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背景,十一假期的时候一位和我高中关系还算过得去的朋友给我打了电话,问了我一些法律问题。8 u, {# s2 r9 K
他是在阜新念得大专,被单位骗到安徽某中字头国产汽车企业做工,做的是给车刷漆一类的工作。
5 q, H! V; d& U* f# A& Z 据他的供述,他在这个企业已经有三个月没有假期了,要知道这是一家国企,管有的也是中字头的名字,能出现这种事情我也是很不理解。
' F4 ~& G; f' r$ e 虽然教了他一些办法对策,但是他却摇了摇头,只说了一句厂子的负责人是安徽省人大代表,没辙的。
6 G" {: _9 S% Y' _3 D9 z8 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d, S& [, j" \4 c m, k3 n4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h3 u5 Y# k$ p4 Z, R6 G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M5 _0 o: N. h6 Q6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p1 ?* X; R- s% J( F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o( I y$ Z( F. ~( `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z" z: b- Y5 U% i: a 还是希望国家可以贯彻这些律法的执行,不要成为一纸空文。1 x. h9 f6 A: _: e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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