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影0611魏文 发表于 2013-6-21 19:17:40

《深海长眠》——法律与人性的博弈

本帖最后由 法影0611魏文 于 2013-6-21 19:24 编辑

                                                                                                                                 《深海长眠》——法律与人性的博弈
   《深海长眠》电影主人公雷蒙,他深深热爱着大海,但他旺盛的生命力却在对大海的爱中消逝。年轻健壮的雷蒙在一次跳海运动中出现意外,全身瘫痪,他的生活完全需要家人的照顾。度过了26年的煎熬生活,在这痛苦的岁月中,一再坚持安乐死的他,却一次次地被政府驳回。他始终坚持认为最爱他的人应该帮助他去结束生命的最终。几次争取失败后,雷蒙早已失去力气,最后绝望的雷蒙在罗萨的帮助下服下毒药,如愿以偿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雷蒙从一个年轻健壮的小伙子突然变成一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命运之神夺走了他的全部,在一切都失去了以后,他的生命就没有一点意义和价值的存在着。在他看来,阻止这一切的唯有——死亡。他坚持安乐死,可偏偏,当地法律坚决反对雷蒙的作法。法律在以宗教的角度切入,生命的开始和结束都不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就像一个新生儿的出生需要办理好多的手续一样。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就不能轻易结束。因为生命,不仅是你自己所有,还属于这个社会,这个世界。选择结束生命相当于掠夺他人的东西,当然是触犯法律的。
      或许我们可以说,雷蒙虽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但这并不代表他生活就没有丝毫意义,他可以选择做些其他的事,他大可以像张海迪,像霍金,身残志坚,永不放弃。甚至有一天,雷蒙就也像他们那样伟大。但是,我们必须知道,雷蒙只是一个普通人,他就是这形形色色人的缩影,他有他的爱好,他有他的弱点,他不能八面玲珑、面面俱到,样样精通。生命陷入这般境地。当死亡是那最好的,也是那唯一的抉择的时候,在这时的法律该是以何种姿态面对雷蒙的抉择。中国有句古话,“好死不如赖活着”,这句话肯定了生命的存在,但忽略了生命存在的意义。活着就有希望,若是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没有开始,没有机会,一切都是空,一切都为空。那么,法律阻止雷蒙选择死亡似乎有它的道理,那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电影中的每一幕苦苦纠缠的,无不是法律与人性的博弈,即法律应有的弹性化和人情味。首先,法律要富有弹性。法律的最高境界是造福人类,这也是它的核心主旨和最终目标。法律,是理性的累积、智慧的缀连。以不变应万变,永远不变的是它的公平、公正,造福于人、服务社会,万变的是它所需要面临的对象和需要处理的问题。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影片中的雷蒙不过是万千世界中再微小不过、再简单不过的一个了。可能真的是这样,如若当地政府真的批准雷蒙可以使用安乐死以结束自己的生命,那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何在?这是祖祖辈辈多少人要用多长时间沿袭下来的传统和制度啊?又怎能有一个例外?但如果不能有例外,就为了那响当当的的声誉和尊严,这一路走来,又有多少个牺牲品 ,又有都少个“雷蒙”啊!雷蒙全身瘫痪,除了躺在床上,他无法做任何事,这是他该承受的吗?这样的生活,他已经度过了整整26年—— 人的一生有几个26年啊!法律一再强制,一再阻止雷蒙结束生命的行为,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啊,可是结果呢?雷蒙确实没有成功服下安乐死,取而代之的,是毒药,他服下了毒药。在无力、遗憾、孤独与痛苦中,他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雷蒙为自己不平凡的生命画上了一个永远的句号。
      后人究竟无法定度在这场法律与人性的博弈中,谁是赢家?有赢家吗?政府或是雷蒙?我们并没有看到那所谓的人权和自由,好像我们看到的只有受伤的灵魂和依旧不完善的法律。在西方文化中,“自由”和“人权”是永远高高在上的啊!由此可见,法律本身就是要有人情味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应当是以民众情感为依托的,毫无人情味的法律必行之不远。 另外,司法人员当心中有情 。现代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反应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就像雷蒙渴望以死亡结束自己那没有任何意义的生命一样,法律切忌逆人情而行。美意良法定是与人情相协调,与信仰相统一。在人情与法律的博弈中,找到二者间的平衡点是绝对关键和固然重要的。

法影0100任露 发表于 2013-6-21 20:22:35

]观《勇敢的心》有感       
       影片中主人翁威廉.华莱士为获得自由与英格兰贵族对抗,也因此遭到他们的残害致死。在他临死时用仅剩的最后一口气喊出“自由!”,苏格兰贵族罗伯特.布鲁斯受其勇气的影响再次率领华莱士的手下对抗英格兰,最后赢得了盼望已久的自由。
   “自由”这个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从氏族制度瓦解到希腊化罗马时代几乎孕育了千年之久。然而自由是什么?
希腊伊壁鸠鲁关于原子偏斜运动的新说不仅论证了与必然性相对应的偶然性也肯定了人和生命的自由意志原则,而且他的快乐主义也是从正面对个人自由的肯定,个人自由成为快乐主义的核心。人追求快乐,但这种快乐以人的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因此,自由就是不受奴役,即使过简朴的生活,自己也能“进入一个任何厄运都不能加以剥夺的境界”,这就是自由的境界。伊壁鸠鲁的“自由”实际上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主张。
    对自由的诠释到斯多亚学派的爱比克泰德这里进一步获得了正确和切实的阐发。爱比克泰德把自由的根源归结于理性。因为人的理性是唯一能反思自身并支配其他一切能力的能力,理性使他主宰自己的生活和行为,人人都有权赢得自己的自由。他用个人自由的概念取代了“城邦自由”,这种对自由的阐释一直沿袭至今,它的核心是个人自由和人权的概念。
    多少年来自由思想的传承使无数仁人志士为了自由的理想而不断的奋起反抗,甚至以生命相殉。人们为什么要获得自由呢?爱比克泰德又把追求自由的根源归于神和自然所赋予人的自保本性,“认为暴君只能锁住我的腿,砍掉我的头,但不能控制我的精神和自由。”影片中华莱士的父亲与哥哥在反抗暴政的起义中被杀害,华莱士由叔父抚养成人,返乡后的他想过平静的生活,但其妻子茉伦因遭到英军士兵的调戏而反抗,打伤了几名英格兰士兵,当地长官为引华莱士出现杀害了她,失去爱妻的华莱士揭竿起义,反抗当时的残暴统治者。这实际上是他们自保的本性,虽然华莱士惨死在暴君手中,但他的这种精神却是统治者无法扼杀的,它鼓舞了更多的人起来反抗暴政,并赢得胜利。
   从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出追求自由的代价是昂贵的,自由的获得和维系需要社会普遍形成自由的风气,而且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维护自由,因为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等同的,只有实行法治的国度,自由才有保障,没有法律的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应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为自由提供保障基础。

法影0402向兵 发表于 2013-6-21 22:43:25

              从《秋菊打官司》看中国偏远农村地区法治
  今天的中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关念深入人心。然而,在偏农村地区,“法制”呈现另一番景象。
  《秋菊打官司》一定程度反映偏远地区劳动人民对法律及司法的认识。虽然电影拍摄时间较早,但其反映的问题依旧存在,值得深思。
  
                        一 对法律和司法认识不清
  影视里,秋菊认为被告一定是“坏人”。并且,在农村,大多数人认为如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称作“原告”。
  客观上,一般而言农村教育相对落后,在法律方面的教育更是匮乏。更重要的是农民们普遍认为自己用不到法律。不主动去学法律,也不愿意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在农村,很多人坚信“棍棒之下出孝子”,家庭暴力频发,包括孩子在内,人们认为“老子”教训儿子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在学校,一些老师摈持“严师出高徒”的教育方法。用竹条鞭笞不听话的孩子。
  同时,由于经济落后,法律方面专业人士不愿意进入,匮乏专业的教育人才。加之相关教育机构不重视。这些地区法制进程缓慢,甚至长期停滞不前。
  
                       二 不愿意和别人“打官司”
  在农村,人们普遍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一般而言,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发达。在偏远地区,信息阻塞,较封闭。在这些“小社会”里,人们总是和熟人交往,不愿意破坏相对和谐人际关系。因而,在这些地区,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例如,有些呈现明显的家族聚居地区,村子里有人受委屈,其通常去找家族里的长辈,向其诉说苦楚。长辈则会通过家族关系说道理,叫感情进行调解。家族成员通常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
  在他们看来“打官司”等同于“撕破脸”。日后便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在这个“小社会”里,人们很少“走出去”。长期处于紧张的关系,使人感到压抑,生活处处不变。
  
                        三不懂“用”法
  就像影视里秋菊那样,有些时候,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结果并不是自己期待的。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农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什么时候不该用。也不懂得对采用司法途径的结果做出合适判断。
  法律是人们行为底线,当别人触犯法律,侵害到我们权利我们有权追究其责任。但是,当走上司法程序时,有更多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如果没有提前做出判断,结果很可能不是自己想要的。
  偏远地区的人们缺乏相关知识,没有经验,容易判断出错。另外,由于生活环境较封闭,那里的人们意识形态与外界有所差别,采用法律途径产生的结果可能不符合人们传统思维。
  
  纵观我国的法治进程,我们不能忽略偏远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那里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法影0804李桥 发表于 2013-6-22 10:43:01

                                                                                                   观《甲方乙方》有感
   在法眼观影这门课中,老师通过让我们看电影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而在看的几部电影中就《甲方乙方》我最喜欢。在此我发表一些见解。
   这部电影讲的是葛优扮演的姚远等人办了个《好梦一日游》的公司,让一些现实生活中忙于俗事的人在这里感受自己内心的梦想被短暂的实现,得到一种心灵的释放的一系列小故事。但是在故事中涉及了一些法律知识。例如:
   一个训练有素的川菜厨子,藏不住话,别人告诉他点什么他就往外讲,所以别人都不愿意告诉他点什么。于是找到姚远,希望让他当回好汉,不论别人怎么大刑伺候都缄默不语。结果,别人真的大刑伺候(戏里的那种真的),他全招了,于是他明白自己不单嘴漏,还胆小。在这当中有这样几幕:
    一.川菜厨子把花盆砸在姚远头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我认为不应该承担,原因有: 1.丢花盆是姚远要求的。2.厨子打中人是无意的。
    二。在严刑逼供下厨子透露他人隐私。这一点我认为他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犯的是人们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人们的私人生活安宁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有一男子在家欺负他妻子,给他妻子受了很多气。在姚远他们的帮助下,他回家后不在欺负他妻子。在中有这么几点:
   首先,他们把男人当驴来拉磨,这是不把他当人看,侵犯了人权。
   其次,让男人吃不饱,睡不好,干事有懈怠就用针扎,这侵害了他人自身的一些权益。
   最后,男人受气后说要到消费者协会去告他们,从中可知这侵犯了消费者权:
   同时我对最后的到消费者协会去告状不赞同,因为在一开始是男人就说好的:要过受气生活,他自己应先有思想准备.
    亦或者一个屡次情感受挫的男人,绝望了,想死。遥远他们想帮他。于是让他扮演白马王子,姚远的恋人当灰姑娘,可那小子假戏真做,爱上了姚远心里那人。在这一情节之中,有这么几点:
   姚远帮助失恋男人,在这中间他欺骗了他人,而且让男人假戏真做了,这应为欺诈罪。
    还有在此开头的杀人喂狗,差点把人吓死。这应可能构成恐吓罪。
   一个有钱人他每天山珍海味,大鱼大肉吃腻味了,每天觥筹交错,实在疲倦,想过点清贫的生活。于是找到姚远。在这当中有这样一些值得推究:
   在这中大款把全村的鸡都吃光了。假如富人不告而吃鸡,则将犯偷窃罪;如果是说了再吃的,但他没钱买鸡,则构成了欺骗罪。
   还有一演员对生活不满。也要过自己想要的生活,但在最后有后悔了。以及姚远他们为了帮助一对夫妇圆有房的梦,把新房外借。在这些故事中都有法律的知识值得我们学习,所以,我们 要认真去看待它.
   法眼观影,法看天下,让我们用法律的眼光去看世界。同时我们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影0601蒙伦智 发表于 2013-6-22 10:57:10

在《深海长眠》中想到的
    牧师:没有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由。
    主角:没有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
    主角父亲:比丧子更痛苦的莫过于儿子一心求死。
    罗莎:为什么你能一直保持微笑呢?
   主角:当你所有的一切都依赖别人的时候、你就学会了哭泣。
   ......-----选自‘生命的意义与自由的价值’。
   “法律对你说:你可以一直活下去”这是老师课上的一句问话。结果引来诸多同学一阵爆笑、包括自己在内好多人都在嘀咕“难道我自己都不能抉择自己的生死么!”同时我也有些疑问法律是不是管的太宽了?我从未想过这个问题真的!这堂课我知道了貌似‘我’的生死自我不能选择!
   您可知道吗?长久以来我对法律的认知可不未不圣神、在我看来法律是绝对的,公平的。感觉尽管听过某些不如意的我也认为“法律”是有原因的。呵呵现在我都感觉有点可笑额。
   突然想起您长挂嘴边的问题:你觉得法律会‘误会’一个人么?
   “世事无绝对、肯定有的啦”大家笑的回答。
   “那误会了之后赔偿”。“是啊是啊”。您有是反问到“但是有些东西是钱赔的起么?”我不知道。因为我真的从来没想过这个问题!
   在看“深海长眠”。‘人在痛苦的时候可以选择死么’这是您问的同样这个问题在影片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从主角身上来说他很痛苦、痛苦到坚决的认为只有一死才能得以解脱。他始终坚持认为爱自己的人应该帮助自己结束生命。
   而从他学法律妹妹、父亲、哥哥、外甥来看‘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会选择死?我们爱你、我们完全可以照顾你、是你对世界失望、还是已经舍弃了这份感情。’他们始终坚持认为主角是封闭内心世界对未来的恐惧而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矛盾了。
   从观影片的我们来说:他们都是可怜人啊!最后的结局是,主角借助‘法律’争取结束生命的权利失败,爱他的人包括女主人公和家人都渴望他们的‘爱’能够伴他坚强的走下去!主角谢绝所有人的爱、也正如他的观点--‘爱他的人应该帮助他、包括他的一切选择’。
   最终,主角“如愿以偿”的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最后的画面是主角带着幸福的表情回忆着深海慢慢的长眠了。影片截止。主角是轻松了,但是观影片的我并未感到轻松,反而心情随着主角的去世二人越发沉重,亦或或是心中更矛盾。或许我们应该为主角的‘如愿以偿’而感到高兴、但是这份所谓高兴放在一直爱着他的人身上呢?你不觉的很残忍么?我为这样的他以及爱他的人悲哀!
   对法律来讲,法律应该尊重“我”的选择,当然这是有底线的。法律有需要保护与保证‘我们’的‘安全’。所有说这影片是矛盾的。看影片的我们也是矛盾的。而影片中的法律貌似也是矛盾的。
   如果—法律说:你可以一直活下去,就活!如果当有一天法律说:你已经不需要活下去了,我们....。还是说,自杀这件事是超越法律的、超越人事的。
                               热能12-(3)班
                                        蒙伦智
                         学号:120123206108         
   

法影0307董明雪 发表于 2013-6-22 11:16:46

《秋菊打官司》——中国农村的法治之路
   这部影片讲述的是在丈夫被打之后,秋菊为维护自我权益的艰难告状之路。
   故事讲述的是因与村长起了争执,秋菊的丈夫被打。秋菊为了讨个“说法”,便把村长告向李公安。但村长只赔偿而拒绝道歉。秋菊为了“说法”便一直将村长从镇上上诉至法院。但因秋菊产子时村长的帮助她决定不再上诉时,村长却在庆贺孩子满月那天被拘留。留下了一脸困惑的秋菊。
   首先,秋菊所谓的说法是什么呢?秋菊为了这个说法进行上诉所用的成本远高于她上诉所能得到的赔偿。但她坚持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我权益,她坚信着天理和正义。她想要的其实就是村长的道歉。但村长为了威信,相信国家会站在他这边,所以坚持不道歉。这也充分体现了农村的传统观念和法制状态。
   其次,秋菊在片尾时的困惑是什么呢?这是我印象很深的场景,“秋菊看着抓走村长的车越开越远,满脸困惑的看着远去的风尘。”她困惑的是为什么她已经不上诉了,村长还会被抓取拘留。这也体现了地方农村的居民即使有了法律维权的意识,但对法律的了解还是很少的。医院检查村长将她丈夫的肋骨踢伤造成骨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村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村长被抓去拘留。
   本片以秋菊不断地上诉过程为线索,使我有两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本片表现了中国农村法律意识的觉醒,懂得了用法律来维护自我权益。但是对法律认识甚少,把法律想的过于简单。不知道法不容情,法理大于情理。一旦走上法律程序,绝不会按照人的意志进行的。这也是秋菊困惑的原因之一。说明中国农村的居民在知法懂法,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道路还是很漫长的。
   第二,中国农村居民在争取法律保护的艰难。秋菊只是想给丈夫讨说法,却从镇上一直诉讼到法院。其中还经历了李公安自己掏钱买东西劝说秋菊,以及卖辣椒筹钱上诉等。这都表现了农民争取法律保护的艰难和很高的成本。这里上诉的艰难和高成本导致农民不敢打官司,打不起官司。这就使得农村居民拿起法律保护自己很难成功。
   提高农村法律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农村的法律建设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发展农村法律建设,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可以通过去农村宣讲法律,开展法律讲座,观看普法影片等方法。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力度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加大投资降低农民上诉成本,来加快我国农村的法律发展。

法影0507柴硕 发表于 2013-6-22 13:12:55

                                                                  观《秋菊打官司》有感
    通过本学期八周的法眼观影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了许多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方面的知识,不仅丰富了我的头脑,还让我有了通过法律保护自我的意识。但令我印象最深刻的便要数电影《秋菊打官司》了,我是一名来至农村的孩子,非常了解农村法治的现状, 在农村这个小“社会”里也会存在许许多多不公平的事情,由于老百姓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便只能忍气吞声,结果受害的也只能是我们。看完此影片后有了好多感想。
    电影《秋菊打官司》主要讲的是九十年代西北地区一个村庄里一个普通女人为了心中所要的“说法”而层层上诉的故事。其主要情节是秋菊的丈夫与村长发生口角,却被村长踢中了要害,秋菊怀着身孕去向村长要说法,村长却怎么也不肯认错。于是秋菊告到了乡里,村中最终同意赔偿秋菊丈夫200元,可是他却把钱扔到了地上并羞辱秋菊,因此秋菊开始了层层上告的日子。最后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但当除夕夜,村长送难产的秋菊去医院救了秋菊和她的孩子,此时秋菊对村长剩下的就是感激了,他所想要的“说法”也变的不重要了。但孩子满月的时候,村长却被警车带走了,留下的只有秋菊迷茫的身影。结局已经注定了,秋菊也原谅了村长,但是在法律面前不谈人情,之所以会变成这样,都在于农村的人们不懂得运用法律。
    通过这个影片,我对我国农村法律有了一些认识。如影片的开头秋菊家要在自己的承包地见辣子楼,村长不让,他们就认为是村长在作梗,找村长去理论。他们却不知建房是要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的,只有办理手续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才可以建房的。再有村长因为秋菊丈夫骂了一句就出手打人,使其伤到要害只能躺在床上。从法律上讲这已经对秋菊丈夫造成了人身伤害。秋菊去县里告状花30元钱写了一份笑话连篇的诉状,这说明秋菊虽然有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想法,但她对法律还是一无所知甚至是完全不懂法。这几点从一个侧面都说明了中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不成熟,人们的法律观念淡薄甚至是不懂法。
    法律,一个神圣而庄严地名词。他给人的印象是那么顽固不变,那么的不讲人情。秋菊由最初的想要“说法”到后来村长救了自己后对村长的感激,已不再想要原来的说法,但最后村长还是被带走了。法律与人情难道就不能相容吗?法律的漏洞以及不完善只有等着我们来改变了。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自己的家乡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百姓不在受到法律的困扰。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大力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影0101石佳艳 发表于 2013-6-22 15:26:35

本帖最后由 法影0101石佳艳 于 2013-6-22 15:28 编辑

观《东方快车谋杀案》有感

       在法眼观影选修课上,我们通过观看电影学习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这次的论文我就以《东方快车谋杀案》这部电影来阐述一下我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看法。
       电影发生在一辆返回伦敦的列车上,一位男乘客身重十二刀的死亡引发了侦探波洛关于整件事情的调查,根据旅客不同的描述,最后确定是卧铺车厢的12位旅客所为,但他们却是因为一件“陈年往事”而对被害人起了杀意……..
      在这个电影里涉及到了关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那么,什么是正义呢?正义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做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但每个人对于正义的定义都有所不同,这部电影中十二位旅客认为的正义大抵就是让曾经的凶杀者的到报复——杀人偿命即是最为合理的正义;而我认为正义必须与法律相辅相成,正义是法律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而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渐发展,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也逐步的深化,我们也因此知道了,法律并不等于正义,正义的理念要高于法律。这部电影中,侦探波洛虽然最终将嫌犯锁定,但是却没有在最后将他们供述出去,主要在于他认为这十二个人经过周密的计划的谋杀是有原因的,因为这些人的亲属都是由于被害人被谋杀的,因为波洛了解死者生前所做的恶行,所以对这十二位旅客起了同情之心。而在我看来,侦探波洛的行为时错误的。即使美国富商雷切尔的死是死有余辜,那也轮不到那十二位旅客来解决,而是应该交由司法程序审查,也许雷切尔的罪不至死,但却以12刀毙命的残忍方式结束了他的一生,这难道还能说是一场正义?这十二位旅客虽然最终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他们永远逃脱不了正义的批判。这是一场“非法的正义”但却“合法”的存在。我们应该向波洛侦探先前所所说的那样:法治必须高于一切!即便有失公允,也该充实信念,使其历久弥坚。法律信念一旦崩塌,文明社会将无栖身之所!在社会的发展中,法律和正义多多少少都会出现摩擦,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件事情呢?我认为,相信法律是正义最适当的裁定,相信法律可以使绝大多数人的正义得到伸张。电影的最后,侦探波洛一个人走在雪地里,他手握十字架,眼含泪水,他作为一个如此崇尚法律的人,最后却做出这样的一个决定,这也让他内心里十分的纠结,他背叛的他一直坚守的法律信念。
      从这部电影中,我了解到了法律与正义都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但是究竟是法律高于正义,还是正义优于法律,这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我认为当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我们应该首选法律!

法影0403李恒也 发表于 2013-6-22 16:07:42

            《肖申克的救赎》观后感
                    计算机121
  《肖申克的救赎》故事发生在1947年,银行家安迪因为妻子有婚外情,酒醉后本想用枪杀了妻子和她的情人,但是他没有下手,巧合的是那晚有人枪杀了他妻子和她情人,他被指控谋杀,被判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他将在肖申克监狱渡过余生。瑞德1947年因谋杀罪被判无期徒刑,数次假释都未获成功。他现在已经成为肖申克监狱中的“权威人物”,只要你付得起钱,他几乎能有办法搞到任何你想要的东西。每当有新囚犯来的时候,大家会赌谁将在第一夜哭泣。瑞德认为弱不禁风的安迪一定会哭,结果安迪的沉默使他输掉了两包烟。 长时间以来,安迪几乎不和任何人接触。一个月后,安迪请瑞德帮他搞的第一件东西是一把石锤,想雕刻一些小东西以消磨时光,并说自己想办法逃过狱方的例行检查。之后,安迪又搞了一幅丽塔.海华丝的巨幅海报贴在了牢房的墙上,之后又发生了他越狱的事情。
    就像电影的主人公安迪,他渴望自由。人心中的自由是不能失去的,否则上演的一幕将注定会是悲剧。影片里,“百货公司”雷德,不仅把自由之身,而且把自由之心也交给了监狱。他说:那是个危险的东西,能叫人疯狂。这没它的地方。”他还说:“这些围墙很有意思。你先是恨它们,然后习惯了它们。时间一长,你会越来越依赖它们。”失去自由之心的悲剧是,当雷德服刑40年被假释后,他根本无法融入高墙外自由的世界。出狱后,工作时,每次撒尿他都要坚持报告,否则根本挤不出一滴;他无时不充满焦虑和恐惧,即使在工作时间,也要冲进狭小的卫生间躲起来,去感受墙壁,只有这样,才能使他稍许平静。这时的他只想立刻解除假释,回到他熟悉的监狱——多么令人悲哀!同样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老布,当他跨出监狱大门的一刻起,等待他的,只有梁上的绳索。    面对公正的审判和牢刑,犯人应当深深反省,胸怀自由心,为早日获得自由身而赎罪服刑。自由刑剥夺的只应是人行为的自由,而不是心灵的自由。自由之心不可失,失去者将落得老布那样的悲情结局;自由之心不可夺,剥夺者会变成典狱长那般的凶残。人无论地处繁华世界,抑或身陷囹圄,无论面对凶残狱卒,还是冷漠世人,永怀向往自由之心,才终为自由之人。    面对不公正的审判,我们又该如何?我想,道路无非有两条:一是忍受;一是反抗。  古希腊,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他说,城邦的法是伟大的,是我所推崇的。我被自己信赖的法律判处死刑,我甘心受罚。虽然我认为审判是不公正的,但为了尊重伟大的城邦的法,我愿用生命来捍卫它。苏格拉底审判的程序无可非议,但程序运行的结果却是实体不公的死刑判决。面对不公的死刑判决,苏格拉底的默默忍受实现了法的秩序。面对秩序,苏格拉底对生命亦淡然释之。我辈对此惟有充满敬佩之情。    同为此境,相信大多数人无法像苏格拉底一样洒脱。我们的理由是,“有些鸟儿,把它们关起来本身就是有罪的。”换句话说,面对不公正的审判,公民为何不能不服从?为何不可以选择反抗法律?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葡萄牙宪法更是有云:“任何人均有权抗拒侵犯自身权利、自由与保障的指令,并有权在无法求助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场合,以武力抗拒任何侵犯。”当法律惩罚行凶的罪犯时,它自己却在不停地错杀好人。当我们过多地寄希望于神圣的法律和公正的法官,却依然无法洗清冤屈时,我们守法的根据何在?当神圣的法律连公民的生命都无法保护时,这种法的秩序即便得以维护了,又能有多大价值?人类的许多价值追求如自由,恐怕法律无力追求和维护的。当我们把一切托付给法律时,面对法律规范的滞后、被动甚至无能,我们很可能得到的只是不公,这时法律的正当性何在?法律作为人们一种生活方式的理由何在?如果把维护自由这一重任的一丝空间,也留一分给依靠着自由之心对自由的不懈追求,留给追寻自由与正义的私力救济,这样的结果也许会比神圣的法律更神圣,比法官的裁决更公正。因此安迪选择了反抗。我觉得,这种反抗的崇高,也不比苏格拉底的殉道逊色几分。这就是自由之心对自由之身的引领,就是安迪的精神,就是肖申克的救赎。

法影0201刘垚 发表于 2013-6-22 16:13:37

                        《甲方乙方》观后感   
《甲方乙方》这是一部在现实和虚构之间自由切换的电影。姚远,周北雁,钱康,梁子-三男一女,四个善良,智慧又善解人意的自由职业者,在97年夏天开办了一项“好梦一日游”的业务。工作重点是帮助消费者过一天好梦成真的瘾。刚开始试营业,立刻引来一批突发奇想的顾客。如:卖书的板儿爷想当一天巴顿将军;厨子因为嘴不严,一直梦想尝尝守口如瓶的滋味;一时间把“好梦一日游”的四个人忙得团团转:刚脱下美军伤兵的衣服又换上清兵的军服;一会儿是参加作战会议的将领,一会儿又成了溜须拍马的卫兵;白天开着敞蓬吉普背着电台在坦克训练场的土路上颠簸,夜里又开着老式的吉普车鬼鬼祟祟地闯入民居去抓人。因为没有经验闹出了很多笑话,工作中也是漏洞百出。于是,四个人开了一个纠偏会,统一了认识,明确规定了对于有不健康愿望的顾客要敢于说“不”,使“好梦一日游”的业务逐渐走上正轨。他们通过“爱情梦”帮助因为屡遭失恋对生活丧失信心的人恢复了自信;又通过“受气梦”教育了大男子主义顾客;又利用了大款想做“受苦梦”、明星想做“普通人的梦”,嘲弄了那些得了便宜还卖乖的人。
  从表层上看,影片就是在描述“拿钱给人干事”这样一些场面,体现了“消费者”与“营业者”之间的关系。而影片真正表达的是人与人接触时产生的情感色彩,“消费者”与“营业者”也不例外,同样存在着感情,比如,影片中姚远和周北雁为了帮助一个危在旦夕的癌症患者,实现最后的梦想,俩人宁愿将刚买的新房无条件的借给对方住;最后钱康决定将以营业为目的的“好梦一日游”改为慈善机构,无偿的为顾客实现梦想,表现出当今这样一个人与人的情感愈加冷淡,以金钱为目的的社会,还有这样一批善良的青年,从而教育和感悟了身边的每一个人,这才是影片的主题内涵。
  影片在搞笑之余,也不忘表现这些生活中的小人物们在柴米油盐中温情的一面。北燕两人在医院巧遇一位得知自己妻子身患癌症而伤心欲绝的工人。为了帮助这对常年两地分居的夫妻实现一个团圆的梦想,他们不惜将自己新装修好、结婚用的新房借给这对夫妻。北燕等人的善举,使得这位妻子毫无遗憾地离开了人间。
  小人物的善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显得是那么温暖、那么珍贵。笑声过后的真情回味,正是这部影片打动我的一个关键之处。影片还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任何人都有拥有梦想的权力和实现梦想的可能,关键在于自己如何面对这些梦想。
  

法影0603何野维 发表于 2013-6-22 18:52:50

观《东方快车谋杀案》看清法律与正义
时间犹如沙漏中的细沙,看似缓慢的落下,但依旧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消逝。在这8周的法言观影选修课中,我们学到的不仅是法律,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识别一些行为的正误。这八周我们观看了几部优秀的影片,其中给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东方快车谋杀案》这部,这部电影使我明白,有正义之心虽好,但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在生活中犯了某些不可饶恕错误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这部电影主要讲述了12位乘客,在他们精心的部署下杀害一位在以前犯过错的乘客,但不巧名侦探波洛也临时乘坐这辆火车,在侦探仔细盘问和精明的头脑下,最终将真相查出。
在刚看完这部影片时,对那12位乘客是又爱又恨,爱的是他们的正义感,那么一个穷凶极恶的人,就不应当还活于世间,早应该接受正义的洗礼;恨的是他们的方法,在他们调查出真相的同时,也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让凶手在法律的压迫下,承认自己所做的一切,让他一辈子在牢狱中自我反省。但多次上这门课程,逐渐的学习并明白法律,我对他们的行为只有“鲁莽”二字,完全为不假思索的小孩子行为。这十二的乘客的互相隐瞒,好听点说是大家为了正义,为了惩治凶手而所要用的必须手段;说难听点,就是他们在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责任,他们会认为自己做的事完全是为了社会、为了人民,而没有考虑,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和被杀害的人已经别无二致!而最后波洛的行为,我也是持有很大的意见,我认为不能这么轻易的饶恕了这些乘客,特别是他们在最后开香槟庆祝此次计划的胜利时,我看到的是和那些杀人犯别无二致的嘴脸。如果再有很多这种在以前犯过错的人,那手里拿着正义的旗帜杀人的正义人士会越来越多,社会将会发展到什么地步?我认为波洛不应该承认了这种假结论,作为一名侦探,法律的执行者,应该揭露这次案件的真相,让这十二名乘客也认识到自己做事的无思考,明白法律的真正含义与能量,认识到自己的力量比没有那么强大。
法律无情人有情,往往是人之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应该明白正义真正的概念,实行正义首先要明白的就是不能越过法律的边界,不能做违反的法律的事情,一旦做出了,再富有正义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应当杜绝的!
作为21世纪的学生,我们应该学会法律、擅用法律、维护法律。在学习的同时,也要时刻看清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影0807韩旭 发表于 2013-6-22 20:40:52

                                        从《甲方乙方》看法律问题
      《甲方乙方》是冯小刚与葛优合作的第一部贺岁影片,票房达到了3300万,也就此掀起了中国贺岁片的风潮,影片由情节由几个年轻的青年男女合伙开了一个叫“好梦一日游”的旅游公司,帮助消费者过一把“好梦成真”的瘾,片中由几个小品式的段落构成,通过看冯小刚的这部电影,从这个片名就透着法律味道,我们知道,甲方乙方这是通常我们在合同当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一般合同中的甲方为合同要约的提出方,乙方为接受要约方,合同当事人双方我们通常就把它叫做甲方和乙方,订立合同就是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上有要约与承诺制度,在要约与承诺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缔约中的有关问题上,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所以我认为《甲方乙方》这个片子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顾客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而那里的合同也是成立的。从片名上看得很清楚,透露出许多的法律疑问,当然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限于合同。
       《甲方乙方》影片一开始就比较幽默,诙谐,几段分别介绍了书摊老板想当一天叱咤风云的巴顿将军;嘴巴不严的四川厨子想一直梦想成为宁死不屈的义士,体会一天被捕、严刑拷打、英勇就义的感觉;大款吃够了山珍海味想感受一下“吃苦”的滋味;大男子主义的人想做“受苦梦”;明星想做“普通人梦”;帮助因为屡遭失恋打击而对生活丧失信心的人做“爱情梦”,从而恢复了自信……在帮助人们实现梦想的过程中,四个人从一开始的好玩、开心逐渐投入了自己的真诚。姚远和周北雁为帮助身患癌症的无房夫妇做一个“团圆梦”,将自己准备结婚的新房贡献了出来等几个小故事,所以不得不说人的梦想真的是千奇百怪、各式各样。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都说中国人就爱看热闹,就爱刺探别人家的家长里短的事,我觉得也是一件无可奈何的事,这里就牵涉到法律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事,民法上有个人格权,人格权当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隐私权。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只希望自己藏在内心的一些事情,比方说个人的身体上面的一些状况,财产的状况,甚至像以前那些经历,那么这些东西个人都不希望让别人知道,只希望自己藏在自己的心里。可是人似乎总有一种打听别人的隐私,总是一种希望知道别人在干什么的这样一种内在的冲动,那么怎么样抑制这个呢?法律上就有一种办法叫做隐私权,通过隐私权这样一个法律制度,法律上赋予每个公民一个隐私权。法律既然赋予了每个人一个隐私权。因此其他人出于好奇也好,出于恶意也好,去打探、去有意的去刺探、去打听、去打探别人的隐私,这个就有可能就侵害了隐私权人的隐私,从而构成法律上的一种侵权行为。隐私权既然是法律上的一项权利,那么不当的披露他人的隐私,换句话说就是包打听,刺探别人的隐私,然后披露出去,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比如说厨子的那一段以及帮助明星完成“梦想”,我觉得或多或少侵犯了大家的隐私权,所以我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合同中的内容来进行,似乎有些超出了合同的范畴。
   

法影0605陈曦凝 发表于 2013-6-22 21:26:21

                                                                                 观《孟山都眼中的公司》有感
    美国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是美国上世纪上半叶最大的化学公司之一。它的转基因大豆几乎让阿根廷的农业经济毁于一旦。传统的谷物、小扁豆、豌豆和绿豆种植田地几乎全部被转基因大豆侵占。让非洲、巴西等贫穷地区更加贫穷。既然是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的转基因产品,为什么能销售至几乎全世界的范围?国家的法律为何没能阻止孟山都侵略的脚步?在法律面前,还有利益吗?
    食物的种类的选择在个人还是在政府?政府首先应明确法律,严格执法。对待想孟山都转基因之类的产品也要严格检查。只有政府先做好安全保障,人们才能放心食用。然而现如今在国内市场上已经悄悄出现很多转基因食品,如金龙鱼的食用油等都是用的转基因原材料。在未经过严格检测的情况下贸然将转基因食品推入市场,使许多人成了小白鼠的存在。巴西等国的受害者再被孟山都的各种产品摧残之后,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补偿的根本不够。在这一件件事的背后,既有着法律的漏洞,也有人类面对利益的贪婪。
 事实上,在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尽管对动物和植物的转基因研究出现了各种各样奇怪的基因变异,但转基因本身并没有问题,导入技术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问题的出现不在于转基因,而是这个技术的不足。因此,大规模的将存在巨大风险的食品推入市场,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法律不健全,一些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金钱而让孟山都的一些危害性大的产品流进本国。而在国民受到危害之后,又因孟山都背后实力的强大而无处诉苦,这种种事情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成为社会进步的阻碍。
    或许有人问,不是还有各种监管部门吗。影片中给予我们许多事实:2002年-2003年期间,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从程序上以及内容上,全面粗暴违法国务院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非法批准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口。连农业部农业转基因审批部门官员引用的篇文章,都是孟山都公司付费委托《营养》杂志发表的。这些事实证明,法律的权威与普及受到许多障碍,想要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首先要严抓圈钱交易等行为,补全法律漏洞,从根部查起。
    事物有因才有果,面对新事物,法律应担好第一层防护墙的担子,为受过伤害的人套一个公道,为将来的威胁做好准备。

法影0404史雨潇 发表于 2013-6-22 21:39:34

                                                                           《新东方快车谋杀案》有感
影片中遵循绝对的公正是波洛的信仰,所有的罪恶都应该由法律进行制裁,任何超出法律的行为都是有罪的。但这起案件的受害人却被设定成全社会公认的罪有应得者。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就此形成。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每个国家的法律也在竭尽可能的维护着正义,但是法律也是有缺陷的,而正义只是存在于人们心中,无法用对于错来衡量的。
公正,没有绝对的公正,只有相对的,就从单纯的犯罪来说,的确波洛不该放过这12个人,可是设身处地地想想,犯人难道不是杀害五条人命的凶手么,当被害人是一个罪恶多端的人,我们心中的那一杆公平的天平是否会因为他曾犯过的罪恶而倾斜呢?
   在课堂上看过这个影片后,我试着从课堂上老师给的思路走了一遍,我不断的在想如果当时我是十二个人中的一个我会不会去参与这个十二人的谋杀,从法律上讲,这十二个人没有行使法律的权利。从道德上讲,我心中也无法原谅他犯下的滔天罪行。
以法律为准绳,这正是法治时代的公正观念,法律史严禁以暴制暴的,我们处于现在这么个几乎法律完善的社会,更不应该出现自己来解决恩怨的事情。就算。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俗话说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的心灵上会受到一辈子的谴责。
我一直有个不成熟的观点,既然被害者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堂而皇之的走掉,为什么这12个人也要像被害人一样。难道被害人没有后人,难道都不会报复他们么。他们杀了被害人,不论他们出于什么理由,他们都是凶手。既然是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想影片中波洛大侦探放过他们有两个原因:
一是,波洛没有具体的证据指向这十二个嫌疑人,完全依靠的是推理,在现在,所有事情都讲的是证据,人证物证等等,一切能证明嫌疑人有罪的事物,而不是通过任何人的推理论述,这是不成立的。
二是,波洛也有太多的经历,他也知道这12个人都是为了自己心中的正义,很可能这些人心中的正义感化了波洛。让他觉得他以前秉承的公正可能是单方面的,这也说明了一句话“法律不外乎人情。”12个人同时作案,被害人显然是引起了公愤,群起而诛之!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人的心高于了法律,我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也不是一直在思考,在遇见极端的情况更不会轻易下结论。我唯一知道的是,被说成“该死”的人并不一定就非要以死谢民愤。
总而言之,法律是遵循着真相,而公理自在人心。法眼观影这门选修我觉得让我的思想道德层次有所提高。

法影0305赵晶怡 发表于 2013-6-22 22:46:26

法眼观影
————论《东方快车谋杀案》
当看到阿加莎的《东方快车谋杀案》,我就在思考这个问题,当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如何进行抉择,是选择尊重法律,毫不留情面的惩治那些触犯法律的人,还是尊崇正义,把自己当成审判者来惩恶扬善?在同时牵涉着这么多人命运的时候,又该怎么决定。
我想这无法用简单的言语来描述,只能在影片中搜寻。在影片的开头,波洛无情的揭露了中尉的谎言,铿锵而有力,毫不留情;而最后,当他明白这车上的十二个人都是凶手,而且都和阿姆斯特朗家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想要为那个可怜的家族讨回公道时,他突然无力了,对于这个杀害了小女孩戴西的雷切特,本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可法网恢恢,却疏而有漏,于是,这十二个正义的人用杀害那个罪犯的方法来惩治这个逃脱法律制裁的人,完成了对罪犯的惩罚。从影片中可以看出,波洛是一个对法律极其拥护和尊崇的人,这样的人,遇到这样的情景,如何抉择成为了引人关注的焦点,究竟是将这十二个执行“私刑”的正义人士绳之于法,还是因为他们的正义对他们网开一面。也许作为普通的公民,大家也许会觉得那个罪犯该死,没有什么可想的。可波洛,作为法律的拥护者,对那十二个人网开一面无疑就是对他一直坚守的法律的背叛。
最后,波洛选择了前者,他将衣服和扣子交给了警察,帮那十二个人开了罪,他手里摸索着十字架,眼中满含泪水。
但我认为,波洛的做法并不妥当。
首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有着绝对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因为一个小团体的利益就违背法律,雷切特杀害了小女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他侥幸逃脱,那些所谓正义的十二个人也不应该用非法的手段来制裁他。他们可以进行申诉,或要求警方重新审查,而不是十二个人联起手来去杀人,这也算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藐视。倘若所有人都这样做,那么又怎么可能有一个安定的社会呢?
其次,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除了法律,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制裁其他人。只要法律没有判定他有罪,个人或团体就不能对其滥用私行,否则这都是对他人的一种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这十二个人虽然是在惩治坏人,但仍和法理相悖,法律并没有判处雷切特有罪。这是种不合法的“正义”。如果一味的追求正义,除暴安良,而忽视法治的存在,这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不尊重,在这个法制社会,“非法的正义”也是不被允许的,其本质就是违法犯罪。
一个故事,两个不同的结局,却带给我们不断的遐想,因为,再健全的法律,也会有漏洞,也无法将所有罪人都绳之以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也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这个法治社会,我们应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当罪恶的大鱼从网中漏掉的时候,它的命运也终究难以抵挡正义的力量。
赵晶怡
120123903054

法影0108杜胜男 发表于 2013-6-22 23:21:13

         法眼观影———从《甲方乙方》中李琦看到的合同
通常我们把合同人双方称为甲方和乙方,所以这个片子,从片名上我们就看得出来,这是一篇有关法律的电影,当然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限于合同,我今天要分析的是,有关守口如瓶的李琦
甲方乙方,这是其中的一个合同,双方签订内容就是我让你来打我,而我做到“打死也不说”。我们俩签订一合同,你来刑讯逼供我,你对我大刑伺候,这是一个合同,但是这个合同它能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换句话说,“一切都真的,那我要真打,蘸了水的皮鞭真往你身上抡”,李琦说不干了,让你赔了,有人就会说你自愿啊,你有合同啊,合同内容就让我们打你,所以你不能不干,打了你也是你自己愿意承受的,我们要重合同守信用,你不能找我们赔偿。所以合同中第一个最主要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合同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最重要的。
  但是合同的内容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之外,还要有一个,要符合社会的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所以虽然是你情我愿,虽然它是真实的,但是它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因为它内容违反公众道德。这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履行到一半,还没履行完呢,还没打呢,这胖子吃不住他不干了,这里有一点,合同能不能提前终止,可是一方提出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不可以?当然可以,合同虽然签订了,就得当事人双方如同法律,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也并不是说,一旦签订就不可变更,不能悔改的,合同可以签,但也同样可以改,可以毁,所以毁约就是把合同导致了一个效果就是解除掉,但是我们可以想的是,如果说一个合同签订以后,随意想解除就解除,那这合同就毫无意义了,因此法律上对于合同的解除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我只说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国家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也就是这种提前终止,规定了三种方式,一种叫做法定解除,就是法律规定了一些法定的事由,发生这些事由的时候,合同就解除,最典型的像不可抗力,这是法定解除,合同法具体规定了一些法定的事由,你只要发生了这些事由,你就可以解除,那显然这个《甲方乙方》的情节不属于这个,它没有发生什么法定的,因此剩下的还有两个,第一个叫做约定解除,就是我们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先想好毁,解除合同的事由现在就约定下来,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一旦发生了,甲方出现什么什么情形,乙方出现什么什么情形,合同就提前解除,如果我们事先都把这些事想好,写在合同里面这是可以的,这叫约定解除,从这个片子来看,不清楚有没有加的,所以我们也不知道有没有发生约定解除的情形,那么第三个,叫做协议解除,合同履行到中间,一方不想干了,而且对方如果同意,达成一个协议合同提前解除,这个片子里我们看到的是情形是,胖子提出来要解除,说不干了,但是另一方要继续履行,这等于是双方协议不成,正常情况下要在法院进行解决。但片段的结局最后是以姚远受伤,俩个打手猜到了姚远的用意放弃了合同的继续履行达成了合同的协议解除

法影0603秦雄飞 发表于 2013-6-23 08:51:52

观《勇敢的心》有感
本学期,我选修了法眼观影这门课程,在刘老师的带领下,我学到了许多与法律相关的概念,也对法律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感悟。
课堂上我们以观看影片的方式来思考影片中所反映的社会现象,并透过这种现象来认识法律。其中,我感触最深的影片就是《勇敢的心》。该影片讲述了在中世纪十二世纪左右,英雄的传人华莱士带领苏格兰人民揭竿起义,反抗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的暴政,并最终取得自由的故事。
影片中,华莱士自从失去爱妻以后,便心生自由。也就是从那以后,“自由”这个词便在他的心中根深蒂固。为了追求自由,他带领苏格兰人民与英格兰国王展开了惊天动地的战争。那么华莱士为什么要追求自由呢?我认为这是人类的本性,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使他们产生追求自由的原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刑法也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此来看待华莱士之爱妻被人调戏的事,那么这很明显是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主人公华莱士说:“你的心是自由的,要有勇气去追求自由。”他认为英格兰国王能夺走苏格兰人民的生命,但却永远夺不走他们的自由。可见华莱士对自由是多么的向往。自由又是什么呢?
从本意上讲,拉丁语中的“自由”是指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英语中的“freedom”则指不受任何拘束的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但从法律上讲,“自由”的概念却很复杂。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谈自由也许对我们来说很轻松。但实际上,我们这些现代人真的自由吗?每天有学习、工作的压迫,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们何谈“自由”。因此,我认为现代人才真正需要自由。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认为自由权是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以,追求你的自由吧,每个人都有自由权。
自由在人类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所产生的力量小至能使一个人改变命运,大到能使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灭亡。当今世界,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证,没有法律的自由,那不叫自由,只能称其为“为所欲为”。自由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只有社会法律体系完善,那么我们才能追求自由。同时,也需要我们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法制观念,才能真正意义上说自由。否则,就是触犯法律,最终得到法律的制裁。

标题:《勇敢的心》
姓名:秦雄飞
班级:精化2012班
学号:120123306033

法影0804李驰 发表于 2013-6-23 09:01:37

《深海长眠》看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   
                     李驰 120113708040 采矿11-2
  我选择的电影是《深海长眠》,影片讲述了一个名叫雷蒙的西班牙人的真实故事,三十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支持安乐死的斗争中,并且努力争取他自己死的权利。雷蒙借助法律来争取结束生命权利的努力最终失败了。最终,绝望的雷蒙在罗萨的帮助下服下了毒药,如愿以偿的自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为他不平凡的人生画上了最终的句号。这部电影很沉重,也给了我极大的触动,它引发了我关于安乐死的一系列思考,同时我也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来了解安乐死,下面一些是我的一些看法。
  我了解到安乐死其实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安乐死是指医生以作为的方式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給服毒性药品等。消极安乐死是指医生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针对本部影片,我主要讨论的是积极安乐死所涉及的一些问题。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给家人们带来极大的快乐,然而当我们挣扎在死亡边缘时,给家人和朋友带来的是无尽的痛苦。总体来说,我比较赞同积极安乐死的做法,我认为选择死亡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他有合理性,但是也伴随很多具体执行上的一些困难。如果真的要要推行安乐死合法化,我觉得不可以操之过急,一定要一步一步去推行,考虑到并且极力避免可能诱发的一系列问题。
  在法律方面,安乐死面临很多问题。我查了一下谋杀的定义。谋杀:是指当一个人不但企图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而且也造成了这个人的实际上的死亡;或者是由于一个人的行为,明明知道自己正在做一件可能造成另外一个人被杀死的危险事情,仍然不顾别人的生命而造成他人的死亡。我并非法律学专业,光从谋杀罪的定义上来看,我觉得如果单从定义上来看,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就是一种谋杀的行为。我们即使有权选择安乐死,但是帮助我们实施积极安乐死的人的合不合法是最主要的问题。我又查阅了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了解到故意杀人是这样界定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如此看来,协助他人安乐死毫无疑问构成了故意杀人,是一种违法行为。合法并不一定合理。法律需要被不断完善和改进。安乐死应该被特殊界定。
  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让安乐死合法化,我认为是出于以下几种考量。其一是担心被利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借着所谓的“安乐死计划”以毒气室秘密屠杀了超过六百万的犹太人、吉普赛人及其他民族。安乐死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会成为一些人的杀人工具。我假定一种场景。甲和乙有矛盾。但是甲通过一些欺骗途径,让乙误以为自己将死亡,将遭受巨大痛苦,让乙选择了安乐死,我举的例子不太恰当,但是我只是想说,安乐死容易被利用。其二,担心安乐死会让更多人轻生。现代社会压力很大。选择自杀的人很多然而他们,他们自杀并不是都因为病痛,更多的是因为心理问题。如果因为心理问题得不到疏导而选择安乐死,这实在是一种悲哀。其三,执行安乐死前,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自愿。有些由于病症过重无法表达,这时子女是否有权利替父母选择安乐死。当病人神志不清时选择安乐死,这是否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愿。当疼痛难忍时,病人选择安乐死,这种做法是否理性。如果,病人如多后悔了,是不是也就没有机会重新选择了。如何避免问题发生,值得研究,不过大部分问题并非不可避免的。
    我觉得大家认同安乐死者所遭受的痛苦,大多数人会认同安乐死的必要性。死亡也是人类的一种需求。我个人认为,安乐死问题,其实很简单。安乐死,是否合理?我回答,对于特定的一些人群,很必要也很合理。安乐死是否有问题?我回答,有问题,但只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是如何具体实施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被解决。我期待,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一步步进行。
(老师,如果您觉得我缺少对某个方面的论述,可以告诉我,我会对论文进行进一步补充)

法影0103陶涛 发表于 2013-6-23 09:38:51

                                                                                                                  观《东方快车谋杀案》有感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法眼观影这门课程,我颇有感触。首先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法律,明白了法律与现实,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法律就是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现实中有些却与法律格格不入。
    课堂上,我观看了《东方快车谋杀案》这部影片,波洛是一位著名的侦探,他坐上返回伦敦的东方列车,也许这次旅途是他一生之中做的最后一次侦探。雷切特告诉他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并且愿意高价雇佣波洛,但是波洛拒绝了他的请求,也许是因为雷切特是一位凶残的富商。然而不幸的是雷切特死在了包厢内。作为侦探,波洛开始了对凶案展开调查。这里我认为波洛作为一名侦探,在自己收到别人请求保护时,毅然的拒绝了别人。这也显得有失作为法律人的责任。
   法律与正义一直是我们所探讨的话题,法律是正义之剑,正义是法律之魂。我们每个人都想追求正义,立法者也不例外。他们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正义,但是现实中法律与正义很难实现当初的目的。
   波洛深入调查首先排除了外来作案的可能性,他把目标锁定在车厢上的十二位旅客身上。但是令他震惊的是这十二位旅客每个人都有不在现场的证明,而且每个人都让波洛感觉他们又不是凶手。经过层层深入的调查,案件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令人震惊的是这十二个人都是凶手,而且他们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复仇伸向正义。经过调查,波洛得知多年前绑架案中,雷切特残忍的杀害了他的绑架对象——阿姆斯特朗夫妇的女儿。阿姆斯特朗因为无法承受打击双双自杀,他家的保姆也因不甘被怀疑也选择了自杀。而这位真凶——雷切特却因为大量的金钱和法律的不完善逃脱了制裁。我认为这十二个人为阿姆斯特朗感到不平,他们无法借用法律手段来维护阿姆斯特朗的利益,他们只能铤而走险的谋杀雷切特。当波洛得知这一真相后,他很难抉择是否让这十二个人为了一个恶贯满盈的富商失去生命。最终他选择了放弃,选择了沉默,违背了自己的法律信仰。他曾说:“法治必须高于一切!即便有失公允,也该充实信念,使其历久弥新。法律一旦崩塌,文明社会将无栖身之地。”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正义的永恒,但是往往因为社会上的一些不正当的现象妨碍了正义的实现。雷切特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使很多的人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他们迫不得已的违反法律来维护正义。但是法律如果宽恕了这些违反法律的人,那么我们法律如何去还雷切特一个公道一个正义,我们如何让我们的人民去相信法律对正义的重要性,我们如何去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我相信波洛也无法饶恕自己的决定。
  法律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它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我们不可以无视它的存在。维护正义不能够靠我们自己的手段,维护正义需要法律,即使法律有时有失公平,但我相信法律的光明终会照亮每一片大地。

法影0100叶知秋 发表于 2013-6-23 09:47:05

本帖最后由 法影0100叶知秋 于 2013-6-23 10:06 编辑

                                                                      观《东方快车谋杀案》 有感         
虽然以前对《东方快车谋杀案》已有耳闻,但是真正观看它,是在我的选修课《法眼观影》上。和二百多同学一起看电影,的确感觉与自己一人看不一样。许多人一起看,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在这里,直接开门见山地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即,我认为侦探最后的做法没有维护到法律的尊严,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
说出这样的话,其实我自己内心也不免有些沉重,但是身为一个法学学生,一个法律人,我觉得自己应该这样说。可能这样有些绝对,但我坚持自己的观点。结合电影的相关内容,理由如下:首先,侦探在这里的责任就是找出证据,揭露罪行。其次,本案中,侦探已经将案犯犯案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再者,根据相关法律,几名凶犯已经触犯法律,做出了犯罪的事情。最终,侦探却因为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凶犯们的话,以及自己的宗教信仰,伪造了证据,并放过了十几名凶犯。所以我认为,说侦探没有尽到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不为过。
当然,这部电影内涵深厚,所以我的感想也不止那一条。电影中谋杀案的被害者的特殊身份,可以说是矛盾的根源。原因很简单,他本身是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却因为当时的执法不严,而逍遥法外。当然,如果他没有这种身份,相信本案凶犯们将不会冒着被法律制裁的危险,去做出相约一起去杀了他的决定。其实,电影是在向我们发问:"为何本案的被害者会有这种特殊的身份?"原因也很明确,当时的审判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到最后竟然让一些原本的真正意义上的好人,“代替检察官,代替法官和陪审团,代替法警,去执行了本案的被害者的死刑。”这又何尝不是一种讽刺?
以平常人的身份来看,本案的被害者的确该死,看到他死的时候,似乎有大快人心之感。但是,我想问:“难道,杀人犯的生命就不是生命了么,杀人犯的性命就可以被我们随意的处置了么,我们又有何理由说自己有这个资格?”
以上两种事实其实形成了一种矛盾。一方面,有制裁权力的法律机关,没有将那个十恶不赦的罪犯置于其应得的法律的处罚之中。另一方面,没有制裁权力的那些普通人,却私自判处了那个人的死刑。虽然电影只是电影,但现实中,类似的情况,难道就没有了么?就拿我国来说,因为相关法院的失误,一个人可以因“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在被关押了十几年之后,被害人竟神奇的出现,这时,法官们、检察官们、警察们才发现,原来是自己的错,这多么尴尬啊。因冤枉“被”入狱十几年的“罪犯”的损失,要如何弥补,用钱么,如果用钱,要用多少,是不是还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因错判入狱的公民损失的补偿标准》?是不是很可笑。当然,当前的法律不健全,有错误,不能只怪他们,他们某天也可能成为受害者。
如何避免那些不应有的错误呢?我认为,国家在司法建设上要继续加大力度,相关法律工作者要有自己的想法,多为司法建设做贡献,这些是毋庸质疑的。关键其实在于我们,没错,就是我们这些普通公民,我们不能仅凭感情行事,像电影中的那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在现今的社会的条件下,一些法律基本原则已被验证是正确的。比如,不可随意剥夺他人生命,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像这种基本原则我们应当恪守。但对于一些法律公权力者执法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我们要敢于斗争,借助集体的力量。法律是道德的最后防线,希望我们一起来守住这条防线,将其建设的坚固,长久,用自己的良知,用我们共同的力量。相信我们的法会发展的愈来愈健康,我们,将不会放弃心中的那份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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