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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财务16经济法作业01: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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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16李国华 发表于 2017-4-7 23: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某宝做得越来越火,好多物品都不需要去实体店直接就可以购买。而像我这样的吃货关注了某网红推荐了的卡乐比麦片,然后购买了它。今年的3.15晚会报道了这款“美食”,当时品尝的过程现在想想也是不言而喻的。网站的商品详情介绍中,这些食品产地一栏仅标明是日本,而没有更为详细的地址。卡乐比水果麦片则只标注了公司注册地址,在保质期下方标注的工厂代码,记者经过查询后发现生产工厂在日本枥木县清源工厂。深圳经典仁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批发日本食品。记者发现网站上提供的地址,竟然是丰湖干货特产城里的一个摊位,记者在这里见到了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林经理。林经理承认,他们公司热销售的这款卡乐比麦片,的确是来自日本的核污染地区。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进口,但他们公司还是有办法逃避监管。经典仁源贸易有限公司林经理:有一些没办法,没有通过海关,只能到香港再到深圳,香港的量还是相当大的。深圳市有棵树旗下的深圳海豚跨境科技有限公司,号称是中国进口母婴用品最大的供应链平台,为国内众多的电商提供货源。在公司的网上商城里记者同样看到了禁止销售的卡乐比麦片。进囗食品方面信息安全知识情况漏洞,使国民健康受到威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解决的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我们多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以后我们就会少了些许麻烦,所以我们要多告诉身边的人,积极运用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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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21
财务161吴世莲 发表于 2017-4-8 00: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身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下面我就拿我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来谈谈吧!作为一个热衷于网购的人,我觉得网购既方便又省钱省时间,所以经常能在网上买的东西就在网上买了。买回来的东西性价比也还算不错,不过就算有得不能完全让我满意,但是只要差不多,我也就不会给差评。但是有一次回来的产品实在是太差了,因为东西也不算太贵,所以也没有退货,但心里总觉得有些生气,所以就给了个差评,然后不一会就接到了客服的电话,询问为什么给他差评,并要求我撤回差评,说如果不撤回会怎样怎样的,还想用发红包的方式贿赂我,给他好评,我没有同意他就总是打电话骚扰我。我觉得这就是欺骗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应该坚决反对这种现象,切身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想理应做到如下几点 :                                                                   7 k8 B  ]) \/ `1 R2 H$ v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v  o/ [0 E( L8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8 x5 P% b! z+ P9 ]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8 @" Z2 O( g7 n3 W9 V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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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22
财务16蒲玉 发表于 2017-4-8 00: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到大学时,人生地不熟所以想要坐出租车但不是本地人所以与司机约定好先到高铁站送我的妈妈然后返程送我回学校。与司机约定好返程比正常打两次车价钱便宜,司机便开始起步,因为司机态度友好,所以上车并没有注意司机是否打计价器。
! j7 j" Q" G: e2 ~% t  然后,等到人送走以后我才想起来刚刚来的时候好像没有打计价器,我便向司机询问,司机的回答说不会出错,我也就轻易相信了,到达目的地后,司机向我索要100多元的费用,这跟我在百度地图上的计价费用不符,所以我提出索要发票,这时司机说因为没打计价器不能开发票。但当时我坚决不同意,于是司机协商80元钱,因为着急所以没有过多争执去找麻烦,就直接付钱走人了。, V+ m6 \4 i6 A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了,但是之后到此也打车询问才发现他多收了我20块钱,虽然钱少,但是想想还是很不舒服。这种现象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但是也都因为同情司机赚钱不易,或者像我一样嫌麻烦不争执就导致被欺诈。不过涉及到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要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犯,不能容忍这种风气弥漫。因此我自己总结了一下避免自己消费时受到利益侵犯或事后如何维权:* p4 O, A! b; f* @& M0 d. }
  1最好的办法就是走正常渠道,不贪小便宜。消费时要求经营者出具票证。% w: q3 y. M5 Z; I+ V
  2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4 m3 R& @  d( d# D& A6 A  D- {  3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 C! U: }$ P" V& ]6 b  4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y+ B' @7 N7 t4 H4 x
  当然后三点在小的利益纠纷下我们一般是不会采取的,所以消费之前要擦亮眼睛。并且我们作为消费者要懂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遇到侵害我们自身利益的,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为我们自己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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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7-9 18:23
财务16张宁 发表于 2017-4-8 00: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久前,我看过一期《你会怎么做》是关于“当女孩被怀疑偷窃商品,遭到保安当众脱衣搜身”的节目。当超市出口的报警器发出鸣响时,工作人员往往怀疑有顾客盗窃,会要求对他们进行搜身检查,而这种非法搜身的行为使得无辜的顾客受到莫大的屈辱。
2 n7 z" z% V0 I" X: Q9 D       节目中 超市中的很多顾客都说 :“既然你是清白的 ,你就让他搜一下身呗。”“机器都响了错不了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安检器确实会误报这就冤枉了很多无辜的人,而大家对搜身似乎并没有很反感反而觉得很正常,但是殊不知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9 P/ z; U0 b# m" k: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7 [+ r7 x9 A  Y3 d: s  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出示搜查令才能对人身、财产进行搜查,否则全是违法的,不管是谁,没有搜查令搜身也是违法的。+ {6 V) f, [/ {5 F& B6 \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也作了明文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这一点更加针对突出的说明:商场作为经营者搜身消费者,是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权的表现。5 z5 v7 C+ {: y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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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7-7-9 18:24
财务16张宁 发表于 2017-4-8 00: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久前,我看过一期《你会怎么做》是关于“当女孩被怀疑偷窃商品,遭到保安当众脱衣搜身”的节目。当超市出口的报警器发出鸣响时,工作人员往往怀疑有顾客盗窃,会要求对他们进行搜身检查,而这种非法搜身的行为使得无辜的顾客受到莫大的屈辱。* }) u$ {2 y' W- s  [: s
       节目中 超市中的很多顾客都说 :“既然你是清白的 ,你就让他搜一下身呗。”“机器都响了错不了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安检器确实会误报这就冤枉了很多无辜的人,而大家对搜身似乎并没有很反感反而觉得很正常,但是殊不知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 F! G2 x5 ~. p; p%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 q6 O, O6 X  ]/ w# j' @/ d) c: I
  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出示搜查令才能对人身、财产进行搜查,否则全是违法的,不管是谁,没有搜查令搜身也是违法的。
0 Z% n% @. c( }& J& d: b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也作了明文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这一点更加针对突出的说明:商场作为经营者搜身消费者,是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权的表现。# `' G/ H2 j% I$ b5 v7 P
       所以我们要学法懂法!当我们面对违法搜身要勇敢说:“不!”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财务16刘心瑶 发表于 2017-4-8 04: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财务16刘心瑶 于 2017-4-8 04:19 编辑 ; U, V3 J% Z9 o$ D$ \

3 L" y4 d3 E. G3 j0 v        说一下朋友最近经历的一件事吧,3.15日买的10:25从锦州发往熊岳城的火车。火车开始晚点快20多分钟,从锦州发出不过10几分钟就开始走走停停,本来到家应该是13:12但14:45才到盘锦,最后从盘锦坐高铁回的家。总共行程不过三个多小时,但火车晚点了快四个小时,车上很多人都在盘锦下了车。我想火车晚点的事情大家都经历过,但晚点这么长时间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并不是因为天气的原因,甚至至今都不知道什么原因,列车长也没有明确的说法。给12306打电话投诉,但客服就像聊天一样,没有给出实质性的说法。
7 }0 a" J$ i. r" _5 ]# t0 l      关于火车晚点的维权我上网查了一下,也有很多人给12306打过电话,但并没有解决。有人说当旅客持有第2张车票,由于第一张车票的列车晚点时,旅客可以找到第一张车票的列车长,请其为你出具晚点证明。(一张纸,说某某列车因故晚点,特此证明,盖章),他要不给你出具,你直接打12306电话投诉。出具后,你到了车站,持此证明找到中转签字后,拿第2张车票办理改签或者退票手续。这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很多旅客不学习和了解铁路客运知识,一些列车长也不熟悉铁路客运业务,导致旅客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7 P5 b1 f& T' k! C4 S1 a       但飞机晚点却是有明确的赔偿标准若航班晚点3小时以上,旅客可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航班晚点赔偿标准,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旅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以上则要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v: \# l7 L* e  {, Z0 y( @9 p' r
       火车和飞机晚点会耽误很多人的行程,天气因素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不是天气因素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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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7-9 18:38
财务16岳宇 发表于 2017-4-8 09: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那是一个夏天,当时我去昆明旅游,因为生活的需要,所以去一家大型超市去购物。却遭到了店大欺客的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般大型超市都有免费品尝这种营销手段,很显然这家超市也有,我就带着表弟去溜达,一个服务员主动迎上来。推荐了一款糖果,本来我是不想要的,可是店员一再强调是免费的,所以我就接受了。并打开了包装,送个表弟吃了,最后又和店员确认是免费品尝的,才安心,可是当走出超市的时候却被告知是收费的,于是我找到店员一顿理论,可是店员却拒不承认。我就显得特别尴尬,觉得被欺骗,于是便要求找到他们经理,希望通过与经理理论来解决这件事情,通过和经理交流这种情况,加上人群众多,经理也必须好好处理这件事情,通过投诉,最终我取得了胜利,得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解决了纠纷,让他们停止了维权。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懂得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的合法权益。- V" a' x' F+ ^* s$ 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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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39
财务16魏华 发表于 2017-4-8 09: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年的3月15日都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日子主要是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让人们远离假劣伪冒。每年的3•15晚会都会受到消费者强烈的重视,因为它会曝光问题产品和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且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 f+ D- ~9 X% Z! C7 f1 r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想每个人都会遇到几件损害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当然,我也不例外。我常常在网上购买自己需要的东西,很方便很快捷。后来有一次我看快手,关注了一个女生,她是个主播也是个微商,我就加了她的微信。她卖的都是一些潮牌的鞋子。观察了一段时间之后我就和她聊天,准备把我看上的鞋买回来。我问了很多次这鞋是不是正品,因为那时候第一次买我也怕被骗,她一直强调说这鞋子是原厂发货有发票,并且可以拿到专柜去验货。鞋子拿回来之后确实有发票,也很像正品,但穿了一个星期鞋边就开胶了,我非常生气的想找她理论,结果她把我的微信拉黑了。当时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就这么算了。
. c; ?, r) O. E4 P目前在微信上有很多微商卖各种东西,我们无法判断东西的真假,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微信上已经设置了投诉入口,一旦发现有任何问题,马上投诉。并且聊天过程中随时截图,方便举报。适当的时候可以要求卖家提供她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当卖家侵犯了买家的消费者权益时,我们可以到有关行政部门去申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从我自身的例子可以看出,她侵犯了我的知悉真情权和依法求偿权,我是有权利去举报她并且要求赔偿的。
# r# K0 L! Q+ w$ \* n- f  面对侵权的情况,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消费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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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7-9 18:41
财务16付旭 发表于 2017-4-8 10: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案例:镇里一服装店自称要转让,并在店门口张贴了“清仓大处置”、“大削价”等标语。因当时时值冬天,该店称,原价几千元的皮大衣悉数降价到千元以下出售,且数量不多,欲购从速。不少消耗者为此争相抢购,亲戚也花了800元钱采办了一件。但过后,发现所购皮衣质量欠好,便到有关商家及有些问询,本来其所购皮衣进价只需三四百元。李某为此到该服装店论理,但被奉告概不退货。" |' A: Q1 Q7 f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第14条第42项规矩,经营者运用虚伪的或许使人误解的价钱手法,拐骗消耗者或许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买卖的,归于不正当价钱行动。该服装店所谓的“大削价”,实是招摇撞骗,牟取不正当利益,拐骗而且危害消耗者利益的行动,严峻违背了法律规矩。《价钱法》第40条规矩,对经营者的这种行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因而,可以向当地价钱有些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申述讼需求服装店补偿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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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43
财务16王雅楠 发表于 2017-4-8 11: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中的时候,食堂会卖肉夹馍,冬天的时候还好,但是夏天苍蝇特别的多,加工时稍不注意就会有一些虫子出现在肉夹馍里。出现这种事情后,同学们在课间聊天的时候提到这个问题,说着说着便得出一个结论,几乎每一个肉夹馍里都会有苍蝇,这对我们的食欲影响很大。有的时候中午休息时间紧,一些同学干脆不吃了,有的同学也会去找食堂负责人理论一番,结果只是给你一份新的,说不准还会吃出苍蝇,索性不再吃肉夹馍。
) [1 T" c3 `0 `      对于这件事情,我认为食堂侵犯了我们的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可以要求是让索赔。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Z" O, e! \* K( ]& U; R      其实这样做消费者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提醒了食品厂家对食品健康安全的重视,尽可能的将这种案件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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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7-7-9 18:44
财务16王金玉 发表于 2017-4-8 11: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层出不穷,下面我就说说我身边的案例吧!去年的十一黄金周,我和爸爸妈妈去一家饭店吃饭,我和爸爸妈妈点了几个菜,不久之后我们一家就开始吃饭,聊天。大约一个小时之后,我们走到柜台去结账,我就问柜台前的阿姨:“阿姨,麻烦你给我们开一张发票可以吗”,那个阿姨回答道:“我们这个店,店小利薄,没有发票”,我多次索要发票,那个阿姨就是说没有发票。
0 a# P: R0 R) s" b- _于是,我回到家里之后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知道,只要是正常经营的单位和场所,一旦发生商品买卖关系,都应提供发票作为购物凭证。税务机关的大门是敞开的,商家发票用完可以随时到税务部门追加领取,几分钟就可以搞定。后来查阅了相关的案例才知道有些商家不开发票就是为了少交点税款,商家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而且缴纳税款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
! {. w4 Y) {8 x7 C, j0 v2 A3 z: H        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一下途径进行调解:(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消费时,依法享有开具发票的权利,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或通过打白条的方式推托,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会依法处理这些商家。
' }: Q$ G6 y: l5 X. y       作为精明的消费者,我们应还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保护自己,让懂法,学法,用法的法律之风在当今社会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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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48
财务161杨伟静 发表于 2017-4-8 11: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多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出很多不当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的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
4 y$ R7 s% `( P& X' L( w9 p! k: e      现代生活科技的发展,第三产业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服务业中出现了很多服务漏洞。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注重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就说前几天,我从家来学校是凌晨到的鞍山。学校宿舍没开门,就想着先在肯德基里喝点粥,等着六点宿舍开了门再来。有人正在点餐,点的是套餐,到我点餐的时候,服务态度很差。还吧餐巾纸扔到我的餐盘中!就因为我没有点套餐而差别待遇!内心很气愤。这样是的服务整的令人厌恶。
$ R' s2 s7 z9 t' \! H( k8 |4 o     几年前,我自己在服装店买了衣服,买的时候因为是白色夏装,怕脏了,是不能试的,我怕不合适,就说回去试了,要是不合适,再来换行不行。店员很爽快的答应了。回家试了发现也确实不合适,拿去换。我妈跟着我去了。我走的快,就先自己去换,但是,店员态度大反转。对我爱答不理。我妈来了后,才不情愿的换了。弄得我心情很不爽。
0 i+ `+ U- e% `( j     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我们应该据理力争,坚决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我们可以先协商,以求和解。要么就投诉调解。行政诉讼,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相关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平常我们也应该多多增长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尊法守法的公民。$ F, D' f4 q+ ]; E9 R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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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48
财务161郭美琳 发表于 2017-4-8 12: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一直以来都充斥着我们身边 ,但是维权作为我自己来说,还从来没有经历过。但是我是看过我的身边人如何维权的。7 |9 x* {1 d+ Y" T2 B0 i. C
   我小的时候,我爸爸去市场买蔬菜和肉类。当时买完肉以后,我爸爸觉得买的肉不够斤数,便去市场的“良心秤”试着称了一下,果不其然,少了大概半斤。当时,我爸爸就没有去找肉店理论,而是去了市场工作人员那里进行了投诉。并且也找到了肉店老板。老板也是知道理亏,并没有多说什么,就向爸爸道了歉。当时我觉得是小事,而且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如果出现缺斤少两,少不是很多的话,一般是不会去进行维权的,但是就是因为我们的不在意,才会让销售者如此猖獗。所以我从那个时候就知道,消费者维权是很重要的事情。
# v% G! E. A0 N6 m6 ^3 U    作为消费者,当我们出现需要维权的时候,我们不应该退让,而是依照相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进行维权。首先,可以试一试协商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我认为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如果不能实现上面这种方法的话,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进行相关的投诉。当然,我们进行投诉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能捏造事实之类的,根据自已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只有这样,才容易与卖家沟通,以使投诉得到公正、合理、快速地解决。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以找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向法律寻求帮助。这样的维权方式才是我们应该坚持的,用正确的方法获得应该有的权益。
1 d5 L2 h, B9 P3 R, J.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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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49
财务16李建谊 发表于 2017-4-8 12: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去年8月份,我和我家人去我家附近的超市买东西。正好超市正在办理会员消费积分卡,我和爸爸我们就办了一张,当我们在超市买了600多元东西食,收银员并没有告诉我们可以用这个会员消费积分卡。当我们第二次去的时候,依然没有告诉我们可以积分。后来我爸爸找到超市要求补齐积分,超市的工作人员以我们不能提供小票为由,拒绝了给我们补齐积分,这让我和我家里人感到很气愤。
/ Y: o1 O6 x7 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超市应当履行与消费者当初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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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7-7-9 18:50
财务162王博坤 发表于 2017-4-8 12: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自身经历:+ b; N0 p5 ^' y4 s; s5 h9 z% F
在高三暑假毕业,vivo官方出了一款vivox7系列的手机  ,款式和功能都令妈妈很满意,于是妈妈就买了一款,在购买时检查虽然多次但缺疏忽了耳机孔。在使用十天左右发现手机的耳机根本插不进去耳机孔,所以立刻查看购买手机时自带的产品发票,上边写着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且问题不是人为30天之内无偿退换。于是我拿着发票去的当时的vivo官方代销售点去退换,销售点声明产品需拿回vivo官方厂家做核实,如若我们所说出现质量问题会退换此产品。因为产品被拿回,所以我们一直在等待结果,可是这产品一去就是一个月,在此期间我们不断的询问告诉的结果是厂家正在审核,最终结果告诉我们耳机孔出现衣服的毛屑,问题出在为人,我们像当地销售点说明手机放在兜里肯定多多少少会有衣服的毛屑,可是耳机插不进去是耳机孔的形状与耳机不符合的问题与人为并没有太大关系,因为销售点怕麻烦到最后还是私自给我们换了一台新机,在多次检查之后我们拿走了新产品,没想到回家之后手机出现自动跳屏现象,我立刻拿着手机回到销售点,给销售人员查看了此现象,销售人员的态度立刻变得很差,于是我们要求退掉此产品,但是销售人员并没有同意只是给我们又退换了一个新机,但出于这次产品并没有再出现任何故障,我们也就没有再理会这件事。6 w1 o1 |) D. {/ t* z1 p2 s: d) R
虽然这件事到最后不了了之,但是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也应该行使我们消费者应该有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所以再多次产品出现故障并且符合产品购买规定,我们享有退产品得到偿还的权利,并且在接受销售点服务时我们应该的到的是尊重而不是销售人员的不敬态度!通过这次学习消费者保护法我们以后需要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利,而不能为了一时的省事而不了了之!  对比消费者维权途径具体的有以下五种:4 F9 v, z2 D1 s1 {9 I8 @, r* k
一、协商和解。
+ n* A9 X. c6 I二、投诉调解。
- i9 C* i' o. d5 ?6 N三、行政申诉。
8 }+ @5 b. P2 H( z四、提请仲裁。
: W# K' s+ W  s2 K. t1 m- Y五、提起诉讼。$ I8 v. K2 d8 l" a
希望以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上方法来保护自身权利,不让自己的权利受到危害!2 G; M) C0 {  H; `) X%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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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7-9 18:51
财务16-2陈子科 发表于 2017-4-8 12: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前段时间,我妈妈在家乐福购买预包装果仁1袋,售价为10元(包装封条为该超市专属)。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0天,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其500元。但超市认为,按照超市理货程序的相关规定,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整理,这种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同意我妈妈的诉求。之后,我妈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 M! w  j0 V% d: t6 H超市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有保证其质量合格的义务,如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第二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涉嫌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营者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期有举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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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8:53
财务16高乐 发表于 2017-4-8 12: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使用消费的过程中,也要保护好自己。6 {* V  k# o- Z. U% b0 @" t
  我看到过一个事例,有一位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了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的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商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费用尚未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 W2 R5 Y0 t- N; T7 `4 h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商店应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推脱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而此商店应当赔偿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3 |7 {1 f: Y( I! |  所以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要了解消费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诉,保障自己的权益。
# j% a# r& z5 X3 _1 f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C5 r+ M! w6 }2 o* Y6 T+ K
1 W+ {# Z* H; ]# J8 ^2 E% S+ ~补充内容 (2017-4-8 13:17):
; _  T8 V6 R# r% n0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9 d$ j) J5 h9 A" @) B3 d

, R; O3 Z$ ~3 i  q( i0 s补充内容 (2017-4-8 13:18):
; W4 X8 q0 ^; k, d) D(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w% b' m% N/ C  r" l: a+ b! Q* A6 j& r' }  W8 e
补充内容 (2017-4-8 13:21):
4 _& T1 p/ ]  i' h! o7 `# T% {6 [% Y9 F8 N(三)向有关部门申诉3 L  q+ {# r- i* P, I/ }* e& N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9 |& G) D) _7 `3 f2 F' N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Y9 i" Z: p  j9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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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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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16朱伟航 发表于 2017-4-8 12: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财务16朱伟航 于 2017-4-8 13:02 编辑
1 o# g9 {; W' o' t) B9 {
" K/ S0 g% a5 _3 q首先,我想先讲一个自己经历过的事情,) `7 \6 U/ z9 a6 j! Q' @
有一天去超市买了许多零食以及生活用品,出去以后随手便把小票给扔了,结果回到家后,零食吃完,发现食品过期,开始闹肚子,最后去药店买了一些药,之后肚子好了一些以后,拿着零食包装袋去超市与售货员据理力争,结果结果售货员拒不承认是本超市产品,随后找到销售处经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只是回复了一句,没有售后小票,不能证明是本超市产品,于是我先假装回去,第二天来到超市,又发现了过期产品。购买完后拿着小票让我爸带着我直接找到了老板,老板给予了赔偿,并且要求老板承诺,以后不会再上架产品中有过期产品。虽然我的权利受到了保障,但是我感觉超市老板以及下属员工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首先来讲,在超市里面,每个产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都应该有所记录,并且再将快过期食品换下,或者加以标明,要不消费者怎么还能安心的在你这里消费呢。想要吸引顾客,首先要将自己做好,自己质量不过关,再怎么推销,我感觉也不会有那么多的消费者过来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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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7-7-9 18:56
财务162王博坤 发表于 2017-4-8 12: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自身经历:
8 u" L: N2 K( D2 R3 u在高三暑假毕业,vivo官方出了一款vivox7系列的手机  ,款式和功能都令妈妈很满意,于是妈妈就买了一款,在购买时检查虽然多次但缺疏忽了耳机孔。在使用十天左右发现手机的耳机根本插不进去耳机孔,所以立刻查看购买手机时自带的产品发票,上边写着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且问题不是人为30天之内无偿退换。于是我拿着发票去的当时的vivo官方代销售点去退换,销售点声明产品需拿回vivo官方厂家做核实,如若我们所说出现质量问题会退换此产品。因为产品被拿回,所以我们一直在等待结果,可是这产品一去就是一个月,在此期间我们不断的询问告诉的结果是厂家正在审核,最终结果告诉我们耳机孔出现衣服的毛屑,问题出在为人,我们像当地销售点说明手机放在兜里肯定多多少少会有衣服的毛屑,可是耳机插不进去是耳机孔的形状与耳机不符合的问题与人为并没有太大关系,因为销售点怕麻烦到最后还是私自给我们换了一台新机,在多次检查之后我们拿走了新产品,没想到回家之后手机出现自动跳屏现象,我立刻拿着手机回到销售点,给销售人员查看了此现象,销售人员的态度立刻变得很差,于是我们要求退掉此产品,但是销售人员并没有同意只是给我们又退换了一个新机,但出于这次产品并没有再出现任何故障,我们也就没有再理会这件事。
4 k( G3 p3 \" G1 M$ T; F, Q虽然这件事到最后不了了之,但是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也应该行使我们消费者应该有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所以再多次产品出现故障并且符合产品购买规定,我们享有退产品得到偿还的权利,并且在接受销售点服务时我们应该的到的是尊重而不是销售人员的不敬态度!通过这次学习消费者保护法我们以后需要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利,而不能为了一时的省事而不了了之!  对比消费者维权途径具体的有以下五种:3 _" ^0 s+ }, C
一、协商和解。
! A& c' ^4 M% L7 Q1 j: E8 Y4 _5 w二、投诉调解。3 j! b3 k! D: m/ W
三、行政申诉。; x4 E5 d+ O% j7 ~) `  d7 V
四、提请仲裁。9 M$ c: W1 I4 z+ T+ |4 G# j: ~
五、提起诉讼。
: z7 k% K2 G! d0 ^希望以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上方法来保护自身权利,不让自己的权利受到危害!+ g* e2 \+ i' |, X5 j6 w
财务16孙佳琪 发表于 2017-4-8 14: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我就亲身经历过。之前我父亲为了给我姥爷买一个电饭煲,于是到了家附近的国美电器,在精挑细选后,选中了一个合适的电饭煲。当时国美电器在厂家直销,购买满300可以抽奖,我父亲抽到了一个二等奖电水壶。当时获赠时还挺开心,觉得特别幸运,但是当回到家使用后发现获赠的电水壶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还有漏电的倾向。我父亲便去找商家兑换,但是商家却以赠品为由不予以兑换来回复我的父亲。多次找他理论也无有效的回复。去找负责人,负责人也以不是我所管理的范围来回复。他说这是厂家直接给予的,他没有能力给重新赔偿,让我父亲去直接找厂家。而厂家却说这个我都是批量给商家,损坏什么的全是商家的事,他们开始互相推卸责任,谁也不想承担责任。后来我父亲去消协简述了事情的情况,经过消协的协商,商家承认了他们的不合理行为,并给予了赔偿。
# f! M8 A0 n/ o6 U' z6 G1 A% j  虽然这个水壶不是特别贵重,赠品好不好使也不是那么重要。但是我们看中的确是当消费者的权益获到威胁时,应该如何维权。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维权。
6 w' i* R; K. k8 D8 t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4 R3 i# n) _5 q4 I" R, O' z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 j! `! }8 x; X7 P* p1 \  (三)向有关地方工商部门申诉0 i* O/ N1 C" F& v. Z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p* i0 I5 n" w  (五)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K, D9 C+ P. [) Y& `所以当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合理的作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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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7-9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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