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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作业] 法2014级法理学作业之二:小长假的法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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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李果森 发表于 2016-10-16 17: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并没有出行,只是宅在家里。因为我们14号要去沈阳参加辽宁省模拟法庭辩论赛,所以积极准备案件的相关材料。这件案子的主要内容是:王强在网站上搜索到一家家具全新的出租屋,打算去那里偷东西。便给房主打了电话询问地址。等到去那间屋子时,发现里面家具很旧,没有值得偷的。但是房主的朋友由于出差暂住那里,王强便把房主的朋友抢了。检方认为王强犯抢劫罪,属于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罪;而辩方认为王强只是抢劫罪。
. B2 }( U) f/ O( S! V7 ?       在我看来,王强应该是抢劫罪,而非加重情节,理由如下:% b& g# Y4 z3 _5 R- m4 n- r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相威胁。王强的行为符合改定义。从主体上看,王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精神健康;主观上看,王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体上侵犯房主朋友的财务;客观上使用掐脖子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
' d( r6 B- O9 Z! Y; g- [7 d        2,入户抢劫中关于“户”的相关解释。“户”的范围,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功能特征,后者表现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特殊情况除外。房主朋友暂住,不符合“户”的功能特征。所以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4 ?$ Q. w; N, p; f6 ^4 C" F4 Y, y
        3,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临时起意的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王强一直都是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在屋内临时决定想要抢劫暂住屋内的房主的朋友。所以不属于入户抢劫。* @! q' {8 c2 ~: `
        这是我在十一期间的法律方面的接触,这让我体会到,对问题研究越深,才能懂得越多,这样理解起来才能更全面。如果以后有机会,我会更努力学习,争取考研,这样对我以后的法律方面的专业素养和沉淀积累,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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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0:03
法14马宇航 发表于 2016-10-16 17: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期间高速免费,这个举措固然很好,可以让人们在假期游玩减少费用,但是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在国庆期间坐车上高速,发现高速收费站并无人看管,上下高速也并没有看到交警。这就会导致很多司机只是在实习期就开上高速,这是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有巨大安全隐患的。根据交通法规定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r7 G7 [  H3 i+ ^/ N+ ?% d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6 ], f) \! o5 c1 \, D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8 v8 i# n- o; h& [9 H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高速上所有人的生命安全着想,交警仍需加大检查力度: M; V0 W* j%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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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个问题!  发表于 2017-1-13 10:04
法14刘子豪 发表于 2016-10-16 18: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十一期间,与许久未联系的新加坡留学的朋友在沈阳聚会,其间他讲述了在新加坡的一次聚会时与当地的社团发生冲突并被殴打的事情。得知我是学习法律专业的时候表示了对学习法律前景的看好,我问他为什么不就被打一事向当地警局报案,他表示没有当地国籍当地警局无法做到公平的处理。不禁让我想到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更好的维护海外华人的权益,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选择外出留学,而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随之发生。而就一被打一事思考,华人如何在海外维护个人权益似乎除了当地政府的作为之外只有想大使馆求助一途。我认为应该加强与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执法方面拥有流畅的渠道,打击在华人身上发生的侵权事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到海外的华人上,提升我国的影响力,更好的发挥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上的作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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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法不能保护海外华侨么?  发表于 2017-1-13 10:05
法141裴依菲 发表于 2016-10-16 19:12: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长假期间,家人都聚在一起聊天,说有一个从事法律事业的亲戚跟着他们主任律师处理某离婚案子,原告告被告有家暴行为,他们传唤被告之后,被告的母亲没有委托代理手续,就自己一个人雄赳赳气昂昂的过来了。他们告诉阿姨,离婚案件必须询问本人意见。阿姨不可思议的说:我儿子还不听我说话了?我说离就离,不离就不离,所以一定得离!不用问他!听我的!就是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我们应该把法律当作保护自己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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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13 10:10
法141王春苏 发表于 2016-10-16 19: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和同学去ktv玩的时候,看见了一直都有的“禁止自带酒水和零食”的字样,虽然一直都是这样规定的,但这次让我想了很多。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不得自带酒水”的店堂公告开始在餐饮及娱乐行业盛行,很少有人会挑战这些店堂公告,不知不觉地,这种公告仿佛在多数老百姓心目中建立起了合理性,就像鲁迅说的“这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但是,存在真的就一定合理吗?2 O8 m# m7 I* _5 v! F* B7 c
“不得自带酒水及零食”这个公告,其目的是逼迫消费者在其有需求时只能消费店里比外面贵n倍的酒水和零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以及第11条,这种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因而是无效的。其中,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B2 Z7 g0 z& w, Y
不要进入任何有着“谢绝自带酒水”、“不得自带酒水及零食”之类店堂公告的店进行消费。我们是消费者,我们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想不到任何理由去相信一家连我们的法定权利都要侵害的店会给我们带来怎样优质的服务。既然我们还有其他选择,为什么要选择一家连我们法定权利都要侵害的店去消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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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费者是否有权反对?执法者是否有权制止?  发表于 2017-1-13 10:11
法141倪鸿喆 发表于 2016-10-16 19: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的长假期间,在和父母逛街时,路过一个卖手机柜台,一位大约三十多岁的女人拿着一部手机,来找售货员,问:“这是不是你们店里卖出的手机?”售货员说:“是。”那位女人说:“我想把这个手机退了,是我儿子来买的。一个九岁的孩子,你们怎么卖给他这么贵的东西,不像是几十几百的小玩意,这是几千块钱,怎么随便卖给了小孩!”售货员当时就反驳到:“这个我们不能退,人家孩子有钱乐意买,我为什么不卖啊?”两个人便因此争论了起来,可以想象东北人吵架的架势,最后那个售货员说:“就是不给退,爱哪告就上哪告去!”这句话便引起了我的思考,如果那个女人真的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手机店必输无疑。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例如手机这类贵重物品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I7 t- H* G4 b) O- X# x9 \: k: ?
       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大多数人还是不懂得,所以才引起了那些不必要的争吵。法律并非腾空而出,而是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不是做一个法盲。政府也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帮助老百姓普及法律常识。当我们遇到矛盾纠纷时,应懂得如何用法律解决,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像泼妇骂街一样,蛮不讲理。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我们法律常识的提高,才能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 z8 N1 A9 y8 w2 N# 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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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13 10:12
法141周梦茹 发表于 2016-10-16 19: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期的时候,我同学跟我说他哥和嫂子要离婚了。我同学他哥是航海专业的,他嫂子跟他哥是大学同学,他俩毕业后就结婚了。婚后他哥常年不在家,他嫂子自己一人生活。后来他嫂子在学车的时候与驾校教练一见钟情,但这个教练也是有家室的。他俩的恋情被教练的老婆发现了,并联系到我同学他哥。我同学他哥知道后立刻回来了,并要求他嫂子跟他离婚。据我同学说,他嫂子其实是爱着他哥的,并不想跟他哥离婚。而且大家都劝他哥不要离婚,毕竟女方自己一个人生活,难免有些寂寞,更何况还有一个不到2岁的孩子,不要让孩子那么小就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但我同学他哥却铁了心要离婚。最后他嫂子也火了,说离婚可以,车,房子,孩子,都归我。而我同学他哥却要求女方净身出户,孩子归他。他俩因此告上了法庭。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8 A& d3 H. y, V& ~* k
  (一)重婚的;4 H5 K. G* {' i  P2 P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7 G% v& d: c1 T4 }4 ^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0 r2 K! j% K  c# x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0 B: @# `% p7 n8 Z' _2 }
但仅仅是出轨,而没有上述的4种法定情形,尽管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是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我同学他嫂子并没有上述4种情形之一,因此她不需要净身出户,但也不能得到全部财产。; Q% r# s$ w4 s# a1 V2 h; M3 H1 U9 \
孩子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3 Z3 h( J( C  x( K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W3 C4 B+ o5 k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K$ X; |: X8 H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9 l# f8 A: z8 b, C8 F  V" t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8 g8 S+ B- `0 `& b6 k! ~/ F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我同学的嫂子并没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且孩子不到2周岁,因此孩子应该归女方所有,男方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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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0:18
法14王一博 发表于 2016-10-16 19: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背景,十一假期的时候一位和我高中关系还算过得去的朋友给我打了电话,问了我一些法律问题。
4 @* Q! @5 h. v  他是在阜新念得大专,被单位骗到安徽某中字头国产汽车企业做工,做的是给车刷漆一类的工作。
! m4 w9 Q. w) P7 e, e$ \( _   据他的供述,他在这个企业已经有三个月没有假期了,要知道这是一家国企,管有的也是中字头的名字,能出现这种事情我也是很不理解。
- |3 f" t# ]. R  B1 |6 A. a  虽然教了他一些办法对策,但是他却摇了摇头,只说了一句厂子的负责人是安徽省人大代表,没辙的。/ N+ ?% G# W$ N4 ~! 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3 t! d) W8 }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4 x, i7 r( [/ a! I(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C( E4 A' O- P/ i3 y, u; Z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7 o9 w- N9 {: a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 t8 J$ J0 z7 w$ }' p! n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 p! s' O8 w9 u' h" N$ S8 X  还是希望国家可以贯彻这些律法的执行,不要成为一纸空文。$ Q" `6 o6 ^! L3 Y0 A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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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首先要给一个法律可以执行落实的契机。你的普法不到位哦。  发表于 2017-1-13 10:20
法14高赫璐 发表于 2016-10-16 20:0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十月一期间,没有去旅游,不过听同学说了一件小事。同学的姥姥七十多岁了,在路边走路时被路边烧烤店掉落下来的牌子砸伤,缝了七八针。烧个烤店付了医药费。我同学家还想索要赔偿,询问我是否能索要赔偿以及索要多少。我认为应该索要除了医药费之外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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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13 10:20
法14宋厚禹 发表于 2016-10-16 23: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十一期间,我的思考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车辆随意变道,在没有任何的尾灯提示,从三车道变道到二车道,之后又变道到一车道,并且这种事情还不在少数,通过现象看本质,是不是我国的交通法对于大众的宣传并不到位,还有就是驾照的考取过程是否真的对司机有很高的要求,这些不值得我们重新去审视法律规章的设立,通过很多事情我觉得大多数人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我认为还是应该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 }+ h% z3 F6 D3 M  x5 E#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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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1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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