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如何维权 " Y1 O5 B) u. G9 x) o
十一长假,趁假期外出游玩。假期十分美好,然而却有一件小事时时萦绕心头。景区物价偏贵已是人人皆知,然而却有几家餐馆例外。它们在外墙支起放大版的餐单,每样菜似乎都很便宜,不禁内心暗喜,遂选了一家大吃一顿。吃完后买单却发现基本每样菜价格翻番,一盘清炒土豆甚至翻到20元。问原因,答几年前做的牌子,菜价已经变化。自觉被暗坑一把,内心十分不快。心想其他几家餐馆估计也是照此办理。作为一位消费者,自己合法权益明显遭受了侵害。当时没有反应过来,事后细想十分后悔。为避免再次遭受此种情况!!!已经遭受还是仔细考虑一下如何维权吧!
8 y. y* b) [8 z& |: f( S 首先,考虑商家在餐馆外墙树立的巨幅餐单是不是广告,商家是否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中又有一类为自设性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 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 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 名称(含标识等)。巨幅餐单的制作费用到底由谁承担姑且不论,但确实商家通过在餐馆外墙标示的手段达到了介绍自己产品并“广而告之”的结果,吸引一部分不知情的游人而且获得了一定利润。因此应该可以认定巨幅餐单为自设性户外广告。商家的行为是广告行为。
/ G" h$ h2 e; v; d 既然是广告行为就应当遵守“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要求。既然是几年前做的广告,价格变化也应在指示牌中显示其变化,既然没有显示且在消费过程中也未对消费者进行告知行为,消费者即应有权按照餐单标识价格买单。此事件中商家事实上的收费显然过高,商家的广告行为明显故意误导消费者,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此事件中商家显然涉及对所提供商品价格上的虚假宣传!: p; }! B) h- y% ]2 x% W) g
其次,既然遭遇虚假宣传,我们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商家又应承担那些责任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明确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要求经营者的经济赔偿。那救济途经又有那些呢?一是与商家协商解决。一般商家很难做出让步而且可能通过威胁等方式将事件影响降到最小,与消费者最为不利。二是对商家的行为投诉。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者物价局等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消费者来说较为可行。三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消费者取证较为容易,可通过照片、录音等固定证据,但一般事发之时不太容易想到。而且诉讼途经消耗大量人力、财力。如果不是遭受较大损失,不宜采用。
% a4 ]; Q& n' t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严重情况下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从合同法考虑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该餐单的内容已经较为明确符合要约规定可视为要约,而顾客点餐的行为可认定为承诺。餐馆在顾客做出承诺之后在没有通知顾客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要约内容,造成顾客的损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来说,商家行为存在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可由消费者选择要求餐馆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Z! H% `: D; O) q5 _4 \
最后,景区宰客事件屡见不鲜。愉快的的旅途如果不想被类似此等事件破坏,我们还需要带着一份谨慎与小心行事。当然如果当地行政部门能够做出强有力的监管与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加强惩处,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大力介入了,切实作为了,也许我们就不需要考虑这么多的维权问题了。/ m R& T: H" l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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