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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作业] 法2014级法理学作业之二:小长假的法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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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任中杰 发表于 2016-10-15 23: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从腾鳌机场飞了趟成都。等到第二天的时候我的一个老同学突然来找我,因为没有预定所以没有新的房间给他。而后当晚上来到我下榻的宾馆时,酒店工作人员突然提醒我他要同样用身份证登记才能来。这件事让我觉得国家在各个方面的监控做的很到位,我认为实名制和透明化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东西,之前在高速上也经常遇见警察检查身份证搜查网上逃犯的情况,这给了我们的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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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13 09:10
法14朱琳琳 发表于 2016-10-16 09:53: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十一长假放假回家的时候,在鞍山火车站检票进站之后,旁边的建筑工地突然高空坠物,掉下来很大一个不明物体,把车站的电线砸坏,冒出一阵黑烟,导致车站电力系统瘫痪,很多车次晚点,滞留旅客很多,我就是其中一个,我是亲眼在站台上看到这一幕发生的,我询问站台的工作人员,大概多久可以恢复正常,站台的工作人员不仅态度不好,而且告诉我们等不及可以退票,这次退票不收手续费,态度相当恶劣,通过这件事,我有以下的不理解:一、这起事故到底是应该建筑工地承担责任还是车站承担责任?我认为,虽然是建筑工地造成这起事故,但是滞留旅客是因为车站的原因而不能按时出行,对于有紧急事件的旅客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此外,车站工作人员态度恶劣,退票不收手续费貌似他们吃了很大的亏,但是,给我们旅客造成的额外奔波和时间财物的额外损失又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建筑工地和车站犯的错误,最终却要我们这些无辜的旅客来为此买单?二、权利受到侵害,却投诉无门,在遭遇此次不公平对待后,本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哪怕是有个说法也好,可是我查遍了投诉热线,一般的投诉热线说管不着铁路的事,打12306官方投诉,却只有购票选项,这让我十分苦恼,难道中国铁路真的无法无天,说什么是什么?三、关于赔偿,对于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筑工地是否应该赔偿鞍山火车站,而对于旅客,连句道歉都没有,甚至要旅客来承担这次事故带来的损失和不便。通过这次事件,我切身的感受到中国铁路制度的极度不完善和不公平,然而面对这种不公平,我却找不到投诉和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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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议在车站责任范围、乘客救济途径和方法两个方面多思考,可以写篇小论文了。  发表于 2017-1-13 09:14
法14董洪楠 发表于 2016-10-16 09: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期坐车回家的时候,在车上听到一个人说,他的家人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时候,由于固定不牢从上边掉落的广告牌砸了脑袋,导致其家人脑部缝了十针。出于自己所学的专业有些好奇,我就仔细的查阅了相关法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广告牌系户外的悬挂物,商家作为其所有人,应当合理管理利用该广告牌。由于商家过错导致广告牌坠落造成受伤,商家应当对其家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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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13 09:24
法14兰昊天 发表于 2016-10-16 09: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长假和家人在本溪赏红叶,景区内随处都有“严禁采摘枫叶,违者罚款”的牌子。这引发了我的思考,这样的警示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真正罚款时,是否能做到让受罚者心服口服?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搜索了景区的风景管理条例。然而,在搜索引擎中,却很难找到完整或是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连辽宁省的明文规定都难以查找,令人费解。景区的罚款数额也是一个问题,在没有规定和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做到责罚相适应,也难以界定。所以,我认为在社会各个层面,都有不健全的法律。比如在给予景区自由裁决罚款的限度上,不能完全放任之。  J. G4 K4 c. O8 S3 ]& O- X% A*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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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是个问题,可以搞明白!  发表于 2017-1-13 09:25
法14张壮 发表于 2016-10-16 1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假期间过的很好,但在我从沈阳返回鞍山的过程出现了一个插曲,我乘坐沈阳的地铁一号线前往沈阳站,但是再过安检时,安检人员发现我的书包里有一把刀,经过寻找,原来是国庆假期期间遗留在书包里的水果刀,而且是一把刀身不超过10厘米,价值仅2元的水果刀,安检人员说不能将这把刀带入地铁站,是不允许乘坐地铁的,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交给安检人员,二是到地铁站进行保管登记。我与安检人员的数次话语交流中,安检人员就想把刀给他,然后另一个安检人员还说你这刀是不不要了,后来我因为赶火车的问题,把刀交给了安检人员,但是通过沈阳地铁乘客须知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国家安全军务警务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水果刀到底是不是管制刀具呢,根据公安部2007114日起实施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规定未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所以水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可以带入地铁站中,可以乘坐地铁,我认为地铁站不必草木皆兵,这样会使普通老百姓产生厌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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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点像仿真枪:)  发表于 2017-1-13 09:28
法14滕佳霏 发表于 2016-10-16 10:34: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十一长假期间看见依然有很多人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没有放假,然而却不按加班处理,侵犯了劳动者的享受假期的权力,工资也不按假期加班处理,所以我查了一下假期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 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 正月初一 、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 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 儿童节 (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 纪念日(8月1日), 现役军人 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 习惯的节日,由各 少数民族聚居 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 九三 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 教师节 、 护士节 、 记者节 、 植树节 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律既然规定了,不放的话即属 违反法律,我们要始终保持自己的权力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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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权力不同于权利;假期也并非绝对不能加班,而是需要给予加倍补偿。  发表于 2017-1-13 09:29
法14杨雪 发表于 2016-10-16 10: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我家那边有人驾车撞死了人,当时因为惊慌,选择逃逸,而半路上因为车出现故障不能继续逃走就报了警,在送往医院的路上被撞者不治身亡,死者28岁,因此便被拘留了起来,几天后听说死者家属索要36万元的赔偿,撞人的那方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同时也说明赔偿过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至今后果如何我不得而知。对于此事,首先,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由于对本案细节不清楚,所以我只有这些固定法律条文的看法。7 x; {! m+ w. t- Z
通过这件事,又让我回顾了之前刑法学中的一系列知识:1、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有,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2、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此外,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1 `- v' j3 n; L9 V9 ?# R
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此前身边也遇到过其他的法律事件,这也要求我们自身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更好地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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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9:32
法14何梦凡 发表于 2016-10-16 10:5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的时候我在一个环境挺好的农家院里做兼职,去那里吃饭的人很多,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些看起来就像是当官的,他们打电话,吃饭的时候讨论如何渡过危机的事,我想他们说的应该是最近辽宁反腐反贪的事。中央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净化党的队伍,出台了很多反腐反贪的法规。这一行为更好到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我们人民的利益,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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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13 09:37
法14乔紫萱 发表于 2016-10-16 10:53: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认识的一个姐姐家发生了一系列因欠款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姐姐家属于甲方借款人,乙方欠款人借甲方60万现金,双方达成协议,乙方给甲方立定欠条,但并未按约返还欠款,甲方多次协调未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然而乙方以欠条并未约定何时返还欠款为由,暂时无力偿还,拒绝还钱,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欠条并未具有法律效力。在我们生活中,会有很多这样的事发生,但因为很多人并不知道欠条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很多这样的情况发生,虽然这彰显了法律的严谨性以及法律的威严,人人平等,不为个人意志所转移,但这也反应出另一面,无论如何宣传法治社会,依然有很多人并不懂得何为法律,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条格式应为1.欠款数额,2.还款日期,3.逾期还款违约金,4.借款人姓名,5借款日期,如不具备以上内容的欠条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即是徒劳的。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只是因为欠条书写不规范,导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实在不必要,法律为何不以客观事实为主,兼顾人之情理,法律中的人情,每次只是倡导,并未真正的实现,法律也并未得到普及,这应该法治社会最大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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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9:38
法14张馨丹 发表于 2016-10-16 10: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长假期间和姐姐去爬千山,途中结识了两个同为鞍山人的朋友就一路结伴而行,路上说了一个发生在他朋友身上的案例,朋友与前夫已办理离婚手续,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由于孩子现未成年,因此婚姻关系结束后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由于现在女方工作变动的原因,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抚养费,能否重新约定抚养费金额的问题并且变更部分财产分割?1 N. }+ S$ G& K- q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 e% {% ?' [9 H0 h2 F, Z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7 [: l9 L8 X4 ?! [1 V& Z  n9 o  关于抚养费重新约定的问题:; }9 c+ F. j; @7 d4 C
  (1)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r% a$ v7 z) I2 l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9 Y4 m: Q2 [6 t6 w4 F" p0 D
  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 p! p6 \+ w  ^) \0 z2 W. s7 w' H. H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I: k) j1 t3 o: C5 `0 N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5 {7 g$ C+ A9 |$ j2 R9 m* u  (3)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7 j0 d1 X3 ^! j% d4 d4 t& _' d7 k+ r; h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7 b1 p& m+ U, f6 A, B' q" p6 U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 s1 [2 p! O  }/ b0 V# A" [8 E4 F' U  综上所述,我认为变更抚养费,女方可以通过两种途径:1.司法途径,由于不涉及原判决和离婚协议,所以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协商解决: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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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9:40
法14王雪晴 发表于 2016-10-16 11: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假期参加了爸爸朋友的儿子的婚礼,看见大家对新郎新娘的祝福,身为一个法律人,不禁会想到结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就是说,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同居等情况,这些在法律上都是不能得到认可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夫妻之间必须相互忠实。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还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三、事实婚姻是不被承认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现在社会上这种现象有很多,例如与“小三”同居生活,他们不但会受到来自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上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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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13 09:41
法14朱明旭 发表于 2016-10-16 11: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庆节期间,我借机回家,其实也没有遇到什么法律问题,不过在我回家之后听说了一件发生在我家旁边一条省道上重大交通事故,那条路自从修好后就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这件事情发生在早上5点钟左右,当天那个地方有集市,所以有人早起去摆摊,一辆外省货车经过,突然撞向路边,导致5人死亡,其中有一个我们村的,事故发生后,好多人过来围观,现场惨不忍睹,县公安局赶到现场进行封锁,禁止拍照,我还听说县领导人想要把此事压下去,因为一旦爆出去会影响将来的仕途,但还是没压下去。6 O6 Q0 f9 y, z
这引发了我的思考,正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官的为了今后的仕途而将不好的事压下去,这让我看到官员黑暗的一幕,自己的利益才最重要。还有就是死者赔偿问题,好像每家就赔了20多万,这个价钱可能合适,也可能不合适,对于农民而言,实际上应该赔多少都不知道,法律意识太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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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09:42
法141杨万勇 发表于 2016-10-16 12: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年前我一高中同学的父亲因麻将桌上的纠纷被人失手刺死,在最近检察院才提起公诉。* ?. [2 A# E  C; i
期间竟长达十余年,不知检察院、公安局的人究竟在想什么。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首先应该淘汰那些不合格的司法、行政人员、其次要培养法律精英用以接替空位。如此才可能云开见日。' @* \6 n7 u' t5 k-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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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可以,应该多了解案情,然后再深入分析。  发表于 2017-1-13 09:42
法141刘晨 发表于 2016-10-16 12: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我看了一部名叫《辩护人》的法律电影,看完以后发现了两点疑问:不确定韩国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个人推测是英美法系),朴镇宇等人的案件,案情重大,竟然只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貌似不妥。或许英美法系如此?另外,对证人的提问方面,警察车东英出庭作证,作证时他反问律师,并和律师辩论,作证后还旁听案件审理,尤其是他还敢从旁听席走上前耳语检察官,更有甚之,他通知军方逮捕作证的士兵,这些都貌似不符合诉讼法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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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些应该知道,有些应该想办法知道。  发表于 2017-1-13 09:46
法14马忠先 发表于 2016-10-16 12: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十一国庆节发现的法律问题,十一国庆假期我和2位同学选择了出去旅游我们在为期9天的假期中发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我们去一些热门的景区发现了景区门口有许多人在倒卖景区门票 我觉得这种行为不符合景区的规定 景区既然有售票处人们为什么不去售票处买票而要到票贩子手中买呢 我们特意去问了倒卖门票的人 他们说在他们哪里买可以不用排队进入景区 我就觉得是景区工作人员和票贩子是串通过的 这样的做法在我国的景区非常多 我们国家为什么不出台一部法律来规范景区的这种不法行为呢?我觉得应该完善我国各个方面的法律以便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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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这是个问题,但是不是法律问题、在什么层面和程度上是法律问题呢?  发表于 2017-1-13 09:47
法14王子乐 发表于 2016-10-16 12: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年前刚上大学的时候,我的兄弟想开公司向我借款10万元并打下借条,借条形式如下。
) o# V3 j8 ^* r- q【借条  F) T/ \2 W# p- M: N; E2 i. Z
    借到王某人民币10万元整,无月息计付,于2016年10月1日还清, k1 a9 M0 U. ~1 U' U3 @
                            借款人:XX
% U( c- D# y! E: D$ ~" @) J2 O' ~1 J                            2015年10月1日】0 ~' W; o) [' P4 m. H
2015年他还给我一些钱,后来一直失去联系屡次电话都接不通,最近又出现在我的生活活动圈附近。经研究和思考,这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形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即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而债权人却不闻不问超过两年,该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应及时追索,要求还债,或者重新开具借据,注明新的时间以延长时效,延长后的时效仍为两年,但不能无限期地延长,累计最多不超过二十年。
3 D7 z& A4 |+ ]后得到解决方案,16年开始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我一直在不断找他要钱(比如不断有电话给他)就可以说明问题,仍然有效。并准备另一种做法,直接可以再去找他,最好收集到他仍然承认我们之间债务的相关证据,(比如录音)。或者直接让他再给我打张新的借条,约定好还款时间,也是一种有效的也是比较通用的延续我们们债务的办法。
$ j3 C! U8 o$ J1 M3 P: @# Q只能谈人情淡薄,多少兄弟因为利益做了肮脏的事。唉。2 u5 S* @" d. C6 @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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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了你比较有钱以外,作为当事人的你,与作为法律人的你,有没有什么不同?  发表于 2017-1-13 09:49
法14王岩- 发表于 2016-10-16 12: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b]在假期间接到高中同学电话,向我咨询法律问题
8 a; h' {' K; @) ~; T% H: R2 m  :他父亲遇到小型车祸伤到脚趾,在铁岭医院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去往沈阳医院后病情不可遏制,最后从小腿部分截肢。
0 @1 Q6 i7 B  @) D5 _3 O  我对他说这是医疗事故,但对此事我知识储备量不足我说帮他找找相关资料,之后我便阅读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具体案例,例如医疗事故认定,医闹,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和新闻报道庭审案例。+ i& K8 |! z" _2 p' C9 m
  在了解了很多资料后我发现公民在与医疗机构打官司的地位出奇的不利,公共医疗机构有着庞大的人脉和繁多的医疗事故经验,打官司明显不利,就算是掌握了绝对有力的证据也会用法律程序慢慢拖下去,让公民无力打持久战
; }/ @' s+ o  l5 K最后我吧打官司的利弊告诉他,建议他私了和需要注意的事件& Z/ x& D2 a' X2 H, n
感悟医疗事故条款是有缺陷的,医闹不是没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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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该继续想想办法。  发表于 2017-1-13 09:50
法14董韫颖 发表于 2016-10-16 13:26: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长假回家,打车去站前遇到了出租车要求多载客并单独收费的情况,因为乘客着急赶车便拒载。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营运的主要目的就是按照乘客的要求将乘客送到指定的目的地。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就违背了出租汽车营运的根本宗旨,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按照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车拒载最高将被罚款2000元。2012年12月12日北京市交通委官方网站公示了《2012年市级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明确规定北京出租车拒载的罚款额度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在交通委公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运营规定”处罚的法律依据,最终明确为《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第30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16条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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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可以再从司机的角度再考虑考虑。  发表于 2017-1-13 09:53
法14张钰 发表于 2016-10-16 15: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我们去了本溪水洞玩,因为是5.6号了,也没有想着需要提前在去哪儿,美团驴妈妈等网站订酒店,到了本溪现找的,可到了地方问了不下10家,没有一家在300以下,去了偏点的地方还要198,但在平时98都不会有人住。我个人觉得酒店这样涨价有点过份了,虽说是市场价格,节假日人多可以涨一点,但涨价的幅度太大了。国家对生产业的利润规定是30%以内,酒店业也不会高很多吧,平时酒店的定价应该就是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吧,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又翻了一倍,这是不是有点宰客的味道?乱涨价这个问题在节假日经常会遇到,吃、穿、住、行方方面面,但我们确习以为常,供不应求,价就高,宾馆自主调价,是属于市场行为,现在的状况是调高可以(消费者可以选择,过高不住即可),但调低就有问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但是酒店的调价必须要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呀,酒店乱涨价存在着价格欺诈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是不是应该加强管理,而不是单责令就完事了。而且对于节假日酒店涨价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确定,政府是不是应加强立法,法的监督管理等等,政府公信力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可现在我们却要适应这个政府的不作为。可能未来几年还会是这样,的确市场经济和政府的手确实不好掌握分寸,但应适当管理和引导,而不是放任。
' y$ h3 v# x/ F6 ^# Q0 ?, p5 M6 D         总之,这个社会因为有拼搏奋斗,因为有爱因为有我们在不断变好,我也相信随着时间的洗礼它会更好。+ P6 e2 o% e; D, N(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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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这是一个大问题。市场价格、宏观调控、休假制度……  发表于 2017-1-13 09:54
法14汪樱同 发表于 2016-10-16 16: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期间,我和同学计划去本溪旅游,定好了车票之后开始在景区附近寻找旅店或者宾馆,但是突然发现,前一段时间收藏的价格在二三百左右的公寓,十一期间突然涨价到五百以上,这种价格让我和我的同学难以承受,于是我们想,节假日期间,景区和宾馆的价格大幅上涨,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于是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Y& H, M$ g$ 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景区不得以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部分景区违规涨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门票捆绑销售等均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如景区观光车票与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反消费自愿原则,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均可保留证据进行投诉。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涨价,提高价格,节假日酒店涨价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确定。只能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买卖关系,酒店应向消费者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 J; t0 u' G7 i# {' m( S
但是我认为,酒店和景区这种节假日临时涨价的行为,很可能对消费者的积极态度造成影响,消费者会因为价格的高昂而放弃出行,很大程度的影响了精神文明的建设,同时经济方面也会受到影响。所以我希望尽快颁布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规定一下酒店和景区节假日价格大幅上调的问题,让消费者在节假日也能有良好的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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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可以写篇论文的。  发表于 2017-1-1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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