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冤案引发的思考 ' n( m2 A6 P/ e! O8 [9 R& y “呼格”冤案自被曝光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对背了黑锅的小伙子呼格(简称)的同情,也是反映了当时社会大背景之下司法制度的建设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今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设积累宝贵经验。9 E. S/ e* n! q, p5 n! S
从原因角度分析,案发时间为1996年4月9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2012年再次修正为《刑事诉讼法》。可见当时所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并不完善,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并没有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还有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以及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详尽,因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故当时由省高法复核死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制度的。且复核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复核,而当时仅仅是由省高法进行书面审查并未开庭,可见当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冤案的萌芽。除了法律的不完备之外,司法制度的建设仍有缺陷,正值全国第二次“严打”的当口,其办案速度为符合当时政治要求“从严、从中、从快”的精神,仅仅距离案发至结案用了62天的时间对一个含冤的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年执以死刑,结束了他那年轻的生命。若非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怎会使一个无辜的人违心地“供认”自己有犯罪事实?由此,当时背景下的中国的司法环境多么岌岌可危,司法机关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偏偏在行政权力面前低下了头,司法机关在行驶职权的时候显然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干涉,其在价值选择上出现了偏差。既然如此,真相大白之时即是个9年后真凶赵志红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显然应当对“呼格”案启动审判监督的程序,然而,仅仅于2006年三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进行调查,同年8月复核得出“呼格”案确为冤案的结论,可是仍至今没有再审的消息。试想在当时呼格案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成功的案例,被媒体大肆报道,相关办案人员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翻案容易收场难。据报道称,此案一致不能进入正常法律程序问题出资内蒙古区法院,中央最高法、最高检都对案子的重审有过明确指示,自治区政府也有明确的态度,或许涉及国家赔偿的因素,因此迟迟不能被执行下去。+ u0 A1 z2 _ M! m C5 N8 b J( x9 y
令我不解的是,呼格及其家属的法律维权意识太过于低下,他们未能够站出来喊冤,而是默认了这一切,为别人背了黑锅,无辜地被执行死刑,承受了本不该自己承受的惩罚,面对巨大的不公,竟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反而无动于衷,如果每个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持有同样的态度的话,那么法律如同虚设,何为伸张争议可言呐!社会舆论不能左右司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司法行政,更迫切公民的维权意识,否则社会将会止步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