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实质是实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代表他们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实行强制性的、统一管理。法律方法既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又要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 J! t1 H2 D, I' g第一、专业性。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的专门方法。人们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决于他们自己所认识到的自己的特定社会角色、地位。法律职业者在社会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专门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3 S0 W7 y% ?: G+ M& X第二: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人是根据法律判断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一个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律学生和一个未受过此类教育的人,在看待一个法律问题时是有所区别的。显而易见的是,前者更执着于法律,有更多的“书生气”,至少在他刚离开学校时是如此。; Q2 K% V) e. [, c) L h9 n
第三,实践性。法律方法属于实践方法的范畴。法律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性。首先,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其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再次,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 w3 F& q( C, `! E" Y/ j) @
由于法律职业者的活动领域相当广泛,涉及立法、行政、司法、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法律方法的种类,形式极其复杂,多样。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我认为,法治离不开法律方法,没有法律方法的法治,离专制几乎没有距离,甚至法制还可能成为专制的托词.法治之实现,法律秩序之构建,须仰赖法学家和法律家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而法律方法对法官尤其重要,法官只有借助于各种法律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做一个好法官,必须掌握好裁判方法。: Q; R, M' n, @; T*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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