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职业的思考 $ ^$ _7 V F- Q, a
我想就法律职业伦理谈一谈我对法律职业的思考
: I8 M/ o0 L) v) A; Q 曾经看过方流芳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名为”法律人为什么容易学坏”的演讲,其中对法律人容易学坏的原因作了分析,
& U6 L+ Z: B! ~1 R$ ` ” 按照经典看法,律师只遵循角色界定的伦理规则:律师只从客户关系的立场考虑道德问题,不必关心超越这一关系的其他道德问题。针对这一看法的批评意见是:其一,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中,律师的行为充其量是系统内的道德中立,可是,在系统之外,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律师的行为常常是是不道德的,律师可能常常在与所有的人作对;其二,在与客户的关系中,律师总是处于支配地位,掌握着父爱式的、控制他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常常会被滥用。6 D+ h. U$ i; o( U
对抗式诉讼犹如竞技,竞技规则以确保程序公平为唯一目标。在团队竞技中,队员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就是效忠自己的团队,合力对抗另一团队。在竞技规则的边界内,“我方”和“对方”的身份政治决定着队员有关好坏对错的判断——凡有利我方的,就是“好”,应当喝彩,反之则否。一旦进入对抗,非胜即负、赢者通吃的伦理就代替了好坏对错的伦理。! P; ]+ y7 n6 |) |. H
律师与客户分别组成相互对抗的团队。然而,什么样的人会经常购买律师服务呢?在每个社会,需要律师服务并且有付费能力的客户通常是大公司、政府机关、文教机构、黑社会、名人和有钱人,律师不可避免地与这些客户为伍。律师与谁对抗,取决于他的客户需要与谁对抗,“律师-客户”关系决定律师的立场,金钱决定“律师—客户”关系。律师是在决定与谁为伍、与谁为敌之后才进入“角色”的。% B: J6 J) p0 F) {0 p8 q# x* l
角色伦理也许是支持律师、客户关系正当性的最坚实的基础,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发生角色串演,角色界定的伦理基础也就彻底动摇的。我们常常看到,利益关系导致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法官变为律师,律师变为法官。例如,在北京的金宝花园“窝案”中,律师、法官共谋,律师虚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官按照律师的要求作成判决,双方共同分配胜诉利益—当事人、律师、法官三重角色相互串换,诉讼成为一场逐利游戏。
1 B1 p% U5 t7 P/ s《虚假诉讼引发北京法院系统最大窝案》,在中国,客户与律师签约之前常常会打听或者直接询问律师:“与法院有什么关系?”律师也会标榜他们和法院的关系,以赢得客户。8 \- N, Q& a# [0 A2 g" S$ V
“关系”具有自我复制的能力,是一个具有无限扩张能力的网络,一次交易的“关系”会延伸到下一个交易,交易产生的“关系
5 ]& y6 m: r) D”又变成可以交易的商品。有“关系”的人会现价销售或者赊销他的“关系”,没有“关系”的人会投资“关系”或者临时买进“关系”,结果是驱动更多的人围绕“关系”而生活。诉讼中的“关系”真是那么可靠吗?我有许多的理由对此表示怀疑。( \6 V$ K7 j$ I8 e
首先,“关系”投资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诉讼对手的“关系”投资策略。除非知晓对手“关系”投资的对象、金额、方式和预期回报,任何“关系”投资都是在盲目的状态下进行竞争。9 j, L7 D& Y0 Z9 Q
其次,即使得知诉讼对手的“关系”投资策略,律师也不是最称职的“关系”投资代理,因为,律师从来不是接近投资对象的最佳人选——律师无法和法官的亲属、朋友和上司竞争接近法官的能力。
# F4 o% Y% K, s9 C" q* H$ t再次,很难想象一个律师能够预测可能影响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所有法官,并且事先把他们一一“搞掂”。% P7 @5 w. ^0 x" F) p
最后,一个出售“关系”的律师,颠覆了公私关系的全部伦理:他从一开始就试图影响公正审判,从而背离了他应当效忠的法律制度;他把自己和法官的“友谊”出售给客户,使他的法官朋友面临当事人举报的巨大风险,在私交中陷人于不义乃是最为人所不齿。像这样的律师,怎么可能保持“投资”诚信,而将客户委托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关系”呢?
0 A- i( @8 u* z4 q# H9 d: \$ D “关系崇拜”或者“关系恐惧”已经成为一种路径依赖或者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迷信。在“关系”的围城中,人们甚至没有勇气去开发一个无涉“关系”的法律服务市场——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需要律师的“关系”——那些只有法律服务而没有任何关系的律师本来也可以发展出自己的客户群体。* U7 R4 |. l7 e' ]. e' u* B% w [
Wasserstrom 教授认为:律师充当某种制度角色,只有当制度本身值得信任并且得到信任的时候,律师的角色伦理才有立足之地;如果律师并不真正相信他自己是在充当制度安排的角色,那么,律师就应当“为虚伪和不诚实缴税”,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是老生常谈。问题是:在司法过程中,权力与腐败如何形成相关性?在诉讼中,法官最终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当事人相互竞争,影响法官的决定:正当的影响是在诉讼程序限定的范围内陈述、提供证据、质证、辩论;不正当的影响就是引诱法官偏离中立。
. P2 ?8 z- T3 { 以上摘自方流芳教授的演讲.看到这篇演讲之后我想了很多,我觉得在当前中国社会来说,律师,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微妙.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职业在人们心目中并不是那么高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哪里呢?如果单单指责法律职业人的伦理道德沦丧,我认为是不公平的.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决定了中国就是这样一个熟人社会,无论怎样反腐倡廉,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依旧是“朝中有人好办事儿”。这样的社会背景让法律职业人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一边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一边是只讲交情不谈是非的社会环境,这两者之间的博弈,恐怕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
$ k' f4 T3 u8 _) D, K 从法的价值上来说,法分为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公平和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然而法律职业者无疑是法的价值的实践者,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来说。记得在美国电影《一级谋杀》中,说过,法律就是有钱人的游戏。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时候法律确实沦为富人达到目的工具,而且是有效的工具,而这样的法律常常违背了订立法律的本意,而这就是现实。2 _2 L/ y r& J
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究其本质,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创造了一套社会运行的模式,法律职业者则当仁不让的是这种模式的维护者,学习法律,维护法律,反思法律,完善法律,一个法律职业者应该完成的几个步骤。然而,从法律产生就可以当然的看出来,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那么这就决定了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必然是对利益的均衡有了一个取舍。而法律职业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也就当然的有了倾向性,法律职业者不过是法的执行者,法本身就带有倾向性的话,那么法律职业者当然也具有利益保护的倾向性。; e) E: r2 F4 ~6 q: m$ Y) M
综上,无论是从社会环境还是从法自身的价值等方面来看,法律职业人都处于一个相对被动的地位,受社会环境影响,受法律局限性制约,所以,我对法律职业的看法是,在各方关系中斡旋,力求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个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