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则新闻的思考
3 u2 R# [7 B4 n" Q3 |在前些天看过一条新闻,至今仍记忆犹新。新闻的内容是这样的:7 g) [" [0 H6 x6 i6 _4 q; \' ^& @4 k3 ]
陕西国防职业学院的一名男老师在学校里偷拍女生洗澡,被发现后骑摩托逃跑时意外摔倒,随后赶来的学生将其殴打成重伤,9月22日上午该老师被院方下病危通知书,生命垂危。被偷拍的2名学生是9月刚刚入校的大一新生,情绪比较激动。目前,涉嫌殴打赵某的5人(4名学生,一名校内理发店员工)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警方对赵某的偷拍行为和赵某遭殴打事件分别立案,进行调查。
' B- q0 c& Z$ B, Y2 {+ Y& q在这事件中涉及到很典型的法律问题。
8 w/ J7 F9 _, Q6 S首先,这名教师偷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是被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来调整的。属于违法行为,受害的两名学生可以向法院主张教师的侵权行为,以此来为维护自身的权利。
- m ^( ^( S/ H其次,教师的这种偷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在道德层面上也是被人们所唾弃的无耻行为,进行轻微的拳打脚踢将其抓住扭送给公安机关是正确的,但是几名学生将其殴打成重伤的方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因为这已经不是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待犯罪行为的最好方法不是用再一次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制服,而是利用法律的武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g- S! _9 f+ X% R p3 [1 @* h, |
本案件中涉及到一个名词是正当防卫。
- ~" n9 a7 I$ ~, l$ b% V* p" ^根据我国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G1 c; a: z: G2 w! i5 e# o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共有五个:
- e& B8 d7 ^1 _- H(一) 防卫意图;
( ~- p! Z$ L# e! ?! J(二) 防卫起因;: A9 ]0 U/ n9 p
(三) 防卫对象;
* b) Z( J9 y: v+ p7 E(四) 防卫时间;) G& Z+ p' d. r' L) I$ }
(五) 防卫限度。
* f/ B, c l/ |5 x, G. M此案中的关键是防卫限度,几名同学的殴打行为是否构成了防卫过当的行为。+ L/ w7 _1 g; U v! S: w A9 P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典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正当防卫明显超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5 A1 u: l2 a$ K* g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 T! n, p; r. s) R$ _! u+ x
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轻微击伤不法偷拍者就是以制止偷拍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殴打致生命垂为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 d: c: \0 I! ], N, n% S7 C6 |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6 K: S5 b) T0 D5 t8 W2 a4 J
综上,根据防卫过当的规定来看,这几名同学的殴打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同时也不属于刑法典第20条第3款所说的几中情况,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 ]' k! [0 P& y$ {- ]/ t' c; K
因此,在本案中,几名学生的将此名教师殴打致重伤做法虽然是有正义情感的行为,但是将教师殴打成重伤已经构成了犯罪,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名学生所采取的措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而不是去触犯法律。在法律的层面上殴打教师的做法不但不能提倡,反而应该避免,由此也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虽然有正义的情感,但是却缺乏法律意识来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c3 b; ^+ ~/ ^! d虽然侵害人的行为是无耻的,但是在法律中侵害人也是有人权的,其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人身权中的生命权不受侵害也是应该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与保护的,因此,不能因为侵害人的行为是受到人们唾弃的行为,而去忽视加害人的人权。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律中我们要公平的去看待每一个人,而不能用区别的态度去看待侵害人。' M9 l+ |,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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