划分了保护区有需要最受怎样的规定,有怎样的限制呢?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89]环管字第20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章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0 g5 t, t9 a/ X2 ~+ g3 q3 o5 a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x  `6 H  I! a1 h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 e: S# m5 ~( m+ L" l( t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x3 U( H7 r- m+ r1 F4 P" n2 j8 h7 W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 X2 x+ P( C( V            一、一级保护区内
, P3 T0 M& [1 ?# g1 S) ^3 i+ a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1 I6 C2 _6 s" _; L6 \+ h1 N0 P) ^2 n. t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7 @5 i3 _8 e; a; r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 w$ E  R8 g+ M: m+ K: s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2 \4 w% q1 g- A- `8 B. a5 g
               禁止设置油库;
& i- @3 j% w$ I1 @  H0 ~$ ~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 Z- O2 ?" N  t# L( p2 S' S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 t! @% g; z# m/ G, }
         二、二级保护区内

3 l' a9 X. w6 m: c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Y) ^/ x. w$ j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 S3 f& W% e5 e  j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Z4 I9 u7 r' g! ~* l* U
         三、准保护区内3 L4 L/ t! ]6 k1 C( T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 @  r% y+ ^* c6 [* \0 k由此可见水源准保护地的保护力度是很小的,部委规章没有什么具体的保护要求,辽宁省和大连市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样看来准水源保护区的粗糙保护并没有什么毛病。& a! }5 V* _+ |) Q
      但我有些疑问为什么水源保护这么重要的规定只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一等级的政府行政机构制定而非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立法专业性,技术性值得商榷。此外八大公害事件中的水污染问题足以引起我们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将立法的层级提高,更加深入细化规定。& [, N5 }$ I5 [. i" v-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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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以再深入研究。  发表于 2017-1-5 20:09
法14赵欢 发表于 2016-10-13 16:23: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坐公交车的时候公交车司机开的一直很稳当,但是由于前面的车辆急刹车导致公交车也急刹车,本来是很正常的事,但是两个中年妇女就发表了言论,一位说我的头撞到了,另一位说我的手腕怼栏杆上了,这两位的态度可想而知,对司机的开车技术发出了咒骂声,司机自己小声的说了几句,车内其他人都没有发出什么声音抱怨,但是一位女士在听到司机嘟囔后就大声的对司机说“你发生这样的事得有一个最起码的态度 ,跟我们说一句抱歉吧”之类的话,总之言辞激烈,她以为司机在对那两位妇女以坏态度回应,但是事实是他根本没有听到司机在说什么只是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就在她说完后那两个妇女随之要求司机赔偿。当然司机有责任,乘客也可以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请求公交公司对其进行违约、侵权赔偿。但是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似乎有些不公平,公交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我觉得像由于他人的原因使公交车必须急刹车而导致的乘客受到轻微伤害的情况司机和公交车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责任,车内的大多数人都没有受到伤害,而只有一两个,是不是也有乘客自己不小心的原因尼!最后只有一位妇女要求司机赔偿,我观察了很久,个人认为她是在碰瓷,现在社会上碰瓷之事时有发生,但是国家却没有给出一个我们欣慰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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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小事出发观察法律现像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但需要界定明确,条分缕析。假设对于急刹车公交车没有过错,但仍然致乘客受伤,公交公司需要负责否?  发表于 2017-1-5 20:12
法14董力华 发表于 2016-10-13 16: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十一小长假和同学一起爬了一次山,由于高铁站距离凤凰山比较远,打车也不太方便,我们最终选择了坐黑车。所谓"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 B" m, l- v5 ~. @) Z- G' w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 P) r9 F, D3 d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O/ M: c! g# }( [; I& i) b
我们都知道跑黑车属于违法的,但是在出站口就有那么多黑车敢在那吆喝,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监管力度不够,法律出台了又有什么用呢,形同摆设?但另一方面,不得不说黑车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些方便。肯定也有人在想,那为什么不让黑车合法化呢?如果政府能让黑车的运营合法化、规范化,是不是能让公民出行方便,也能给黑车群体一个合法的活路,黑车在满足公民出行需求的时候它自己也能盈利,这样是不是两全其美呢?但是再一想,合法化了那与出租车又有什么区别呢,有些人也是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向有关部门交那些钱,所以做着违法买卖。关于《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在今年上半年也被废止了,不知新办法会有什么修改,政府会不会对黑车问题有什么整顿呢?关于黑车问题值得深思!
0 \/ i  I1 u' i; W' k) v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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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还是深入不够,浅尝辄止啊。网约车、黑车的性质等很多问题,都值得思考的。  发表于 2017-1-5 20:19
法14宋灵悦 发表于 2016-10-13 19:0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国庆节期间我朋友家里发生了一些事情,朋友的妈妈借给同事50万元钱,规定了钱款的用途和还款期限。到了还款时间,同事一直推脱甚至避而不见,朋友拿了一份合同来找我讨论这个问题。于是我们翻阅了相关的法律。根据《合同法》规定 , 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该合同中有写明借款人将借款50万元应用于幼儿园的招生和修缮工作,但事实上该比借款并未用于上述用途,所以我认为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借款。并该合同在订立时,借款人虚报上一年度收益,隐瞒幼儿园经营不善等事实,造成了贷款人的错误判断,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以上是我十一假期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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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这个谈不上是思考,而且主要是个合同法问题,不是法理问题。但还算是符合作业的要求吧。  发表于 2017-1-5 20:27
法14何珊 发表于 2016-10-13 19: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期看了一部关于警察的电视剧,叫警察阿姨。虽然以破案为主,但里面也有很多与法律有关的知识。女主人公是一位非常出色的警察,在一起杀人案件中,证据指向了一位犯罪嫌疑人,于是就结案。后来真正的凶手向她发来了杀人工具的照片,当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想去纠正的时候,却是她丈夫升为检察院厅长的时候。这个错误没有纠正,所以她一直心怀内疚,一直想抓到真正的凶手。作为重案组的组长,她遇到了好几个杀人的案件,都是一个有着社会地位,有权有钱的人做的。可是,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不能将犯人绳之以法。就像剧里讲述的,世界是不公平的,盗窃诈骗的人过的很好,而被抢夺的人却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比起贪污数亿税金的人,盗窃少量金额的人反而被惩罚的更严重,比起犯下错误祈求原谅的人,否定错误想要隐藏的人更理直气壮。世界本来就不公平,如果世界公平就没有理由要盗窃诈骗。世界越不公平,小偷就越泛滥,世界更恐怖。但真正恐惧的是,没有任何人能站出来指责。好在她是指责这些不公的人,她相信法律。因为有钱,觉得自己可以贿赂上级,请好的律师辩护,钻法律的漏洞,比如时效,证据链的完成等,所以一次又一次的逃脱了制裁。但是有相信法律的警察,所以即使在最后可以用枪杀死他,也还是选择交给了国家的法律。电视剧就像生活的缩影,有的人因为生活所迫去犯罪,所以每天流着泪去忏悔,而有的人即使犯了罪,却仍然可以逍遥法外。虽然我没有特别地去了解美国法律,但我知道是以重罚为主,所以人人忌惮。对我们而言,却没有如此大的威慑力。希望有一天我们的法律也会这样,而不是让真正的坏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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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感觉有点乱。  发表于 2017-1-5 20:28
法14杨紫文 发表于 2016-10-14 08:29: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期能接触法律的机会不是很多这里有个事,我有点疑惑,跟法律有关系我姨家有个弟弟,现在她们夫妻之间处于离婚状态,弟弟一直在男方抚养,现在我弟弟的父亲生病不在了,然后在我弟弟抚养期间在法院处登记的是人口失踪,这样我姨就不能顺利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我弟弟的父亲有套房子现在要留给我弟弟,可是我弟没有满18岁,不能给过户,房子会被他的叔叔想要继承,产生了一个纠纷,我觉得去法院取消人口失踪,让我姨正常取得抚养权,房子等到我弟成人再过户就可以取得了,现在房子还是他父亲的,但房屋要交物业费等费用,不能用我弟弟或者我姨的名字交费,但房屋得住人,所以现在也有这么一个问题,我觉得应该能以他父亲的名义继续交钱,让我弟弟能居住,然后剩下的问题等待法院的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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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这个问题按理大三的同学应该可以分析明白了吧?你这里表述不严谨之处有点多。  发表于 2017-1-5 20:32
法14王烁 发表于 2016-10-14 11: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月三号是爷爷的生日,家里的亲戚朋友小聚了一把,中国的酒文化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姑父有痛风,不能喝酒,可是大家都劝他“少喝一点没有事”,“”不喝不够朋友”,“他敬你你还能不喝?”还有姑爷喝完酒以后满脸通红,一身酒气却还是要开车回家,让他休息一会儿醒醒酒再走也不听。
+ c6 Y4 B" A2 q% j. B! e( Z我觉得劝酒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劝酒给别人造成伤害,那就应该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我了解到,劝酒在以下四种情况中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我记得在初中同学聚会上,有一个同学酒精过敏,但是那些男生还是劝他喝酒,喝的他满脸通红,这都是平常喝酒时应该注意的。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最后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同时也要考虑到饮酒人是否有过错,对损害结果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发现我周围的亲戚朋友并没有意识到劝酒过度也需要负法律责任,说明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大。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一个人都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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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酒驾已经入刑居然还敢酒后开车?最后的结论欠推敲。  发表于 2017-1-5 20:34
法14肖冰 发表于 2016-10-14 11: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10月8日,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为抗议停车收费集体罢工。葫芦岛市交警大队五大队和玉皇商城管理委员会下达公告称:随着商城的不断发展,业主与顾客私家车的增多,致使周边停车秩序混乱,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经两方研究决定,对商城周边的停车位进行封闭式管理,此公告一出,引起了业主与顾客的强烈不满,员工纷纷罢工,抗议。
. G  d( k1 r* L0 h: S   对于此事我个人的看法如下:首先,我质疑此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否合格。对此我查阅了《指导意见》,文中在基本原则中说到要通过政府引导,而此公告只盖了两方的公章,而没有提及政府,难道说是已经通过了政府的审批?听家里人说是商城的某管理人私下与政府的某官员打过招呼,然后就批准了。典型的滥用职权不嘛。所以真的应该严打此类现象。而员工、业主的罢工,也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政府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应从人民的角度出发,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停车使交通拥挤固然要解决,但停车收费和交通拥挤的问题应该权衡解决。希望政府多给老百姓们一些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渠道,而不要通过罢工活动才引起重视。3 b0 W% }* B! }$ k5 ^( z$ O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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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援引法规分析问题可取,道听途说就不可取了。  发表于 2017-1-5 20:38
法14祝世琦 发表于 2016-10-14 19: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国庆长假我小姨带着我妹妹山东旅游,因为是2个女生所以报了旅行社,在济南游玩的时候。导游告知要求还得加300块钱才能游完千佛山、趵突泉、大明湖三个景点。这种额外收钱的事情完全侵犯了我们正当的权利,大多人抱着的是一种出门在外图个高兴,也交了这300块钱。但我觉得我们应该根据《旅行社条例》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利,在其2009年颁布施行《旅行社条例》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格差异问题也作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旅行社条例》第4条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同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认为我们应该重视并且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不是抱着一种“算了吧’的心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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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看过合同了么?  发表于 2017-1-5 20:39
法14杨琛 发表于 2016-10-14 22:4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假期乘车经过风景区时,碰到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是由于车流过于密集造成了前后辆车追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可以说这两辆车在行使时并没有保持好车距。暑假我也报驾照学了车,驾照给了一本书背题库如此来通过科目一考试。而这些题其实并不能涵盖交通法规的所有规定,为了通过更是不会对这些题进行理解。所以很多人拿到驾照开车上路,只记得哪些行为是扣分行为,如何能做到按照交通法规上路行使。驾照岂不是培养了很多马路杀手?所以我觉得科目一考试的题库不能长久不变,应该在一定周期适当修改添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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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个问题!  发表于 2017-1-5 20:40
法14孙雪 发表于 2016-10-14 22:5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假期是属于法定假期,周六周日是属于公休日。家中有一个亲戚,在享受完国家的法定假期三天之后的第二天就开始上班,一直到周六不放假,领导说,补个班,补上国庆假期周一放的假。工资按正常工作日发放。后来又了解到,每周上班时间为六天,周六工资和平常的是相同的。先不说公民在法定假期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公民在公休日也享有此等权利。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论能否安排补休,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如果能在其它时间安排补休,则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即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仍有很多这样的小工厂或者小公司的员工不能享有作为一名合法公民的正常权利,他们利用普通老百姓不懂法压榨劳动力,行为恶劣,因此,普法很重要,让老百姓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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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法只是一个方面……  发表于 2017-1-5 20:44
法14丁鑫 发表于 2016-10-14 23:03: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假期期间,我听说我们那里的一个村委会被告上法庭,因土地承包以及分配的问题,老百姓认为有不公之处,本来村委会方有一定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由于村书记没有重视,虽然找了律师但他简单的认为法院有认识的人,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方律师也没有督促村委会提供证据,庭审结婚就是村委会方被判赔偿村民钱款。从这个案件我了解了法律正走进每个人的身边,每个人都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十分浅薄!所以在农村以及每个人中普法教育仍然十分重要!要让每个人都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学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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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5 20:44
法14董一鸣 发表于 2016-10-14 23: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放假的时候听舅妈说还在读小学的弟弟最近总写作业到深夜 边写边哭,细问缘由是老师给班上的部分学生布置的特殊作业。老师觉得觉得弟弟上课不积极回答问题,就要求所有和他一样不踊跃发言的同学回家抄写这篇课文的前三段,抄写20遍。听弟弟说,被要求抄写课文的同学并不是全班 大概30人。奇葩作业竟然让学生做无用功抄写20遍!我认为老师的做法欠妥,学生上课不积极回答问题,老师应该针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引导,让抄写20遍,不一定能够提高他们的兴趣,甚至有可能对这个学科产生反感的情绪,更加厌学了。不过是小学生,过重的作业尤其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作业严重影响他们的作息。我认为老师的行为甚至属于变相体罚。4 `1 `9 W3 \. R) \8 H
以下为国家法律对于体罚的明文规定. `) G8 @4 B/ y" ~! d1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8 O# z) E- {6 M$ ?) j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t& m) X; ]- f% S% Q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O- E" k+ u' V1 v( m) |3 j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  z. A5 \6 T) c7 l2 w9 J/ ^/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N4 d/ o' L' n1 i* m4 Q+ z4 W希望老师们可以采取更有效的办法来引导学生。8 m1 k  {2 @) s; _'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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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论有一种泛泛地正确性。但此例中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再探讨!  发表于 2017-1-5 20:47
法14陈龙侠 发表于 2016-10-14 23:47: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国庆期间,给我印象深刻的便是出租车司机私自加价的问题。因为假期期间跟室友一起去了本溪水洞游玩,这期间免不了需要乘车,有时候时间太紧张就需要去打出租车,但是这个时候一问,出租车很多不打表,而且要价很高,这个实在是太让人心烦。其实这个问题在每个假期都是非常普遍的,每到这个时候,出租车司机就会不去打表,随口就跟你说要多少钱,而这个价格是我们平常坐出租车的一倍,这让很多有急事的人感到困扰。我们理解每一个工作岗位上的人都不容易,在假期还早出来工作的人更不容易,但是,理解是理解,我还是不赞同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必须使用计价器,就好好去遵守法律规定,不管有什么不得已的理由,都不应该去无视法律,如果每个人都因为有自己的理由而去无视法律,那这个社会就乱套了,而且肯定会给很多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法律制定了,就是让人去遵守的。总而言之,我认为假期期间出租车乱加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交通部门应该有更严厉的规范措施,以此来制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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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论应该是不错的,但更值得讨论的问题怕是出租车司机可不可以要求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资呢?  发表于 2017-1-5 20:49
法14刘恋 发表于 2016-10-15 08: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家人带我们家的宝宝到淘气堡玩,由于游乐场刚开业搞活动,刚开始几天对儿童的年龄身高的要求并不规范,淘气堡提供的专供幼儿活动的场所出现了很多“大孩子”在宝宝蹦蹦床上玩,这是对小孩安全的威胁,同时我发现淘气堡存在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安全不重视的同时,对卫生方面更为忽视,淘气堡里有很多宝宝,有时候家长忘记给宝宝带纸尿裤,就会出现卫生问题,商家应该在专门的区域提供一些纸尿裤,如果游乐场消毒不到位就会出现交叉感染。现在的孩子越来越多次数的到市内儿童游乐场。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但里面没有对室内儿童游乐场所有相关的表述,在国家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其中都不包括室内儿童游乐场所,没有强制的卫生标准,对儿童室内游乐场所的法律要求并不严谨,我觉得应该更加完善儿童游乐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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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个……我认为可以归为体育场馆,然后就没有问题了。  发表于 2017-1-5 20:54
法14朱庞慧 发表于 2016-10-15 11: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期时,有同学在工厂上班,其一位同事因偷盗工厂财物被捕,得知我学的法律就向我简单咨询一下情况,他们主要关心的就是是否会判刑,会判多少年?该交多少罚金,交了罚金改过之后是不就不用坐牢了?我认真查询了一下相关法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询问一下得知其同事盗窃的是该工厂废铁以及其他废弃(闲置)零部件,因为觉得工厂也无用之前也有工友贩卖就决定晚间偷拿用小三轮车搬运,在我看来这符合刑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预备充分,且已算既遂。在一个月内连续作案三次,后该工厂发现,并报案!也由警方调查并有监控录像为证现已被拘留。
0 Z3 \$ ]" ]5 ?: }7 S+ s9 n1 A" b/ {  N  刑法上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询问我得知其三次盗窃所卖财物所得不足两千元,属于数额较大,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过这个事,我觉得很多人依旧法律意识淡薄,就拿我这个同学来说,他问我这个拿两万块钱给警察这个事就能摆平吧?也许现实如此,不过这也绝不是现实!我认为他们的思维已经固化,而我们要如何去改变?我们需要做到就是相信法律,更要恪守自己的准则!最后我说区区两千元,换来的是三年以下的刑罚,值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为了杜绝这类事件我们能做的就是要彰显法律的权威性,让更多的人懂法,知法,用法,守法。' ?% A9 E3 b0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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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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